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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局数据收益分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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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在《理论周刊》第593期,原标题为“扎根中国大地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开拓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新路径”


本文作者:

李佩徽,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员。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构建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数字经济发展成果能更好为全体人民共享。个人作为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重要参与者在数据收益分配中却常常所获甚微。笔者多次参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数据基础制度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积极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言献策,一些观点受到相关部门批示和采纳。借助中国独特的新型举国体制、海量数据、丰富场景等优势提出诸如共票理论(Coken)、“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竞争结构”(PDA范式)等原创性概念理论,可以推动破局当前中国面临的数据要素制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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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收益初次分配面临重重困境(一)数据要素产权规则不清,静态赋权模式适配困难欲实现数据要素收益有效率的公平分配需明确数据产权制度。发轫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时期的现有产权体系以权利对象具有独占性为基础,是静态且排他的。然而,数据具有的可复制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使其易于共享和流通,数据价值实现依赖于具体应用场景,个人和企业等各方主体在数据价值创造过程中呈现共同投入、双向合作的动态关系。因此,以静态所有权为主的传统产权规则范式难以适配数据产权构建需求,阻碍数据价值充分释放。目前,用户数据贡献和企业数据掌控之间的冲突是数据要素收益初次分配中面临的一大困境。例如,用户在接受远程运维服务时,设备产生的数据归属于用户还是企业,企业是否应和用户分享基于设备数据产生的收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反馈用户尚无定论。(二)数据要素价格市场机制缺位,数据竞争规则模糊一方面,数据定价并非易事,数据要素价格并非其实际贡献的真实反映,在多元要素融合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尚未形成普适的数据价格机制,同时囿于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等原因,依靠市场主体相互间“协商定价”可能导致数据要素价格并未真实反映数据要素在生产经济活动中的实际贡献及各方的实际贡献。另一方面,数据的竞争规则尚在不断摸索当中。当下,为了因应数据要素等时代变革,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完善之中。2017年时结合数据竞争情况,笔者参与起草和设计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作为互联网专条,但当前对数据的竞争相比更为激烈。现在数据竞争的核心可能已经超越了市场、区域、产品、服务,这已经不单是产品或是某服务的竞争,更直观的体现为对数据价值、流量价值的激烈争夺。然而当前,数据现有的基础制度还不完善,就连一些基础性的、直观的、明显的基本行为的判定规则也尚未厘定,导致大数据杀熟、数据封锁、流量限制等问题长期未得到妥善处理,市场竞争规模愈发缩减。(三)大平台封锁海量数据,个人难以公平共享数据收益当社交平台为代表的超级平台(笔者称其为“元平台”),将数据圈禁在自身商业生态系统内时,个人更是难以共享应得的数据收益。尽管用户在提供数据时享有知情同意权利,但身处弱势地位的个人用户难以和处于强势地位的超级平台相抗衡,并且用户协议通常冗长繁杂,个人出于使用平台服务的需求往往没能仔细阅读就被迫选择接受,知情同意权利一定程度上被虚置。个人对投入平台的数据通常难以实施移转、删除等操作,实际掌控权由平台取而代之。平台能针对个人数据实施收集、分析、利用以发掘和扩大数据价值,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用户,通过对用户精确画像而实施定向营销、大数据杀熟并从中获取丰厚收益。此过程往往是隐蔽和不对称的,个人掌握市场信息不足,对数据的控制、变现能力弱,往往缺乏直接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途径。超级平台实施数据封锁、构筑封闭生态系统等行为加剧了数据收益分配的倾斜,造成个人用户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收益分配失衡,个人的数据收益权难以得到保障。2
立足中国实践,建构原创理论破局数据收益分配困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正面临着全面系统的知识体系的挑战和重构,经济社会的客观发展现状与数字技术的变革推动力决定了中国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必须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构建体系。扎根中国大地,努力构造原创性概念和理论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路径,真正解决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转型的问题才能得到全球其他国家的广泛认可和共识,形成普遍性的制度、标准、法规,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新的借鉴,成为人类共同财富的现代知识体系。近十年来,笔者带领人民大学的相关游学团队在贵阳、深圳、杭州、上海、娄底、香港等地方以及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深入考察了相关的数据制度,深感中国需要基于数据要素上的一系列实践与探索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数据要素整体制度。 (一)积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基本制度应进一步结合具体场景、流通交易形式以柔性规则体系重塑数据产权制度,并利用“共票”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实现有效率的公平分配,积极化解数据确权配置问题;基于数据要素流通全生命周期视角,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实现数据要素生态化交易规则体系构建;探索场内场外、集中交易与点对点交换等不同形式的多层次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培育数据交易所、数据经纪商、数据信托、开放银行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等多元数据中介,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提供信任与激励;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革新构建数据安全多元科技治理体系,形塑“以链治数+以法入链”协同治理机制与“法律+科技”双维综合治理范式,筑牢数据流通交易的安全底线。(二)完善数据可携带权,实现数据价值平衡于个人而言,数据可携带权大大降低了移转数据的成本,强化了个人对数据的利用,有助于发挥个人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主动性。然而,以数据可携带权为代表的个人数据权利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谨慎借鉴参考。在实际生活中,用个人数据换取财产性利益的事例屡见不鲜,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可能被打包为数据收益权进行定价和计量,在转移个人数据获利的过程中即面临数据隐私安全受损的风险。近年来,开放银行的实践促进了金融数据价值的再发现与再利用,笔者深度参与的娄底区块链数据共享促进了当地公共数据价值的实现,这些都证明数据价值通过理论机制创新,可以实现分配上的动态效率与动态均衡,特别是可以借助共票理论破局。(三)共票理论攻克数据确权难题,根源性化解数据收益分配困境“共票”(Coken)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全新数字化权益凭证,其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改变过去由股东垄断利润的局面,让更多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劳动者等相关数据提供主体获得合理的收益分配,在保证分配效率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收益分配机制的公平性。首先,“共票”能从前端解决数据确权难的问题。为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可跳脱出静态所有权模式,引入“共票”登记数据权属,赋予数据业者对数据集合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等经营性权利,同时赋予提供原始数据的个人相应的数据权利,从而充分满足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需要。在数据收益分配阶段,“共票”作为大众参与数据流转活动的对价,可以充分调和个人与企业数据权利的内在冲突,其与数字货币相结合,利用区块链分布式技术对数据收益中的用户贡献进行标识,并通过区块链共识算法等方式在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和博弈中形成价格共识,有利于构建公平合理的数据收益分配体系。此外,区块链具有数字验证机制及不可篡改、可匿名等特征,能够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安全。“共票”理论将技术治理内嵌入数据流通与价值实现过程中,借助“共票”可以记录个人和企业的成本投入,从而考察在数据价值创造过程中个人和企业的相互贡献度,使个人有效参与到数据要素收益公平分配中,一定程度上化解数据收益分配困境。(四)PDA范式引导构建平台数据竞争规则,畅通数据收益共创共享“平台(Platform)-数据(Data)-算法(Algorithm)”(PDA范式)在数字经济时代应运而生。平台是数字经济的组织基础,数据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量,平台利用算法等技术为数据赋能,强化平台数据控制力以排除市场竞争。拥有数字基础设施地位的元平台凭借其掌控的数据优势、技术力量、资金支持,能超越时空限制链接各类主体,提供社交、搜索、金融等综合性服务,通过“以平台衍生平台”不断扩张商业生态版图,打破了传统相关市场界限,弱化了传统经营者的市场地位。数据流量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原先价格具有的中心地位,对社交平台积聚的数据优势应予以重视。平台通过数据流量构筑的庞大数字生态会强化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个人用户和其他企业难以共享数据收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与后续平台数据竞争规则的建构紧密相关。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在其数字经济专章内增设针对数据封锁、数据抓取、大数据杀熟、数据自我优待的四项条款,针对基础性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以此引导建构良性、可持续的平台数据竞争规则。此外,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给予内在激励,即根据数字平台实施数据开放共享的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多元激励方式,从而内在驱动平台企业开放数据,避免数据利益被圈禁在封闭的商业生态中,为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性的生态环境,逐步消除个人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鸿沟,促进数据要素收益共创共享。

来源:《理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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