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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五周杀人"冤案的始作俑者?

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据澎湃新闻报道,4月11日下午,安徽高院再审宣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5名原审被告人无罪。一场超过21年的冤案得以彻底昭雪。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女儿当场身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重伤,儿子周保华轻伤。

 

案发后,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5人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

 

1998年10月,该案第一次开庭。5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

 

此时除了口供,警方并未掌握5人作案的直接证据。

 


同时,因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同于对警方所做的证言,1999年6月,周杰和周开慧被涡阳县警方以涉嫌伪证罪逮捕。但2001年5月,涡阳县检察院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

 

另一个曾被警方长期关押并遭逮捕的证人是周在荣。最终,警方撤回起诉周在荣涉嫌伪证罪。

 

阜阳中院第一次一审该案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即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名被告人应判无罪。

 

但提前获知消息的被害人家属在法院服毒自尽后,结果逆转。后经过法院4次裁判,5人中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该案历经四轮审判,一度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发21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案重回公正审判的原点,安徽高院再审宣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5名原审被告人无罪。

 

无罪判决指出,此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5名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关键证人的证言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而此时被羁押19年的周在春已48岁,被错误羁押时的他正值29岁的青春年华。



嘉宾: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原本严格遵从证据事实和法律,这五人是没有参与杀人和作案的,是无辜冤枉的。但是就因为被害人父亲服毒自杀以后案件结果逆转。

 

律师刘静洁从一审到申诉再到再审,她一直是周在春的辩护律师,跟踪此案20余年。她认为,错案产生的核心“症结”,是司法受外力的影响,失去了应有的独立判断能力,公正性被“裹挟”。您怎么看?

 

王绍涛律师:我认为这个判断基本是正确的。

 

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从合议庭到审判委员会一致通过都是无罪的案件,被害人服毒自杀,整个案件在没有新的证据,也没有其他的对案件产生影响的证据的出现的情况下,马上就发生了一个逆转?

 

这才是真正是可怕的。可怕在什么地方呢?它的可怕就在于司法没有权威,没有自信。

 

如果法院能够根据合法的程序,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无论压力来自于舆论,被害方,还是来自于其他任何方面,都应该是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所以,无论来自于什么样的压力,压力有多大,都不应改变这种自信。其实,这就是司法权威的问题。

 

司法审判是那么没有自信。全社会对司法的绝对权威的认识也是有问题的。

 

一旦司法的权威受到了撼动和影响,司法就没有这种自信,司法审判会随时受到外力的干涉!在发生这种暴力案件以后,司法审判肯定会有压力的,各方面的压力它是自然而然的。

 

所以,根子就在于我们司法有没有绝对的权威和自信。司法可以对所有人负责,能够做出独立的判断,这恰恰是我们的司法所缺失的。



方弘:还要说一下导致冤案时有发生的司法痛点:刑讯逼供!本案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只有口供的情况下进行了定罪量刑。

 

尽管当事人和证人当庭否认之前在警方所做的口供。但是,不仅没有得到重视,却被以涉嫌伪证罪逮捕!似乎作为嫌疑人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也是那么得脆弱。

 

刑讯逼供无解吗?

 

王绍涛律师:刑讯逼供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几乎刑事案件当中所有的冤假错案都会遇到这个问题。

 

所以,为什么司法改革一直要讲以审判为中心一定要让审判不要走过场,真正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的程序,而不是走过场。

 

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都是为了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这些问题进行纠正。

 

在这个案件当中,一个是刑讯逼供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暴力取证的问题。

 

暴力取证也是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会存在的问题,是避免不了的情节。

 

暴力取证的关键问题也是一个最为尴尬的问题,就是证人没有对暴力取证作出的虚假证词进行校正的机会!



也就是说被逼着说了假话以后,还不能改。为什么没有机会改?

 

因为,证人是没有在法庭出庭作证的机会的。

 

刑事案件对证人证言的审理是书面的。证人在侦查阶段做了证词以后,证词会在法庭上被公诉机关念一遍。而证人究竟是说的真话、假话,证词有多少水分,他是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去陈述的。

 

另外,本案当中,尽管证人有机会到法庭上纠正了,说明自己是因为受到了侦查机关的暴力取证而做出的虚假证词。但是,关键问题是证人一旦把真相说出来,在本案当中面临的是涉嫌伪证罪被逮捕。

 

这就从几个方面给证人逼入了死角。证人就再也没有机会去校正自己的证词。

 

这是非常可怕的!

 

 

目前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已经看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给国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

 

所以,司法改革都在这些方向上在努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侦查、公诉为中心!

 

所有的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由法庭做出裁决。



在本案当中,如果合议庭已经作出了无罪判决,并且当天就进行宣判,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

 

所以,必须以审判为中心!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刑事案件被告如果受到了刑讯逼供,一旦在法庭上提出来,就可以排除以前的供述。同样,如果证人遭到了非法的暴力取证,只要在法庭上说明,就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法官先不用审具体的案子了,而是首先要判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存不存在,如果存在,所有相关的证据全部排除在外。

 


三、证人的出庭制度。证人出庭制度也是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庭审实质化的最主要内容。

 

民事案件都需要证人必须要出庭作证,而牵涉到对一个人的自由,甚至于生命的案件作出裁判的刑事案件,竟然根据书面的证词就可以做出判决。这完全是无法想象的!

 

所以,证人出庭制度其实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一个具体内容。

 

以上这些方面的推进都是在为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是不是做到这些就彻底的解决问题了?我看还不至于!

 

除了完善以上制度以外,从本案来看,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提出:

 

第一,限制人身自由,究竟应该谁说了算?

 

这个案子当中,无论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几乎是想关就关,关多少天完全都是侦查部门说的算

 

如果要真正避免这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候,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如果涉及到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要由法官说了算,而不是由警察说了算。

 

如果这个不改变,以后仍然是会存在类似的案件。当把人的自由限制以后,特别是证人,本来跟证人就没什么关系,证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被暴力取证。他(她)被逼急了以后,还不是要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如果这样,冤案能避免吗?

 

所以,限制人身自由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恐怕这还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虽然任重而道远!

 

第二、法律监督机关要真正得发挥作用。

 

刑事案件必须要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在这个案件当中,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哪去了呢?它的作用怎么在整个案件中根本就没有体现呢?

 

本案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证人在法庭上翻供以后,公然就受到伪证罪的指控。在这些时候,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为什么就没有发挥作用呢?

 

所以,法律监督机关要真正得发挥作用。

 

第三、法官应该有担当、敢负责。

 

在案件的正常审理阶段,法官,法院将案件上报政法委,甚至于市委、市政府。

 

党的领导是绝对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关键问题是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当中,法院将案件上报,领导要做怎么样的批示呢?

 

领导不可能对一个案子从头到尾对每个证据进行审查并且他(她)也不是专业的人士。这就反映出司法人员、法官是没担当的,不敢负责任,要找领导进行背书

 

方弘:五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关心国家赔偿,最重要的是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怎么追究?

 


王绍涛律师:具体怎么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是要启动一个程序。究竟结果是什么,还不好判断。但是,从这个案件反映出的事实来讲,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罪名:

 

第一、刑讯逼供罪。侦查人员也就是本案当中作为办案人员的警察有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罪。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还是对证人的暴力取证,他们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第二、枉法裁判罪。本案的审判人员有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

 

这个案件在合议的时候,大家都一致认为是无罪的。审判委员会也认为是无罪的。因为被害人到了法院服毒自杀以后,马上结果反转。

 

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判五周有罪,甚至判了死刑?

 

明知五周是无罪的,但是还要去判他们有罪。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

 

这区别于有争议的案件。比如,有些人认为有罪,有些人认为无罪。对于有罪无罪发生争议,看法不一致,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他(她)们是在一致认为无罪的情况下,因为被害人家属自杀就全部判决有罪。这就说明他(她)们是明知道被告人无罪,然后还要判决被告人刑罚,这就有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

 

方弘:所以,一起冤假错案的酿成不是一个人或一件事造成的,而是司法制度当中的一些漏洞造成的。

 

比如说刑讯逼供,证人不出庭,检察机关不能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法官不能独立于舆论,独立于除了案件的其他因素去审理案件。

 

因此,避免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要在各个司法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堵住各种司法漏洞,才能够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目前的司法改革正在推进,我们只能希望司法改革的进度再快一点,也稳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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