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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刚刚,女律师高丙芳被控虚假诉讼案:辩护律师被赶出法庭!

法律人都关注➤ 住建法律 2024-04-21 08: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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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上午9:30,女律师高丙芳因替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一案在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第三审判庭第三次公开开庭。

第三审判庭是个小庭,三排旁听席除去好多坏椅子,只有17个能坐。但是从全国各地赶来的律师们、以及当事人的家属们,都被拦在了法庭之外。因为法庭里已经坐满了法院安排的“占坑”人员。仅只给当事人家属留了四个旁听席。

律师们手持律师证也只能望“庭”兴叹,就连专门从北京赶来的才良律师事务所老主任王才亮向法院反复申明自己是受全国律协委托来旁听的都进不去法庭,更别说普通人了。

就在法庭之外的北京律师杜兆勇还在继续向执勤法警“普法”,试图通过讲“马锡五审判方式”,让他们理解“公开开庭”的意义的时候,法庭内,刚刚开庭五分钟,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张新年已经被审判长给赶了出来!
中午12:37 ,张新年律师发微博称:
作为本案辩护人,我有必要简单复盘一下经过,公开做个说明!
今天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被带离法庭,确实很莫名其妙!
宣布开庭后,我准备就案件存在的若干应当先行予以解决的程序问题发表意见,遂举手申请发言,但刚一开口,就立即被审判长张丽法官予以制止!此时她根本还不知道我要表达什么!无奈,我只得停止发言。
后来,轮到辩护人发言的时候,我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贵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而且控方还提交了新证据,这种情况下,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
正待我要进一步发表意见时,张丽突然安排法警:“将张新年带离法庭”。
就这么简单!开庭不到二十分钟,我就被剥夺了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目前,已经到了中午12点35分,在本辩护人缺席的情况下,庭审仍在进行!
我在被带离法庭后,已紧急向院方反映情况,要求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负责人查看庭审录像,看看张丽法官的离谱行为,然后依法作出处理。
目前尚待院方答复!当然,该院也可能根本就不会予以答复! 

这个开庭,被王才亮大律师称为秘密的“公开开庭”。

王律师说,昨天晚上,我从北京赶到山东泰安准备旁听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对律师高丙芳的第3次开庭,行前向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作了报告。        

遗憾的是当地法院采取了秘密的“公开开庭”办法,只安排一个小庭,17个位置已占了13个,只给家属留了4个位置,我也没有办法能进得去旁听。与法院交涉无效,我只有坐在一楼大厅里的律师休息区里休息。        

既然是公开开庭却不安排旁听,这显然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当地律师协会又联系不上,问了一下当地律师,他们没有办法参加旁听。        

鉴于高丙芳律师的这个案件,涉及到中国一大批律师在代理民商事尤其是民工工资催讨的相关法律服务当中的重大争议问题,所以,我当即向全国律师协会报告了这个情况。      

为什么要秘密开庭呢?猫腻暴露出来了。一开始开庭时,控方提交了一份证据要辩护人、被告人质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这个证据是新证据的话应该及时的交辩护人,而开庭传票要提前三天送达被告人的。当辩护律师张新年提出这个问题,法官张丽即敲槌把张律师驱逐出了法庭 ,这个做法是明显有问题的。       

回顾高丙芳案,其实这个坑从工程竣工后,米某起诉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后,仅判决赵某承担责任之时就挖好了。由于赵某不仅无力支付,还因他案被抓,生效的判决成了法律白条。问题是此前米某起诉赵某和建筑公司,两级法院凭什么不要建筑公司承担责任?难道他们不知道承包方要将民工工资直接支付民工的规定吗?

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日报: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

《人民日报》2015年01月28日18版

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和全国检察长会上,两高“当家人”不约而同提到了律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法官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则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

相比于以往在许多会议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泛泛而谈,这次两高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号中,直接点名了“死刑复核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两个舆论关注度极高的敏感问题,以明确的姿态给律师撑了腰。同时,以两根当下最难啃的“硬骨头”为例来说事,也颇有“举重以明轻”的意味。

现实中,因为个别“死磕派”律师的不理性行为和部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律师形成的偏见,一些办案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的过程中常常抱有不信任感。有的认为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有的则觉得律师的介入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影响了司法“效率”。

于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对律师百般刁难,“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就是典型的明证。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总会遇到“依法”刁难,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在放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留了个口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刑诉法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一句“特别重大”,就把律师打发了。

然而,真正细究起来,那些刁难律师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刑法开宗明义,其目的一手是“打击犯罪”,另一手是“保障人权”,如果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方便和效率,就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瘸子;另一方面,依循严格的程序和落实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机关自身的保护。前不久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跟当时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审判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无关系。社会越发达,案情就越是盘根错节,面对复杂的局面,有时真相就显得晦涩难明,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是给自己“埋雷”?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人民日报》2015年01月28日18版)

综合来源:张新年律师、王才亮律师、涛叔评、粤律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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