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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速递】中国社会企业的生成逻辑

刘志阳 王陆峰 志阳创谈 2023-05-24

刘志阳,王陆峰:《中国社会企业的生成逻辑》,《学术月刊》,2019年第10期

摘要

作为独特的组织现象,社会企业为什么以及如何在中国产生是一个未知之谜。本文基于组织演化视角探索社会企业这一新型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中国历史根源及其内在机制。国营单位是中国社会企业的最早雏形,其后社会企业在中国的产生经历了福利企业、非营利组织、企业社会责任等不同阶段的历史脉络;中国社会企业的出现不仅是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理性化工具,也是“国家-社会-市场-儒家文化”共同推动的历史产物和合意性结果。儒家义利兼顾思想是思想根基,单位办社会体制和政府隐性期待是制度基础,西方社会企业理念在中国的传播和本土市民社会发育的交汇奠定了社会基础,社会创业活动的大规模涌现则提供了直接的市场条件;中国社会企业具有义利兼顾、机会导向和企业家变通参与等不同于西方社会企业的本质特征。本文研究不仅拓宽了已有中国企业史研究的范畴,也为制定有效的社会企业发展政策和推动社会包容性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引。 

关键词


社会企业 社会创业 历史逻辑 儒家文化 组织演进


作者


刘志阳,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中国社会创业研究中心教授

王陆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为一种新的组织现象,社会企业介于传统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之间,是倡导利用商业手段来实现社会目标的组织。商业企业以市场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同,社会企业则是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使命,将创造性解决社会问题当作自身机会;非营利组织发展主要依赖私人慈善捐赠和政府补贴,社会企业则强调通过提供市场化产品和服务获取收入以维持自身可持续运行。社会企业在全球日益兴起,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第四推动力”。2018年社会企业发源地英国已经有超过10万家社会企业以及200万雇员,产值高达600亿英镑。日本社会企业在2014年时已经突破了20万家,拥有577.6万雇员,附加产值高达16 万日元。近年来,中国社会企业不断涌现,是推动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合法性开始得到地方政府认可。


社会企业在中国的产生是一个宏大的理论和现实命题。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企业生成与演化有赖于其所处的特定社会制度和文化土壤。深入理解中国社会企业的产生过程和其组织本质特征,迫切需要基于组织历史演化视角探索社会企业赖以生存的中国土壤及其塑造作用。本文研究可以拓宽已有社会企业研究的范畴;有关社会企业产生是“国家-社会-市场-儒家文化”四者调节结果的结论,将有助于推动现实社会企业政策的制定,为推动包容性发展提供指引。 


一、中国社会企业产生的历史脉络


社会企业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但直到近年来社会企业才成为一个重要和有影响力的研究前沿。社会企业研究来自于新公共管理学、社会学和创业学三个学科交叉研究的共同推动。新公共管理学倡导强调“行政吸纳社会”,政府应与私营部门、社会部门构建新型关系来改善公共服务状况,关注非营利组织向社会企业的转变问题;社会学研究关注推动社会变革的各种社会创新行动,强调如何借鉴商业化手段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难题;创业学研究将社会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新的机会对待,倡导社会目标导向下的社会创业行动,并将社会企业作为社会创业的行动结果。上述学科交叉研究的成果还在涌现,普遍认为社会企业这种新的组织现象突破了传统的“三部门”研究界限,这种强调混合价值目标的新的组织类型,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以往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所无法充分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社会企业这种新的组织现象为什么会在这个时代出现,中国社会企业又有什么本质特征?类似这样的根本问题在有限的文献研究中并未给予回答。


社会企业产生和制度背景高度相关。社会正式制度如政府积极主义、商业友好程度、产权制度质量以及地方政府影响力等,非正式制度如后物质主义、后现代化价值观、社会支持文化、社会资本等都会影响社会创业活动。既有社会企业的研究成果从宏观视角来说基本漠视了中国独特的制度与文化情境,从微观视角看也缺乏从组织演化角度去理解社会企业的出现。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不论从传统文化和国家制度,还是企业家精神和市民社会发育,社会企业在中国的产生过程都面临着有别其他经济体的独特情境。在传统文化方面,传统儒家教化曾经在历史上持续、稳定、封闭地对中国社会各个方面产生着影响。近代中国第一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就由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士大夫在洋务运动中直接推动产生。在国家制度方面,新中国初期建立起的国家集体主义制度塑造了国营单位办社会的功能,改革开放政府主导开启独特的制度变迁推动了包括福利工厂在内的中国各类正式组织不断变革和创新。在市场发育方面,由于企业家精神被禁锢将近30年才得以恢复发展,市场与企业组织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也并不算长,但是企业家精神总是引领着他们自身不断关注新的社会问题,将社会问题解决当作新的机会。在社会领域,市民社会一度被国家吞没,即使到如今国家仍然分类审慎地对待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自治化与自我调节能力仍然处于发育与成长阶段。市民社会的崛起为中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奠定了新组织形态产生的强大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以企事业单位为代表的正式组织的演进始终处于中国社会大规模制度演进的核心位置。为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社会和市场结构变化及其对企业组织的期待变化,组织存在的目标、运营活动以及组织特征也随着社会结构变迁而不断调整和演变,这为中国社会企业在今天的产生提供了可行的制度变动空间和现实基础。社会企业在中国先后经历了国营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非营利组织、企业社会责任和当代社会企业等不同历史阶段。近年来,受益于市民社会的发育,出现了个体创建社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型的新现象。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也直接推动了部分商业企业向社会企业的转型。社会企业历史生成演变过程的内在逻辑与中国儒家文化、国家制度、市场经济发育以及社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四者结合分析才是理解中国社会企业产生过程及其本质特征的关键所在。本文遵循组织演化视角与“国家-社会-市场-儒家文化”调整过程相结合,将有助于系统理解中国社会企业产 生的合理化和合意性过程,其生成的历史逻辑详见图1。 


二、儒家“义利平衡”观念与近代实业救国实践


社会企业是由社会企业家所创办的,这一群人在经营中往往崇尚义利兼顾的价值观和经营哲学,这也使其与以义为重的商人加以区别。追溯社会企业家义利兼顾思想,必须溯源中国儒家文化义利之辨传统。在《国语·晋语一》中就有“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即义与利两者相辅相成,并且当义利冲突时应当将义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对传统商业领域的影响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肯定了“利”是人性所在,“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肯定了道德和物质基础都是人类发展的必要条件。二是倡导义利统一,要“见利思义”,“见利思义,见危授命, 久而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即道德高尚的人在个人私利面前要考虑到这种利益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准则和社会整体利益。持有义利兼顾思想的先秦时期的代表人物包括儒商始祖子贡、“商圣”范蠡、“治生者祖”白圭等。义利兼顾的实践典型经常被提及的是北宋义田制度。北宋名臣范仲淹是义田发展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行者,鉴于当时的贫富差距加大,由贫入仕的士大夫通过兴办义田资助义学以及修建家族公共事业。义田制度从宋代一直持续到清朝,不仅迎合了家族观念,也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贫富差距的社会问题。明朝时期一度出现的“士商”融合趋势,在商业中进一步传播了儒家义利平衡的思想理念。鸦片战争后,在外国势力入侵与帝国危机的背景下,以李鸿章、张之洞、盛宣怀为代表的晚清洋务派官僚力图通过引进西方现代技术和管理方法来实现“自强”,直接催生了一系列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新式企业产生,以唐廷枢等为代表的买办则推动了这些近现代企业的发展,商人阶层的社会地位首次出现了显著质变,士大夫和商人之间已经日趋融合。当士大夫对儒家文化中崇高道德标准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追求与现代企业家对经济效率的追求这两种精神理念能够在商业领域融为一体,商业利益能够同国家与社会利益内在统一起来时,商业领域中“义利统一”价值观念的生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现实。这种“义利统一”社会价值观念随后体现在近代民族企业产生与发展 的具体实践中。


甲午战争后,在不同程度上接受过传统儒学教育和儒家文化影响的爱国工商实业家先驱力图通过创办实业挽救民族危亡而登上历史舞台。这促使他们从传统商业精神脱胎而出,超越个人利益追求和企业商业利益本位,将实业根本目的同整个国家与民族命运联系起来。张謇为代表的民族企业家开启了近代民族工商企业的大时代,在《马关条约》签订的极大刺激下,他充分认识到“国非富不强,富非实业不张”,将实业救国视为士大夫不容推卸的责任,怀着“言商仍向儒”的崇高道德理想先后创办了以大生纱厂为中心等数十家现代企业。实业的成功使得张謇拥有资金贯彻“教育求国”,实践“父教育而母实业”救国主张,先后创立各类学校达数百所,在其家乡南通进行大胆的社会改革并大获成功,这些活动所需资金则主要来自于大生企业集团的经营利润分配。这期间,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中国近现代首部公司法,解决了工商业企业主的出资安全担忧,首次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客观上为像张謇这样的爱国仁人义士通过振兴实业救国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爱国工商业者创办公司热潮。民国时期,中国“重化工之父”范旭东几乎在一无所有基础上创立了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其创立企业目的更是站在了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高度。范旭东幼年受过传统儒学教育,早年在日本学医转学与创业时期在欧洲考察的经历极大地促进其民族自尊。范旭东在日记中写道:“我国先有纯碱、烧碱,这只能说有了一翼;现在又有合成氨、硫酸、硝酸,才算有了另一翼。有了两翼,我国化学工业就可以展翅腾飞了。”同期,卢作孚于1925年在交通运输行业创立了民生实业公司,并在泸州进行大胆的文化与教育社会改革实验。卢作孚在其《超个人成功的事业,超赚钱主义的生意》一文表明了自己创建企业的目的:“我们做生产事业的目的,不是纯为赚钱,更不是分赃式地把赚的钱完全分掉,乃是要将它运用到社会上去,扩大帮助社会的范围”。

         

     

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企业产生过程中蕴含着社会企业义利融合概念的最初雏形,众多中国近代企业的存在并非以营利为首要或者唯一目的,而是作为承载近代企业家群体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的载体。李岫在《论中国近代企业家的特点》一文中认为,近代企业家通常“具有强烈的民族情绪和爱国热情”,以及实业救国理想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相结合这两个特点。这种旨在富强国家和推动社会进步而非受个人私利和商业利润最大化所驱动的企业创办目的在随后涌现的几代近代企业家群体中均得以一直延续。民族企业家义利融合思想在中国近代的产生是一个概念逐步生成的过程。第一,在社会价值观念上,表现为近代士大夫崇高道德理想与现代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的逐步融合;第二,在企业运作方式上,实现了从“商业”到“实业”的转变,包括股份公司制度推广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重视工业生产,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的技术设备与管理方法,充分展示出企业家的竞争意识、冒险和创新精神;第三,在企业发展目标上,近代企业组织实现了以单一企业利润为中心向以富强国家和服务社会为目标的转变,国家和社会利益成为企业诞生和经营活动的首要目标和根本驱动力,完整地诠释和实践了义利统一的内涵。   


三、单位办社会体制与当代福利企业产生


国家、社会关系的根本性重组直接影响了组织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中央集权体制、单体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单一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集体主义制度成为儒家文化之后主导组织生成与演变的强制性力量,塑造了国有企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属性,也直接推动了当代福利企业的产生。国营单位也是最接近“社会企业”原型的最早组织形态。


(一)单位办社会体制的形成

公私合营作为中国近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历史转折,标志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企业制度全面确立的开始。诞生于近代时期的大生集团的张敬礼、荣氏集团的荣毅仁以及新民化工厂的毕鸣歧等近现代民族工商实业者在公私合营时期积极主动适应社会改造,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放弃私人企业控制权转而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与近代受儒家文化影响的爱国实业家主动通过兴办企业来富强国家和投资教育不同,后期在强国家、弱社会和市场缺失的宏观社会结构下,国营单位组织成为适应单位体制而被允许合法存在的集政治、社会和经济三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种“国家单位”,国家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取代商业利益成为其存在的首要目标。首先,除了早期的极少数公私合营企业外,现代企业家基本被具有行政级别的单位经营者所取代,后者由上级指定的行政官员担任并且执行上级指派的包括资源生产与分配的各类命令,从而能够更好地服从国家意志。其次,由于国家推行强制优先发展工业的“强制性经济增长战略”,在私营经济被压制的状态下,城市服务业几乎陷入停滞,单位解决社会问题成为其存在的必要功能,即单位办社会。刘建军在《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的人、组织与国家》写道,“单位组织直接承担着汇聚资源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功能,国家通过各类单位完成资源的再分配,提供社会成员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导致个体高度依赖单位组织。”国营单位不仅是一个经济单位,俨然还是一个“社会单位”,需要提供单位集体所需要的各类社会保障、医疗与社会服务。日本学者山本恒人在其著作《工业化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形成——现代中国的变革》中对当时著名的重庆钢铁公司的描述从微观企业组织层面印证了国营单位的社会属性:“以重庆钢铁公司为例,其拥有职工5万名、幼儿园15所、小学17所、中学7所、高中3所、职工住宅25436套,除中心医院以外,在工厂的17个生活区还有3个医疗站,照顾着17000人的退休职工。”可以说,单位几乎等同于企业和社区的综合,是单位雇员从“摇篮到坟墓”全方位社会义务的承担者。最后,国营企业单位自主权被严格局限在经营管理层面,但仍然存在着国营单位经营者优化管理制度的组织创新。鞍钢宪法作为国家推动的国营单位组织创新的制度,在当时是重要的社会创新,扩大了企业经济民主,促进了内部群体协作,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率,实际上突破了早期单位制中模仿前苏联强调厂长个人权威的“一长制”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总之,作为一种高度的制度化组织,国营单位办社会是单位体制下的一种必然的制度安排结果,通过计划手段和单位“小社会”构建也直接解决了很多社会问题,这也是其被认为是“社会企业”原型的原因所在。但是除了鞍钢等少数企业,国营企业单位过度依赖计划与制度资源导致无法激活组织的内部活力效率,也影响了其社会事务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随着改革开放催生了市场机制,国营企业单位开始弱化“单位化”的国家行政控制,并且逐步剥离“企业办社会”的社会功能,加速向纯粹的市场化运作的经济组织转型。


(二)福利工厂及其转型

在社会民生领域,建国初期国家就鼓励创办旨在专门解决残障人士等社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而设的工厂。1956 年后,民政部逐渐把一部分自救性生产单位调整为专门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即为后来的社会福利企业。1978年民政部成立后不久便将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单位收回管辖。1981年5月国家开始出台政策文件保护和支持社会福利工厂的发展。次年年底,由民政部门举办的县级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数量已经有1602个,拥有18万多的职工,其中有6.4万多的盲聋哑残职工人员。为了解决福利工厂长期亏损无法可持续运作的难题,1985年初各地民政部门开始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福利领域,陆续推动福利工厂实行政企分开,鼓励企业化运作,一些地方比如天津、辽宁等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和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由此,推动了社会福利工厂向社会福利企业的转型, 激活了组织活力与效率,带来了较快增长。1985年民政部对社会福利工厂作了属性定位,社会福利工厂本质上属于“企业”范畴,需要坚持走企业化管理的方向,将提高经济效益视为发展和巩固社会效益的前提。此后在市场取向改革全面展开阶段(1985-1992),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迅速,全国从1986年共有社会福利企业19865个,职工88.6万人增加到1991年末的 43758家,职工170.2万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经济效率显著提升,年总产值也由68.7亿元翻了将近5倍到412.6亿元。

社会福利企业的产生是国家尝试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承担部分政府责任,即实现解决残障人士就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结果。社会福利企业的组织特征表现为在社会使命上延续了“企业办社会”的历史传统和组织印记,在企业运作上逐步引入市场效率机制实现从行政化向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转变,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能够将帮助弱势群体就业同提高市场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在强国家、弱社会向国家与社会分离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福利企业虽然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方式,兼具经济性和社会性,但是仍然缺少企业家精神引领下的内生驱动力,这为后续社会力量借助社会企业进入社会福利领域提供了现实空间。 


四、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企业涌现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走向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与社会自治化的现代化。面对失衡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政府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抱有隐性期待;市民社会发育为社会企业产生奠定了社会参与基础,出现了非营利组织向社会企业的转型现象;社会创业的相继出现更是提供了社会企业产生的直接市场条件。


(一)企业参与社会与政府隐性期待

1988年国家层面对私营经济出台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城市具有独立产权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至此,起源于近代的中国现代企业家精神在禁锢近30年之后得以较快恢复、发展和壮大。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取向改革提速。国有企业在市场与制度变迁下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的历史包袱,努力实现市场化导向运作。私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也开始高速增长,从1992年的13.9万家增加到2017年的2726.3万家。企业家作为社会的一个阶层已经整体出现,企业家精神的觉醒是中国商业社会的形成与发展的驱动力,引领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然而,在“全面市场化”逻辑指导下,企业作为市场微观主体过度追逐利润也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甚至一度出现社会问题的持续塌陷,如医疗教育不公平、贫富差距、生态环境恶化以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同时,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发生变化,地方官员晋升“锦标赛”使其将经济目标置于首要目标。地方政府注重追逐经济增速而弱化了社会公平与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激励,社会公平与生态环境等社会问题持续恶化。政府从社会福利责任的退出以及对社会体系培育的不足导致社会公共品供给不足都加剧了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失调。


面对过度市场化导致的社会失序,政府越来越希望通过引导企业参与部分解决社会问题,通过规范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来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包容发展。2005年新《公司法》第一次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且正式施行。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报告,明确要“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以及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这些表明了政府对企业承担更多社会义务具有隐性的期待。从企业视角出发,企业也需要从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获取资源,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上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和企业家也愿意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公司政治策略来迎合政府以获取非市场体系资源和正当性。例如,“5·12”汶川大地震后,具有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更加积极地参与灾后慈善捐款,捐款水平也更高。[6]对国有企业而言,其性质与目标使得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作为迎合政治任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国有企业行为的客观期待,以克服过度逐利冲动对企业自身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政府引导下,“光彩行动”成为企业家参与社会问题解决并联结政府和社会的一种高度策略性的适应结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披露的数据,截止2018年底,参与“万企帮万村”扶贫行动的民营企业超过了5万家,精准帮助6万多个村庄脱贫,产业投入近600亿元,安置就业超过50万人。同年,117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扶贫信息,扶贫投入552亿元。


企业是社会的器官,不仅是为了满足某种特定的市场需求,也需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对过度市场化的全球反思,引发了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这样的思潮随经济全球化进入中国后,中国企业家很快将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中国儒家“义利统一”的商业伦理结合起来。这些企业家主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一种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和赢得社会声誉的公司行为。


由此,政府和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另一种互相促进、互融共荣的新型关系。企业在追逐商业机会和市场效率方面要携手政府共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社会方面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进入部分社会公共领域或者通过企业服务社会来迎合政府期待,促进市场完善和社会进步。这一时期在企业服务社会问题上,政府虽然由强制转为隐性期待,但仍为中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市民社会发育与非营利组织转型

市民社会的发育为社会企业在中国的诞生奠定了社会参与基础。自1988年中国恢复社会组织登记起,社会组织数量从4446个增加到1992年的82814个。但社会部门发育和市民社会自治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比仍然相当落后。面对“单位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之后出现的“社会失灵”,2006年国家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旨在通过发展社会组织和培育自治意识的公民来促进社会部门的发育。民非组织从2000年的2.3万家增长到2007年的17.2万家,涉及教育研究、社会服务与卫生保健等社会领域。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直接催生了一批民间公益组织。2012年底非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比例已经超过一半。这些方面都壮大了个体和企业公民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力量,但总体上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独立性方面仍然深受政府影响,在自主性方面呈现“依附式自主”的特征。


在审慎监管大背景下,社会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活力没有办法得到有效激发,社会自我调节能力不足。社会领域中一些受儒家精神影响的知识分子开始自主探求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实验。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杜晓山在河北省易县率先引进社会企业格莱珉银行模式,创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服务。这期间,西方社会企业概念传播至中国也为公民参与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方案。北京大学医学院刘纪同教授2004年首次将“社会企业”概念引入中国。2006年格莱珉银行创始人尤努斯在获得诺贝尔奖当年就受邀访问中国,推动了社会企业概念在中国的大规模推广。2008年到2016年,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BC)在中国开展的“社会企业家技能项目”,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创业理念的扩散。社会企业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自我造血”市场运作功能,相对官办社团具有自主自治活力,这些都使得其成为更多公民变通参与社会的优先选择。很多非营利组织开始筹划向社会企业转型,例如上海浦东恩派公益发展中心逐渐发展为一家资助型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是公民自下而上变通参与社会和理性社会行动的新型组织形态,能够将市场运作方式与公民权利发育有机融合起来,借助社会创新活动可持续地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市场机制完善。随着国家为市民社会自治化进一步释放了制度空间,更多非营利组织自我转型成为社会企业,越来越多自治意识觉醒的公民自发地也加入到社会企业的创建中,形成良好的社会创新文化与社会参与基础,这为中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奠定了新组织产生的强大合法性基础。


(三)社会企业大规模涌现

社会企业的大规模涌现更是与社会企业家群体的崛起有关,他们创造性地将尚未解决的社会问题当成新的商业机会,从而更加能动和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这些普遍的社会创业活动不仅催生了社会企业这种新的组织现象的大规模存在,也间接推动了新的社会市场的产生。企业可以基于盈利前景而非单纯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即通过社会创新使得企业在帮助社会解决贫困问题的同时也能够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通过激发低收入弱势群体巨大市场的潜能,利用破坏性创新商业模式将低收入群体纳入市场体系,从而形成以BOP(Bottom of Pyramid)市场为主体的社会市场。社会市场是一个新的蓝海,社会企业可以从该市场获得市场回报,BOP群体等受益对象也可以参与分享收益。这种BOP模式还可以迁移到高端市场或者服务于其他商业市场,从而为企业提供了更大市场范围的竞争优势。


近年来,在包容发展大背景下,社会企业家创新精神驱动的社会创业活动已经成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新生力量。中国社会企业现阶段发展的重要特征有:(1)社会企业家群体逐渐崛起。中国社会企业家主要以中青年为主,学历较高,过半有商业履历。值得注意的是,女性社会创业者占比不低,女性创业者以自己独特的优势和方式积极地参与解决社会问题。这些富有创新精神和变革勇气的企业家将特定社会问题当作社会市场,并且鼓励和号召更多社会力量投身改造社会的商业活动中;社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尽管中国社会企业大多仍处于初创或者成长阶段,超过50%的社会企业是在过去5年内建立,但是这些企业增速较快,正在成为解决中国实际社会问题的新兴力量。截止2018年,四届中国慈善会社会企业认证累计有1351家机构申报认证,其中有234家社会企业获得认证;社会创业生态网络初步形成。公益创投、社区、研究中心、商业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企业支持力量交流与合作网络正在形成,推动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可行解决方案。 


社会企业基于机会导向和社会创新的组织特征,使其能够创造性地将社会价值和长期市场回报结合,有机融合了市场与社会的传统边界,是链接商业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一座桥梁,回应了企业家“致良知”的道德需求与市民社会包容发展的迫切需求,是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天然伙伴。社会企业对社会公共品的有效补充与社会治理的协调功能为其赢得了中国地方政府的认可和支持。2011年,北京市首次提出要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2018年,四川省成都市发布了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培育社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社会企业作为新型组织形态的合法性。如今,企业家精神引领下的社会创业活动日益成为一种同商业创业同样重要的创业活动,社会创业的大规模普及推动了社会企业这种新组织的扩张。


五、结语

(一)社会企业产生是国家、市场、社会和儒家文化四者关系不断调整的结果     

在中国独特情境中,社会企业生成是组织逐步演进的过程,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完善、市民社会发育、政府调控和儒家思想文化共同推动的结果。首先,儒家义利兼顾思想是中国社会企业产生的思想根基。无论是近代民族企业家实业救国实践还是现代企业家主动践行社会责任的儒商担当,儒家“义利统一”观念始终伴随着中国企业家的安身立命和企业组织的历史演变,这也为社会企业这类新型组织现象的产生奠定了价值观基础;其次,国家集体主义制度和政府隐性期待是社会企业产生的制度基础。在政府社会高度同构下,国营单位和社会福利工厂承担了单位办社会的职能,尽管缺乏企业家精神的驱动,但可以说是“社会企业”的最早原型。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社会福利工厂转型为社会福利企业,其追求经济效率的组织特征得到进一步强化,更加接近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企业”。随着政社、政企的进一步分离,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企业仍然需要承担社会义务来回应政府的制度压力或者隐性期待,中国社会企业的产生正是高度契合和适应这种制度压力的结果;再次,市民社会发育为中国社会企业产生奠定了参与基础。受益于国家提供的制度空间和市场经济提供的资本支持,社会建设加速了市民社会的发育,公民自治意识和理性行动能力得到了长足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自治意识的公民主动通过社会创业活动变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这种广泛的社会参与扩充了社会企业家的队列,增加了社会自治化的组织力量,正向促进市场机制完善,协助政府提升社会公共品供给效率,为市民社会带来美好变革;最后,社会创业活动的普及是社会企业产生的市场条件。伴随西方社会企业理念的引入,部分企业家基于机会导向,主动识别、开发和利用潜藏在社会市场中的社会机会,通过社会创新推动社会问题解决,社会企业由此开始成为企业家社会创业的主动结果。在政府的支持下,非营利组织开始谋求向社会企业转型,部分商业企业也在企业内部进行社会创业试验,社会创业开始成为一种有潜力的蓝海市场。综上可见,中国社会企业不仅是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理性化工具,也是社会结构调整塑造的合意性结果,其产生更是“国家-社会-市场-儒家文化”范式渐进变迁的结果。


(二)中国社会企业区别于西方社会企业的本质特征

中国社会企业的产生既有西方社会启蒙的影响,但更多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土壤产生的,在其生成过程中具备了有别于西方社会企业的本质特征:(1)义利兼顾。义利观是先秦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对中国本土社会的影响深远。以张謇为代表的民族企业家将儒家文化中天下为公的崇高道德理想追求和社会责任感与现代新式企业组织形式结合起来,赋予了现代社会企业义利兼顾的精神理念,这也是激励无数当代中国社会企业家追求义利平衡的核心理念。相比较,西方社会企业的产生更多是国家福利制度转型背景下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被动变革。他们强调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大都也是基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物质需要。而中国社会企业家普遍相信“天人合一”,他们更多将企业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社会企业是其家国情怀的外化结果,因而“义利统一”这种内嵌的社会企业核心理念是具有儒家文化传统基因的中国社会企业家的主动精神结晶。(2)机会导向。社会企业家将社会问题当作机会,通过社会创业推动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创造。从这一点看,中国社会企业似乎并未迥异于西方社会企业,两者都遵循机会导向的逻辑。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和面临的问题不同,中国社会企业面临的机会集也会存在差异,在进行社会创新、合法性构建与资源获取等机会开发过程也有着与西方社会企业不同的情境和规律。(3)企业家变通参与。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转为“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结构,但政府仍然是市场和社会背后最为重要的资源管控者和分配者,政府对社会领域制度生产风险和社会组织发展整体较为审慎。社会企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默许下公民变通参与社会问题解决和促进社会自治化的实用性组织创新。区别于西方社会企业家强调基于社会创新和大规模社会动员等制度创业推动制度变革,中国社会企业家往往更加关注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并且有意弱化整体制度性变革,更加注重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以此来获取政府的信任和制度保障支持。 


(三)企业家精神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企业政策走向

本文从组织生成视角对中国社会企业这一新型社会组织生成的内在机制及其背后的国家、社会和市场关系的历史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总结,为未来制定促进社会企业健康发展政策以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政策指引。一是积极倡导以实现社会目标为使命的社会企业家精神,为社会企业家群体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高度概括了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即创新发展、敢于担当、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艰苦奋斗、爱国敬业、服务社会。这表明新时代企业家既要用推动经济发展,更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社会企业正是这两者的高度统一。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应用,既是新的机会所在,而且也是推动社会包容性发展的战略举措;二是加强社会企业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制度空间,保障社会创业的合法性。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社会企业发展条例,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公司法》或《慈善法》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使得社会企业这种新的组织类型的发展处处受限,未来建议出台针对社会企业发展的独立金融、税收、劳动人事等相关系统性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是加大社会企业培育和孵化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政策鼓励现有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企业向社会企业转型。有效整合政府、社会和市场多方力量,健全包括公益创投、中介组织和社企孵化器在内的完整社会创业生态网络。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创投的契约机制及生态构建研究”(15BGL166)的阶段性成果的阶段性成果。〕(备注:本文在原文基础上有所微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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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通常被视为第一部门、第二部门和第三部门,参见刘志阳、金仁旻:《社会企业的商业模式:一个基于价值的分析框架》,《学术月刊》2015年第3期。

[4] 数据来源于英国社会企业网,2018年11月。

[5] 数据来源于日本内阁府官网,2016年5月。

[6] 刘志阳、李斌:《中国社会创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光明日报》2018年9月24日,第6版。

[7] 成都市武侯区2019年1月16日颁发《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企业扶持办法(试行)》,将社会企业视为特定企业类型,引导社会企业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服务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维护社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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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志阳、李斌、陈和午:《企业家精神视角下的社会创业研究》,《管理世界》2018年第11期。

[11] 刘志阳、庄欣荷:《社会创业定量研究:文献评述与研究框架》,《研究与发展管理》2018年第2期。

[12] 任继愈:《论儒教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 周雪光、赵伟:《英文文献中的中国组织现象研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

[13] [美]戴维·兰德斯、乔尔·莫克、威廉·鲍莫尔著,姜井勇译:《历史上的企业家精神: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到现代》,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562页。

[14] 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5] 同注释14

[16] 杜洁、张兰英、温铁军:《社会企业与社会治理的本土化——以卢作孚的民生公司和北碚建设为例》,《探索》2017年第3期。

[17] 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56页。

[18]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5页。

[19] 谭风雷:《先秦儒家义利观辨析》,《学术月刊》1989年第11期。

[20] 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68页。

[21] 王日根:《宋以来义田发展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22] 朱震宗:《解读儒商风范,重塑民企形象》,《图书馆杂志》2005年第1期。

[23] 张忠民:《清末民国公司法变迁史》,《管理学家:实践版》2013年第11期。

[24] 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化工先导范旭东》,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第 114 页。

[25] 李岫:《论中国近代企业家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

[26] 张謇:《厂约》,曹从坡等主编:《张謇全集》第3卷,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7页。

[27] 《本团体信条》于1934年9月20日发表在《海王》第7年第1期。

[28] 张謇:《张謇全集》第四卷,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112页。

[29] 凌耀伦、熊甫:《卢作孚文集(增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19页,第187-188页。

[30] 张忠民:《“公私合营”研究(1949―1956):以上海工业企业为中心的分析》,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

[31][匈]科尔奈著,张安译:《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年,第118页。

[32] 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的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33] 山本恒人:《工业化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形成——现代中国的变革》,日本:世界思想社,1994年。

[34] 时立荣、徐美美、贾效伟:《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模式》,《东岳论丛》2011年第9期。

[35] 崔乃夫:《当代中国民政》,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 年,第312页。

[36] 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课题调研组:《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2008年08月07日。.

[37] 数据来源于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86年和1991年)。

[38] 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39] 练宏:《弱排名激励的社会学分析——以环保部门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40] 徐月宾、张秀兰:《中国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角色重建》,《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41] 李四海:《新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个分析性框架》,《社会学评论》2018年第3期。

[42] Marquis C, Qian 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in China: Symbol or substance? ” Organization Science, 2013, 25(1), pp.127-148.

[43] 贾明、张吉吉:《高管的政治关联影响公司慈善行为吗?》,《管理世界》2010年第4 期。

[44] 黄速建、余菁:《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2期。

[45] 彼得·德鲁克:《管理的使命、责任、实务(使命篇)》,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

[46] Low K C P, Ang S L., “Confucian ethics,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2013, 8(1) , pp.30-43.

[47] 赵立波:《民办非企业单位:现状、问题及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9期。

[48] 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49] 刘纪同:《社会企业》译文,《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二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50] Prahalad C K, Hart S L., “The fortune at 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 Strategy and Business,2002, pp.54-54

[51] Hart S L, Christensen C M., “The great leap: Driving innovation from the base of the pyramid,” 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2002. 44(1), pp.51-56.   

[52] Hart S L., “Innovation, creative destruction and sustainability,” Research-Technology Management, 2005, 48(5), pp. 21-27.

[53] 仝允桓、周江华、邢小强:《面向低收入群体(BOP)的创新理论——述评和展望》,《科学学研究》2010年第2期。

[54] 刘志阳、李斌:《中国社会创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光明日报》2018年9月24日,第6版。

[55]《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北京日报》2011年6月8日。

[56] 王名、朱晓红:《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创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7期。



文章荐读

【研究速递】地理范围、注意力分配与社会企业使命偏离

【研究速递】公益创投运行机制研究——兼论与商业创投的比较

END


 

刘志阳,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创业学院执行副院长、中国社会创业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创新创业教指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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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编辑:王陆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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