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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回顾 | 尤陈俊 vs 张经纬:法律·历史·民族志

研工部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青春上外”,作者为“研工部”。原标题为“《术·读》| 学术对谈回顾:法律·历史·民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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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晚上7:00-9:00

我们看到了法律史学与人类学的碰撞


本次学术对谈的灵感源于主持人王伟臣老师翻译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法律社会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的文章时发现他总结道:发现从某种程度上讲,档案研究、司法研究、司法档案的分析归根结底是民族志研究。这句话引起了王老师的思考,认为有必要进行一次跨学科的对谈。

本次对谈分为三个部分:主题演讲、学者对话以及答疑环节。



//全文共5910字,阅读大约需要13分钟


第一部分 主题演讲

一、尤陈俊老师——法律史与民族志:

尤老师首先明确了民族志既是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的一种文种,也是一种方法,即一种所谓的定性研究或者“质的研究”

之后尤老师介绍了本领域的经典书籍马林诺夫斯基的《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第一部现代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志。该书描述了巴布亚斯几内亚东部群岛上的一种叫“库拉”的交换制度,以及与这一制度相关的当地土著社会的巫术、宗教、贸易以及日常生活。马林诺夫斯基在这本书中提出并实践的长期参与观察法后来成为现代人类学的方法标志,具有开创性的深远影响,这本书因此也成为了里程碑式的人类学最经典的著作之一。

另一本书是《一本严格意义上的日记》,这是马林诺夫斯基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和特罗布里恩岛考察期间所记的日记,与他在《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中对于当地人的态度相去甚远、充满矛盾。尤老师认为这其实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民族志,反映了更加真实的情况和所思所想。究竟哪一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志,值得思考。

此外尤老师认为,《原始人的法》、《法律人类学的困境》、《The Cheyenne Way》、《The Law of Primitive Man》等法律著作中也应用了民族志。之后尤老师还介绍了中国当代应用人类学方法研究法律的作品,如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以及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

接下来尤老师介绍了法律学研究的两种路径: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的法律的历史,以及会进入法律的内部,涉及到相关的律条的历史上的法律

尤老师认为司法案件中应用民族志的证据由来已久,并介绍了相关书籍《蒙塔尤》。该书描述了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小山村中人们的日常生活。尤老师提到了本书前言的一句话“人们缺少的是直接的观察。”这意味着人们对于农民的研究都是通过别人对于农民的描述,而不是直接的观察。其实这本书是根据1326年雅克·富尼埃整理的资料所写的,后者其实是“裁判处”的第一把手。雅克·富尼埃有一个特点是善于弄清事实真相,他会要求那些被告描述大量的 “生活片段”。由此可见,本书作者的研究是建立在前人详细的记录之上。

尤老师还提到了中国的司法案件中应用民族志的证据。

清代时期,地方案件、中央案件的民族志的证据,都可以在案件堂审时的证言记录和罪犯供词中找到。因为在清代时期,审理案件需要了解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后人可以通过这些记录来观察当时的社会生活。

二、张经纬——历史与民族志

张老师引用《送信人》“过去即异邦,在那里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我们全然不同。”作为开场,体现出在历史人类学家眼中,前人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历史,这种历史可以用民族志方法去研究。科幻小说家道格拉斯·亚当斯曾写 “过去的确是一个异邦,他们的行为方式就像我们一样。”两句话虽然都提到了过去就是异邦,但含义却截然不同,这便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历史,从而引出本次分享的观点——法律可以作为社会变迁杠杆。


张老师列举了多个案例来印证这一观点。第一个案例是罗纳托·罗萨多的《伊隆戈人的猎头》。该书聚焦在菲律宾的吕宋岛,岛上的伊隆戈人有“猎头”(即砍下别人头颅以证明自身成就)这一习俗。在1898年,西班牙将菲律宾移交美国,美国人认为猎头这一行为是粗鲁的,文明社会不应该有这样的行为存在,所以颁布了《禁止猎头法》。具体的做法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先把猎头的行为定义为不文明的,第二步:建立惩罚机制,第三步:还鼓励当地人告密。针对美国人颁布的《禁止猎头法》,伊隆戈人有过对抗,但这些对抗随着时间而消失,最终“猎头”这一习俗被法律所改变。


张老师认为法律工作者利用人类学视角解读法律,但是人类学研究者最终的落脚点是在社会,这是法律工作者和人类学研究者的差别


第二个案例是商鞅变法。很多人认为商鞅变法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但如果从人类学角度上来看又会有新的视角。《商君书》中提到那时因为农业和战争这对百姓来说是比较痛苦的,那么想要让百姓都参与农业和战斗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商鞅变法其实是一种手段,核心目的就是让所有人投入到农业和战斗中去。如果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来看,商鞅变法是一种经济改革


张老师认为,从社会研究史来看法律研究的话,法律其实是有生命周期的,应该去研究法律诞生和消亡的过程。法律的制定或废除既可以是社会改革的先兆,也可能是对社会结构性变化的回应。法律对于社会研究的意义,就像是长江水位标尺一样的水文记录。


张老师也从人类学角度对法律研究提出一些期待:人们为何要制定某项法律,法律的制定对人们之后的行为会造成哪些影响以及人们的行为如何反过来促进了法律的修订或废止?


张老师表示社会变迁与法律的制定有内在逻辑,制定新法律可以确定改变或变革的方向,新的法律可以通过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实现再修订,人们逐渐接受法律背后的文化逻辑,完成社会变迁,新的法律最终成为历史文本的一部分。今天谈话会的核心是法律,历史和民族志是理解法律的两种方法。


最后张老师引用马歇尔·萨林斯“向经济人类学说再见。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真正的人类学的经济学。”作为结尾。


第二部分:学者对话

王伟臣:张老师讲述的内容有很有意思的地方,比如“过去即异邦”,现在小朋友在玩的赛博朋克、科幻片是不是异邦?科幻片是不是民族志?三体是不是民族志?其实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尤老师和张老师分别受过专业的法律史和人类学训练,两位老师的演讲体现了两位老师切入点思考角度的对比。

在两位老师展开讨论之前,需要利用几分钟介绍一下我们的主题。《蒙塔尤》这本书的背景,欧洲传统的是关注大历史,英雄历史、政治史学、兰克史学,慢慢过渡到关注民间、普通人生活的年鉴学派。用了人类学的社会学方法再现了六百多年前一个村落居民生活思想全貌。这本书的主线利用了宗教裁判所的法官的视角,可以视为法律人类学。人类学在二战以后回归复杂社会,复杂社会是有文字的,有文字就会有历史。原来历史学研究的简单社会是没有文字的,要靠老人的回忆,历史不够长,那么回归复杂社会。比如美国人类学萨利玛丽教授关于美国波士顿小镇的法律民族志里面提到了很多波士顿的历史,比如在1990年后、二战后、民权运动后的变化,她把1990年前后的观察放在了美国大历史之中,她的民族志是有历史学的视角的。从这个角度历史学和人类学是在慢慢接近的,出现了历史民族志。也就是今天题目的后五个字。当历史学变成民族志研究时,还有一个背景需要介绍,从上世纪70年代之后,历史著作在过去被认为是权威的、客观的在后现代之后,历史学是历史碎片的有意拼接,历史研究权威性的神话被彻底打破;而后现代对人类学的冲击更大,就像是尤老师说的更喜欢《一本严格意义上的日记》而非《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人类学被认为是作者的个人想象

所以举的这种“表述危机”的影响,两个学科对“表述危机”的回应,也是让这两个学科在慢慢接近。历史学家在处理史料,不再标榜权威性、回避主观性。人类学家也是一样。这是今天对谈的前提。今天的对谈希望落脚点放在法律问题上,后面的历史与法律是理解法律的两种方式。想请教一点:历史的研究法律与民族志的研究法律是一样的吗

张经纬:法律史维度的研究是通过社会研究法律,人类学维度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研究落脚点是不一样的。可能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留给我们的只是只言片语,为了更好的理解。需要我们去补足,补足的过程是民族志就像是将海参泡发的过程,是通过民族志的方法去理解历史上的法律,让其丰满化的过程。人类学用法律理解当时的社会属于社会史的研究,在这里暂时不展开讲。

尤陈俊:从历史的角度和从民族志的角度研究法律有相同的地方,在以下两个方面有较大差异:从历史的研究和民族志,由于我们作为现在研究者所处的位置,研究对象法律的连续性,或者说陌生感是有差异的。从民族志的角度研究法律,异文化的感觉会更强烈一点,因为总体来讲民族志研究是从异文化开始的,从民族志角度研究历史要将其陌生化,假定是陌生的东西去了解其方方面面;从历史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陌生化的处理不会被强调,甚至说试图去找寻连续性。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是对法律背后整体事实的关注,不会关注文本内部。历史的法律有很多种路径,比如研究法律文本本身、内部结构或者所处社会背景,前者在民族志研究中是不会处理的。这是两种研究的不同路径,侧重点不同。

王伟臣:那么两位老师对彼此演讲有什么要补充或者交流的吗?

尤陈俊:张老师的演讲有一句话非常有道理,即“过去”这恰恰是法律史研究,特别是中国法律史研究面对的现状,中国法律历史的发展中断裂性很明显。今天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好像是研究异文化的东西。法律史的研究需要借鉴人类学的视角,这要求把过去当作异文化对象来进行研究。就这个问题来讲,以人类学的视角要是想去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及其运行状况的话,如何克服文化差异性呢?

张经纬:前面引用“过去即异邦”这句话特地引用了两个版本:最初提出的作者说,过去即异邦,过去与现在完全不一样;另一位作者说过去确实是异邦,但一切并没有那么不同。这个问题可以用这两个方面进行归纳,过去与今天到底是同还是不同,过去与现在的差异是可以接受的连续性的变化,还是截然的断裂的。这里先举一个例子说明,我和城市发展史的朋友一起参与了一些活动,通过宏观的地理信息系统会发现,与上海的黄浦江垂直的马路之前的位置是河流。后来城市建设者把河流填上,建起了马路,但是河边房子的格局已经被确立,故而默默延续了河流体系奠定的结构。不管是古代还是今天的社会,表面上新的东西背后可以发现之前的东西对该地的影响,发现连续性。从面目全非的新格局的下面发现连续性需要调动研究者的数据库以及知识储备,因此过去与现在可能在很大程度是存在连续性的,我们研究目的要努力找出这一点。

尤陈俊:从法律上的断裂性比其他领域要明显。我们现在所学的法律知识体系是晚清民国以来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不是中国固有的。但是如果能够发现连续性,会发现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这里举例胡宗绮的《意欲何为》是研究民国犯罪意图的一本专著。此书提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如今杀人罪主要分为两大类;但是传统《唐律》杀人的划分更加细化、复杂的。该书的贡献说明刑事法律已经放弃了传统唐代以来的规定,而是采用西方的法律系统。到了1930年代,一些法官助理还是按照唐律杀人罪名去区分的,这体现了法律制度表面的断裂和司法事件当中的某种延续的共存。这一类的研究是契合今天主题的。作为法律史研究的学者关注断裂背后的连续是更深的关注。

张经纬:补充一下对《蒙塔尤》的看法,这本作品的定义是历史社会学的作品,因为其使用法学材料作为研究材料,最后呈现村落脉络、社会进程,落脚点更多考虑法律史的档案文书,讲法律文书作为一种素材进行研究。研究与法律相关领域的问题有很多导向,可以从不同的路径去解决问题。

王伟臣:劳伦斯弗里德曼是研究与离婚有关的研究使用了海量的离婚诉讼档案,但是看的时候不能完全相信。其表示在浏览式的档案阅读获得了民族志感觉,尤老师在处理档案时是否有这样的体验?

尤陈俊:档案资料是记载,是有增减的,不是客观真实。利用资料是有很大陷阱的,历史无法重返,只能对照资料揣测,日记也分为真实的私密记载(《一本严格意义上的日记》)和给后人看的(《胡适日记》),人和事物消逝之后,要如何去进行研究,是不能看到一本资料就相信是真的

王伟臣:读了张老师的《四夷居中华》,刚才问尤老师通过档案能否达到田野民族志的在场感,想请问张老师通过全国各地旅行,游览中国名山大川时,是否感受到了在场感?

张经纬:不论尤老师这种历史研究也好,还是我这种实地、用脚去研究也好,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和现在的大数据是一样的。比如古人从河南到山东,从苏北到北京,路线的确认是将旅行的日记、诗词、游记等资料等作为数据处理。比如发现了古人路线或者几个关键地点串联起来,将路线叠加取最大公约数,模拟路线。在古代的档案卷宗里,如果文献之中只出现一例,该例是孤立的,但是同样的原因,如果在相邻时段频繁出现,通过大数据比较,认定其中一个任意为真。比如清朝的科举,粤东(梅州、潮汕)考生去广东府周边考试,清中期出现了大量举报冒籍考试案例,背后反映了社会事实存在梅州到广州迁移的潮流,这些案件反应了人口迁移的结果。当案件大量出现在卷宗时,可以捕捉到趋势,案件不是孤立的,是真实的。不管是做历史人类学研究还是法律史研究,都是很累的,要动用很多卷宗,需要统计卷宗中相似的或者原因相似案例,得到结果。研究成果能被大数据支持的话应该是可信的。


第三部分:答疑

Q1

老师您好,我是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我对您和黄宗智老师提出的历史社会学法学很感兴趣,想问一下尤老师,具体怎么使用该视角研究法学,其在法学研究中处于什么位置,以后又该如何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尤陈俊:《历史社会法学》中的研究方法与今天用历史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是有差别的。黄老师强调今天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要有历史感,这里所讲的历史社会学,在我看来黄老师并不在强调结构化,而是在强调历史长时段的演变。这一研究方法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如果把历史长时段拉得过大,某一领域研究不够细致,结论就会出错,做这样的历史法学研究需要建立在对经验素材准确精细的把控之上,进而总结相关理论命题。

Q2

明代以前各代司法档案较少,应当如何选择利用史料,以民族志的方法研究当时的法律?

尤陈俊:这是一个在法律史研究中很常见的题目。中国历朝历代留下的史料在数量和类型上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有说法,研究清代或民国历史会出现资料太多读不完的情况;而越往前面走,研究更久远的时代,比如秦汉时期的资料很少,大家都在读同样的材料,所以关键在于阅读同一个东西,能不能和别人有不一样的发现。我一直坚持这样一个原则:任何一个时段的研究,不要盲目相信某一种单一史料。清代档案再多,还是需要其他资料佐证;秦汉研究不能依赖某一个出土文献,需要不同文本的对比。从这个意义上讲,做法律史研究,讲究体系性,才能够进行更好的判断。

Q3

关于法律意识的民族志研究有哪些推荐?

王伟臣:梅丽老师的《诉讼的话语》,值得一看。


尤陈俊:还有一本被译为《日常生活与法律》都是研究法律意识的著作。

Q4

两位老师好,我最近在做一个案子:1939年在山东有一个家族,因为分家产不均产生了矛盾,其中一家纠集十余人去杀另外一家,还放火烧宅。当时山东被日伪占领,后来经历了国民政府、山东自治政府,直到1955年被中院判了一次,1957年高院又改判了一次。想请教,该如何看待不断的政府更替之中的法律纠纷

尤陈俊:档案之中类似案子不少,有时候会看到法律制度或者政治制度本身的变革未必会影响司法系统的运作。就刚才的案件来讲,在司法实践之中可能会追寻其背后的来历,政权更迭等因素也会被考虑在内。这个案例非常典型,体现了政治制度变革与司法运作的不同步。作为研究者更感兴趣的可能是这种不同步会不会慢慢消失。


王伟臣:我认识一位交大的博士生,他正在研究重庆江津县的司法档案,交流时我问这位博士生,档案之中有没有看出当地人生活方式受到民国建立、北洋政府建立等历史事件的影响,从档案来看该地居民一直过着平静的生活,看不出背后的大历史叙述


张经纬:这个案子属于法律的问题,不清楚细节。拿地契举例,无论哪个朝代,只要继承人手握地契,对物品的所有权建国后仍能延续。这个谋杀案,在新中国建立之后被多次提起,该案例判罚上的实际意义可能要小于象征意义。这个事件具有象征意义,如何判罚并不重要,作为典型,以儆效尤,可能是新政权宣誓存在感的方式。


本次学术对谈以法律·历史·民族志三个关键词为线索,向我们展示了法学家和人类学家的不同视角以及学科间不同研究方法相互借鉴的必要性。



文案 | 韩峥嵘 毛佳雯

编辑 | 李明炎 贾亦忱 秦一峰 刘丛林

排版 | 叶雪莹

审核 | 庄孝林 李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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