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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出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实际案件中如何应用?

新则 2023-03-22

以下文章来源于无刑 ,作者陈亮、汪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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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作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国资委经酝酿出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一重磅文件。
“办法”有六大要素值得关注:在部门规章层面正式确立合规的概念;党内法规属于合规内容中的重要部分;明确了合规管理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明确了首席合规官这一职位的人员设置和作用;对合规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列举了合规管理的五个基本内容、“7+1”个重点领域以及四大合规风险事件。
本文将结合两例由我们团队亲办的案件,进一步阐述:依照“办法”构建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对于现实发生的案件,究竟会起到什么样的防范作用。
文 | 陈亮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雨薇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来源 | 无刑

01.
案例一:
通过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防范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风险

A公司订购B公司一台设备,该设备先由A公司测试,符合条件则由A公司购买,在A公司对设备测试过程中,该设备爆炸,导致六人死亡。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设备由B公司生产,试验由B公司指挥,A公司发生职工重大伤亡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何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的角度看,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定罪,系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但从企业合规管理角度分析,A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的重大缺失,却是导致该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

1. 企业负责人没有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可见,安全生产是办法明确要求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的重点领域。

原因很简单,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轻则带来财产损失、声誉影响,重则导致行政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第二章专门就企业合规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第十条要求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合规经营管理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该条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积极组织、推动、落实企业的各项合规管理工作。

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所规定的主体,重点就是指“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其人员”。

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如果没有尽职尽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企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该类管理人员必然首当其冲,成为被追究责任的重要对象。

2. 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组织机构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要设立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并应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要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以上规定,清晰明确地界定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委员会、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业务及职能部门。

这些机构的设立对于健全企业合规管理机构、防范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有着重要作用。

前述案例中,A公司没有设立这样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导致A公司在向B公司订购设备样机时,没有具体职能部门对该项重要事件进行合规审查。

而企业法定代表人更多考虑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又千头万绪,难免出现疏忽。

3. 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上述案例中,A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对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事项,设立相应的评估、审查程序。

业务部门在具体开展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合规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

可以设想,如果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调试设备进场时,履行了相应的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合规审查部门就设备采购、调试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责任承担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比如:建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就设备、测试的相关安全责任进行约定,即便发生事故,可能责任承担的主体,就会由A公司转变为B公司。

02.
案例二:
通过公司治理合规,防范滥用职权罪刑法风险

A公司与B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两公司欲合作某项目,指派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某负责。王某擅自决定由其朋友李某虚假出资成立C公司(私营企业),作为该项目的运营主体。后,为应付上级检查,王某将该项目盈利7百万元暂时转交李某代为保管,不想被李某挪用且无法归还,最终导致A公司巨大损失。

该案例中,A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主办方,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且其在开展该项目过程中疏于管理和监督,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同时,王某作为A公司的重要领导,安排李某以C公司名义开展项目的初衷并非为谋取私利,但在资金管理方面失控,导致A公司巨大损失,并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A公司、包括王某的上述行为,并非本意,发生上述结果实在令人惋惜。但若A公司严格进行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管理,或许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1. 企业没有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机构,缺乏对重大事项的有效监督

办法要求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首席合规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各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以上组织机构和职能的规定,实际上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合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执行、监督机制,从而在企业内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审查重大事项、防范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机制。

A公司缺乏上述健全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以至于在开展重大对外经营合作时,没有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等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持续关注与监督,没有专门人员负责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没有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程序,没有将王某的经营行为纳入合规管理流程。

从而导致项目实际运作情况,从一开始就严重偏离合作初衷,在合作过程中脱离监管,为之后出现重大合规事件埋下隐患。

王某在具体运营项目过程中,合规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没有将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申报。

加之A公司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制度,没有相应的程序要求,使得王某工作中可以对重大经营决策任意进行。

此外,A公司没有严格落实合规审计制度,对企业经营决策、项目执行、资金管理方面没有进行合规审计,迟迟未能发现王某擅自进行的经营行为,以及巨额资金的支付行为,最终引发重大合规风险。

试想,如果A公司建立相应合规管理机制,则上述合作事项将成为首席合规官高度关注的事项,整个合作经营过程,也将逐一经过合规管理部门的审批与监管,公司资金的流入、流出也将得到必要的管控,合规风险可能就不会出现,王某也不致于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2. 企业没有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导致危机处理决策失误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以尽可能消除或减少,可能造成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必须承认,合规管理不可能完全杜绝企业合规风险的出现。但在企业出现合规事件时,完善、科学、专业的合规管理机制,却可以及时地应对合规风险,将合规风险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在上级部门对A公司对外合作项目进行检查时,王某担心其擅自决定以C公司与B公司开展合作的情况被组织发现,便将资金暂时转交李某保管。这一行为是对合规风险极其错误的应对措施。

王某擅自决定实施的经营行为,本已严重违反了A公司开展合作经营的初衷,以及A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在上级部门开展工作检查时,其应当主动、如实对其擅自决策的情况进行汇报。

特别是其在对外巨额资金进行处理时,应当由合规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提出合法、科学的处理建议。

殊不知,王某擅自决策行为仅属违规,但转付资金的行为,却隐含着重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两种合规风险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而本案最终的结果,也的确导致王某触犯刑律,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王某的行为正属于滥用职权、擅自决策,导致国有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形。

试想,在决定之初,如果能有专业人员对其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与决策,或许就能防止事态向刑事违法行为的方向演变。

3. 企业没有建立合规监督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一个及时、高效的合规监督、合规审计制度,对于及时发现企业工作人员的不合规行为,减少企业损失和影响,避免一般性不合规行为演变为重大风险事件、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尤为重要。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王某的违规行为之所以长期未能发现,也与A公司未能建立合规监督、审计机制高度相关。

企业设立合规审计部门、建立投诉与举报平台,有助于帮助合规部门及时发现、纠正企业人员实施的不合规行为,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中潜藏的不合规行为,有助于避免或减少企业因不合规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从另一方面来说,企业建立严格的合规监督、审计机制,也恰恰是对企业干部、职工“严管厚爱”的体现。

从事前来看,合规管理似乎使得企业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严格的监督与管理、“束手束脚”。

从事后来看,这些合规机制的运行,却能及时发现和阻止企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尽早避免其不合规行为从违规向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向发展,这本身也是对企业干部、职工的关心与帮助。

试想,如果王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其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情况,也就不会发生。

所以说,企业合规监督、合规审计机制的建立,在企业整体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中,能起到“哨兵”的作用。

结语

本文所举两个案例,均为我们办理的真实案例。

这两起案例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被告人作为企业高管,并未有过犯罪的意图;

另一个特点则在于,两起案例所涉及的企业,均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

而两起刑事案件的引发,均与企业负责人合规风险意识不强、企业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着重要关联。

可见,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重视企业合规,真正开展企业合规管理,落实《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非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保障企业稳健、长远发展的重要法宝。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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