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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证据已被全面认可,律师应当如何运用这一全新证据类型?

新则 2022-10-0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丰瑞律师事务所 Author 袁灏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称《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规则》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其中第16至19条专门就“区块链证据”作了规定。


其实,最高院首次认可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但因该规定适用范围为互联网法院,且仅设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所以区块链证据只在该三家法院被认可。


而《规则》的出台,意味着自8月1日起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覆盖全国所有法院的在线诉讼案件,标志着区块链证据进入全面化时代。


面对这个相对全新的证据类型,律师的当务之急自然是解决案件代理中如何使用区块链证据、如何就区块链证据进行质证等业务技能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前,律师首先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区块链证据是什么?区块链和我有关吗?就区块链证据我要做什么?


文 | 袁灏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来源 | 丰瑞律师事务所


要回答这三个问题,须普及一点基础知识。要说明白何为区块链证据,得先说区块链,而要说区块链,又得从比特币说起。

01比特币

2008年11月1日,一位叫“中本聪”的人发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提出一种通过点对点技术无需经金融机构即可实现一方发起支付给另一方的电子现金在线支付系统。2009年1月11日,中本聪开发出比特币客户端,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货币诞生,中本聪将比特币总数设为2100万枚,旨在对抗纸币被滥印引发通货膨胀的弊端。比特币此后的发展众所周知,不细述。

《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02区块链

2015年,人们将比特币运行的核心底层技术抽离出来称为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图示


这个名字,可谓对该技术的形象化描述,因为区块链的形成大致是:最初生成第一个“区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交易的时间和内容等,好比一个账本;另一部分是交易者的签名,好比一把私人钥匙。第一笔交易记账完成后,系统将这个账本和这把钥匙打包为一个区块。

接下来发生第二笔交易记账,又形成一个账本和一把钥匙,系统将第二笔交易的账本和钥匙与第一个区块内信息一并打包生成第二个区块,与第一个区块相链;第三笔交易记账完成后,系统又将该笔交易信息与第二个区块内全部信息一并打包生成第三个区块,并与第二个区块相链……以此类推,最终形成一条由无限多区块相接的链条,即区块链。

同时每笔交易记账完成形成一个新的区块时,系统都会将该区块同步复制给系统各节点,好比全体成员人手一份账本,这防止了私自篡改。

所以,通常认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是:去中心化(全体节点共同监督同一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少数节点修改无法影响全网信息)、可追溯(每笔交易的时间、内容和交易者的数字签名等信息完整记录并全网存储)。

据此,区块链技术的最大价值是有助于解决一个自古以来的难题——信任。关于信任,古代依托熟人社会机制靠道德解决,现代依托第三方权威中心(政府、金融系统等)靠制度解决,区块链技术则有望不依赖中心而在陌生人之间靠数学解决信任问题,因此有人称区块链技术为“信任机器”。

区块链技术的定义太多,我国官方文件中最新表述为:

“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推动互联网从传递信息向传递价值变革,重构信息产业体系。”

——2021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上述价值,各国对其都极重视,我国更不例外,且目前在研究应用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2019年10月,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主题即“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习主席在会上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2021年3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将区块链作为新兴数字产业之一。

2019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区块链技术进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化运行阶段。

03区块链证据

由于区块链技术“信任机器”的优势与法律寻求解决的信任难题恰有天然契合性,法律领域成为区块链技术应用较早较成熟的领域之一。

2017年8月18日,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此后,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9日成立,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28日成立。


2018年6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就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的区块链存证,因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分布式存储、防篡改机制和可追溯性,在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和提取方面具有优势,应认定原告存储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数据来源清晰,生成及传递路径明确,且能与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相互印证,故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据此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这成为我国“区块链证据第一案”。

2018年9月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11条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这是我国从法律层面首次认可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但适用范围仅限于三家互联网法院。

2018年9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链,成为全球首家用区块链审案的法院。当事人可在线提交合同、维权过程、服务流程明细等电子证据,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CA/RA机构、法院、蚂蚁金服等链上节点共同见证、共同背书,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2019年)建成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创新在线存证方式,推动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问题。在执行中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

经笔者对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粗略统计,截至目前,各家法院所审理案件中涉及区块链证据的均已逾百起。

纵观以上情况,目前区块链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场景主要是司法存证,诉讼法意义上叫“证据”。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这种证据既不易固定和呈现、又极易被篡改,因此在诉讼中难获认定,而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防篡改、时间戳等特点恰好解决此难题,使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全流程可信,解决金融、知识产权、电商、交易平台等遇到的证据难题。

据此可以说,区块链证据就是采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

但还不准确,有一概念要澄清,“区块链证据”并非规范的法定术语。因证据类型具有法定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等规定看,目前法律上并无“区块链证据”这种类型,故其从特征上应归入“电子数据”,作为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一种。

正因如此,《规则》使用的表述是“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这是规范化描述,前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表述也与此基本一致。

因此,“区块链证据”可作为简称、口语,但概念须清晰,其较确切含义应是:采用区块链技术生成、固定、保存、收集、调取、呈现的电子数据类证据。

还需说明,这里所说“区块链证据”并不仅指发生诉讼呈现法庭的证据,而是广义地指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信息,比如签订商业合同时约定,签约行为及后续履行均在链上进行,以实现信息自动存证,若不发生诉讼,该信息作为档案资料,若发生诉讼,可用作诉讼证据。

04《规则》中区块链证据规定的解读

《规则》第16至19条共四个条文专门规定区块链证据问题。其中:

1. 第16条确立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推定真实的规则。

因区块链技术的前述三大特点,区块链证据被赋予一旦上链即视为未被篡改过的可信度,故该条规定除非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便应推定区块链证据具有真实性,但需注意,此真实性仅限于上链后的期间,因区块链无法识别上链前本就不真实的数据。

2. 第17条列举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真实性审查的标准。

若当事人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应综合判断存证平台的情况,判断因素包括:

存证平台自身的合法性;
存证行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存证平台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标准化;
存证技术和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等。

这其中,如存证平台的合法性,至少应审查其是否按2019年2月15日实施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也应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履行了备案手续;另外,若选择法院的存证平台则会更可靠,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官网

3. 第18条规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前真实性审查的规则。

因区块链技术无法识别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故当事人若提异议应作审查,但是:

异议方不仅要提出异议还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法院才可启动审查;

法院有权视情况主动启动审查;

审查数据真实性,应结合上链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综合判断;

证明责任分配上,一旦依异议程序启动审查,证明责任便在提供区块链证据的一方,该方若不能完成举证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第19条明确了区块链证据案件的专家辅助人和委托鉴定规则。

鉴于区块链证据的高度专业性,当事人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证据问题提出意见,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区块链证据真实性。

从以上解读可见,四条规则都在规定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笔者理解这是因为:在举证质证围绕的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力四个方面中——合法性问题随《规则》的出台已解决,规定出台前区块链证据因无法律地位而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规则》一旦确立,其自然属合法证据;至于关联性和证明力,其与证据种类并无必然联系,研究区块链证据本就无需考虑这两个问题。

如此,仅剩真实性问题,因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最大痛点是其真实性,而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正是真实性,那么研究区块链证据的焦点就成了真实性问题,因此《规则》只围绕真实性问题进行规定。

05
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

至此,三个问题就好回答了:

1. 区块链证据是什么?

“区块链证据”现阶段的规范化表述为“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中的第五种“电子数据”类证据之一,但这类电子数据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生成、固定、保存、收集、调取、呈现等全部或部分环节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随着比特币的发明产生出的一种新技术,其所具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信任机器”价值,可解决电子数据易消失、易篡改、难固定、难呈现等痛点,因而在诉讼证据等司法领域被广泛研究应用。

我国自2018年9月小范围认可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经几年实践已形成较多成熟案例。现已发布新规,自2021年8月起,全国所有法院的在线诉讼案件均认可区块链证据的效力,且该新规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是诉讼中需要深度理解和娴熟运用的。

2. 区块链证据和我有关吗?

当然有关。

一方面,随着该类型证据的广泛应用,我们的诉讼对手或商业伙伴很可能选择区块链存证,从知彼知己和业务开展需要出发,自然避免不了与区块链证据发生关系;

另一方面,区块链证据具有独特优势,我们所处行业和商业领域可能就有必要选择区块链存证,如知识产权领域,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知识产权的固化保存极其有效。若有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可从区块链全链条任一节点直接取证,无需再以公证等方式保全呈现,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加胜诉概率。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引入蚂蚁区块链,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仅需二十分钟。

此外,随着区块链技术在政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每个人将会被“强制”使用区块链证据,如西安上线的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提供网上办理不动产变更等便民服务的APP“i西安”,业务办理过程就是被存储为区块链证据的过程,又如深圳2018年实行的区块链发票亦是如此,类似应用将会更为广泛。

APP“i西安”


区块链发票


3. 就区块链证据我要做什么?

熟悉并使用它。

包括前文所述比特币诞生、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证据的演变、原理、优缺点、应用、立法、规则等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尤其是新出台的《规则》。

诉讼中如遇对手使用区块链证据,须清楚应从哪些方面和角度发表质证意见,如自己作证据使用,更应把握要点,包括如何选择存证平台、审查平台合法性、了解存证系统可靠性、确保存证过程可信性、证明上链前信息的真实性等等,防止对方提出有效异议。所以熟悉和使用,不仅为了从容应对对方,更为了优化自我。

综上,区块链证据全面化时代已到来,《规则》全面认定了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并作出系统化规定,既肯定区块链技术的独特优势从而倡导采用以解决司法实践证据难题,又谨慎地划定了其法律边界以防过犹不及

如何深入理解规则要旨、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娴熟应用于司法实践,对法院、律师和当事人,都是全新课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共同探究。笔者通过本文先初步梳理基础知识,后续也将结合真实案例更深入地研究实践应用并分享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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