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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处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法新声 2024-01-31

来源:律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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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书中这一段话应引起广大执业律师的注意“王X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司罚决字【2020】第1号

当事人:王X,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XX,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811043614,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经查明,2020年5月,王X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X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王X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截图;3、《处分决定书》(津律协(2020)惩字第11号);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辰司罚告字【2020】第1号)。

本机关认为,王X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王X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司法局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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