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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青海科技 2022-07-16


各提名单位、专家: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7号)精神,按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省科技奖设以下五类奖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二、提名方式  (一)专家提名  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每人可提名1个项目(人),提名奖种不限。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并作为提名项目(人)责任专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后期出现异议,需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本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提名专家不参与本年度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  (二)单位提名  市(州)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省级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省民政厅注册的社会团体可自行提名,省级工业园区内企业可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提名,其他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名。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名,国际合作奖由中方合作单位提名。各单位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坚持优中选优,提名本地区、本部门、本学科、本行业的优秀科技成果。  (三)提名公示  提名单位应当在提名前对提名项目(人)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同时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所有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省科技奖按照奖种提名公示内容如下。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被提名人基本情况(姓名、从事专业、职称、工作单位、受教育情况),提名者及提名意见,被提名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自然科学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项目简介、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  创新发明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  科技进步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  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被提名人(组织)基本情况,提名者及提名意见,被提名人(组织)对我省发展科技事业主要贡献。  专家提名项目还应公示提名专家的姓名、学科专业、职称和工作单位。  三、提名项目(人)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项目要求  1.提名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的候选人,要真正把在技术工程领域和自然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为我省的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外国组织提名出来。请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  2.提名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由提名单位进行初选,且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并在提名前完成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  (1)自然科学奖项目要注重前瞻性、理论性,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应提供公开发表1年以上(2019年12月31日前)的代表性论文或者著作,主要完成人均应在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中有署名。  (2)创新发明奖项目要注重原创性、实用性,通过成果转化取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实施应用1年以上(2019年12月31日前应用),其核心技术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前3名完成人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完成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  (3)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要求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主要围绕技术开发、重大工程、转化推广、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等6个方面;项目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实施应用(2018年12月31日前应用),重大工程类项目须提供工程验收报告。  (4)同一技术内容不得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5)已在省科技奖获奖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不得再次用于省科技奖提名;  3.提名项目经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进入评审阶段后,申请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可退出评审,重新提名须隔1年。  4.2020年度提名省科技奖,经受理评审未获奖项目(人)、主要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1年度省科技奖。  5.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及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  6.已获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获得动植物品种权、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能提名省科技奖。  8.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提名省科技奖。  (二)完成人、完成单位要求  1.提名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量,按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行限额。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3.2020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2021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4.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应是该项成果或技术的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进入到专业评审组评审阶段的项目必须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汇报。  5.每个完成人对项目须有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  6.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完成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省科技奖提名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四、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根据不同奖项填写固定格式的提名书,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作为附件,提名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A4规格纸张,打印方式单双面不限,竖向左侧装订,以“一、被提名人(组织)基本情况”或“一、项目基本情况”作为首页,请勿另加封面。附件材料一般包括: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行业准入证明、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发表专著(论文)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登录省科技厅网(www.qhkj.gov.cn)“奖励申报”栏目,注册后进入“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系统”,提名书及附件合并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提名书及附件中涉及签名、盖章及证书的页面须原件扫描。  (三)提名书和附件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及个人信件不能作为科技奖提名评审的证明材料。  五、提名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提名材料(原件1份)报送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并在此日期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联系单位: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联系人:王新亮  班玛东周联系电话:0971-614551413519786581  15209712287电子邮箱:qhkjcgjl@163.com软件技术支持:张召华    电话:18697138166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4楼410室)


附件: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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