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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研讨会在沪召开 !观点精彩,热点纷呈!


9月28日,由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科技创业企业联合会剧本杀行业专委会、网舆勘策院联合主办的“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成功举办,旨在携手行业各方共同研讨如何促进剧本杀及NFC等热点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剧本杀作为时下年轻人喜爱的社交游戏,短短两年内,市场规模迅速突破百亿,根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已逾3万家剧本杀门店。巨大的市场背后,各类盗版引发了社会关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支队长陈萍到会致辞并提出: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纲要部署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六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今天研讨会意义所在。在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同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也越来越多,如何促使创新文化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以及如何为新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版权保护是需要大家共同探讨的问题。

目前剧本杀盗版行为,主要有以社交软件转发盗版链接和于电商平台进行盗版售卖两种方式。针对以上侵权,权利人可通过举报方式,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也可通过向电商平台投诉方式,要求平台下架盗版内容。如何有效打击盗版,以正版内容资源持续创造价值,需要创作者、发行者、运营者、资本方等诸多利益方共同参与,需要更多新技术、高科技的加持。更需要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引领下,利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等手段得以实现。

会议现场,四位专家学者纷纷围绕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发言认为:
尽管剧本杀与NFT作为目前最前沿的热点,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但新的现象却不一定诞生了新的法律关系,而是说过去原有的一些问题在新现象下的反映,只要明白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与基础的法律原理,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对新现象进行适用。
第一,剧本杀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作品。如果剧本杀涉及的文字组合具有独创性,那么就是原创作品,又或者剧本中的插图如果是原创的,那也是原创作品。如果卖家未经许可自行印刷贩卖,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复制行为,构成了侵权;同样,如果做成电子版本于线上贩卖,也是侵权行为。
第二,关于侵权方以电商平台作为售卖渠道时,平台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平台收到侵权投诉后,除通知商铺外,还应采取必要措施,如暂时下架被投诉侵权的产品等。
第三,关于剧本杀店家的责任。是否侵权,要根据店家具体实施的行为来做分类判断,比方说,店家将剧本杀的一个画下载以后,根据画做了一个屏风,这其实也是侵权的。或店家给玩家使用在网上购买的盗版链接,并将电子版剧本下载后自行打印装订的情况,这种复制作品的行为是未经著作权许可的,所以可判定这种复制行为是侵权的。
第四,关于NFT数字交易。买卖双方于区块链平台进行交易,本质是仍然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只是在交易全过程中相关证据保存在区块链上用以保证此债权凭证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所以NFT涉及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和《民法典》都是有法可依的。

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提出,关于剧本杀作者创作剧本的版权问题,可类比于电影剧本,剧本杀中剧本与电影的剧本相同,在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同样都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涉及了哪些权利与如何进行保护,要根据具体剧本杀场景中的使用进行判断,例如对剧本是否复制行为、剧本是否再次进行改编后对外公开使用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的杨勇研究员基于行政视角提出一些观点:
一、剧本杀的行政管理问题。因剧本杀集虚拟、现实、娱乐、表演、游戏等多种要素和形态组成,并需配有专门的场地进行。这时候就需判断,该场地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娱乐场所”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从目前的剧本杀商业模式发展趋势来看,是倾向于以“娱乐场所”进行认定的,在此情况下,剧本杀的经营活动同时还涉及了相关行政许可问题。
二、剧本杀或涉及表演权的问题。因为剧本杀中都有DM角色(主持人),该DM作为剧本杀中的核心,是需根据特定的剧本剧情、内容等引领现场人员进行角色扮演活动,而玩家即现场观众是不断更换的,这就构成了DM向不特定公众以表演剧本文字内容和情节的方式公开表演剧本。如果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剧本内容,那么该DM就可能构成表演权侵权。
三、剧本杀或涉及改编权问题。剧本杀经营者对于他人剧本的"换皮"使用或者对他人剧本中独创性表达的情节、玩法抄袭或可构成改编权的侵权。司法实践中太极熊猫游戏诉花千骨游戏换皮案和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剧情抄袭案需引起剧本杀经营者重视。
四、维权中的取证问题。根据剧本杀侵权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线下经营的隐蔽性特点,如何保证证据采集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可以借鉴行政执法中的主动取证的方法。
五、维权的多种救济途径。根据《著作权法》53条的更改,即当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同时到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最后,杨勇研究员呼吁:剧本杀行业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刘维副教授认为:
NFT交易属于权证交易,本质上是合约交易与债权关系。对于NFT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他提出从几点进行判断:1. 权利风险,是所有权还是版权,版权中的哪些权利,独家还是非独家,买之前要认真了解使用规则、根据合约约定加以判断。2. 交易对象风险,权利人信息没有写在版权信息上,容易出现虚假版权信息。3. 交易平台风险,认准可靠的交易平台,降低交易风险。

研讨会上,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主任、冠勇科技董事长兼CEO吴冠勇介绍了区块链如何赋能剧本杀及NFC等新业态的版权存证确权和维权。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数据显示,针对《舍离》《千秋赋》《大山》等60余部剧本杀剧本,在淘宝、拼多多、闲鱼等7个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监测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其中TOP10剧本共监测疑似盗版售卖链接2442条,占比45.1%。吴冠勇表示:冠勇科技正在积极探索剧本杀行业的存证确权和监测维权,事实上我们也在为部分剧本杀商家代理维权中,有需要的个人作者和中小微企业也可以参加“剧本杀版权保护公益活动”,登录易犬版权开放平台获取免费确权,监测和维权服务。

谈到文化艺术圈的风口—NFT(non-fungible token),在中国,冠勇科技定义其为数字藏品凭证—NFC(non-fungible certificate),也叫非同质化凭证,是一种基于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化数字资产。NFC将打造数字版权全产业链,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满足新产业、新业态的确权、维权和交易等方面业务形态。

辰舟网络CEO袁琼作为剧本杀行业一线从业者,他表示:
剧本杀行业盗版现象普遍,盗版形式和渠道简单,且很难界定是否侵权。即使是在可以更低价购买剧本的情况下,还是有非常多的作者、发行商、店家坚持使用正版剧本。“剧本杀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通过版权保护获取合理收益”是大家的集体诉求。

本次会议,主办方12426版权监测中心还开通了抖音等平台线上直播方式为感兴趣的观众提供远程在线观看,直播累计观看用户近万人次。
此文来源:12426版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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