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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程成、任彬彬│群体多元化与社会企业成长:基于结构起源视角的考察

宋程成、任彬彬 志阳创谈
2024-08-23


群体多元化与社会企业成长:基于结构起源视角的考察


文献来源:宋程成、任彬彬:《群体多元化与社会企业成长:基于结构起源视角的考察》,《福建论坛》2020年第6期。


▋作者简介

宋程成,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治理与社会创新研究中心讲师;

任彬彬,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以往研究偏重从组织角度来分析不同类型社会企业的状况,很少关注到作为整体的社会企业(部门)的增长及其影响因素。通过对不同开源资料的整理挖掘,本研究收集了中国大陆 31个省份 2015—2019年 5年共计 155个样本的省级平衡面板数据,并据此系统检验了结构起源视角的核心假设,考察了群体多元化对中国社会企业(数量)省域分布差异的影响机制及其作用边界。结果表明:一地的群体多元化会显著地促进当地社会企业数量,同时,这一效应会因为该地区的社会组织数量增加而强化;此外,一地的市场化程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会企业数量。这些发现既拓展了结构起源视角的适用情境,也为宏微观的决策者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启示。


作为链接公益与商业的重要主体,社会企业被不少学者认为是破解相应社会困境和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已有文献强调,社会企业这一组织形态必须同时服务于两个目标:一是最大化实现社会目标(绩效),二是最大化获取经济利润(绩效) ——这类组织的核心是要在创造商业价值的过程中解决社会问题(Dees, 1998[1])。2006年,孟加拉国的学者尤努斯因为其创立了著名的社会企业“格莱珉银行”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在诺贝尔奖等“光环”的加持下,这一新兴组织形态具有强大的话语和吸引力,且为社会各界所推崇,因此其迅速扩散至全球不同地区,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中国。


不过,目前来看,大部分关于社会企业的研究将其主要的分析放在组织层次,特别是对组织能力、组织目标偏移以及组织治理结构等角度的考察(Battilana和 Lee,2014[2];Battilana等, 2015[3])。这些研究的关注点主要是试图剖析社会企业如何维持完整的组织(社会)认同,克服不同类型的制度逻辑对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形塑(Pache和 Santos,2013[4]),以及不同地区的社会企业会以何种方式形成与自身背景相互适应的管理方式(Chandra等,2016[5])。换言之,组织层面甚至微观社会创业者角度的分析,构成了现有研究的主流。


尽管不少学者将社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部门的发展来进行思考(刘志阳等,2018[6]),但是经验层面的系统考察依然是缺乏的。究其原因,在于学界尚未有完整地剖析社会企业作为整体部门的分析工具,尤其是尚未对社会企业的成长理论进行系统思考;同时,在实际操作方面,学者们也缺乏相应的数据来验证相关的想法。例如,目前较多的社会企业宏观分析,多是基于国别的研究,而且多是从案例和定性比较分析角度来探讨的(李健,2018[7];Kerlin, 2013[8])。这些研究方法自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其所提出的机制往往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在技术上也缺乏进一步检验的可能性。


正是如此,本研究试图以结构起源视角作为理论基础,从群体多元化角度来考察影响中国社会企业的动力机制,并以不同省份社会企业分布数量差异为突破口来进行探讨和分析。借助中国慈展会在 2015—2019年 5年内所发布的权威数据,结合多种开源数据,构建了拥有155个样本的省级层面平衡面板数据,从而解决了以往研究面临的最大挑战,在较为系统地分析文化和社会观念在社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潜在影响,探讨其可能的作用方式与影响边界的同时,对相关假设进行了严格检验。

一、

研究理论与假设推演


结构起源视角(structural sources perspective)源于对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中的“全球社会”(world society)理论的合理拓展(Schofer和 Longhofer,2011[9])。全球社会理论强调,具备形式理性且被视若当然的组织结构和模板,通过一系列“国际行动者”(例如 INGO等)而扩散到全球,整个世界都将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实现所谓的“理性化”和“正式化”(Schofer等,2012[10])。出现上述制度同构性扩散的原因在于,“全球社会是合法化的社会问题、资源和模板的来源”(Schofer和Longhofer,2011[9])——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各类理性方案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持有深刻且牢固的文化信念(Meyer和 Rowan,1977[11])。例如,在社会经济背景完全不一样的中国,源于西方的各类非营利组织治理、培训和管理方案,仍然被不少从业者奉为圭臬(Spires, 2011[12])。


结构起源理论基于全球社会理论的观点,着重强调了一国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亦是一国非营利部门得以扩展的重要动因,进一步地,这些结构性因素与宏观意义上世界社会结构之间的交互,则更是决定一国非营利部门以及其他类型组织发展的重要动力(Schofer和 Long-hofer,2011[9])。结合前文可知,相比混合组织理论偏重经济结构分析以及历史/制度框架偏重 强调历时性分析,结构起源视角的一个优势便是将多重结构因素与历时性分析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社会企业部门的起源和发展。尽管结构起源视角强调从文化和话语的角度来探讨非营利部门的问题,其核心分析亦是新制度主义中的文化—认知机制,但却很少有研究真正思考群体多元化这一关键变量作为基础性结构的价值所在。而且,可能是受到全球社会理论的学术传统影响,当前与结构起源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的跨国分析,很少有学者把这一视角的基本洞见进一步概念化和操作化并运用至地区层面。下文将就此具体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


结构起源视角特别重视全球层次的主导性话语和文化模板(template)在塑造非营利部门和社会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并强调了地方层面的行动者在面临相关问题时,往往是“无意识”和“不假思索”地接受外部主导话语所提供的相应解决方案和行动步骤(Boli和 Thomas, 1999[13])。可见,虽然更高层次的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思考空间,却也构成了人们达成一致的合法性前提。


由于人们来自不同的亚文化区域,在界定、分析以及解决相关问题时的思路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分歧。可见,在很多时候,群体多元化自身构成了社会问题。在不少学者看来,社会企业的存在本身是非营利和营利两种运营文化杂交的产物,其目的便是为了满足特定情况下不同的社会文化需求(Battilana等, 2015[3])。研究发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驱动的人口迁移,是不同地区群体多元化逐渐强化的重要动因之一(Liang和 Song, 2016[14])。这是由于,不同地缘和业缘的移民(迁入人员)因其背景不同而带来各自不同的亚文化和传统,这既为其所在地区的工作生活带去了活力,也会逐步导致相应的社会问题(Werbner, 2012[15])。因此,我们推测,在人口迁移众多、社会规范多元以及文化取向多样化的省市内,社会企业这一新兴的组织形式会获得大部分存在着分歧的群体所普遍接受。究其根本,在于社会企业这一组织形态已经在全球社会下被赋予了合法性,人们对其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理性话语深信不疑,甚至往往有着不假思索的信念 ——类似的情况已经为国内学者的案例研究所证实(田蓉和周晓虹,2019[16])。因此,可以有以下假设。


假设 1:群体多元化(迁移人口比例)与社会企业数量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作为非营利部门积极化解自身能力和竞争力危机的产物,大部分社会企业将自身的社会类属(social category)归结为是非营利性机构而非一种特殊的企业(Galaskiewicz和Barringer, 2012[17])。尽管不少公益和慈善从业者特别推崇市场化和商业化手段之于社会企业壮大的积极性,但是这仍然是非营利部门内部的话语之争(如徐永光, 2017[18])。从结构起源视角看,非营利部门作为社会企业得以产生的重要场域,其基本的存量构成了社会企业获取资源和合法性的最关键组织性基础。例如,最新研究强调,社会组织在数量、种类和规模方面的长足成长,构成了中国非营利部门内出现各类慈善机构井喷的前提 ——在国家对社会领域采取较为严格控制措施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庞大数量和规模为各类新兴组织形态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从而为其发展壮大提供必要的合法性以及早期发展资源(Bies和 Kennedy,2019[19])。类似的,国内的社会企业也被认定为是在社会组织壮大的基础上获得发展机会的,甚至在早期时候,不少自称社会企业的机构基本上都是从社会福利机构改变名称而来(Zhao, 2016[20])。因此,可以认为,社会组织会构成群体多元化推进社会企业的重要促进性条件。


假设 2:社会组织发展会正向调节群体多元化与社会企业数量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市场部门及其对应的问题解决方案,相对于社会企业这一话语,具有着更大的合法性和优先权(Bies和 Kennedy,2019[19])。有学者认为,小额信贷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各国社会企业的典型形态,在于其适应了不同社会结构下人们渴望改变贫困这一共同的物质追求(Kerlin,2013[8])。不过,从结构起源视角来看,小额信贷机构之所以能够更好生存,一方面源于政府部门的支持度相对较高且具备一定的道德正义性(如尤努斯的努力),更是由于其并没有破坏掉外部关键受众——商业主体的合法性,受到相关的围攻与敌意也相对较小——即其面临了较小的结构性竞争压力(徐永光,2017[18])。这是由于,尽管社会企业被认为是同时兼具企业和非营利机构优势的组织形态,甚至在很多时候被人们认定为一类特殊的企业,但是在传统的市场部门主体看来,所谓的“服务社会”在很大程度可以被视为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竞争策略,例如摩拜等共享单车企业参与到社会企业认证评审工作,就引起了很大争论。因此,可以认为,在中国当前的转型环境下,市场环境的成熟程度将会限制群体多元化之于社会企业的发展的促进作用。


假设 3:市场成熟程度会负向调节群体多元化与社会企业数量间的关系。


二、

数据及其背景


(一)数据与测量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主要借助二手数据来进行假设检验。由于资料的可得性问题,选取了省级层面的社会企业分布情况作为基本的分析对象。相关数据构成状况如下:一是借助中国慈展会每年公布的《中国社会企业认证名单》,来获取社会企业的地域分布信息;二是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以及《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处获取了财政、人口、经济发展以及其他相关数据信息;三是获取现有研究分享的权威数据,如樊纲等(2011)编写的市场化指数信息。以这三方面的数据为核心来源,结合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从 2014至 2019年中国大陆 31个省份的省级平衡面板数据,样本数量为 155个,并以此来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2.变量测度

因变量。社会企业数量:主要以每个省份每年获得的社会企业认证数量来进行分析,如果某一年某省获得中国慈展会认证的社会企业数量为 n,则记为 n。选取年份为 2015—2019年。


自变量。以某一省份当年的流动人口比例作为群体多元化的代理变量。具体测度方式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籍人口。由于群体多元化是基于人口的多样性(Werbner, 2012[15]),可以认为该数值越大:群体多元化程度越高。选取年份为 2013—2017年。


调节变量。社会组织数量:以某省当年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来进行测度。该数据越大,表明该省社会企业发展的组织基础越好。为消除相应数据的偏度影响,取相应对数。


市场化程度。以某一省份当年的市场化指数作为市场体制和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度的测量。主要选取樊纲等(2011)[21]编制的各省市场化指数来进行分析。进入模型的年份为 2013—2017年。


控制变量。参考以往研究,控制了政府的民政事业支出(取对数)以及常住人口数(对数)、人口数(对数)平方等变量(Lecy和 Slyke,2013[22])。同时,考虑到慈展会中国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在 2015年后改变了主要评估方,并且 2017年后修改了相关评审流程,因此,针对 2015年和 2016年两个年份设置了虚拟变量,以控制其潜在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社会企业认证是在当年的 5月份就公布,其核心资料提交的都是前一年份的内容,所以,将自变量、调节变量和控制变量均滞后 2年来处理,有助于后续模型的估计和分析。


(二)研究背景

本研究涉及的社会企业就分布而言存在巨大的差异性。例如,社会企业最多的省份(广东省)在单一年份内,便有 37家组织被认证为是社会企业;而不少省份(如吉林、新疆等)甚至在 5年内未能有一家机构获得认证,这一巨大的差异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如图 1所示,2015—2019年间,排名最靠前的 7个省份每年社会企业的数量均保持了一定的增加趋势,可见,一些地区社会企业数量的持续增长可能与其自身经济社会条件有一定关联,而非简单的偶然现象。同时,图 1还显示,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的一些省份(广东、上海等地),而四川在 2017年之后开始大规模出现社会企业,这或许与成都市逐步推出社会企业的相关政策和举办一系列活动有着一定关系。


三、

模型与结果


(一)基本发现考虑到因变量社会企业数量的离散和偏态分布特性,本研究主要使用了面板负二项固定效应模型来进行分析,且以面板泊松固定效应模型的结果作为参照(陈强, 2014[23])。其中,主要借助了 STATA 15.0软件来进行相关的数据处理。下面,将主要结合负二项回归的结果来进行分析。其中,表 1的模型 1—5分别对应了控制变量的影响、群体多元化的主效应、社会组织的调节效应、市场化的调节效应以及回归分析的全模型。模型 1表明,特定省份的民政事业支出(对数)与其所在省份的社会企业数量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 β=1.211, p<0.01),这初步表明,政府在涉及社会公共服务和民政事业方面的投入越高,当地社会企业数量增加的可能性越大。


模型 2表明,迁移人口比例与社会企业数量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 β=14.70, p<0.01),这说明,当一个省份外来人口进入越多时(即其文化方面更加多样化),其对于社会企业这一新兴的、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特殊组织形式的需求就会越大,该省份社会企业发展壮大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假设 1获得了验证。


模型 3主要探讨了社会企业数量和迁移人口比例与社会组织(对数)的交互项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 β=5.121, p<0.1),这表明特定省份的社会组织发展状况,会正向促进该省份迁移人口比例之于社会企业发展的正向效应,亦揭示了社会组织发展是当地社会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边界性因素。因此,本研究的假设 2获得了验证。


模型 4显示,迁移人口比例与市场化的交互项与社会企业数量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 β=0.782, n. s)。因此,本研究的假设 3并没有获得验证。模型 5进一步探讨了全模型条件下两个调节效应的作用。可以发现,迁移人口比例与社会组织(对数)的交互项与社会企业数量之间依然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β=10.44, p<0.05),因此,可以说,某一省份中社会组织(数量)发展状况之于社会企业数量的调节效应是显著的。


表 1的模型 6—10基于面板泊松固定效应模型,对于模型 1—5的相关发现进行再分析。可以发现,除了控制变量外,迁移人口比例、迁移人口比例与社会组织的交互项,以及与社会企业数量之间均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分别为 β=33.93, p<0.01;β=10.04, p<0.05;全模型:β=20.24, p<0.01)。因此,假设 1和假设 2也在上述模型中获得了验证。


对于前文的相关发现进行了相应的稳健性检验。通过将民政支出(对数)这一控制变量分别替换为 GDP(对数)与公共财政支出(对数),对相关假设进行了进一步检验(囿于篇幅,不展示相应表格),可以发现,将控制变量民政支出(对数)替换为 GDP(对数)时,相关控制变量的影响、群体多元化的主效应、社会组织的调节效应、市场化的调节效应,以及回归分析的全模型的结果,与前面表 1的结果基本上保持了一致。


(二)进一步讨论:市场化水平之于社会企业数量的影响


尽管本研究未能发现省份的市场化水平之于群体多元化与社会企业数量间关系的调节效应,但是可以发现,在表 1模型 3和模型 6中,市场化水平与社会企业数量间存在着一定负相关性。因此,决定在现有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面板负二项固定效应模型和面板泊松固定效应模型,对市场化与社会企业数量间关系进行了检验。通过表 2可以发现,在控制了迁移人口比例、民政支出(对数)、人口等变量后,在模型 11(负二项回归)和模型 12(泊松回归)的结果分别显示,市场化水平与社会企业数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分别为 β=-0.413,p<0.1;β=-0.393,p<0.1)。

上述结果表明,尽管市场化水平并不会对群体多元化与社会企业数量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但是其自身会直接对社会企业数量起到负面影响,这与本研究假设 3探讨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即市场机制的充分发展、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会在相当程度上发展和孕育出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以回应社会经济中面临的各类问题。换言之,市场化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构成社会企业被“挤出”的潜在因素,而不是社会企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动力。当然,由于相关模型的结果均仅在 10%的显著性水平上发现了这一抑制效应,所以,市场化程度之于社会企业数量的作用究竟如何,还需要获取更多的数据作进一步检验。


四、

讨论与结论


(一)理论意涵

本研究从结构起源角度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动态的理论视角。例如,混合组织理论强调,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经由两个部门边界处的社会创业者的创立(与“供给”),逐步实现化解潜在社会“需求”的可能,但是,混合组织理论却无法对社会企业数量的差异性提供解释。其次,历史/制度分析视角的关键在于把握和区别不同社会内关键因素对于社会企业发展生态所形成的独特影响,从而限定和形塑一地社会企业可能的发展轨迹与路径,但是,在历史/制度研究视角过分偏重长时段描述和分析,很难适用于发展时期较短的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状况(Zhao,2016[20])。因此,在本研究中,通过将结构起源视角运用至社会企业研究领域,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动态思考社会企业部门数量增加的分析思路,并且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以往的混合组织理论以及历史/制度分析在理论建构方面的相应不足;同时,借助群体多元化这一重要变量,本研究将结构起源视角成功概念化和操作化至地区层面,这不仅拓展了结构起源视角的解释层次(Schofer等,2012[10]),还为这一理论视角增加了一个可能的研究领域和方向,从而提醒学界重视和思考文化—认知机制在社会企业数量过程中的意义。


(二)政策启示

社会企业乃是社会具备强大自我改造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例证和标志(Salamon和 So-kolowski,2016[24]),亦被认为是化解非营利部门内部的“志愿与商业”对抗危机的重要基础。通过设立一系列必要的治理和管理约束,社会企业完全有机会克服传统商业偏重利益而非营利部门缺乏必要能力的缺陷——这意味着非营利部门和营利部门的逐步靠拢,将最终形成一个“第四部门”,这一个部门内的组织具有双重特征,既可以借助商业手段谋取利益,又可以借助公益形式获取竞争优势。正是如此,王名和朱晓红(2010)[25]曾提及,中国社会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动力,有助于服务型政府建设、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普及和国际经验的引入。所以,本研究的相关发现也可为微观和宏观的决策者提供了可能的政策启示。一方面,对社会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应该意识到社会企业成长是面临着一系列结构性机会与限制的,因此,有必要合理利用外部的群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组织发展基础等条件,迅速发展壮大自身。另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考虑是否需要推出相应的社会企业扶持政策时,应该注意考察当地是否拥有较好的社会企业成长条件。在不少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达,完全可能发展出类似社会企业 的市场主体,过分迷信社会企业的“混合”特性而简单地推广这一形式,往往导致别有用心的企业据此获得不当竞争优势。


(三)可能不足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例如,本研究数据也表明(如图 1),地方政府(如四川地区所显示的)或许会显著地影响到社会企业的发展状况,虽然本研究探讨民政支出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影响,但并没有深入考察政策性因素的潜在效应,因此,有必要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政府及其政策在社会企业数量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其次,社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还存在着质量的维度,囿于数据,本研究仅考察了不同省份社会企业数量上的分布差异,未能探讨其质量上的不均衡性。最后,由于数据结构相对简单,本研究也并没有从组织类型的角度思考不同社会企业产生的结构性根源。我们将在后续研究中针对上述问题开展进一步分析。



本文转载自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论坛杂志社,有删减,仅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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