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点击蓝字关注☞ 律法新声 2023-10-09

来源:律道说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21)最高法刑申23号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霞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吉05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刘霞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以(2018)吉05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霞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以(2018)吉刑申164号通知,驳回申诉。刘霞丈夫吕伟遂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中国银行辉南县支行给刘霞办理10万元额度的涉案信用卡,是因为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在该行存在大额贷款业务关系,并有近千万的公司财产和专业担保公司与夫妻二人个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涉案透支款12万余元未能如期偿还,系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对外债权未能及时收回及经营出现困难等客观原因所致,且逾期后双方一直在沟通协商还款事宜,并不存在原判所认定的刘霞更换手机号码未及时通知银行和银行找不到刘霞的情况;原判决、裁定认定刘霞构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关透支款用于经营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偿还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指导意见不符,应再审改判刘霞无罪。

本院经审查,并经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状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


本院审查期间收集的证据对判断刘霞透支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一定影响,属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的证据。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律法新声' 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精彩推荐:

1、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怎么判

2、自然资源部明确: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

3、最高法: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

4、总有人问律师:对方没钱,起诉、执行有用吗?2023统一答复

5、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的证明,我们找谁开?这次全给你说清楚

6、全国律协发文:律师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7、张军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阔别十年,第三次回到最高法!

8、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End -

2023更值得关注的法律自媒体

↓↓↓等待您的品鉴↓↓↓


律法新声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众号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传播法律声音与智慧,分享经典案例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