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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被告必须死,但是还要辩护,请给律师一条活路(附借东风,救伍雷)!

周永坤教授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22-06-03


一、周永坤教授:请给律师一条活路!

来源:周永坤教授、罗春伟、私读、百家号马道谈心理等,感谢。


文 | 周永坤(法学教授)

杀人犯张扣扣死了,但是他所引发的争论仍在延续。在我看来,张判个死缓即可,留一条命没有什么不好。因为即使复仇在法律上不成立,但张的行为毕竟属于“事出有因”。

首先,“复母仇”无论如何是他产生杀机的原因,因此,他的人身危险性没有达到该杀的“极其严重”级;还有,“亲眼看到自己母亲被人所杀,亲眼看到母亲的尸体被围观解剖”,这对任何人都是一个难以承受的刺激,它足以使人精神失常,更何况他还是一个13岁的有血气的男孩子?

正是这种极其血腥的场面刺激使他产生了“偏执的”“复仇欲念”,这个欲念果然是错的,但这是不幸,在这一点上,社会难道不要承担一点儿责任?难道这不是量刑应当考量的情节?再者,当年的“杀张母案”难道不允许有别的看法吗?任何判决都是可质疑的,特别是从被害人的视角加以质疑。

因此,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一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来考量,从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来考量,张扣扣罪当刑而不当死。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但是张扣扣必须死。为什么?因为这涉及前案裁判的正当性问题:在一些人看来,张不死,就在暗示前案有问题(起码是瑕疵),而这是有损官威的,因而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其实这种推理并不成立。

被告必须死,但是律师还要辩护,这就延伸出一个话题:在这样的案子中,律师怎么办?在我看来,律师可谓里外不是人。

辩么,“政治”不正确;不辩么,对不起自己的职业,更对不起自己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个面对死刑的当事人,这是一个有良知的律师所应当具有的戒惧之心。这不是么,张案的邓律师刚刚就被批得“臭不可闻”。大名鼎鼎的法学家居高临下对律师喜笑怒骂、挖苦揶揄、甚至不惜诉诸人身攻击(逻辑意义上的)。此时的律师只有私下里“掩面而泣”。以“为人辩”为业的律师还真的无法“自辩”——因为法学家“政治站位”高,如果再辩,岂不是罪上加罪?

有位学者写了文章《苏力老师评张扣扣案辩护词: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附检察员经典意见书全文)!(以下简称《文!》)。既然《文!》的基本立论是辩护词不讲事实,让我也从事实说起。

我不太相信一篇辩护词通篇不讲事实,因为据我的经验,最不讲事实的法理课,有时也免不了要讲些事实,说一篇辩护词“不讲事实”,鬼才相信。一看才知道,《文!》原来批评的是“辩护律师删选剪裁了此案的事实,用抽离事实的抽象命题……”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诉讼中的“事实”是什么?


诉讼中的“事实”不是先于诉讼的,不是“一元”的,它有控方陈述的事实、辩方陈述的事实,而后经过质证后形成法庭认同的事实。请注意,即使法庭认可的事实也是可以质疑的,因为它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认定的,任何主观认定的东西,都不应以“客观”的名义主张其权威。

《文》中列举了许多官方认同的事实,而后说这些“事实”律师都不说,说自己的事实,以“为张扣扣杀人辩护,这就过了。”原来作者抱怨的是律师不讲法庭认同的事实,只讲自己的事实。这有什么不对么?我认为讲自己的事实、不讲官方陈述的事实,有时恰恰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因为如果律师只讲官方认定的事实,要律师干吗?律师的事实对于最后法庭认定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否则,“法庭事实”就可能出错,“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不也是官家铁定的事实么?


再说了,以律师自己陈述的事实为“杀人(行为)辩护”怎么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所在。如果这也不行,那么,刑事诉讼法第11条要它干吗?(“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

其次,诛心之论。这样的东西非常巧妙地充斥于文中,略举几例。“有意混淆视听”,“确实没杀王家女人,但这就是‘节制‘?是同恐怖分子比吗?”“以华而不实的修辞、堆砌和“中二”的多情表达,蛊惑不了解案情的公众。”“辩护词中还有其他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希特勒也不抽烟不喝酒,又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自杀前还记得给爱娃一个名分……”“胡扯随意剪辑的所谓法理,捎带着打个擦边球,”“煽情”,等等。还可以找出一些,不复制了,免得超过复制率。

再次,对律师的辩护横加指责。这表现在,举凡律师关于免死理由的陈述,《文!》都不屑一顾,大张挞伐。最典型的是对张扣扣悲剧人身描述部分的攻击。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其实,这些事实对张扣扣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怎么就不能讲了?连“张扣扣本质上……不是坏人”这样的话也不能讲?要求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可以?连律师代表被告向法庭请求从宽量刑的话也被丑化:称之为“这位律师拿出了杀手锏,发出了‘柔软的恳求’……”

最后,对律师行业的非难。对律师行业的非难最根本性的是对律师谋利行为的伦理谴责,因为律师是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谋利的行业,如果“谋利”非伦理,则律师行为就失去了根基,律师就成了“讼棍”,替人打官司更是“挑唆词”了!

这方面的内容例如,“在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今天,加之律师主要是为了自身职业利益而介入,都趋于强化这类不满(对判决)。”“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等等,行文中充满了轻蔑之意。

如果谋利有违伦理,则市场经济下的任何行为都将受株连。教授如何?你我不拿工资么?不拿课题么?不刊论文么?不出书么?不开讲座么?这一切难道都是学雷锋?

其实,律师最重要的伦理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是学雷锋。

末了,还要说几句题外的话:请善待律师,请尊重律师!请给律师留条路!

中西法律文化最大的差异在于律师之有无,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治之能否。

现在死磕的没有了,辩护词要审查,律师行要建立什么东西,律师离“自由职业”不是近了,而是远了,还要怎么样?

别忘了人类的基本经验:没有律师,人类将处于恐怖之中!

向天下的律师致敬!



二、借东风,救伍雷!

来源:何兵、济南司法局等,感谢。

伍雷是个充满柔情的硬汉,是当事人的主心骨,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他是我们这个时代,为数不多的义人。在聂案平反之际,我以为司法部门会给他颁奖,没想到竟要处罚他。多年来,伍雷尊我为老师,而我视其为兄弟。为众人抱火者,不可使其扼于风雪。我谨希望尽自己的微力,借东风,救伍雷。
      听说济南市司法局启动行政程序,可能对伍雷(李金星律师)行政处罚,我心里很难过。       我已经不记得何时结识伍雷,也不记得缘何结识伍雷。只记得2011年的夏季,伍雷找到我说:“老师,河北有一家子,案子太冤了。我们要开个研讨会,你能帮忙喊喊吗?”他的诚恳和迫切,使我很难拒绝,就答应说:“好。”       记得我和贺卫方教授,同车奔赴石家庄。到了现场以后,发现他竟然召集了全国四五十位学者、律师和媒体朋友,讨论此案。看完材料后,我奇怪,天下竟有如此冤案而不得平反。聂母拉着贺卫方教授的手说:“请你帮帮我,帮帮我。老百姓伸冤太难了。”
       拍这张照片时,我在现场,后来网上到处流传。聂母还说:“老百姓见法官,太难了。”
       此次会议的召开,成功地将聂案纳入全社会的视野。此后,波澜壮阔的民间伸冤行动开启了。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可以非常客观地说,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对聂案最终被平反,起到决定性作用。几年后才听说,研讨会的费用是伍雷掏的。伍雷,他是聂案的大功臣。       聂案后来演变成一场大戏,检验着各色人等。有些律师沉默寡言,但坚毅刚强。有些律师性格怯懦,临门一脚,心虚脚软。有的律师借机炒作,硬往上贴。而伍雷,已默默转身而走,因为有更多的冤案,在等他。
       我和伍雷虽然相识已久,但平时很少联系。通常是这样的。久无声息的他,忽然打来电话:“老师,海南有一家子,太冤了。你帮喊喊吧?……”再过一阵子,又忽然来电:“福建有一家子,太冤了,你帮喊喊吧?……”念斌案如此,陈满案如此,陈夏影案如此,今年正在推进的陈国清案,也是如此。基于对他人品和技艺的确信,我通常只问一句:“法律上确实没问题吧?”他说:“肯定没问题。”然后我说:“好。”
       我算了算,十八大后平反的重大刑事冤案,将近一半是他直接参与或直接、间接推动的。我曾经访过他在北京极为简陋的办公室。忽见墙上挂着几排照片。我问:“这些是谁?”他说:“这是我们准备帮忙洗冤的人。完成一起,标记一起。”我细看,已有一半,标记为完成。       他正直善良,热情如火。有几次他张罗饭局,但等到大家到场后,他自己没到,或者简单扒几口饭,先走了。他风尘仆仆,似乎永远在路上。我近几年有些心灰意懒,但他的热情感染和鞭策着我,使我惭愧,令我自省,并勉力前行。
       此次要对他处罚,据说是因为广州开庭。检察官在临宣判前,忽然增加一个罪名,他申请延期,法官不许。他与法官着急,推想是嗓门大了点,顶撞了法官。法官在案件结案后,向司法行政行政部门出具建议书,要求对他处罚。作为研究行政法的学者,我想提醒济南市司法局,司法建议书只是法律文书,不是证据。法院在移送建议书时,必须同时移交案件证据,尤其是法庭录像,如同起诉要有基本证据一样。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书,必须同时移送全部案件证据,道理相同。没有移送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如果证据已移交,听证过程中,必须出示。由于本案听证,依法应当公开,这些证据必须向社会展示。
       有人说,伍雷激进。确实,他给法院送红薯,在法院门口举牌,看上去确似激进。但我想请官员们反思,他肩负的都是大案命案。许多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法院十几年、二十几年,就是无动于衷。还有比这样的法官,更激进的吗?       去年他电话我,说:“老师,这几年总是打扰你。这次有件可以赚钱的案子,你参加吧?”案件发生在东北吉林,涉及一个本地优质的房企。限于法律规定和律师伦理,我不能在此详说案情。等到开庭那一天,我们会向社会展示,吉林公安是如何刨地三尺,无限株连,民营企业有多难。为什么民间传言,投资不过山海关。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网传伍雷要被吊销执照后,某律师不知采用什么方法,进了看守所。劝被告换律师,由他替代。当事人警觉地说:在见到另一位律师周泽前,他不会签字。周泽会见后告诉他:只是传闻,伍雷尚没被吊销执照。被告让周泽转告:即使伍雷被吊销执照,我也要聘请他做我的总顾问!
       伍雷是个充满柔情的硬汉,是当事人的主心骨,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他是我们这个时代,为数不多的义人。在聂案平反之际,我以为司法部门会给他颁奖,没想到竟要处罚他。
       多年来,伍雷尊我为老师,而我视其为兄弟。为众人抱火者,不可使其扼于风雪。我谨希望尽自己的微力,借东风,救伍雷。2016年12月2日
三、伍雷律师古道热肠...


来源:人大女生为母申冤十载微博等,感谢。


李金星(伍雷)律师古道热肠,执业以来,不知帮助了多少无辜的弱势群体伸冤,是业界的良心。吴昌龙案、陈满案、聂树斌案、陈夏影案、山东李淑莲案、金哲宏案…

我第一次见李律师是在2012年12月份,当时在召开李淑莲被非法拘禁致死一案第一次研讨会,他风尘仆仆地从机场赶到会场。他一听说这个重大冤案,便不辞辛苦、不计成本地赶来援助。会议当场就表态:“以后没钱,困难了,我来给。”满满的山东口音,语气坚定、态度诚恳,让我既倍感亲切又特别感动。

2014年在干妈迟夙生律师和徐昕老师的推荐下我到了伍雷律师的洗冤网工作。


李律师对我很好,我顿时感觉有了归属和家的温暖。谁知,好事多磨,我刚工作不久就被龙口政府从北京绑回龙口给拘留了。伍雷律师很担忧,担心我被抓会像我母亲一样,死于非命。他不避艰险,公开为我呼吁,于是很多律师和其他好心人士,都纷纷赶到龙口拘留所,在门口一直守护我、陪伴我。我妈妈被打死后,我一直孤立无援,饱尝世间辛酸冷漠,而那是我第一次感受到被爱包围,温暖安全。


在洗冤网工作的日子,我亲眼目睹了大量的冤民、亲耳聆听了他们活生生的故事,结合自身之不幸,对社会的黑暗面有了更为深入的体会。伍雷律师帮助了很多很多像我一样无助的弱者,他耐心听取大家的冤情,悉心解答求助者的疑问,他把几乎全部时间精力都用在为民申冤上,甚至没有时间照顾自己的家人。


我妈妈李淑莲被活活打死一案,我们奔走了八年、呼吁了八年,但仍没有一丝进展,伍雷律师说抗战八年都胜利了,一定要继续坚持下去,坚持必定胜利!为了推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阅卷、找专家、开研讨会、写控告信,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淑莲一案受到了山东省省委书记刘家义书记的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重大进展,李淑莲案历经十年后进入司法程序,杀害我母亲的部分凶手被逮捕被判刑。


山东司法厅却对李律师秋后算账,把2017年4月、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向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作为吊证的罪状之一。没有刘家义书记的直接批示,李淑莲案的部分犯罪分子不可能被抓捕,被判刑,被绳之于法。山东司法厅应该大力嘉奖这样的优秀律师,反而因为李淑莲案得到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重视导致犯罪分子被绳之于法成为山东司法厅打击报复李律师的罪状理由之一?何其荒唐!


在我们当事人最无助,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是李律师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我们用法律的手段来讨公道,我才对于杀母之仇,没有选择极端手段去以命偿命解决犯罪分子,因为李律师,让我更相信司法,更相信法律!没有走极端,山东司法和山东政府应该感谢嘉奖李律师才对,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就这样一有正义感、备受爱戴的好律师,却时时处处受到权力部门的打压,一会儿被勒令停业一年、一会儿又说要被吊销执照、一会儿又说年检不会通过,这些年来,风风雨雨、人心惶惶,李律师过了一关又一关。


到如今,却又要被吊销执照,权力部门罗织“罪名”其中一条就涉及山东李淑莲案“妄写控告信”,真是欲加之罪。物不平则鸣,法律规定公民有举报、检举、控告的权利,只要所言属实、提供线索,就应当彻查。


当今社会,黄钟毁弃、瓦釜雷鸣谗人高张、贤士落魄,如果“为民请命”是一项罪名,那我们宁愿这样的“罪人”越来越多。物不平则鸣、伍不服则雷!强烈谴责山东司法厅吊销李律师的律师证!@伍雷洗冤 @迟夙生律师 @法律悦读


杨得志女儿被调戏过程(附1983年“严打”到底处决了多少人)!》(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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