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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新增4.4GW,蒙东新增1.8GW!内蒙古发布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通知


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风电和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另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还发布了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内能新能函〔202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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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2021年,内蒙古计划新安排集中式风电项目6.2GW,其中蒙西地区4.4GW,蒙东地区1.8GW。蒙西、蒙东地区每个盟市推荐上报参与竞争的集中式风电项目规模分别不得超过2GW、1.5GW。集中式风电项目申报单体规模上限为500MW、下限为100MW。在风机设备方面,《通知》要求风电设备动态功率曲线保证率不低于96%,风电机组可利用率不低于96%。

以下为通知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能新能字〔2021〕574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2021年全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要求,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保障性并网规模按照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
为确保完成自治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2022年可再生能源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2021年自治区计划安排一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统一组织竞争性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已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2021-2023年)建设规划》文件要求,由各盟市相关主管部门有序组织开展。
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2021年,自治区能源局将有序安排和推进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源制氢等市场化并网项目。
二、布局原则
立足丰富的风能、太阳能资源,推动一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建设。综合考虑资源条件、新增规模和生态环保等因素,按照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产业化开发的原则,重点在荒漠地区、边境沿线、采煤沉陷区、露天煤矿排土场等地进行统一规划、有序开展、分步实施,支持符合自治区整体规划的集中连片开发项目,优先安排风光资源和地形地貌条件较好、建设条件好、盟市支持力度较大的集约化和集中式开发的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为保障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的要求,自治区能源局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优选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企业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进行初选后提交申报材料,按照竞争性配置方式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申报时间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21年9月22日前将项目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可编辑电子版的申报资料(U盘)单独封装)报送自治区能源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建设要求
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各类存量项目应在2021年底前并网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自治区能源局将根据国家要求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及时予以废止。列入2021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并网。
四、电网接入消纳保障
请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开展消纳论证,落实好新建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和消纳方案,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的要求,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保障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确保项目按期发电并网。
五、其他
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切实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加强项目申报管理;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报送要求,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上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月开发建设情况,并及时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并网等项目信息;完善新能源项目建设、监管、奖惩等管理机制,加大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力度。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张文元(风电),联系电话:0471-5221771)
(联系人:张 涵(光伏发电),联系电话:0471-522201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pdf
http://nyj.nmg.gov.cn/tzgg/tz/202108/P020210827530233596426.pdf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pdf
http://nyj.nmg.gov.cn/tzgg/tz/202108/P020210827530233684225.pdf

来源:http://nyj.nmg.gov.cn/tzgg/tz/202108/t20210827_1833934.html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


内能新能函〔2021〕6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现将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1〕31号),2020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821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21.1%,同比提高2.8个百分点,超出国家下达我区最低总量消纳权重指标3.1个百分点;全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6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为19.5%,同比增加2.8个百分点,超出国家下达我区最低非水电消纳权重指标3.0个百分点。
    二、全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2021年全区年度目标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激励值为22.6%;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9.5%,激励值为21.5%。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提高认识,同心聚力,协同完成最低目标,力争完成激励性目标。
    三、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分配原则
    1.自治区消纳责任权重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进行划分。
    2.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0年实际完成情况的基础上,依国家下达的目标和两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进行分配;后续年度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分配方式,滚动安排。
    3.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根据所在区域,分别归属对应经营区。
    4.同一经营区内市场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按照同等权重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下达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任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1年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为:
    2021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9.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1%;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5.6%,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1.1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方案如下:
    1.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电力市场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含孤网运行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及孤网运行的企业的管理
    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中保障措施部分“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对自治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单独考核”修改为“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电量及孤网运行企业全部年用电量以外,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单独考核”。自治区能源局将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进一步加强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电量对应消纳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二)其他要求
    1.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及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仍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有关要求,履行消纳责任,做好信息报送。
    2.暂不具备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条件的企业,需根据(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履行方式承担消纳责任。(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http://www.greenenergy.org.cn/
    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内各类市场主体需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力度,尽快达到自治区总体平均水平,后续年度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的消纳目标。
    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需尽快从专业技术角度制定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相关办法,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研究制定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具体办法。
    5.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对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考核,按国家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评估。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CWEA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
http://nyj.nmg.gov.cn/tzgg/tz/202108/t20210827_1833934.html
http://nyj.nmg.gov.cn/tzgg/tz/202108/t20210825_181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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