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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纪要 | 嫁接——戏曲与妇女法在当代农村的翻译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致谢】感谢尹韬老师的主题演讲;感谢陈柏峰、张经纬、周勇、尤陈俊四位老师的精彩与谈;感谢陈仁鹏、徐哲、王励恒、李浩源等同学的交流讨论。



8月20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讲座第一讲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发表演讲的是奥斯陆大学社会人类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尹韬副教授,共有来自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博硕研究生近90人参加。

讲座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顺峰副教授主持,共分为四个环节:第一环节是尹韬做主题演讲,第二环节是四位老师的与谈,第三环节是提问,第四环节是主讲人的回应。

#第一环节 主持人的主题演讲


尹韬从五个方面展开了他的演讲:


第一,选题背景。2007年,尹韬刚从北京大学硕士毕业,时值其博士生导师奥斯陆大学白苏珊教授在山东、河南等地调研赤脚律师的现象,其间白老师提到,河南的一个农家乐协会借由戏曲来普法的现象极为有趣,建议做博士论文研究。不久,尹韬便前往该地展开了田野调查。他发现,该农家乐协会涉及地方政府、跨国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文艺社等三种势力。2007年至2012年间,尹韬在当地前后做了共一年的田野调查。在观察这些现象的过程中,尹韬不断生发了一些疑问,比如如何从既有的法律人类学理论来解释“戏曲普法”现象?如果不能,又如何从这种现象中提出有启发的理论框架?

第二,既有理论框架。有关“戏曲普法”现象,可从三种不同的分析模式来具体展开。第一种是“传统的发明”模式,该模式主要来自于霍布斯鲍姆和兰格在《传统的发明》中所倡导的理论,它认为殖民地区的法律与文化不是原生的,而是源自外来殖民者的创造发明;第二种是“压迫—反抗”模式,该模式主要受到福柯和斯科特有关压迫与抵抗理论的影响,对权力关系的关注是这种模式的核心。第三种是“以行动者为中心”模式,该模式强调行动者的主体实践。这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三,“嫁接”模式。针对三种传统分析模式的缺陷,尹韬提出了“嫁接模式”。“嫁接模式”并未将法律视为一个割裂和静态的整体,而是看到不同法律“交互影响”的事实,尤其关注其中的翻译和沟通的具体方式。 它反对传统分析模式所隐藏的“对线性历史叙事的合理性的先验承认”,而是将“横向的沟通”作为法律或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

第四,案例分析。尹韬首先介绍了当地以“社”和“会”为核心的民间社会结构。他指出,地方神灵和在庙会前上演的传统戏剧形塑了以“家庭福祉”为核心的道德观和正义感。不管是毛时代以塑造“革命新人”为目的的样板戏宣传,还是二十一世纪初以“实现国家现代化”为核心的法律宣传,以及强调“妇女权利”的人权法传播,都需要嫁接在这种民间的社会结构之上,而不是进入了社会结构和文化意义的真空地带。在这之中,媒介人物和戏剧的沟通角色尤其重要。法律宣传剧往往融合了地方和外来法律的成分,以及二者之间的嫁接关系。

第五,迈向“法律嫁接”。通过对田野调查个案的思考,尹韬提出了迈向“法律嫁接”模式的必要性。他指出,“嫁接”模式对“互动的中间状态”的强调,让它在相当程度上能够规避“权力的发明”“压迫—抵抗”等研究模式的缺陷。“嫁接”模式对于解释“法律互动”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二环节 四位与谈人的发言

 
第一位与谈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柏峰教授,他从三个方面予以了展开:

一是有关尹韬主题演讲中有待厘清的几个问题。陈柏峰指出,虽然尹韬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维度探究了戏曲普法问题,但法律观念究竟是如何影响法律传播的?似乎从尹韬的主题演讲中还无法得出答案。与此同时,戏曲究竟发挥了怎样的法律功能?村落习惯法的内涵如何界定?以及人类学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到底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等问题,虽然都有所涉及,但也未给出较为清晰的答案。如果尹韬能厘清这些问题,将会让我们对“戏曲普法的人类学意义”形成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是田野调查的时间与成本问题。陈柏峰认为,尹韬花了一年的时间在村落展开“参与观察”是值得钦佩的,不过,他自己的调研经验却显示,花一个月时间调研与花一年时间调研,并不存在本质差异。或许,很有可能的是,一个月的调查效果会更好。因为,花一年时间来调查,其所付出的时间与精力成本,是否能达到调查之前所期待的“收益”是值得商榷的。

三是人类学的方法、视野与中国社会科学的现代转型。陈柏峰强调,尹韬运用人类学的方法与视野来展开“戏曲普法”的研究,体现了人类学知识生产的学术传统。然而,随着当下我国社会科学的现代转型,传统的人类学方法、视野能否拿来作为分析问题的“工具”,以及如果将其作为分析“工具”,应该如何科学运用该“工具”?对于这些问题的回应,将会对推进人类学学科价值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位与谈人是上海博物馆的张经纬副研究员,他也从三个方面予以了展开:

一是表演与理解。张经纬指出,尹韬提到的借由表演来表达观点的方式,早已有之。在人类学知识领域,特别是在社工专业领域,一直有参与式表演、参与式小剧场等活动。借由表演来理解社会结构,有着重要价值。因为,每个表演者可基于自己的立场,来参与式地呈现有关具体现象的态度。张经纬强调他的这种观点,来源于他所翻译的《人类学入门——像人类学一样思考》这本书。在这本书中,有一个发生在哈德逊河的漏油案件:居住在河流两岸的居民,面对从未发生过的漏油案件,非常茫然。后来,人类学家组织两岸居民将他们的立场、想法、处境完整地表演出来,通过这场表演,人们互相体会到了“他者”的立场与态度。最终,两岸居民不再抱持那么多的怨恨,而是多了几份彼此间的宽容与理解。

二是法律、人类学与戏剧的结合。张经纬强调,从尹韬的演讲中,他想到了有关法律、人类学、戏剧的结合如何可能的问题。张经纬指出,有一位人类学家叫劳拉·博安南(Laura Bohannan),她写了一篇文章——《丛林中的莎士比亚》,该文可被视为法律、人类学、戏剧完美结合的典型个案。在文中,博安南谈到,一天,她在非洲提夫部落调查时,部落人询问她有关她们文明中的趣事。于是,博安南就和他们说莎士比亚的经典作品《哈姆雷特》。面对《哈姆雷特》的经典叙事,提夫人基于自己的文化却做出了截然不同于西方人的解读。

三是问题的延伸思考。张经纬指出,尹韬的演讲启发了他对调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特别是调查对象的角色,究竟是主动性的,还是被动性的?对此,张经纬认为,调查对象对外来的一系列“信息”应该会有自己的理解,而人类家需要做的,不仅是观察,还要了解调查对象对调查事件的反馈,这也是要求人类学应深入把握表演者与观察者之间的互动的重要原因。
 
第三位与谈人是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周勇教授,他主要对尹韬的演讲进行了简要评析:

一是周勇认为,尹韬的分析样本,对中外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二是周勇希望,尹韬能够就“法律嫁接”这个概念予以进一步界定。因为,运用一个陌生的概念,非常容易引起分歧,比如“法律移植”这个概念在中国法学学术场域就颇受欢迎。那么,它与“法律嫁接”有何异同?三是面对尹韬呈现的有关“嫁接”的条件的梳理,周勇认为,其间还存在着诸多疑惑之处,希望尹韬能梳理得更为清晰一些。
 
第四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他主要基于尹韬的讲座提出了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戏曲的社会控制功能问题。尤陈俊指出,苏力与冯象都曾提到,戏曲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功能是在逐渐减弱的。不仅如此,曾经他看到一位美国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到:在中国清代一起有关通奸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理者询问捉奸者是如何了解到“《大清律例》中有关捉奸行为的规定”的知识的,捉奸者回应道,“大概是从听戏曲的过程中获得这个知识的”。的确,借由戏曲来普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今天的农村,抖音所发挥的功能远不是历史上的戏曲所能比拟的。因此,尤陈俊强调,问题的关键就变为,尹韬老师如何梳理与分析“变化了的社会背景与社会控制方式的选择”问题。

二是NGO所希望传播的观念与当地人的文化观念的关系问题。尤陈俊指出,如果让他选择有关戏曲普法的问题研究,他不太可能选择尹韬所关注的问题点,而很可能会聚焦于梅莉(Sally Engle Merry)在《人权与性别暴力》(Human Rights And Gender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 2005)中提到的“文化理解”问题。因为,关于戏曲普法,NGO所希望传播的观念是怎样,它与本土人所存在的既有文化观念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将会是一个很有趣也很有意义的主题。
 

#第三环节 四位学生对主讲人的提问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仁鹏提问:在法史学界,一般认为“法律嫁接”与“法律移植”是同一概念,尹韬所谈的“法律嫁接”的内涵与外延,是否等同于“法律移植”。此外,如陈柏峰老师所言,现代戏曲在基层的影响似无法与传统及近代比肩,请问尹韬,在实践中,其是否仍具有酬神议事、演戏立约、违约罚戏等非正式法功能?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王励恒提问:能否请尹韬简要谈一谈“法律嫁接”成功的标准以及戏剧对古代公权力的限制?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哲提问:文化或者法律不能作为整体出现,那么请问尹韬,外来的文化或者法律应该舍弃哪些,本土又要舍弃哪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浩源提问:不知主讲人尹韬有没有关注过政府和司法机关在这些戏曲普法当中的角色和具体举措,如果有,请告知一下?

#第四环节 主讲人的回应


尹韬对与谈老师的精彩评析,以及四位同学的提问表达了衷心感谢,并认为这些批评十分有助于自己研究的改进。他从四个方面做了总体性回应:

一是关于历史变化问题。“嫁接”这一概念也是对历史变化这一问题的回应,它既反思那种把社会看做一成不变的研究模式,也反思将历史和现实完全割裂的研究框架。虽然现今有与谈人所提到的抖音这样的新媒介的出现、庙会等仪式活动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依然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戏曲普法”在中原农村仍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二是有关“法律嫁接”与“法律移植”的差异问题。尹韬指出,“法律嫁接”更加注重法律关系的中间状态,注重互动、对话、翻译、交流和沟通,以及媒介人物和戏曲等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些都是“法律移植”研究框架相对重视得不够的。与“法律移植”不同,“法律嫁接”让法律的制定者和行动者更清醒地认识到完全移植外来法律到一个社会是不可能的。

三是人类学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启示问题。今天中国社会科学讨论的热门话题,如“人类命运”“文明互动”“文化自觉”等议题,是人类学这门学科一直以来的核心思考,中外人类学家在这些议题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厚的成果。另外,人类学也有助于我们对中国社会科学主流的的社会阶段论研究模式进行反思。

四是几个有待展开的重要问题。在自己的论文文稿里,尹韬其实对于以下与谈人所提出的具体性问题也有所涉及,如基层政府在“法律嫁接”中的作用、“戏曲”在不同时代所扮演的角色、人权观念在普法中的表达方式等。只是限于时间关系,尹韬更多传达自己的核心观点,而疏于具体事实的展开。他期待在将来与各位老师做进一步交流。

 

讲座最后,主持人刘顺峰对主讲人、与谈人、提问人的精彩观点予以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几个开放性问题:为什么要关注妇女这个群体?在戏曲已经不受普遍欢迎的当下,再继续从事戏曲研究有无必要?以及如何研究才能达到预期值?“法律嫁接”的创设,有无学术风险?人类学研究,应该如何面对马林诺夫斯基对调查时间的基本预设?等。刘顺峰强调,相信在各位学友的共同思考下,一定会对这些问题有更加深刻的理解。至此,法律人类学云端讲座第一讲圆满结束。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对深化与会学友有关“法律嫁接”“戏曲普法”“法律人类学”的认知深度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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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谢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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