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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给创业者二次机会,国内首推个人破产制度

薛京 薛京律师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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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或《条例》,该《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其实这已经不是“个人破产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我们视野中了。

2020年7月,贾跃亭发布公开信,宣布其在美国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最终完成,重组方案正式生效,债权人信托也随之正式设立并开始运营。这意味着贾跃亭不再持有FF的股份,他的债权人们将以FF的股东身份享受到FF的未来利益。至此,贾跃亭在美国已经完成了个人破产。
其实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中,有不少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如美国、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因为立法者注意到,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因为决策失误还是运气不好而失败的个人和企业,都需要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便可以给予财务状况很糟糕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蔡某仅持有1%的股权,家庭年收入较低,且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故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使得蔡某免于214万的高额债务,仅在3.2万一次性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的6年内,对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6年之后的收入以及年收入低于12万的部分将免于被执行。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创业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意味着有失败者。当创业失败者们纷纷被扣上巨大债务时,他们既无法做到重整旗鼓,也无法做到准时还债,最终债台高筑。现如今只要在执行期内,债务人的债务便会被终身追偿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让创业失败者们坠入债务的深渊很难翻身,不利于整个市场的经济活力。
破产制度正是为这群“诚而不幸”的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创业失败者将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但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合法规避其个人债务。
以下笔者便为读者解读一下《个人破产条例》的要点:

1

什么人可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条例。
二是,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限定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

50万到期债务可申请破产清算

除了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清算外,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3

信托受益权等新型财产性权益均需要申报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七)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十)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上述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4

破产申请人需通过免责考察期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但同时《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5

债权人可保留豁免财产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债务人可保留以下豁免财产: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6

债务人有竞业禁止
根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7

不当交易行为可撤销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8

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诚而不幸”的失败者有机会能在社会性死亡三年后,把之前的负债一笔勾销。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深圳,一个给创业者二次机会的城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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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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