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焦点 | 建议加强富豪移民海外的税收清算,开征弃籍税
今年两会,“弃籍税”再次引发了代表们和广大民众的热烈讨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陈晶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鉴于目前我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漏洞以及部分富豪移民逃税后仍在国内赚钱的现象,为了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同时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建议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弃籍者的税收清缴、个税征管和征管流程等方面加以完善。
移民税收征管存漏洞
关于“弃籍税”的规定,我国只在《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三条第五款中进行了非常概括的规定,“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仅仅是要求其办理税款清算,即确保其所有的中国纳税义务于弃籍日前均已完成,并不针对弃籍行为本身规定类似于拟定出售全部资产或者其他任何的特殊税收制度。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征收弃籍税的规定。
因此,针对上述税收征管漏洞,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莹表示,弃籍税实质上并非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一项税收制度,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安排,属于税收特别措施,旨在保卫国家税收主权,抑制资产外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虽然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注销中国户籍办理税款清算条款,但未能就其未实现资产收益征税,也未延长弃籍后税收征管,造成一些富豪可以轻松通过移民弃籍逃税和将资产转移海外。因此,建议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弃籍者的税收清缴、个税征管和征管流程等方面加以完善。
其他国家的弃籍制度
1.德国
1972 年德国颁布的《涉外税法》规定,以避税为由移民的德国公民,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徳国保持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十年对该公民仍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2.美国
美国2008年通过的《英雄报酬补助救济税法》(Heroes Earnings Assistance and Relief Tax Act of 2008),放弃美国国籍的特定人群对超过60万美元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放弃国籍前5年年均收入税超过14.5万美元;净资产至少200万美元;或者无法提供过去5年的足额交税证明。而且美国公民即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5年,要求其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5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
3.加拿大
加拿大同样存在弃籍税制度,并且同样地假设弃籍者在放弃加拿大居民身份时将其财产以市场公允价值出售,对弃籍者从这一假定交易中拟制获得的资本利得征税。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将适用弃籍税的门槛设置为只有一项,即全部净资产超过2万5千加元(约合人民币12万8千元),如此低的门槛使得缴纳弃籍税几乎是必然的。虽然在计算弃籍税时加拿大没有规定任何的豁免额度,但是存在着针对财产类型的豁免。价值低于1万加元的个人用品如衣物、家居用品、收藏品、汽车等以及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自然资源资产、符合条件的商业资产、养老金、经注册的退休金等等都包括在内。如果在过去十年的时间内,弃籍者获得加拿大居民未超过60个月,则其在成为加拿大居民前已拥有或继承的财产也被豁免。弃籍者对于这笔税负同样可以向加拿大政府申请延后支付,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但如果未缴的税负超过1万6千5百加元,弃籍者同样需要向政府提供足够的担保。
3.澳大利亚
五点建议完善征管
总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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