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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 法律人类学青年学者访谈:熊浩

熊浩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编者按:为推进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展现青年法律人类学学者的学术风采,“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将相继推出“法律人类学青年学者访谈”系列文章,敬请关注。在此,对各位参与访谈的学者表示衷心感谢。


个人简介 

熊浩,博士,云南昆明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浦江人才,主要从事非诉讼纠纷解决及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于华东政法大学、墨尔本大学和香港大学分别获得其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学位,并于2011-2012年度作为富布莱特学者(Fulbright Scholar)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从事学习与研究工作。目前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三项,出版专著两部,译著一部,已在China Review, Hong Kong Law Journal, 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思想战线》《人民日报》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曾获“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二等奖”、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青年标兵称号。人类学面向的研究主要以云南为田野,研究旨趣聚焦于基层司法的过程研究、边境纠纷及政教关系的人类学考察。


1.您是如何接触法律人类学的?如何对这门学科产生兴趣的?

本科论文的时候,我爸不准我写标准化的法学论文,他说那种论文指向一个、一组或一堆高度抽象的概念,花不少时间写,但阅读者至多看得到你读了一些书,至于读懂没读懂,有没有长进和创见,一点指望都没有。他要求我一定要去“文化在场”。是的,就是这个大词。但几乎也是这个大词,建构了我法律人类学的门槛认知。在我对法律人类学的理解中,我是先知道田野后知道调研的,几乎是在本科的时候就了解田野不是一个询问与采集的过程,不是开会,不是领导或学者去装模作样地到处走走看看,而是一个认知混同、视域融合、节序穿越、交互同频的高度细腻的人际生态,是一个时间礼物,是一个结构范畴。于是,我的本科论文便是写了云南的纳家营,一个云南著名的穆斯林社区的纠纷解决与社会控制(具体题目我忘记了,但是比前面能记起的这个要生动)。用今天的学术话语表述,就是那本科论文做了一个用民俗志方法完成的民间法问题研究。

这篇文章的概念和论述我今天都忘记了,但纳家营闪耀的学术光鳞(著名阿拉伯语翻译家、学者纳训先生的故乡),硕大的清真寺(曾经拥有云南省最大的清真寺)、规范的经堂教育、高度知识分子化的宗教乡绅(我甚至在田野中和阿訇们深入讨论了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而一位阿訇还引用了杜维明老师的观点作为自己的佐证),那些赛典赤·赡思丁的后人,我都还记得。所以,我对人类学的兴趣是来自田野的,而不是来自文本。我不是很熟悉人类学的经典文本,但对人类学的方法一直都非常认同。


2.法律人类学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其它法律交叉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最核心的区别是方法,这种方法被社会学用“质化研究”这一概念勉强加以了表述,但人类学的方法论意识更为纯粹,它几乎摧毁了“人作为样本”的这一研究方法科学化的隐喻,牢牢地、深深地站立在人本主义墙角里,看着这个世界以面目全非的方式在眼前飘逝,勉力拉住意义风筝的线绳,一直在摇摇晃晃。所以对人类学高度理论化的努力其实是可疑的,这种努力在我看来,有些违背人类学的初衷。


3.怎样看待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

查理·芒格的“多元认知模型”的观念在中国几乎完成了普及,变成了一个成功学概念。但从某种意义上看,法学和人类学代表了两种基元性的,相互互补的认知模型,这两个模型的张力构成了一个人多元认知的有效载体。法学代表了抽象化、理性化——换言之离开大地的遐思,而人类学代表了人本性、在场性——换言之扎根大地的意识。对我个人而言,我更需要后者提供营养,因为后者会使得学术,志趣盎然。后者对我个人而言的营养,是那种香格里拉藏民牦牛奶的味道,都是牛奶,外观上看非常相似,但你一尝,你就知道这种味道是真实的,是沁入心田的。非常遗憾,我们不得不使用修辞来描述感受,但我想说的是,大地意识对我的助益,不是一种修辞,不是建构,就是真实的,切肤的。


4.法律人类学同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等人类学的其它分支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非常不人类学。人类学是以一种生命的整体,对另外一种生命的整体极尽坦诚,并没有明确的学科界限。学科是一种理性的遐思,是工业文明对效率执迷以后的暴力拆解,一定要把一个具有生命光晕、整体能量的问题,拆解成论域,然后由论域建构学科,这是一种非常不人类学的思路。如果我们借用社会科学的观念来说,有两种学术,一种是理论推动,一种是问题推动。人类学是后者,而且这里的所说的“问题”,是现象学意义上的问题,是直观的问题,是没有被概念肢解的问题。如果用一个隐喻来使之形象化,就是中国画上的墨色如清波——墨色一旦容于水色,他便是弥散的,漂移的,不受形役所辖的。人类学面对的问题,是水中之墨色,是直观的问题,至少直观的整体是在逻辑与价值上,均先在于理论和学科,甚至不问理论,不管学科(例如扎根理论田野操作)。


5.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

前面提到过,方法。


6.您读过哪些经典的(法律)民族志?有何体会?

2011年在美国的时候,有幸是Sally Moore老师的学生。她给了我们不少的Readings,带领我们看人类学纪录片,我的一些对于人类学学术文本的浅薄记忆是在哪个时候沉淀下的,如今回忆,大多忘记。但这不意味着我们不阅读人类学作品。如果问我读过什么民俗志,那我一定想到的是最近的阅读,都是关于中国宗教的人类学(或者质化研究)考察。例如YOSHIKO ASHIWA AND DAVID L. WANK的The Politics of a Reviving Buddhist Temple: State, Association, and Religion in Southeast China,Susan McCarthy的Gods of Wealth, Temples of Prosperity: Party-State Participation in the Minority Cultural Revival,以及Anouska Komlosy的PROCESSION AND WATER SPLASHING: EXPRESSIONS OF LOCALITY AND NATIONALITY DURING DAI NEW YEAR IN XISHUANGBANNA等等,是我本周阅读的论文。对我而言,阅读人类学或质化研究的文本不纯粹是一个概念和逻辑思辨的过程,而是一种“文化在场”,因为有生趣,所以才有趣。


7.您做过哪些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有何体会和收获?遇到过怎样的难题?如何解决?

我做过云南穆斯林村落、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博士论文)、云南边境三非人员、南传佛教的傣族村落和基督教景颇族村落、上海医患调解,虽然田野点差异很大,但基本问题意识都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冲突化解(特别注意这个词,不是纠纷解决,而是冲突化解)。田野中最大的困难是信任,信任是你进入田野的第一个,同时也是最大的一个挑战。通常的化解方式是找熟人,滚雪球,延伸社会资本的触须,这个如果详细讲,可以讲好几个小时。


8.您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是如何运用法律人类学理论或方法的?

以人类学意识为支持,进入田野,然后呆在那,心中有锚,眼里有活,脚下有路,忘记手表,浸泡入时间,不断的浸泡,不断的用笔记来完成得寸进尺的拔擢。


9.您曾经出版发表过哪些法律人类学的作品?能否简要介绍?

我在学科归属上和认同上还是更多地属于ADR研究,并不属于法律人类学,因此我也做量化研究。我前面大致提到了从社科角度的“质化研究”概念,对于我的个人发表而言,法律人类学作品就是关注深度个案意义的作品。据此我可以非常粗略地把自己的质化研究与人类学研究作品放到一起,但把理论研究、历史研究、规范研究从这一问题脉络里分离出来——这不是理论划分,仅仅是我自己的作品标记。基于此,我和人类学相关,或具有法律人类学意识的作品都是经验研究作品,包括:


·“思家诉讼:一个中国少数民族基层小区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学与人类学观察”,《学园》,2010年第5期;

·The Feasibility of Court Mediation in the Grassroots Society of Southwest China: A Case Study from Yunnan (2014) 44Hong Kong Law Journal.

·The Two Sides of the Court Mediation in Today’s Southwest Grassroots China: An Empirical Study in T Court, Yunnan Province (2014) 1 (2) 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

·“法院调解、难办案件与纠纷解决的基层运作——基于中国西南地区的案例研究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Identit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of the Myanmar Settlers on China’s Border: A Comparative-Empirical Study of Myanmar Students and Local Officials” (November 2019) 19 (4) The China Review 151 

·“Gender or Embeddedness? A Gender-Based Empirical Study of Legal Professionals’ Preference for Court Mediation in Southwest China” in Pablo Moreno-Cruz edited, China and Colombia: Towards a Legal Comparison (Bogota: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at Universidad Externado de Colombia, 2019), pp. 119-144.


10.怎么才能有效促进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

鼓励更多的法科学生离开书斋,走进田野。田野的质感、广阔、多姿,大地本身所承载的能量,是超过任何一个文本的。田野不需要代言人,田野完全可以为自己代言。遗憾的是,法科学生大多没有见识过。


11.法律人类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有着怎样的意义?

让我们在进行规范解释与制度设计时,始终抱怀着对他者的同情理解,对大地的由衷谦卑。以及,让学术不要那么苦瓜脸——到田野去,have 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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