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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论坛|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作者简介


齐爱民,男,1970生,河北晋州人,广西民族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理论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背景

近年来,航天技术、数字技术与遥感技术的变革,带动了全球商业卫星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诸多商业卫星项目开展部署,在轨卫星数量正在成倍增长,截至2023年8月,SpaceX公司已成功发射第99批星链卫星,单次一家企业发射商业卫星总数已达4962颗。放眼全球,还有美国等大国的航天产业也有很大的发展,我国航天产业属于全球第一梯队。每颗卫星,从国家遥感数据安全角度看,都是收集国家遥感数据的遥感系统装备。目前,“国家遥感数据”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这造成了在各种目的和利益驱动下,大量非法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国家遥感数据的情形在事实上存在和不断发生和扩大,这种态势会随着航天技术应用普及而逐渐扩大。国际数据竞争加剧必然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国家遥感数据主权,并导致国际秩序混乱。尤其是将收集的国家遥感数据包括国家领土数据、领海数据(海底数据)和领空数据(气象数据)在战争中被使用,将对数据源国家产生毁灭性打击。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坚持呼吁和建设全球命运共同体,为了保护我国数据主权、国家安全以及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中处于被动,同时也起到领导全球国家遥感数据保护的话语权的作用,应在全球率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该法的颁布有利于化解国家安全危机,维护国家遥感数据主权,防范战争危机,占据外交话语权,为国家遥感数据的依法收集、处理、使用与传输制定规则,并依法促进我国航天产业的发展。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必要性

面对卫星和潜水器等遥感系统装备收集国家领土数据、气象数据和海洋数据对国家安全和国家遥感数据主权的侵害,鉴于我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确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遥感数据主权,并促进我国航天产业的发展。

第一,维护领土、领空和领海安全的必然要求。在全球主要国家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缺失的现状下,全球的遥感系统装备对国家遥感数据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等活动无法可依,实行丛林法则,对我国国家安全与国家遥感数据主权也会产生严重威胁。遥感系统装备中的卫星等航天器可以轻易收集我国领土数据和领空数据(气象数据),遥感系统装备中的潜水器可以收集我国的海洋数据,尤其是海底数据。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将严重危害我国领土、领空和领海安全,危及国家政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让遥感系统装备的国家遥感数据处理活动有法可依,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遥感数据主权,保护我国领土、领空和领海不受侵犯的必然要求。

第二,应对未来数据战争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新军事革命加紧推进,战争制胜机理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数据战争成为主导战争形态。未来战争中,作战越来越依赖数据的获取,缺少数据支撑,作战体系将无法快速形成和持续输出作战能力。数据战争,说到底就是利用数据指引无人驾驶设备实施的智能战争。2019年美国航天局发了一条推特短信,透露美国掌握了中国部分生态环保方面的卫星数据图的事实。以色列在利用数据和网络攻击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有效地打击了恐怖组织的网络基础设施。乌克兰一直利用马斯克的星链提供的数据对俄罗斯实施精准打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有利于全面维护国家领土、领空、领海安全和民族根本利益。

第三,提升外交话语权的必然要求。大国的标志之一是规则大国,掌握了规则可以很好地提升国家外交话语权。国家外交的成效,既靠军事、经济和科技实力,又靠制度规则优势。制度规则优势可以助力我国将外交话语权由对方掌控迅速转移到我国手中,如果对方未经许可收集我国国家遥感数据在先,我国也可以有力回击对方对我国所谓剽窃技术的借口和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制定,将使我国面对国外的无端指责时多了一个制度规则武器。师夷长技以制夷,西方主张法治,我们就用法治来保护我国国家遥感数据,面对他国的无端指责,我们可以以窃取我国国家遥感数据加以有理有据的反击,加大我国在外交谈判中的砝码和权重。推动联合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公约的制定,把国内制度发展为国际规则,逐步走向规则大国,更有利于外交争端的解决和更好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第四,促进我国航天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要求。航天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是促进我国航天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举措。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推进,在面对全球航天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明确国家遥感数据的依法收集和利用、国际合作与国际援助等航天产业促进制度,有利于提升我国航天产业的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有利于促进我国航天产业的发展与国际交流。

第五,完善我国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未制定保护国家遥感数据的法律。我国现行数据立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其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规范网络安全与各具体领域、数据处理和安全行为,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仅仅简要提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无实质性配套制度和规则设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针对国家遥感数据进行保护,有利于健全我国数据保护法律体系。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建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采取必要方式和必要措施,确保国家遥感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并排除非法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的国家遥感数据保护基本法律,旨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主权,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对和遏制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使用遥感系统装备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推动国家遥感数据依法收集和跨境传输,促进在国家遥感数据领域的国际合作,促进航天产业的发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包括:

(1)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遥感数据安全原则、国家遥感数据发展原则、国家遥感数据和平利用原则、国家遥感数据处理合目的性原则和未经许可禁止收集原则。

(2)国家遥感数据的归属及其主管部门。在以立法形式确认国家遥感数据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础上,明确国家遥感数据主管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3)遥感系统装备运营者及其运营许可规则与信息报备义务。遥感系统装备运营者是本法的核心规范主体,对其设定运营许可规则与信息报备义务是落实国家遥感数据保护的关键制度举措。

(4)国家遥感数据使用者的类型划分及其收费规则。通过对国家遥感数据使用者进行分类,明确各自的收费规则,有利于推动我国航天产业的发展。

(5)国家遥感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将国家遥感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平衡国家安全与航天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

(6)收集许可与传输许可制度。在国家遥感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对国家遥感数据的收集与传输行为进行限制,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并兼顾航天产业发展利益。

(7)国际合作与国际援助制度。明确国家遥感数据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援助,是主动承担国际义务的制度体现,也是发展我国航天产业的制度体现。

(8)必要方式与必要措施制度。以立法形式明确在侵害国家遥感数据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方式和必要措施捍卫国家遥感数据主权,扫清保护国家安全与国家遥感数据主权的制度障碍,不承诺放弃武力捍卫国家安全。

(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国际影响与意义

在全球率先制定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具有以下国际意义:

第一,履行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彰显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成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是我国对《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工作之法律原则宣言》和《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等联合国大会决议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履行的制度表现,也是我国将国际法转化为我国国内法的制度表现,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有力证明。

第二,对全球范围内各国国家保护立法起到引领和表率作用,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鉴于国家遥感数据保护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国家遥感数据主权,是全球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作为全球首部针对国家遥感数据保护问题的专门立法,其出台必然引起全球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强烈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也必然成为国际社会探讨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律问题的范本,为全球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针对国家遥感数据保护立法起到引领与表率作用。

第三,将有利于我国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外交话语权掌握在我国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以国家遥感数据为法律客体,国家遥感数据之上的利益关涉到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遥感数据主权以及民族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我国在外交场合中,针对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对我国国家遥感数据的非法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的行为进行依法有效打击与制裁,将外交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我国手中,做到有理有据。

第四,推动联合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公约的缔结。目前,国际社会针对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律问题主要依赖19世纪60—80年代所颁布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条约进行调整。随着航天技术的变革与发展,新兴技术手段不断涌现,新的法律问题亦不断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出台恰逢其时,其将作为国家遥感数据保护立法范本,推动联合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公约的缔结,纾解全球各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问题,促进国家遥感数据自由流通、共享与利用,造福全人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

目录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名词解释

第四条  数据主权

第五条  原则

第六条  国家秘密

第七条  分类分级制度

第八条  运营许可

第九条  收集许可

第十条  争议数据收集与传输

第十一条  安全数据收集禁止

第十二条  传输许可

第十三条  快门控制规则

第十四条  情况公告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

第十六条  国家遥感数据使用者分类与收费

第十七条  国际援助

第十八条  国家遥感数据跨国传输国家安全审查

第十九条  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必要方式和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效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主权,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对和遏制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使用遥感系统装备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推动国家遥感数据依法收集和跨境传输,促进航天产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遥感系统装备,以及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进行国家遥感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法所称遥感系统装备是指人造卫星、宇宙飞船、航天飞机、空间站、无人机、潜水器等可以遥感测量国家遥感数据的装置设备,包括遥感系统装备附加设备、辅助设备、地面设备和海底设备等。

遥感系统装备运营者是指遥感系统装备的所有者、建设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

国家遥感数据,是指有关全国或者一定地区和行业的、影响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遥感数据以及以类似手段获得的数据,包括直接获得的原始数据、经过处理的数据和经过对比、解释等分析获得的数据。

数据收集,是指通过遥感系统装备以远程感知技术、空间观测技术、卫星测量技术等遥感技术,利用被感测物体反射、辐射和衍射属性从空间取得数据。

国家遥感数据安全,是指国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采取必要方式和必要措施,确保国家遥感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并排除非法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的情形和状态。

第四条  数据主权

国家对国家遥感数据享有主权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不受侵犯。

第五条  原则

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符合社会发展目标;

(三)符合和平利用目标;

(四)具有具体的特定目标;

(五)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直接或间接使用遥感系统装备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

第六条  国家秘密

国家遥感数据构成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七条  分类分级制度

建立国家遥感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国家遥感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八条  运营许可

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使用遥感系统装备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许可。

第九条  收集许可

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通过遥感系统装备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许可,并严格遵守许可的模式收集国家遥感数据以及遵守保存、处理和使用国家遥感数据的限制。

第十条  争议数据收集与传输

利用遥感系统装备收集和传输有领土争议或安全热点地区等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国家遥感数据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评估。

对上述数据的收集和传输不得影响中国国家安全与外交利益。

第十一条  安全数据收集禁止

禁止利用遥感系统装备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进行数据收集。

第十二条  传输许可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通过遥感系统装备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不得向其他国家、组织和个人提供和传输。

第十三条  快门控制规则

当在发生侵害或有可能侵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国家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解除、停止或者限制遥感系统装备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国家遥感数据协议和行为的继续履行和进行,并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情况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每年公布遥感系统装备有关国家遥感数据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的情况。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提出国家遥感数据收集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统筹、审定收到的国家遥感数据收集需求,并进行协调和提供帮助。

区域性组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提出区域性组织框架内的相关国家遥感数据收集需求的,应经过相关国家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遥感数据使用者分类与收费

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遥感系统装备运营者依据各国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用户的需求收集国家遥感数据,原则上采取免费的服务方式。

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遥感系统装备运营者依据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及大学等用户的需求收集国家遥感数据,采取免费与优惠付费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遥感系统装备运营者依据非政府组织、商业企业、个人等用户的需求收集国家遥感数据,可按国际市场价格提供有偿服务,相关收益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援助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活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遥感系统装备收集、处理和传输外国国家遥感数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参加的公约、条约和国际协定等,并优先响应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平台、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亚太地区空间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计划、气象风云卫星国际用户防灾减灾应急保障机制等国际应急机制的需求,履行国际义务;

(二)支持签署和落实相关政府间国家遥感数据收集协议,履行国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时响应国际合作中国家遥感数据收集、处理和提供需求,按照约定的模式提供国际合作数据;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公约、条约以及协定的常设机构和数据源国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遥感数据跨国传输国家安全审查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传输国家遥感数据,应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获得批准。

第十九条  监督责任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国家遥感数据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的境内遥感系统装备运营者,对数据源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使用范围和应用情况的监督承担责任,有接受监督检查及承担信息报备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促进措施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国家遥感数据主权,推进国际数据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展开数据主权主题和国家遥感数据应用主题的研讨和国际公约的构建;

(二)鼓励和推动不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依法对必要的国家遥感数据的合法使用进行谈判;

(三)鼓励和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国际数据犯罪和利用数据打击国际犯罪;

(四)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国际数据秩序和国际和平、繁荣发展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数据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必要方式和必要措施

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或意图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或者必将会导致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国家要采取必要方式和必要措施,捍卫国家遥感数据主权。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必要方式和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

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4年第1期。

审核:马章民

编辑:王   潇

排版:张梦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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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编辑部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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