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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版权过滤的思考与实践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互联网法律大会 Author 法律未来


2019年11月23日,由浙江大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阿里巴巴集集团、蚂蚁金服集团主办,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支持,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大数据+互联网法律创新团队)、阿里巴巴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协办,以“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创新”为主题的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在杭州成功举办。





杨勇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以下内容系根据杨勇研究员在2019年11月23日参加2019互联网法律大会《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挑战》论坛的主题演讲内容整理。


主要观点


过滤实质上是一个筛子,筛子可以筛沙子,可以筛需要的和不需要的,实践中会碰到对网络内容的正向过滤和反向过滤。

基于目标用户、经营模式的不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所谓大数据计算、精准定位、精准推送、智能搜索、竞价排名等都与过滤技术有关。

狭义的版权过滤指仅对版权作品的过滤,广义的版权过滤包括对版权作品、作品名称的关键字、作品信息、作品特征等内容的过滤。

对网络内容服务商来说,履行行政部门主动监管的要求必须要采取版权过滤措施,如果没有版权过滤措施,也无法实现主动监管。因此,著作权行政部门的主动监管措施是现阶段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具有合理性。



今天非常高兴和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做一个短暂的讨论,本人发言的主题是“版权过滤的思考与实践”。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版权过滤的必要性、版权过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版权过滤的措施与对策。

一、版权过滤的必要性

首先来看内容过滤。内容过滤也称“筛子理论”,过滤实上是一个筛子,筛子可以筛沙子,可以筛需要的和不需要的,实践中会碰到对网络内容的正向过滤和反向过滤。什么是正向过滤呢?比如对违规的内容,网络内容服务商要把它过滤掉,留下合规的内容,保障网络内容服务商的安全经营。什么是反向过滤呢?比如对违规的内容,不要把它过滤掉,留下违规的内容,可以带来海量的流量。大量色情、低俗的网站就是靠反向过滤的技术生存的。近年以来,中央各部门大力加强对网络内容安全的整治行动,现在对所有网络平台来说,内容安全是第一要务。前几天,北京的某网站出现上了一个含有侮辱国旗内容的图片,网站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整改。这张含有禁止内容的图片是谁传的?显然,应该是用户上传的。这个网站本身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突然关站。由此凸显内容的过滤审查对网站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违规内容的过滤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十几年,而且所有的网站必须要做到主动过滤违规内容,做不到将面临行政处罚、责令关闭网站整改,甚至追究刑事犯罪的责任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版权过滤。版权也有这样的问题,比如某著名的软件播放器,经常见到的现象是把盗版的留下来,把正版的过滤掉了。下面看一个某软件播放器违法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案例。很多人都以为搜索定位是技术中立的,其实技术从来是为人所用的,搜索技术是中立的,但是往往使用技术的人不是中立的。实践中,基于关键字、竞价排名的搜索定位工具软件往往不是中立的。
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搜索软件对侵权内容的搜索结果完全不同,显然这是版权过滤机制的不同而导致的结果。对于一个正版网站来说,在实践中,它需要采用正向过滤的技术,防止用户上传侵权盗版内容;对于一个盗版网站来说,它需要采用反向过滤的技术,吸引用户上传侵权盗版内容导引流量。基于目标用户、经营模式的不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所谓大数据计算、精准定位、精准推送、智能搜索、竞价排名等都与过滤技术有关。
2013年,本人受国家版权局委托,组织查处某软件播放器侵权盗版案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取证环节是去研究网络内容服务商在整个作品传播过程中的主观过错程度。比如电影《无法悲伤》在其搜索软件的全网搜索模式中,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是正常的正版链接,下面就会有很多的其他相关内容,用户会看到涉及《无法悲伤》的介绍等。但是,电影《无法悲伤》在其播放器软件的垂直搜索模式中,其搜索结果的第二条即开始出现了盗版的网站,而且特别提到是高清的资源,很显然它对这些作品版权的内容是进行反向过滤的,它需要的是盗版的内容,因为盗版能给它带来流量和广告收益。正版的内容仅是跳转到正版网站的链接而已。
另外,电影《魔术奇缘》在某搜索软件的全网搜索模式中是很正常的结果,后面也有正版的链接内容。但是,《魔术奇缘》在其播放器软件的垂直搜索模式中,其搜索结果中一个正版都没有,提供的均是盗版链接。接下来,我们来看电影《北逃》的搜索结果。这是一个禁播的片子,有没有做过滤呢?在某搜索软件的全网搜索模式中有《北逃》的介绍,但是,在其播放器软件的垂直搜索结果中,《北逃》是找不到的,已被屏蔽。因为它必须过滤掉,否则,文化行政部门就得找上门来予以行政处罚了。
实践中,内容过滤机制十几年前就用了,这是企业生存的法则。在版权过滤上也是如此,只是它是相反的,用的是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接下来看为什么要提到版权过滤的问题?因为近年来,“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争议较大,比如短视频侵权问题。一个《少林舞王》电影,120分钟的电影被剪辑成2分钟一段,共60个片段。现在大家看短视频是智能化推荐,一个短片接着一个短片,根本就停不下来,一个小时一会儿就刷完了,这些全是人工智能推荐。这些大量经过简单剪辑的短视频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大不大?当然很大。但实践中,这不是一个完整的作品,权利人干着急、没办法。如果权利人对这些类型的侵权内容仅靠“通知删除规则”来维权能做到吗?显然,很难做到。一条一条短片、一个一个链接怎么通知?没有办法操作。其实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只要把《少林舞王》列入关键字屏蔽,这个问题就能解决。这就是版权过滤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通知删除规则”在这个时候已经不管用了,实践中效果十分有限。

二、版权过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下面谈谈版权过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即“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红旗标准”的推广、“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著作权行政部门的“主动监管”以及版权过滤的合理性。这五个方面是法律界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规制和不断研究的演变结果。最早我们讲网络内容服务商“避风港原则”,后来发现有问题了,许多网络内容服务商滥用避风港原则,于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纳了“红旗标准”。当经过排行榜、热门推荐的侵权作品如“红旗一般高高立起”存在于网络服务商的平台时,其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认定主要来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司法实践中,网络内容服务商如果明知或应知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即构成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比如在著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一般要求所有版权的投诉方先向侵权人发停止侵权的函或邮件,如果没有发函,很难认定侵权人构成明知的主观故意。如果发函之后侵权人不停止侵权,即可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关于版权行政部门的主动监管措施,是当前依靠行政的力量有效制止大范围侵权的重要管理手段。近些年来,大量的网络侵权行为,仅仅靠民事诉讼是解决不了的,此种情况下,版权行政部门主动跨前一步,通过主动监管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有效规范了著作权传播秩序。实践中,网络内容服务商如果对版权行政部门列入主动监管的白名单热门影视作品不履行较大的注意义务,不采取重点作品的版权过滤措施,著作权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其构成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
对网络内容服务商来说,履行行政部门主动监管的要求必须要采取版权过滤措施,如果没有版权过滤措施,也无法实现主动监管。因此,著作权行政部门的主动监管措施是现阶段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具有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2012年)》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其中第(四)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第(六)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这两项很明确和版权过滤措施有关系。
如果不去过滤,如何做到预防?不去把上传侵权作品的用户纳入黑名单又何谈过滤?何谈停止侵权?在实践中,需要采用过滤措施。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商不做,就可能落入违反上述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内容。虽然,版权过滤措施本身目前没有明确纳入到法律体系的规定。但上述司法解释,在实践中需要平台采取版权过滤的措施才可以规避平台的侵权责任风险。
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对音乐作品领域的侵权泛滥现象采取了主动监管的措施,在较短时间内,责令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音乐作品、音乐录音制品整体下架,效果很好,规范了网络音乐的市场传播秩序。2019年春节期间,国家版权局将《流浪地球》列入白名单保护内容,要求各级版权行政部门加强行政保护。此类的主动监管措施均对各大网络内容服务商平台具有行政要求的约束力,如果未经权利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则构成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此时,对平台来说,规避行政处罚的措施就是平台必须对《流浪地球》实施版权过滤的技术措施。

三、版权过滤的措施与对策



权利人应当积极加入国家版权局的白名单制度管理范畴。

比如腾讯、爱奇艺、优土视频应当落实国家版权局对重点影视作品的管理制度。当热门电影进入到行政部门主动监管的范围,意味着国家版权局通过行政要求的形式向全网所有平台公告权利人影视作品的权利属性和未经许可不得传播的行政要求。明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要求,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责任。比如,2019年2月1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多部门联合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版传播的通知》,其中指出,2月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19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名单涵盖《流浪地球》等8部春节档国产电影,要求提供内容、存储、搜索链接、电商网站、应用程序商店等各类网络服务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侵权盗版行为。上述行政要求涉及到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提供搜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等。

网络内容服务商应当加强版权过滤技术和机制的建设。

狭义的版权过滤指仅对版权作品的过滤,广义的版权过滤包括对版权作品、作品名称的关键字、作品信息、作品特征等内容的过滤。
如何实现过滤?目前大家各有各的招,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微信在版权原创保护方面就采用了版权过滤技术措施。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作品,微信采取了原创保护技术措施,即对原创作品内容作为目标文件的作品比对的版权过滤措施。对于已经申请原创的作品予以版权保护,文字复制他人或者他人已经发过原创的,就无法发布,这就是一种过滤措施。包括其他像国家版权局对《流浪地球》的主动监管,要求所有的平台必须纳入到关键字屏蔽,关键字屏蔽之后跟着技术抓取,可以识别这个视频长短、指纹特征等,这些从技术上面都可以做到。当然,还有人工审核。此外还有样本库比对,样本库是不是侵权等。此外,比如上海冠勇科技的版权监测服务就是典型的采用版权过滤技术提供的第三方版权监测服务。
实践中各平台虽然有的“通知删除”机制,但是,我个人认为仍然是不够的。新闻作品侵权大家都有了解,如果约定24小时之内才删除,新闻作品的时效性已经过了,没有保护的价值了。这对传统媒体不公平,这时候一定会涉及到如何建立新闻资讯平台网络内容服务商的版权保护机制。对于如何建立特殊类作品的“通知删除”的机制确实是一个新问题,值得研究。
在实践操作中,建议网络内容服务平台要认真研究版权过滤机制,而且应当主动介入。因为不做好版权过滤措施,法律风险可能会越来越大!
以上是个人不成熟的观点,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此文来源:互联网法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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