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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妻子失踪案启示:假如婚姻如“盲盒”,法律工具如何避免人性暗黑按钮?

薛京 薛京律师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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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之前恐婚族的理由是怕感情褪色、怕失去自由、怕家庭矛盾,那么最近的恐婚理由开始加上了恐怖的色彩,怕同床共枕的亲密爱人有着至暗人性…….
近日,引人关注的“杭州女子失踪案”已经水落石出。
7月25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召开了“杭州女子失踪事件”新闻通气会。会议通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称,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其妻来女士产生不满,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女士熟睡之际将其杀死,分尸后分散抛弃。目前,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发后,许某某多次淡定接受媒体采访,面对镜头,他很肯定表示妻子一个人无法离开小区,说:“一个人她出不去的,按她的智商。”
据新闻媒体报道,许某某老家村民描述他 “对人很客气” “笑眯眯的”“村里没人说他不好”,说起许某某涉嫌杀害妻子,村里人都说“不敢相信”“很意外”。许某某就职于地铁集团(负责驾驶汽车),地铁集团方面称,许某某在案发前工作表现无异常。
据媒体报道,许某某今年55岁,比来女士大两岁。在分别与前任离婚后,两人于2008年再婚。许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子,来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两人又共同生育了现年11岁的小女儿。更让人唏嘘感慨的是二人曾是初恋,两人因父母不同意分开,后来各自组建了家庭,相遇之后又重新走到了一起。
那么为什么好不容易走到一起的初恋情人,最后会演变为一桩轰动全国的杀妻碎尸大案?这还要从许某某的犯罪动机开始分析——因利益而产生的贪婪与仇恨。
来女士离婚时女儿和房子都留给了前夫,女儿现已结婚成家。许某某和前妻育有一子,儿子留给前妻抚养,最近打算结婚,但缺少婚房。
来女士因三堡北苑拆迁,分得了两套回迁房,一套是夫妻二人住着的50平的房子,另一套是正在装修的110平的大房子。导火索就是这套110平的房子。此前,许某某几次和来女士商量,要把110平的房子给自己的儿子当婚房,来女士都没有同意,因为来女士的大女儿也想要这套房子。
最后,家庭矛盾演变成惊天大案。来女士一定没有想到,年轻时的恋人、中年时的伴侣、孩子的父亲,会在自己熟睡时启动了人性恶的按钮……

这个案子破案后,我觉得所有婚姻内的男女,尤其是再婚家庭都会感到担忧——我的那个TA,会不会有我根本不了解的面目?!
这个案子之所以这么快破案,在于媒体介入、十四亿人围观以及当地警力的加大投入。但是,假如许某某得逞,案件没有侦破。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可以作为配偶,去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同时还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来女士名下的遗产份额。到那时110平米的房屋可能真就如他所愿,通过分割夫妻财产和继承来女士遗产的方式实现其对该房屋的控制权,“赢得”这场争房大战。
幸好,天网恢恢。
目前许某某只是犯罪嫌疑人,尚未经过审判确定其是否犯罪。如果最终被定罪,那么他和来女士的共有财产及来女士的遗产又该如何分配呢?我们从法律角度做如下分析:

1.一方杀害配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虽然是许某某将来女士杀害,但法律无权剥夺许某某已有的财产。因此,在来女士被杀害后,其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会进行分割,属于许某某一方的份额会变为其个人财产,而属于来女士一方的份额便会作为其遗产,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若来女士只是重伤的话,其还可以通过离婚诉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男方实施虐待或家庭暴力而提起损害赔偿,从而使得女方获得更多的财产。但本案却因来女士已经去世而无法再主张其相关权利,导致许某某虽以残忍手段杀害来女士,在析产时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能让他少分财产,只能通过后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男方进行相应赔偿,实属遗憾。也期待后续能有相关的判例和司法解释填补此处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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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女方近亲属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女方已经被其丈夫杀害,女方的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公诉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被害人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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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男方杀害女方,无权继承女方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故在本案中由于丈夫故意杀害妻子,因此丈夫丧失了继承妻子遗产的资格。由于当初丈夫与前妻生的孩子是与前妻生活,并未与来女士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丈夫与前妻生的孩子也不会被列为来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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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双方小女儿的监护权归谁?


许某某的错误决定,让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陷入支离破碎的境地。最让人揪心的便是他们11岁的小女儿,母亲被父亲杀害,而父亲也即将可能因故意杀人罪而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其父和母都将没有监护能力,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女儿的监护人可由下列人按顺序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媒体报道小女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依照法定监护顺序,其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此处的兄、姐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姐,因此来女士的大女儿、许某某与前妻之子都可以担任监护人,双方可以基于被监护人的意愿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截至目前,来女士的大女儿,许某某的儿子均未明确表示愿意担任小女儿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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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件事情,会给普通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甚至会出现恐婚情绪。尤其是在大家明白,现如今的婚姻不但是情感的链接,更是巨大财富利益的纠结。会不会在隐秘的角落,还会有“许某某”的存在?那么,如何让婚姻归于单纯,不再因为财富的贪念启动人性恶的按钮,根据薛律师的执业经验,作以下建议,让更多的重组家庭步入更加“安全”的婚姻。

1.划清财富界限——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各自订立遗嘱


再婚夫妻有感情陪伴的需要,但是也有各自利益的顾虑,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半路夫妻各有苦衷。那么与其各自猜忌,不如打开天窗说亮话——再婚只图感情不图财产,实行双方财产的分别所有。这个就需要双方建立现代家庭治理理念,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双方遗嘱、家庭基金等。
首先订立婚前或婚后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好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以及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把大宗财产(如股权、房产、金融资产)的归属原则确定下来,变小心思为共识,确定好财产的边界就不用担心对方有所企图。

同时,还建议双方各自订立遗嘱,哪些财产归属前婚子女、哪些财产归属共同子女、哪些财产留给对方,通过对等原则安排好各自身后事。同时,建议在遗嘱中指定除配偶外信任的遗产管理人,避免一方去世,“有想法”的配偶利用近亲属身份侵吞、转移、隐匿遗产。
如果预先通过遗嘱、夫妻财产约定划定好了财富界限,即使未来二人离婚或一方突然去世,财产都已经预先安排妥当不会出现担心的风险,用“阳谋”来打消可能会出现的“预谋”。
同时建议双方建立家庭共同消费基金,来支付共同生活成本,包括养育子女、生活日常消费等。
当然,这种方式需要双方经济实力对等,而不是一方依赖于另一方;同时也需要双方有现代的财富与家庭治理观念,有足够的理性来处理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

2.大额人寿保险受益人写双方子女更安全


近年来,大额人寿保险成为中产阶级家庭财产配置的常见标配。但是,人性最怕考验。去年,新闻接连爆出数起杀妻骗保案件。

案例

2018年6月起,张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陆续续为她投了18份保险,投保金额总价值3000万左右,而且都是寿险,受益人均为张某自己。2018年10月29日,张某与妻子一同去普吉岛旅游,随后妻子被发现已被他人残忍杀害。2018年12月,张某认罪,动机是杀妻骗保。


荒谬的是,张某为妻子投保,他是投保人、受益人,妻子是被保险人,但是妻子对投保并不知情。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保单的效力,还是投保人/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都可以拒绝赔偿。张某真是丧尽天良又愚蠢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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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所以,对于再婚家庭如果配置大额保单,如果有所疑虑,建议受益人写双方共同的子女,这样无论是离婚还是被保险人死亡,都提前防范了风险:如果双方离婚,且保费来源于夫妻共有财产,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要退保分割或折价补偿的,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双方子女,主流裁判观点则认为该保单属于夫妻赠与子女的财产,不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不过,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生存配偶也存在控制巨额保险金的风险,这里一般建议客户以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对未来身故保险金做信托安排。当然,也可以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一方的父母,同时委托父母专用这笔保险金养老或为(外)孙子女生活、教育所用。
笔者写到这里,其实内心还挺唏嘘的,但是做好安排的信任和盲目的信任,结局并不一样。

3.再婚家庭财富结构化安排,让感情更融洽


夫妻财产约定、遗嘱等常规法律安排,虽然简单有效,但却面临一个巨大挑战——情感障碍。很多客户觉得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伤感情,本来日子本着“合”过的,现在一签夫妻财产约定就出现心结与嫌隙。所以,对于复杂家庭,也可以考虑家族信托的结构化安排。
关于家族信托的功能,笔者已在诸多篇文章中进行过分享,此处不再赘述。我们就从受益人的灵活性再做简单分析。
其实,再婚家庭最复杂的就是关系,那么在家族信托中,分配家庭财富可以按照以下三个逻辑进行:
(1)按心愿复杂家庭中,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有时候自己也不想端平。那么如何按心愿分配又不至于引发家庭矛盾与争端呢?在信托中,其实受益人的分配范围、比例、顺序都是可以“定制”的。所以,我们可以在遗嘱中搞“平均主义”皆大欢喜,在信托受益人条款中结构化安排分配,保护我们最想保护的人。由于信托文件是保密的,所以有强大的隐秘传承功能,不致身后纷争。

(2)有控制:信托与人寿保险、遗嘱继承等简单工具相比,优势之一就是它的灵活性,更多赋予委托人创设身后对财富的控制权的可能。如寿险、遗嘱对财富的分配都是一次性的,即使受益人或继承人是自己的子女,如果子女未成年,还存在子女挥霍财产、监护人侵吞遗产等风险。如果通过信托进行保护,便可以对留给子女的财产进行结构化安排,比如22岁之前只能支取基本生活费或按升学、疾病等事件支取费用,待到受益人到达某个年龄才会加大分配或全部分配。同时,还可对受益人的监护人进行相关的监督。这样的安排可以大大打消身后子女财产被挥霍或侵吞的顾虑。当然,这个机制常常会受到受益人的质疑,认为是财富“紧箍咒”,所以约束条款需要合理,既要防范风险又不能过度锁定财产。
(3) 早隔离:信托的基本法理是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是独立的,不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所以,无论是再婚家庭离婚或是一方死亡,另一方都不能以分割夫妻财产或法定继承为由,要求分割信托财产。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看自己是否有信托受益权。这样的安排,其实就等于把一部分财产预先放入“保险箱”,即使未来发生不测,信托财产也会按照信托合约的规定“自动巡航”,按我们心愿进行分配。

相信很多读者读到这里心情并不轻松,日子真要过成这样彼此防范吗?其实,这是一个选择题,可以选择以爱情障眼,“赌”婚姻都很美好;也可以提前把“贪婪”之蛇驱离,畅享伊甸园的智慧之果。
生活,本来就是复杂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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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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