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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宿迁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贴申报及清算公示

关于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及省补清算上报项目的公示

 

 根据《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做好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0〕232号)、《2019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20〕8号)、《关于组织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的通知》(宿工信综合〔2020〕50号)等文件要求,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等工作。经申报、审核,拟对市区172辆新能源汽车、82个充电桩进行奖补(附件1),拟将325辆新能源汽车、92个充电桩(含经三县审核的153辆车、10个充电桩)上报省工信厅、财政厅,申报省级财政补助清算资金(附件2)。

现将拟补贴及上报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2020年7月3日-7月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来电反映,联系电话:0527-84338543、0527-84363093(业务咨询),0527-84338535(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纪检组)。

 

附件1: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拟奖补项目.xlsx
附件2:2019年度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xlsx

 

附件1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来源:宿迁市工信局


外一则:


关于组织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报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2019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20〕8号,以下简称《补贴细则》),为做好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细则》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2019年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的消费者需在《补贴细则》对应的时限内完成所购车辆上牌(运营里程未达到2万公里的营运车辆一并申报);

(二)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单桩充电量未达到100千瓦时的一并申报):

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主体)需具备省级备案资格;

2.2019年在全省范围内独立新建运营充电桩不少于1000个或充电总额定功率不少于10000KW;

3.接入省或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4.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80%,且单个充电桩充电量不低于100度;

5.于2020年4月30日前经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6.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前签订,设备购置发票于2020年4月30日前开具。

(三)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除满足建设补贴需满足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90%;

2.根据省或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全部充电桩年度充电量在我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千瓦时(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1-1);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由生产厂家出具的车辆是否符合2018年或2019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的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1-1);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提供含机动车、号牌及车主的照片)、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由生产厂家出具的车辆是否符合2018年或2019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的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5.由购车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2);

6.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住址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一年以上在宿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暂住证证明);

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1-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运营)(附件1-3);

2.2019年新建桩需提供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信息报送表(附件3);

3.全省范围内独立新建运营充电桩总数量、充电总额定功率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设备购置合同、发票,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项目建设、施工委托合同等;

5.由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7.充电桩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8.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数据及证明材料;

9.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范围内全部充电桩充电量数据及证明材料(申请运营补贴的单位提供);

10.获得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不将充电设施转包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的承诺书;

1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并将资金拨付结果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申报。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二)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各县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并现场查看企业新能源车辆、充电桩及发票等原始凭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1份),各区工信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补贴细则》)行文上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申报受理时间

各区及市直企事业单位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市人防大楼416室),逾期不予受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的申报、审核工作与市区同步开展。

联系人:

市工信局  王昭 84338543/sqjxwzhc@qq.com

市财政局  付金方 84363093/qiye415@126.com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

来源:宿迁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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