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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民、行、刑”三维度,如何把握责任承担的依据以及界限

于海宁 新则 2023-03-22

近年来,律师合规业务悄然兴起。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2021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二期试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强大出罪功能备受法律界关注,成为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新焦点。


刑事合规不起诉是针对企业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企业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以及可改造性对于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考核,如达到整改标准后便对该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合规业务并不是我国固有制度,此制度舶来于国外,现行试点也仅位于政策层面,暂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与之前法律界和企业界所主张的合规不完全一致,刑事合规业务仅是合规业务在刑事维度的一个方面,而完整的企业合规应该包含更广阔的含义。


在律师服务领域流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计划也并不完全相同,没有统一标准,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产品也不是可复制的标准化产品而应该是因企而异的深度定制产品。企业合规的原动力在于企业实际控制人规避风险的意识与企业获取利益权衡的博弈,而绝非律师在合规业务方面的拓展。


同时,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于合规要求不同,律师的合规法律服务也不能一概而论。从底层逻辑出发,企业合规建设应当以责任为导向,以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为考量维度,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总体围绕“民、行、刑”三个维度展开。


文 | 于海宁 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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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刑”的内涵及关系


“民、行、刑”是指因违反三个领域不同的部门法而最终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维度。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从宏观层面划分为民法、行政法、刑法。不同的法律对于不同领域行为的规制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条件,会出现一种行为同时或选择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


民事责任一般是以违约或赔偿为主,责任承担形式多为经济补偿;行政责任多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责任承担方式除了罚款等经济处罚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外,还包括责令整改、吊销许可和执照等方式;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以限制自由的有期徒刑或剥夺生命的死刑等严重刑罚,另外也包括罚金和没收违法犯所得等经济制裁方式的附加刑。


上述这三种责任之间,哪个责任更重,因案而异。为了便于评判,以自由权利为关注角度衡量三种责任,其中最重的责任应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然都包括经济责任,但是行政处罚方式中存在的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将直接导致行为人无法进入相关经济领域,并且有些巨额罚款具有惩罚性,相较于民事责任赔偿的补偿性原则,行政责任更为严重。本文设定的三种责任由轻到重分别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也应是企业合规过程中的规避风险及操作的次第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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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民、行、刑”案例


企业经营中一种行为同时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况非常常见,不能很好地掌握三种责任承担的依据以及界限,很容易导致企业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导致经营者判刑入狱,企业倒闭破产。企业经营中导致承担三种责任的行为很多,本文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例进行介绍。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舆情监测信息,反映康佰鑫大药房销售的“3M”口罩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该门店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开展前期调查,在前期调查询问基础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认为该案涉及的金额较大,已经符合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协调北京市公安局介入调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并对公司负责人李某实施抓捕,根据其供述,起获涉嫌假冒3M口罩共计2.1135万个,经权利人辨认,属于假冒商品,可计算的违法经营额为29.16万元,涉嫌犯罪。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因为案涉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更重,根据刑法规定需择一重罪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4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30余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公开渠道并未发现李某及北京康百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完全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交易对方可以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首先被行政机关基于行政处罚职能所发现,并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最终判处刑罚。


涉案的李某及北京康百馨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存在被追究民、行、刑三种责任的可能性。这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律师提供企业经营合规法律服务时,至少应涵盖民、行、刑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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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刑”法律依据及分析


不同责任承担来源于不同的法条规定,合规管理更应该以具体法条为依据。上述案例涉及的“民、行、刑”不同责任承担,应从具体的法条分析为起点。


1. 民事维度合规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三)商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表示民事主体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被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维度的基础性规范,也是民事合规的法律依据。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要求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或被推定为有过错,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多年经营医药产品的公司法人,明知口罩存在假冒的情形而购买和销售,就存在过错,导致被侵权人或其他交易相对人经济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针对商品权利人,而作为侵权人的交易对方,也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在商标特殊领域的立法中,《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法条进一步规定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的行为。


2. 行政责任维度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商标权属于民法权利,所以《商标法》在立法体系中一般认为属于民法范畴。同时《商标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处罚措施,因此本文中,也把《商标法》作为行政责任法律依据的来源进行分析。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该条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将面临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这与民事的赔偿责任相比数额增加很多,并且,行政罚款需上缴国库,与民事责任可同时承担,并不互相抵消


3. 刑事责任维度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商标法》中也有概括的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也可以作为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只是概括性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承担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进行进一步细化,《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条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侵权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时候,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民、行、刑”责任关系及处理原则


民事责任承担未对违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进行限制,只要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即使交易额很小,甚至是几十元、几元,都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性制裁,以赔偿被侵权人损失为主,即使是惩罚性赔偿,也是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三倍以下进行赔偿。


行政责任承担分为两部分,只要侵权行为被认定,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罚款,处罚内容为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相较于民事责任的实际损失1-3倍的惩罚性赔偿也高很多。并且,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并存,既不排斥也不抵销,侵权者面临着“民、行”同罚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与之前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即要求认定刑事犯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明知”,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与之前民事与行政责任承担不同,尤其行政责任处罚的数额标准相似的情况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承担的最大的界限在于是否“明知”。刑罚是很重的惩罚,主观上必须有严重的恶意才能动用刑罚,侵权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主观恶性很明显,加上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标准,就应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一个违法行为分别触犯民法、行政法、刑法三种法律时,具体责任如何承担?实践中没有统一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都不冲突,可以同时并存。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与刑事责任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被侵权人可以各自主张权利。如果一个行为即可以承担行政责任,又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这就产生了“行刑衔接”问题,此种情形一般采取单罚制,只要符合刑事的处罚标准,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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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管理启示


企业合规应当以法律责任认定为标准,通过分析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合规的标准,从而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作用。“民、行、刑”三部法律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上有所不同,民事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例如审查是否具有合同、是否具有来源、是否具有证明文件等,加上民事主体没有调查权,取证的方式和手段有限,对于侵权行为无法做到调查清楚,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原则,相较于刑事证据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所降低。


行政机关基于市场管理,对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调查权,比民事当事人取证较有力度,证据收集也更为便利,但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限,不能对侵权人进行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无法阻止毁灭证据及串供等阻碍调查行为,在针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上也有所不足。


刑事手段是国家机关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调查还是处罚方式,都是最有力的。刑事司法机关介入案件后,刑事诉讼法赋予采取限制人身、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特殊措施。在我国,刑事案件认定标准为实质性认定,即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突破合同、证明等书面形式性证据所掩盖的事实,直接认定最底层的实际违法行为。例如侵权人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通过伪造合格证等方式来掩盖自己明知的事实,这都会被刑事的实质性认定所突破,最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避免形式性合规,注重实质性合规。通常的律师合规服务主要是制度建设和法律文件修改,实质性合规是指从具体的经营行为入手,以刑事审查为标准,梳理企业的经营流程,上述案例中,如果在购进口罩时,能够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质量认证报告,或者将样品进行认证,或者询问商标持有人销售者是否是经销商,或者要求销售者提供口罩的来源,并将这些内容以证据的形式留痕保存,可能案件的结论就会是另外一种情况。


形式性合规在实践中会导致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一个企业的销售人员,利用企业可以报销公关费用的规定,在未发生公关费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发票进行报销,获取大量报销款项归个人占有,从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报销流程等形式性合规角度,很难发现销售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这种形式性的合规根本无法达到规避风险的作用。


企业合规建设任重道远,“民、行、刑”三维度共同建立和实施,才能避免因为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的合规体系漏洞,综合利用“民、行、刑”之间的衔接和交叉关系,将法律责任承担风险降为最低,才能实现企业合规经营,安全经营。


作者简介:

于海宁,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42616689,电子邮箱:yaldingy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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