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极易污染证据引发冤假错案
近年来,笔者在各地承办多起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标配”办案手法之一便是发布所谓“公开征集当事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此类公告往往开宗明义便是声称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打掉了以某某某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若干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凡是提供涉及该团伙有价值违法犯罪线索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而且,随文也都会配发相关嫌疑人的照片及基本资料。
显然,侦查机关此举似乎既彰显了侦查工作的“丰硕成果”,又“弘扬了社会正气、打击了犯罪分子们的嚣张气焰”,而且俨然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提升办案效果,似乎一举多得。但此类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有违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依法行使权力等法治的最基本原则,而且极易污染证据引发冤假错案,几乎有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在我国现行所有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找到一条一款关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办案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针对特定人在网上发布通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规定。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发通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既不是侦查中的通缉措施,也不是侦查中任何一种合法收集证据的方法,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其次,侦查机关此类行为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严重背离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法治与人权保护基本原则。侦查机关大张旗鼓地针对特定嫌疑人在网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的嫌疑,在法院还没有确定其有罪的情况下,即在网络上将嫌疑人认定为违法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将侦查中尚未定性的行为直接指认为犯罪行为。这不仅严重损害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也损及其名下企业的声誉,可能给当事人及其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必然影响后面诉讼程序的公正。
第三,发布嫌疑人照片、诱导性指引,不仅是对当事人赤裸裸的羞辱,而且容易引发极少数民众心理上的恶劣动机,更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指名问供”造成案件证据被污染,甚至极易导致因诱导出现提供虚假的犯罪线索,或者提供虚假非法的证人证言等虚假证据,不利于案件的依法侦破。
第四,侦查机关在《通告》中公开有奖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但却不会同时说明如果提供虚假线索、虚假证人证言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现实中似乎未见有过追究),这样容易诱发某些法律意识淡漠且利欲熏心或者对当事人有仇视敌对、有利益冲突的人,提供虚假的犯罪线索或者提供虚假非法的证人证言,既是打击报复也对办案机关产生干扰,甚至导致错误认定当事人构成违法犯罪。——实践中,此类情形并不罕见。
第五,此类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并非对所有案件及当事人平等、普遍适用,而是专门针对某一类案件,这就必然带有某种歧视性。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此类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律依据,不属于法定的侦查行为。
最后,必须澄清一个认识:可公开通缉不等于可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因为前者是指公安机关对重要在逃人员,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逃人员身份、主要罪行和悬赏金额,实行公开悬赏缉捕,首要目的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制止可能的继续危害;后者在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的情况下,类似指名问供,极易导致虚假证据与错案发生。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曾经多次向侦查机关公开发函要求其停止此等不当甚至涉嫌违法的侦查行为,同时将相关函件呈送上级公安机关、同级人大常委会、党委政法委以及检察机关。——有效制止此类于法无据甚至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行为,恐怕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关注与努力。关于坚守程序正义,笔者曾经多次套用先贤的名言在法庭上指出:对(被告人)一个人的不公便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那种不公背后是制度的逻辑,而这种逻辑针对的是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包括在座各位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当下这样的时代,谁敢确保自己一定能够得以幸免?!
【点击阅读】
十一特稿|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到人民经济——我所亲历的国企改革三十年
●长按二维码加入我们
特别声明:
文中部分图片、视频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