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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太太能否预先筹划,限制先生的非婚生子继承股权?

薛京律师 2021-01-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沃晟法商 Author 薛京律师


赵太太最近有个烦恼——先生岁数大了,这几年身体每况愈下。


赵先生创办的公司虽然已经交由自己的两个儿子打理,并将45%的股权平分给二人,但是公司股权还有55%在赵先生名下。


赵先生在外边和一个女人长期同居,还生了三个孩子。平时给他们点生活费,赵太太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一旦赵先生去世,这三个孩子可是有资格继承公司股权的,对此赵太太就不能接受了。


赵太太想让先生写个遗嘱,但是赵先生非常抵触写遗嘱这个事情。那么,赵太太有没有什么办法,避免将来那些和自己母子不一条心的继承人继承股权、进入公司呢?


其实,这是很多企业家家庭的烦恼。一代创始人去世,有利益冲突的继承人继承股权,彼此针尖对麦芒,一旦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股权,势必会给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诸多治理难题


那么,除了遗嘱、生前赠与股权,能否通过其他法律工具,限制某些继承人继承股权呢?


薛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1

能否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为了维持公司的人合性,允许公司章程就此做出另外规定。这里的合法继承人,应当指法定继承人,及在遗嘱有效情形下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所以,如果赵氏公司章程没有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资格的规定,未来赵总过世,任何人都无权拒绝另三个孩子对股权的继承。


这时,如果赵先生不愿立遗嘱,赵太太还可以说服先生召开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股权继承的资格进行限制,如章程可以规定:任何股东去世,股权资格的继承需要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方可继承。


2


章程只能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

不能否定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


股权是综合性权利,有体现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表决权;也有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出于保护公司人合性的考虑,《公司法》允许章程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不过这并不能推出可以限制继承股权财产权的结论。但是,如果不让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也即无论在公司内部还是工商局都不能直接登记为股东,财产性权利又如何得到保护呢?



所以,如果要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建议同时在章程里明确规定股东死亡时股权的处理方式。比如,可以规定公司有权对这部分股权做减资处理,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


但是,无论减资还是其他股东收购,都应体现股权的合理价值,否则继承人有权拒绝。无论章程对股东死亡后股权如何处理有什么规定,继承人享有股权的财产性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3


 律师建议


大多数民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根据自治原则,制定个性化公司章程,包括股东资格继承条款。很多企业家或者家族企业的股东并不擅长制定个性化的章程,往往没有意识到小小章程其实存在大大的乾坤。关于章程个性化传承条款,薛京律师根据私人财富领域的实务经验和法律规定,做如下建议:


(一)可以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条款,未雨绸缪,排除不受欢迎的继受股东

具体理由与依据上文已经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通过公司股权“三权分离”来实现企业平稳交班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允许股东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权比例分别设定,不用一一对应,只要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即可。假设一代股东生前就将大部分股权赠与子女,一代股东持股5%,二代股东持股95%,以此为例做如下分析:


一代股东赠与股权时签署指定赠与协议

如果子女结婚,赠与子女的财产一般属于子女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一代股东可以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载明股权仅赠与子女个人,与其配偶无关。这样即使股权赠与在婚后发生,赠与的股权也是子女个人的,子女婚变时不会发生分割股权风险。


章程约定分红权与股权比例倒挂

可以考虑一代股东持有大比例分红权,子女持有小比例分红权,如一代股东持股5%,却拥有95%的分红权。这样公司如果有分红,则大部分分红归一代股东所有,不会成为二代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代股东再通过指定赠与子女的方式,将95%的分红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此时为个人财产),有效避免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同时,如果二代不孝、挥霍,一代也可以不予赠与,实现对财富的控制。


一代股东控制大部分的表决权

在股权传给子女初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虽然二代股东拥有95%股权,却只有30%甚至更少的表决权,一代股东持有5%的股权,却拥有70%甚至更多的表决权,虽然传承股权,但是还控制公司,实现对接班人扶上马、送一程的效果。随着子女不断成长、成熟,一代股东在之后长期的接班人培养计划中逐渐释放表决权,直到全部交出公司控制权,完成顺利接班。


无论是限制某些继承人的股权继承资格,还是股权传承的架构设计往往是家族企业传承整体方案的组成部分,因其复杂性与系统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筹划并协助执行,并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是否能够接受个性化条款的备案登记。笔者也希望在执业中不断总结经验,探讨更适合中国家族企业传承的本土化模式,满足多种传承需求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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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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