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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大涉税业务入手,分析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涉税差异

刘旭旭 新则 2023-05-18


股权架构设计是律师业务的显学,也是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必须要充分考虑的安排。其实股权架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发展阶段、业务性质及战略规划的不同,公司股权架构也需要进行动态的调整。但在公司设立之初,有一些基本的操作是可以给公司及股东留下更多的腾挪空间的,比如今天要聊的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问题。


用个人还是公司做股东,除了风险隔离、控制权等方面有重大区别外,在税务方面也有巨大区别。本文从股东涉税事项入手,对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涉税问题展开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刘旭旭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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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涉税事项


税不是在业务发生后的财务处理环节产生的,而是在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股东与公司产生不同的业务,就会有不同的涉税事项。一般来说,股东与公司间的业务主要有:


① 股东向公司投资入股;

② 公司向股东分红

③ 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④ 股东减资

⑤ 公司清算、股东退出

⑥ 公司重组

⑦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往来

⑧ 股东用所持公司股权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⑨ 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


严格意义上讲,第⑧⑨项应该是股东与股权受让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公司只是作为承载股权的标的,不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业务,但因股权转让与公司密切相关,此处也作为股东与公司间的业务处理。股东与公司可能还有其他业务,比如买卖、租赁、授权许可等,因该等业务中,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税负差异没有特别之处,本文暂不涉及。


接下来,我们就以上述业务为脉络,梳理下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涉税差异。


- 2 -

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涉税分析


1. 股东向公司投资入股


在投资入股环节,股东以货币投资的,不需要纳税;股东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均视为资产转让与投资同时发生,就资产转让所得,个人和企业均需要缴纳所得税。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计算方式方面,个人与公司存在区别。


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20%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公司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与公司其他所得汇算清缴,如果最终汇算结果无应纳税所得额,则公司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最终汇算结果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公司本身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公司税率如果是25%,那就适用25%的税率,公司税率如果是15%,那就适用15%的税率。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个人与公司优惠政策的不同,个人5年分期的是应纳税额,并且没有5年均匀分期的要求;公司分期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且要求5年均匀分期。


此外,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如果以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均可以适用《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优惠政策,即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 公司向股东分红


公司分红时,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差别较大。


对个人股东来说,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的税率是25%;缴纳完毕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才能用来分红,分红款到达个人股东手中前,公司需要先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即对个人股东来说的综合税负率是40%[1]


对公司股东来说,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所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从所投资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为免税收入,无需再次纳税。



当然,如上图所示的股权架构,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分红是免税,但A公司若再分红给其股东陈某,则陈某依然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陈某直接持股与通过A公司持股,其分红税负是一样的,可现实中大部分的场景是,A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并不是用于分红给陈某,而是直接对外投资,这样就并不会触发陈某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股东拿到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公司股东拿到分红仅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那是不是说公司股东比个人股东在税负上具有优势呢?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当被投资的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时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或个人持有的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等非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如果持有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分红方面,个人股东是有条件享有和公司股东一样的免税待遇的。


3. 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税务局看来,公司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实质上是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向股东进行分红,股东再用分红所得投资到公司。如此一来,个人股东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公司股东却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政策。但对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来说,有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资本公积,这里强调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质上还是属于股东对公司的投入,只是记载到了股东权益项下的不同科目,所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视为分红。但这里其实有一个漏洞,我们举例来说明。



如上图,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全部由陈某持有。后李某出资500万元对B公司进行增资,其中25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250万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如此一来,B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50万元,陈某持有1000万元,占比80%,李某持有250万元,占比20%。然后,B公司再用这25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B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元,陈某持有1200万元,占比80%,李某持有300万元,占比20%。


对陈某来说,相当于B公司将李某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中的200万元分配给了陈某,陈某再用这2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在这个分配的过程中,陈某实质上是相当于取得了分红的,但根据现行的税法政策,陈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股东减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股东减资的,其因减资取得的收入减去股权成本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司股东减资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股东因减资而收回的款项,分为三部分:初始投资成本、盈余积累和其他所得。初始投资成本部分是成本,不纳税;盈余积累部分实际上相当于公司向减资股东进行了分红,而“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所以该部分也不纳税;其他所得,相当于是股东将股权转让所得,该部分需要纳税。对个人股东来说,因为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政策,所以该部分需要纳税,税率为20%,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相同,所以个人股东减资的政策不再做区分,直接以减资收入减去股权成本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统一适用20%的税率。


5. 公司清算、股东退出


股东减资可以理解为部分股东退出或股东部分退出,而公司清算则属于是全部股东全部退出,同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政策。


6. 公司重组


公司重组包括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在重组中,因为股东并没有获得现金或只获得了少部分现金,无法承担巨额的税负,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去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出台了比较完善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大部分都是针对公司股东的,针对个人股东的基本没有。


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取得了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当获得收购企业的对价支付(一般为股权)。一般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当就获得的对价减去股权成本后确认所得。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相关文件,公司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时,如果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可以先不确认所得,等到将来转让取得的股权对价时再确认所得。这样就可以把应在收购时缴纳的税额推迟到将来转让取得的股权对价时再缴纳。


公司合并,实质上可以分解为两个交易:一是被合并方向合并方转让了全部资产、负债,合并方向被合并方支付对价;二是被合并方向其股东进行清算,适用清算规则。前文已述,清算时股东需要纳税,但由于股东的清算所得为合并方(吸收合并时)或新设公司(新设合并时)的股权,股东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转让股权时再确认所得。


公司分立,实质上是被分立公司减资(存续分立时)或清算(新设分立时),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配给股东,股东再用分得的资产投入到分立公司,从而持有分立公司的股权。前文已述,减资或清算时股东需要纳税,但由于股东的减资或清算所得为分立公司的股权,股东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转让股权时再确认所得。


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但并意味着自然人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公司重组的税务政策比较复杂,还有比较严苛的适用条件,理解起来也有比较大的难度,大家了解有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了。此外,重组交易还包括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划转、资产划转等,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阅读前面提到的相关文件。


7.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往来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一般情况下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支付利息,这样对出借方来说就涉及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公司股东与公司备案成为企业集团,那么,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就免征增值税。既然是企业集团,那个人股东自然就不可能成为企业集团成员了,所以个人股东无此优惠。


所得税方面,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该规定也主要适用于公司之间,个人股东无法享受该政策,需要就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8. 股东用所持公司股权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股东以股权投资入股其他公司的,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可参考“股东向公司投资入股”部分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个人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9. 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


其实前面讲的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公司重组中也都有涉及股权转让。股东以股权出资实质上相当于股东将所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公司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如果收购方是以其自身的股权进行股权支付,从被收购方股东角度来讲,就是以股权对收购方进行增资。


股权转让中,个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公司是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然后和公司其他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这其中就有比较大的操作空间。此外,公司股东还可以通过分红、转增资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


另外,如果被投资企业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么个人股东比公司股东是有优势的。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个人股东来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公司股东则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面的分红政策提到,如果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2个月,个人股东也可享受分红免税待遇。单看分红,个人股东税收优势不明显,但如果考虑转让时的税收政策,个人股东就具有非常明显的套现优势。这也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中,控制股东经常保留以个人名义持有5%左右股权的原因。


小结


在持股目的是上市套现的情形中,个人股东则更具优势。在更多情形中,由于公司股东需要就各项业务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汇算清缴结果计算最终的应纳税额,有比较多的操作空间。此外,公司股东还有比较多的优惠政策可以适用,具有明显的税收优势。



注释:

[1] 40%=(25%+(1-25%)*2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上述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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