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离异父母能否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薛京律师
2024-08-2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文来源:家事法苑


01

案情


杨某某系李某与杨某的婚生儿子。李某与杨某因婚后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杨某某由李某抚养。后李某患病,考虑父母年迈,遂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某某的监护人。杨某知晓该事情后,要求儿子杨某由自己抚养监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02

分歧


就本案中李某能够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可以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从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在双方离婚时已约定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监护,即李某系杨某某的监护人,其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从本案看,虽然李某与杨某已离婚,但双方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并不会因此改变。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他人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侵犯了杨某作为杨某某监护人的法定权利。


03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从该规定来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考虑由祖父、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顺位人选。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双方均具有监护资格。虽然李某与杨某离婚时约定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监护,但该约定并不影响杨某可作为杨某某监护人的法定资格。而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侵犯了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



第二,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健在,或者只要有一个健在,自然就应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仅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就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从法律规定来看,双方均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虽李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离异,李某承担了实际上的监护人职责,但并不以此排除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资格。若李某死亡或者出现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而杨某又不存在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理应由杨某作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而非由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的其哥哥作为监护人,除非李某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作为监护人的行为,经过了杨某的同意。


综上,离异父母不能单方通过设立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THE  END

| 往期精彩回顾 |《民法典》增补遗嘱信托条款对财富管理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航运豪门长荣集团的遗产风波,一封“偏心”的遗嘱引发的纷争,家族创始人如何传承一代财富?
“意定监护”需求倍增,如何设计一款完整、动态、可落地的法律服务产品?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识别上图二维码,关注视频号“薛京律师の私享汇”

点击“在看”精彩再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薛京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