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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 系列讲座

徐哲 武宝丽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向志愿者致敬 】感谢山东大学硕士生武宝丽,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徐哲、谢思思,以及重庆大学硕士生朱雅淇的辛苦付出。


2022年2月8日,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办的“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成功开营。在为期5天、连续5场的研习营系列讲座中,共有来自海内外法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专业的青年教师、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与本科生近300人参加。五位主讲人刘顺峰、王伟臣、熊浩、孙旭、尹韬,分别围绕研习营主题展开了精彩的专题演讲。


第一讲的主题是“法律人类学论纲:历史、理论与启示”,主讲人为法学博士、人类学博士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顺峰。

首先,刘顺峰简要介绍了法律人类学史。他指出,法律人类学肇始于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批判。孟德斯鸠将法律视为社会体系的组成要素,并强调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孟德斯鸠之后,涌现出来的代表性学者较多,比如,提出“法律发展的三阶段理论”的梅因、1919年发表《伊富高法》的巴顿、著有《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并被誉为现代法律人类学创始人的马林诺夫斯基、与马林诺夫斯基同为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法律人类学两颗最耀眼的明星之一的拉德克里夫·布朗、开创法学与人类学学术合作先河的卢埃林和霍贝尔、强调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具有可翻译性的南非学者格拉克曼,以及提出地方性知识和深描等概念的学者格尔茨。这些学者,对法律人类学的历史叙事及知识建构,都发挥着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

其次,刘顺峰就法律人类学的主要理论进行了爬梳,尤其是对法律人类学、部落社会、法律民族志、法律多元、法律与习惯等核心概念等进行了深入辨析。

再次,刘顺峰又讨论了法律人类学的方法论问题。他以格拉克曼经典著作《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一书为例,同时结合《现代祖鲁兰的社会情境分析》(又称《“桥文”》)一文,追溯了“情境分析法”与“延伸个案法”的来龙去脉,并摘取该书中的代表性案例,生动诠释了“部落社会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处理过程”。刘顺峰强调,格拉克曼的重要结论之一,即“部落社会的司法过程和现代文明社会的司法过程没有本质区别”,是值得从多学科视角展开批判的。

最后,刘顺峰就法律人类学给予我们的经验与启示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当我们面对法学、人类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时,法律人类学可提醒我们应该用什么概念和方法去阐释问题。而法律人类学的学术发展史也启示我们,需要将西方社会的理论框架和脉络厘清,然后才能将其运用于实践。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对既有的学术理论进行批判,并应该突破与拓展马林诺夫斯基和格拉克曼时期的田野视域,紧随时代发展脚步,转向“互联网+”等较为虚拟抽象的田野场域。

在讲座互动环节,刘顺峰就法律人类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间的关系、法律的可翻译性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刘顺峰认为,知识本身并没有分类,知识的边界是由人类自己划分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潜意识中其实我们已默认了法律人类学研究对象的可翻译和可解释性。


第二讲的主题是“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主讲人为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伟臣。他从多个角度就“法律人类学的学科属性和知识生产模式”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第一,交叉学科的前提。交叉学科的前提是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学科。为此,王伟臣首先梳理了近代社会科学的诞生过程:社会科学是模仿自然科学的结果,而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出现又是资源切割的结果。

第二,研究对象的交叉。王伟臣指出,社会科学的“切割”,实际上“切割”的是西方的社会现象,同时又回避了“法律现象”(因为那是法学的领域);而人类学主要“负责”他者社会,所以不可避免地关注了法律现象。由此,人类学和法学在研究对象上实现了交叉。

第三,研究方法的交叉。王伟臣提到,霍贝尔和卢埃林为了研究印第安部落社会的不成文法,使用了英美法学院的“案例研究方法”,并从此成为此项研究的标准研究方法,由此两个学科在研究方法上也取得了交叉。

第四,研究成果的交叉。自上世纪60年代起,人类学的刊物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法律的论文;而耶鲁法学院前后两次邀请人类学家做客斯托尔斯讲座(格拉克曼与格尔茨),这些也都体现了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在两个学科均获得了认可。

最后,学科交叉的困境。尽管法学和人类学在对象、方法、成果上取得交叉,但意外的是,不少国外学者均强调法律人类学并非交叉学科,而仅是人类学的分支研究。原因何在?王伟臣认为,这里的原因非常复杂,目前可能有两点解释:一是(西方)法学对于他者社会的法律不感兴趣;二是法学很难适用人类学田野调查的方法。

在讲座互动环节,王伟臣就部落社会法的性质、法人类学的发展路径与法系的关系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知识具有历史性和阶段性,而回溯历史本身也是知识增量的重要路径。与此同时,法律人类学过去对法律的界定十分狭隘,今天当我们研究法律人类学时,应当拓宽对“法律”的定义。


第三讲的主题是“法律人类学的调查方法”,主讲人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浩。他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整体论视角出发,对主题展开了系统阐释。

第一,如何理解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关系。熊浩以自己学生期间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傣族村落的田野调查为例,尝试在法学、纠纷解决与田野调查等知识之间建立关联。他首先讨论并回答了“法学到底是在研究法律的什么问题”。熊浩认为,法学是在研究法律的相遇和追击问题。相遇,即用已有的明文规定的法律去适用于现实生活,即规范与现实的相遇;追击,即当法律力有不逮时,展开对现实的追赶,通过改变、重塑和调整规则,追赶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前者处理的是规范的阐释、解释问题;而后者处理的是规范的生发、建构问题。其次,熊浩指出,我们的本体论认识,决定了我们的方法论适用。田野调查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必有一种与其想对应的本体论。“structure-dispute-player-interaction dispute resolution design”这一模型向我们表明,法律是争议解决或者冲突化解的变量之一,这种变量经确定以后形成惯习,最终会变成我们冲突解决结构要素之一。最后,熊浩提出,根据Burrell. G和Morgan. G的sociological paradigm模型,可将我们对世界的本体论认识分为四个维度:主观的、客观的、可变化的和稳态的,而人类学的田野调查便属于主观、稳态的本体论范畴。

第二,理解开展田野调查的三个奠基性观念。一是结构。熊浩认为,结构是我们在分析社会现象时的一种重要路径,人的行为是由外在于人的因素,即文化、地理、宗教、社会阶层、偏好等群体性因素所决定。当我们在田野调查时,我们需要通过结构的融合调整自己的语词系统,例如积累与使用地方民俗语汇;二是赋能。赋能是给予对方主体性,而不是教育、知识、服务、支持,在交流实践关系中使研究者的自身结构处于悬浮状态。我们既要有理论素养,同时要与社区的经验世界发生关系;三是概念。在田野调查中,我们需要使用当地人的意义概念,让他们成为叙述的主角,尽量避免我们自己成为调查主角。

在讲座互动环节,熊浩就田野调查中的技术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当我们进行田野调查时,我们需要将自己沉浸入田野中,把自己的结构与田野的结构融为一体,而非对立。我们需要发现田野中的“问题”,不要被法院所构造的规范为中心、纠纷为中心的模式所限制。我们需要将在田野中所观察到的现象赋予更大的内涵与价值。


第四讲的主题是“法律人类学的人类学背景”,主讲人为人类学博士,重庆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孙旭。他主要就法律人类学发展过程中,法律人类学与人类学知识传统的纠缠共生过程做了系统揭示。

第一,人类学的定义和理论。孙旭较为认可英国学者提姆·英格尔德(Tim Ingold)对人类学的定义,即人类学是对世界中人类生活的境况和可能性的探索,人类学的目标在于对人类以及我们都生活于其中的同一个世界,有着包容的、比较客观的,同时也具有批判的理解和认识。孙旭强调,人类学关注的是群体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作为群体的成员时才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人类学自然具备了关注群体与日常生活,强调包容多元、自我批判和意义探索等特点。因此,人类学是通过社会和文化研究人性的学科,这一点与哲学相似但又不同。关于人类学的理论,孙旭以英、法、德等国人类学传统为例,强调人类学的理论是社会和文化的理论,其认识论是整体观和相对主义,方法论则关涉田野调查、个案与归纳、比较等方面,而民族志则是承载上述一切的基础。

第二,马林诺夫斯基树立的民族志方法。孙旭指出,由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所开启的民族志撰写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需要居住在土著人之中,时刻保持接触;二是使用积极的研究方法,针对主导问题有的放矢;三是构建部落的组成原则和文化剖析原则;四是用参与观察,了解实际生活中不可测度的方面;五是通过了解当地人的语言,来记录他们的观点、意见和说法。但是,孙旭却强调,虽然理论有着巨大的“魅力”,但理论终将会过时,只有民族志不会老去。

第三,回看曼彻斯特学派和及其时代。孙旭认为,曼城学派以罗兹·列文斯顿研究所和曼彻斯特大学社会人类学系的合作为模式,利用牛津大学的人才和理论思想,承袭马林诺夫斯基风格的田野民族志导向,以多元理论为视角,比较、历史和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集中讨论非洲乡村社会的部落结构,分析社区结构中存有的冲突和解决冲突的程序。该学派同时强调村落首领作为地方政府中介人物的地位,研究作为表达和解决社会冲突“管道”的巫术和仪式,进行试验分析统计和搜集拓展个案的资料。然而曼城学派承上启下的理论与方法,在近年来却渐渐边缘化,基于此,孙旭特别引用了英国学者韩可思(Chris Hann)的批评:早年民族志的写作方式的改进,对民族志的意义的深度探讨、对政治背景的更多关注,以及对学术反思等行动所带来的真正收益的剖析,都在最近几十年里被“装腔作势”式的假深刻和游戏式的“梦呓”所消耗殆尽,我们应该去分析“有血有肉”的实地材料而不是随意地使用哲学的范式。

在讲座互动环节,孙旭主要就田野调查的细节问题表达了自己观点。他认为,田野调查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需要做好准备工作,搜集、整理与掌握研究社区和对象的相关历史资料;二是需要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尽可能地参与观察,不需拘泥于自己的访问提纲;三是需要将自己嵌入到被研究者的生活脉络之中,如学会并尽可能地掌握当地人的语言。


第五讲的主题是“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主讲人为人类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尹韬。他主要从地方、国家和跨国的多维视角出发,对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进行了梳理与评析。

第一,法律人类学的核心命题。尹韬认为,法律人类学的核心命题有二:一是反思十九世纪以来只将民族国家颁布的法视作法的“法律中心论”(legal centralism)思考模式;二是基于任何地方都有多重法律秩序存在的现实,研究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变迁历史,即所谓的“法律多元”(legal pluralism)。

第二,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律人类学。尹韬指出,在民国时期,以瞿同祖、费孝通、林耀华等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创造性地将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马林诺夫斯基的“互惠”、拉德克里夫·布朗等人的理论运用到解释中国的法律实践当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礼治”“法治”“法律儒家化”等理解中国现实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同时也产生了如《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乡土中国》《金翼》等人类学经典著作。

第三,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的中国法律人类学。尹韬认为,在这一时期,国内如梁治平、朱苏力、朱晓阳、赵旭东等学者在受到格拉克曼、布迪厄、格尔茨、雷德菲尔德等人类学家的影响下,出版了如《清代习惯法》《送法下乡》《小村故事》《权力与公正》等多部经典著作,并提出了“第三领域”“法律的文化解释”“法律的本土资源”“权威多元”等理解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概念/框架。

第四,当下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尹韬认为,对于理解当下中国的现实,在前面几位学者所关注的“国家—社会”二元框架的基础之上,我们或许应该加入法律的跨国流动和实践等内容。这些命题,也正是Sally Engle Merry、Richard Wilson、Mark Goodale等西方人类学代表人物在新世纪以来所拓展的方向,对“国家—地方—跨国”三角关系研究的展开,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今天中国的法律实践。

在讲座互动环节,尹韬重点就法律人类学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法律人类学跨国理论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人类学虽需立足本土学术传统,但要随时关注国际上的学术动态,而非闭门造车。当我们使用法律人类学的方法去研究问题时,需要有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而非人云亦云。同时不要畏惧在翻译不同语言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当我们研究跨国实践时,不要让“法律中心论”束缚自己的思维,而是“实事求是”,根据自己的田野和历史发现来修正前人的结论。此外,在生态人类学的范畴中,不应当将人视为万物的尺度,人与自然应当是和谐共生的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在为期5天、连续5场的研习营讲座交流与讨论过程中,各位主讲人不但向研习营学员全面分享了法律人类学的理论、方法与经验,还结合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学、人类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生产特质,就如何从事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进路。通过五场讲座的深入学习,研习营学员纷纷表示收获颇多,并期待研习营活动能够继续举办下去。此次研习营系列讲座的举办,对于学界同仁增进有关法律人类学的学科性质、历史脉络、理论方法及价值反思等问题的认知,以及推动法律人类学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学术与现实意义。

撰稿人 徐哲 武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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