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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珑月: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潘珑月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潘珑月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

近年来,地球损失了将近一半的物种,生态系统受到严重打击,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问题尤为突出。当前国际上的保护机制主要依赖于各类国际、地区组织来贯彻落实,而其中尤为关键的多边协议、国际条约却往往因法律滞后性、定义不明等问题而无法有效约束缔约国的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本文拟从《海豚湾》及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着手,进一步探究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缺陷及其对策。关键词:生物多样性;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保护机制



一、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概况




地球并不仅仅属于人类,全球76亿人口加起来也不过只占地球生物总量的0.01%。在2018年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的一份研究表示,在全球5500亿吨碳的生物量中植物占了82%,细菌占了13%,余下的从昆虫到真菌再到鲸鱼或大象,都只占了地球生物量的5%。

(图1 来源于英国卫报)

在哺乳类动物中,有96%是人类以及人类饲养的牲畜,仅有4%是野生动物。科学家认为是人类的伐木、围牧等活动造成了目前的“第六次大灭绝”,在过去的五十年里,地球损失了将近一半的物种。[1]显然,这样非自然的数量锐减并不源于生态系统本身,而是源自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因素。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经济成为阶级力量的工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国际流动和结构性调整实践,从世界其他地区榨取大量盈余,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参与到国际市场当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生物资源的需求导致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流失:对生物资源的需求导致了自然资源的破坏;对农产品的需求导致了生物数量的下降,此外,跨境流动可能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以及生物安全等问题,也同样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可持续性的贸易活动并不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影响,但由于目前对野生动物品种的掌握仍不准确,对数量、分布等情况存在一定滞后性,且野生动植物的所有权并不明确,导致野生动植物资源开采仍然处于灰色地带,目前,全球濒危动植物走私已经成为世界上继毒品、军火之后的第三大非法贸易。尽管贸易活动往往只涉及少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物种,但这些物种被大量猎捕或采集后,仍然会引起生态系统的紊乱,导致生态系统结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下降、

从最早有关生物多样性的多边协议《非洲野生动物、鸟类、鱼类公约》(1900)起,到二战后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各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重视已经初现端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一项正式议题,1973年6月21日,各国在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3年,共计51个国家签署了《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3年12月29日,《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生效,截止到2004年2月,包括欧盟在内,公约的签字国已经有188个。此外,国际上也有诸如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非政府组织积极从事动植物保护工作。在国内,也有诸如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这样的地区性机构。

但目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困境





(一)以科研为借口而实施的捕猎行为: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

1、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1日,澳大利亚向法院登记处提交了被告为日本的起诉书。澳大利亚在该起诉书中宣称:日本在“特许南极鲸类研究项目”第二阶段(JARPA II),以特别许可证的方式在南极地区进行持续不断地大规模捕鲸活动,违反了日本根据《国际管制捕鲸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也违反了其他有关海洋哺乳动物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义务。

根据《国际管制捕鲸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缔约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补货、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得发特别许可证。按本条款的规定对鲸的补货、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澳大利亚主张,日本违反了商业捕鲸“零捕捞限制”的义务;违反了在南大洋鲸鱼保护区内克制对长须鲸进行捕猎的义务;违反了通过(有处理设备的)捕鲸船或者依附于(有处理设备的)捕鲸船的捕鲸者捕杀除小须鲸外的鲸类的义务。澳大利亚指出,日本进行的“特许南极鲸类研究项目”第二阶段(JARPA II)不是《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WRC)第八条规定下以科学研究为目标的活动。此外,当日本开始进行“特许南极鲸类研究项目”第二阶段(JARPA II)时,日本并没有遵守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WRC)第一条基础上制定的“时间表”(Schedule)中第30条对许可为科学研究进行捕鲸所设定的程序性要求的义务。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做出判决:避免授权或实施任何特许捕鲸的活动,该活动不是《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WRC)第八条规定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停止JARPA II的实施;撤销任何授权、许可或授予执照的活动,该活动是为了实现JARPA II。日本辩称,澳大利亚的请求应该被拒绝。因为,日本并没有违背国际义务。JARPA II是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而设立并实施的,这符合《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WRC)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同时,日本并没有违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捕鲸所设的程序性要求。[2]

关于对这一规定的解释,法院指出,即使一项捕鲸计划涉及科学研究,除非这些活动是“为科学研究目的”,否则根据该计划捕杀、取得和处理鲸鱼不符合IWRC第八条所规定的范围。为了确定这一点,特别是为了确定一个方案使用致命方法是否为了科学研究的目的,法院特别审议了一个方案的设计和执行与其所述的科学目标相比是否合理。

关于第八条第1款的适用问题,法院指出,JARPA II可以广义地定性为“科学研究”。但是,法院也认为,它所收到的证据不能证明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就实现其所述目标而言是合理的。法院的结论是,根据1946年《公约》第八条第1款,日本为捕杀、取得和处理与JARPA II有关的鲸鱼而发给的特别许可证,并不是“为了科学研究目的”。

鉴于澳大利亚认为日本违反了《公约》所附附表的几项规定,法院接着讨论了该结论的影响。在发现日本确实违反了所援引的一些条款(即暂停商业捕鲸和工厂船,以及禁止在南大洋保护区进行商业捕鲸)后,它审议了补救办法问题。因为JARPA II是一个正在进行的项目,国际法院要求日本撤销任何现存的授权、许可或捕鲸执照,或者采取或治疗鲸鱼的关系,和进一步避免授予任何在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下的授权许可。[3]


2、矛盾焦点:JARPA II项目是否为科研项目

根据鲸目动物研究所站点上所公示的日本JARPA/JARPA II项目来看,在1987/88年和2004/05年的南部夏季期间,在南极特别许可下,进行了日本鲸鱼研究计划。JARPA有四个主要目标:a)估计生物参数,以改善南半球小须鲸的种群管理;b)阐明鲸鱼在南极海洋生态系统中的作用;c)阐明环境变化对鲸类的影响;d)阐明南半球小须鲸的种群结构,以改善种群管理。JARPA II在2005/06及2006/07两个阶段进行了两项可行性调查。首次全面调查于2007/08年度展开。JARPAII的目标如下:a)监测南极生态系统(鲸鱼数量趋势和生物参数;磷虾的丰富程度与鲸鱼的摄食生态;污染物对鲸类的影响;鲸类动物的栖息地);b)鲸种竞争建模及未来管理目标(构建鲸种竞争模型;新的管理目标,包括恢复鲸类生态系统);c)阐明种群结构的时空变化;d)改善对南极小须鲸种群的管理程序。[4]

国际环境公约没有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作出明文规定,然而,分析国际法院的最终判决,虽然国际法院没有明确举证责任在哪一方,但是通过提出项目的设计与实现是合理的关系以确定“科学研究目的”,这种方法隐含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通过公约第八条赋予了各个缔约国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如何合理地去实现科研目标是摆在每个缔约国面前的首要问题。捕鲸项目的数量、样本、规模、方法等数据和信息都在实施捕鲸计划的国家手中,实施捕鲸计划的缔约国掌握了这些证据,而提起诉讼的受害国获得这些证据是很难的,因此,“合理(reasonableness)”的证明必须由实施捕鲸计划的缔约国来完成。[5]

尽管在ICR的站点上,明确附载了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对JARPA II的审查报告,报告中也以图表的形式列明了基于遗传和形态测量数据,估计区域种群混合比例的点估计和大约90%置信区间等相关数据,但在本案诉讼过程当中,日本所聘请的专家却没能证明捕鲸计JARPA II的设计能合理地实现目标,国际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直接指出日本的捕鲸计划JARPA II是商业捕鲸活动,但是相当于否定了日本提出的“科学研究目的”,判决日本停止该捕鲸计划。

(图2 基于遗传和形态测量数据,估计区域种群混合比例的点大约在90%置信区间)


(二)滞后定义导致的滥捕:《海豚湾》

1、内容简介

《海豚湾》是一部拍摄于2009年的纪录片,由里克·奥巴瑞主演,该片记录了日本太地町当地的渔民每年捕杀海豚的经过。太地町面朝太平洋,三面悬崖高耸。5.96平方公里的镇上,住着约3600名居民,其中约1/3从事渔业。17世纪初的江户时代,太地町的渔民们发明了长矛捕鲸法,“鲸鱼镇”太地町成为日本传统捕鲸法的发源地。到了现代社会,捕鲸是当地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1986年,国际捕鲸委员会颁布了禁止商业捕鲸令,但一年后,“以研究为目的”的“限量捕鲸”行为仍然存在,而且日本的海豚和小鲸捕杀量增长了3倍。每年,平均有2.3万条海豚被日本“合法”围杀。光是在小小的太地町,就要“处理”1500多条海豚。在《海豚湾》中,大规模的捕猎行动以触目惊心的画面呈现在观众眼前:海水被血染红,海豚的哀叫从有到无,只剩下日本渔民的笑谈,以及海豚上浮的尸体。


2、矛盾焦点:

(1)IWC对于鲸类的定义

《海豚湾》中,海豚保护志愿者里克·奥巴瑞指出,IWC对于鲸类的定义并不包括海豚,导致在IWC的数次会议上,日本代表都以海豚并不属于鲸类为由而坚持在沿海城市进行对海豚的捕捞计划。在IWC关于鲸类保护范围的解释中写道:国际捕鲸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近75年来一直致力于增进对鲸类动物的认识和了解。国际捕鲸委员会的科学委员会被广泛认为是全球在鲸类方面的最高权威。多年来,IWC保护的唯一的焦点是所谓的“巨鲸”物种,其中一些已经因为商业捕鲸而大量减少。但国际捕鲸委员会从未监管过捕杀海豚和鼠海豚等小型鲸类动物,但最近,该组织开始利用其专业知识来了解和解决与小型鲸类动物相关的保护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小型鲸类动物被包括在这里,但仍有许多不曾涵盖在内。[6]虽然暂且无法询证太地町附近分布的具体为何种品种的海豚,但维基百科上对于鼠海豚科的定义是齿鲸的一个演化支,与独角鲸科姊妹群。可见尽管体型小,但鼠海豚仍然也分属于鲸目,IWC既然致力于鲸类动物保护,那么就理应涵盖小型鲸类,而不应因数量差异而有所区别对待。

法律的滞后性在物种保护的范围更新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一类生物的保护是一个制度性难题,就全球现有的法律制度而言,暂且不论IWC对于鲸类的定义,与濒危物种相关的国际保护机制在立法上也尚有诸多不足之处。在其他领域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尚未应用到濒危物种保护领域; 在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国际条约中,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并非预防性的,而往往是一种事后性的。通常情况下,条约保护的大多是 已经濒危的物种,对于那些即将面临濒危、仍未处于濒危状态的 物种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通常国际法中在在界定濒危物种时,一般都要求有确切科学依据才能将其列为濒危物种,这就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明显的滞后性。此外,一些国际公约中的濒危物种名录物种新增和删除都是有严格 条件限制的,因而濒危物种名录的变化和更新也并不及时。

(2)国际条约的退出机制

在历经数十年就捕鲸计划所起的大大小小一系列国际冲突后,2018年12月26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发表声明,正式宣布日本退出《国际管制捕鲸公约》与国际捕鲸委员会,并于次年7月起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之内重启商业捕鲸活动。尽管日本外务省于2019年公布了对鲸类的可持续管理计划,但日本的捕鲸活动究竟是否会对相关的物种造成影响,仍然令人担忧。

国际条约不同于国际强行法,国家可以自行选择是加入还是退出,且退出后,条约内非国际习惯法范围内的条文对国家就不具约束力。同时,国际法上也缺乏普遍认可的执行机构,这使得条约遵守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便违反了国际条约,只要一国的政府选择忽视国际舆论的压力与国家声望影响,那么退出条约的惩罚便不存在。国际法遵守理论将国际法遵守机制划为两大部分,以利益为基础的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现实主义理论,以及以规范为基础的管理过程理论和跨国法律过程理论。不同于以制裁和声誉为导向的理性选择理论,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动机的理性现实主义显然更加符合如今以日本为代表的一系列国家的态度:国家在方便的时候利用国际法,在不方便的时候则忽视国际法,完全有权将其主权利益置于首位[7]不像理性选择论所陈述的那样,它们并不在乎国际条约为国家带来的潜在利益和声誉,遵守国际条约仅仅只是因为该部分与自身的国家利益重合,一旦出现偏离,则果断舍弃国际条约。[8]



三、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机制的方法建议




如前所述,尽管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得到国际社会关注多年,但在现实中效果仍不够让人满意,“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是突出的案例。本文对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录入体系效率

自二十世纪来,平均每年消失的物种在九种左右。许多目前仍归属于濒危动植物的生物,或许在明天就会彻底灭绝。当前,不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性组织,对于珍稀物种以及特定范围生物的划分,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复杂的审核制度以及信息更新的不及时。虽然可持续利用并不等同于一味地禁止利用,但特定范围生物的数量,濒危物种的特征等基础数据,是有必要利用目前发达的信息数据库技术进行及时汇总以及更新的,由此,能够方便各国根据该类信息制定精准的保护计划。此外,也应当向社会公众科普该类信息库,并对外开放阅览权,便于全球生物数量动态以更直观的形式呈现在公众视野中,做到透明化和公开化。

(二)建立专门执行机构

尽管有诸如国际捕鲸委员会、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非政府组织存在,但对于不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的行为,仍然缺乏相应的行动组织与机构。在《海豚湾》中,对太地町海豚的保护行为甚至仅能依靠以里克·奥巴瑞等自发的社会人士进行,而他们所能做到的最大程度曝光也仅是联络BBC等新闻媒体,IWC的约束作用微乎甚微。虽然不仅是国际条约,连国际法也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机构,但有关生物保护的专业性国际组织仍然总数不足、效力欠缺,物种的保护工作更多地依靠非专业性国际组织开展,比如,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成立打击濒危物种非法贸易工作组等。这类“合成性”的机构仍然占比较多,对于特定的保护需求关注则有所不足。



四、结语




地球并不只是人类的地球,维护生物多样性不仅是地球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样也是人类生存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于人类活动,在过去的5个世纪内,约有900种动植物从地球消失,而濒临消亡的物种超过10000种。在迎来新世纪发展机遇时,人类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旧时残留下来的生物保护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不仅应当严格境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也应该积极参与并促成国际合作,与各国共赢。


参考文献

[1]The Guardian: Humans just 0.01% of all life but have destroyed 83% of wild mammals – study(2018)

[2]马涛,陈家宽.全球化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07(00):59-74.

[3]大卫·哈维著王钦译.新自由主义简史.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12

[4]李建王辉和煜乾屈佳.濒危物种跨境非法贸易防控国际机制研究.[J].法学研究.2018(2):6-15

[5]孙晓艳.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述评[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34)19-20

[6]张晨阳.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的国际环境法评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1(06):106-111.

[7]Whaling in the Antarctic(Australia v.Japan)Application instituting proceedings field in the Registry

[8]张晨阳.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的国际环境法评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1(06):106-111.

[9]Report of the Expert Workshop to Review the Japanese JARPA II Special Permit Research Programme

[10]韩永红.国际法何以得到遵守——国外研究述评与中国视角反思[J].环球法律评论,2014,36(04):16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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