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在公共连廊私装防盗网和摄像头,邻居不满,法院判了!

隐私官 2024-03-06
来源:上杭法院

通常,防盗网防的是“风险”

监控探头探的是“隐患”

为“看家护院”而安装本无可厚非

但若不打招呼就将覆盖领域延伸到公共连廊

安全的“防护”反成了邻居的“束缚”

能否要求其拆除?


近日,上杭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业主共有权纠纷,依法判决业主丘某夫妇将私装的防盗网和摄像头予以拆除。


某小区一单元楼户型结构为每层2梯4户,四户间有一东西走向的公共连廊,其中约有3.6米系开敞式空中连廊。丘某、陈某两家系同层邻居,分别为连廊西边边户1号房和中间户2号房的业主。空中连廊是丘某家入口必经处,亦是陈某家北侧通风、采光、远眺处。

2023年4月,丘某家装修房屋时,从同小区其他业主那得到“启发”,在未征得陈某夫妇同意、有权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连廊北侧护栏往北移动约10cm,并加装铝合金玻璃窗予以封闭,南北两侧加装隐形防盗网。之后还在入室门处安装了可旋转拍摄到整个连廊及陈某家北侧房间的摄像头。陈某夫妇发现后认为丘某夫妇妨碍了自己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存在侵犯隐私权可能性,要求其拆除未果,遂诉至上杭法院。



法院

审理

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业主共有权纠纷,双方诉争的空中连廊为建筑物公共部位,两侧护栏属于公共财物,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合理利用、管护的权利,但应考虑公共利益及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陈某家北侧部分通风采光均得利用该连廊,加装玻璃移窗和隐形防盗网,势必改变原有设计效果,对其通风采光等产生影响,丘某夫妇擅自移动护栏改变了原状,也并非为了公共利益,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丘某家安装的摄像头经查证可认定拍摄范围能覆盖到双方共同使用连廊区域及陈某家北侧房间等,陈某夫妇在连廊及室内的活动轨迹处于被他人知悉状态,违背了其意愿,侵害了其隐私权。

同时,该小区物业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双方均出具了遵守条款承诺书,均受该规定约束。丘某夫妇私自在公共连廊搭建构筑物,侵害了陈某夫妇的合法权益,陈某夫妇恢复原状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随着城市化发展,越来越多高层住宅“拔地而起”,邻里关系的样态也在不断更新变化。近几年来流行2梯4户甚至更多梯户比的连廊式板楼设计,楼层间的公共连廊虽改善了传统塔楼通风采光问题,但因其属于公共部位与私人住宅间的特殊衔接领域,诸多权益交错杂糅,也衍生出不少新型邻里纷争。例如,共有部位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特殊的视野角度涉及住户隐私权,通风采光又涉及相邻权等,一些不当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发“雷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如今,人们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目的,防盗网、摄像头等在住宅区域被广为使用,而该构筑物固然有防护作用,但使用不当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妨害。故行为人应多从睦邻友好、公共利益角度,慎重选择安装位置、覆盖范围、拍摄角度等,特别是公共连廊等非专有区域内,善尽合理注意义务,避免权利行使“越界”,尊重共有、相邻、隐私等有关权利人,勿把自己的“安心”建立在他人的“闹心”上。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在公共连廊私装防盗网和摄像头,邻居不满,法院判了!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