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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富:论汉字的字际关系

语言学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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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字的字际关系


李运富

(本文原载《语言》第3卷)


汉字在创制之时应该是一形一词(或语素)的,可是一经应用,由于书写的变异和记录职能的变化,字形跟词位或语素(语言中具有一定音义的最小结构单位)的关系就不再是一一对应的了,同字可以记录不同的词位,同词也可以用不同的字形来记录,因而字形与字形之间在表词属性和记录职能等方面可能形成种种复杂的关系。为了表述字形之间的复杂关系,就需要对汉字的属性和职能进行整理、分类、定称。



第一个用字典形式整理汉字并揭示汉字之间各种关系的是东汉许慎。许慎编撰《说文解字》,把所收各种字形分为540部,每部末尾都用“文若干重若干”注明该部的正体(字头)字数和重文字数,从而揭示了汉字之间的多种重要关系。所谓“文若干”指的是小篆正体,共9430个,它们“分别部居”,同部首的字形义相关。所谓“重若干”,即所谓“重文”,指的是相应字头的同职能异形字,共1278个。许慎对每个重文字形都标明了来源或字体属性,计有古文482字、籀文213字、篆文37字、奇字3字、秦刻石2字、今文2字、或体490字、俗体20字、通人说18字、转引文献用字11字。这些标注虽然重在交代字形的来源,但已经有了初步的字形类别意识,其中“或体”“俗体”“古文”“今文”“奇字”等名称也能反映字形间的某种关系,并对后世产生了一定影响。隋唐出现的韵书如《切韵》《唐韵》等据音系联,把同音的字归到一起,虽然不是有意描述字际关系,而在客观上展示了汉字之间所具有的一种同音关系。

唐代以后的正字书更加重视字际关系的说明。例如颜元孙的《干禄字书》将同职能的异形字分为“俗、通、正”三类,而张参的《五经文字》则有“同、通、借、讹、俗、或、别、古今、相承、隶变、隶省”等说法。特别是五代释行均的《龙龛手镜》,收集了大量的同职能异形字,每字下都注明“正、同、通、俗”等分类属性。根据张涌泉的研究,《龙龛手镜》字例中所用术语的内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下

1.正字例。“正”字通常是指于古有据而当时仍在正式场合通行的字体。

2.同字例。“同”字通常是指变异偏旁或字形结构而形成的异体字。

3.或作例。“或作”的含义与“同”大体相当,也往往是指变异偏旁或字形结构而形成的异体字。

4.古文例。“古文”亦简称“古”,是指古代曾经使用而当时已不流行的字体。其中有古代的异体字,也有后世产生的俗字。

5.今字例。“今”相对于“古”,是指当时流行的字体。其中多数与俗书有关。

6.通字例。“通”字是指通行已久的俗体字,其规范性较“俗”字为强。“通”字主要是字形演变或声旁改换的结果。

7.俗字例。“俗”字是指社会上流行的不规范的字体。

8.俗通例。“俗通”盖流俗通行之意,“俗通”字大约是兼于“俗”字与“通”字之间的字体。

9.变体例。“变体”是指字形演变或偏旁易位形成的字体。

10.误字例。“误”字是指书写讹变形成的字体。

类似的字际关系的表述在古代的注释书中也有表现,如古注所谓“某,古字”、“某,今字”、“某,某,古今字”、“某,同某”、“某,通某”、“某,某之讹”、“某,俗作某”等等,都是以文献解读为目的而沟通同职能字际关系的。这些名词术语经过历代注释书和辞书的传播,一直影响至今,例如近代学术的先驱黄侃先生在《说文略说·论字体之分类》中也将同职能的异形字分为“正、同、通、借、讹、变、后、别”八类,并分别作了界定或说明:

1.正。今所谓正,并以《说文》正文为主。

2.同。今《说文》所载重文皆此也。

3.通。和、龢、盉各有本义,而皆可通用和;勰、协、恊各有本义,而皆可通用协。此出于转注。

4.借。难易之字不作戁,而作难;厚薄之字不作洦,而作薄。此出于假借。

5.讹。《说文》所举長、斗、虫、苟四字是。后世则如胥作聓、荅作答是。

6.变。《说文》所举篆籀省改诸文是。后世则如为潮,莜为蓧是。

7.后。《说文》牺下云:贾侍中说,此非古。后世则如从弟有悌,从赴有讣是。

8.别。《说文》所举今字、俗字,后世则如祝作呪,玱作锵是。

上述描写字际关系的种种概念似乎已成体系,已成定论,因而现在不少的《古代汉语》教材和《文字学》教材都仍然沿用其中的某些概念。但实际上这些概念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术语系”,存在着严重的局限。第一,层次不清,即所分各类并非同一平面的东西。如跟“正字”并列的应该是“非正字”(或沿《说文》用“重文”),而“同”“通”“借”“讹”等等实为“非正字”的次类,不应该跟“正”平列。第二,属性不同,即所属各类并非同一性质的东西。如在“非正字”下面,“同、讹、变、别”等跟“正字”属于同一字符,是构形和书写的差异;而“通、借、后”则属于不同的字符,是用字上的差异。它们应该分别为两类,不能混杂并陈。第三,标准不一,即站在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条件划分同层次类别。如“同”是从职能的角度说话,“俗”是用规范的眼光看待,“讹、变”是指形成差异的原因而言,“古”“今”则根据时代的先后划分,“通”以音义相关为据,“借”以形义无关为准,因而所谓“古今字”“异体字”“通假字”“同源字”“正俗字”等等其实都是交叉的。第四,内涵不定,即某一术语究竟指称哪种性质的文字并不清楚。如黄侃说许慎的“重文”都是“同”字(“今《说文》所载重文皆此也”),又认为“《说文》所举篆籀省改诸文”是“变”字,“《说文》所举今字、俗字”是“别”字,自相矛盾。其实《说文》所举“篆籀省改诸文”及“今字、俗字”都属于重文。当然把《说文》重文都当成“同”字或“异体字”也不准确,因为许慎所标出的“重文”跟正篆的关系虽然主要是异体字关系,但同时也包括同音字关系(如“叜”与“傁”)、同源字关系(如“氛”与“雰”)、同义字关系(如“续”与“赓”)和本来是异体关系但当时已经分化为不同字符的异体分化字(如“冰”与“凝”)等,这说明“重文”的内涵也是不确定的。甚至有同名异实、异名同实的现象。例如“通”在《龙龛手镜》中“是指通行已久的俗体字,其规范性较‘俗’字为强”;而黄侃的“通”从所举例字看应是指“同源通用”现象;古书注释中的“通”或“通用”则似乎无所不包;而现代说古书某字“通”某字时一般是指“通假字”而言。《龙龛手镜》的“变体字”“是指字形演变或偏旁易位形成的字体”,黄侃的“变”体字实指简化字。凡此,都是同名异实的例子。再如《龙龛手镜》中的“同字例”和“或作例”其实都是“指变异偏旁或字形结构而形成的异体字”,黄侃所说的“同字”和“别字”其实也都是指异体字而言,可见这些术语异名而同实。

现代汉字学有“异体字”、“同音字”、“错别字”、“繁简字”、“规范字与不规范字”等概念来表达字际关系。其中的“错字”相当于古人所说的“讹”字,“别字”则与黄侃的“别”字同名异实而与所谓“通假字”异名同实。至于“繁简字”其实各朝各代都有,但一般不这么叫。现代所谓“繁简字”是现代汉字规范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个性化术语,它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特定范围,繁体字指对应字组中笔画多的字,简体字指对应字组中笔画少并定为规范的字,没有繁简对应关系和规范意义的不在其中。就繁简字之间的形音义属性而言,有的是异体字,有的是同音字。所谓“规范字”和“不规范字”,有点类似古代的“正字”与“俗字”的关系,但标准并不相同。现代“规范字”没有明确的定义,大致是指经过简化和整理的汉字,而“不规范字”则是指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生造俗字、错别字及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汉字。

总之,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有关字际关系的术语名称虽然不少,也确实能表述某一方面的字际关系,但它们大都出于特定的目的,各自只适用于特定的场合,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并列关系和上下位关系,所指现象往往交叉重复而又不能涵盖全部。可见这许多的名称术语实际上并没有构成科学的体系,还难以承担系统地准确地描述汉字之间各种属性关系的重任。因此,我们必须对上述各种概念进行清理,按照汉字字际关系的实际情况重新建构类别系统和术语系统。



汉字的字际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也可以按不同的层面来考察,但不同角度的名称和不同层面的类别不能混杂并存,同一角度或同一层面的现象应该按照同一的标准来分类和定称,只有这样,类别之间才能具有逻辑关联,术语之间才能形成科学系统。

考察汉字的字际关系必须结合字形的表词职能才有意义。根据汉字的存现环境,我们认为汉字的字际关系应该分别从文字系统(构形系统)和文献系统(字用系统)两个角度来描述。这一节先谈文字系统的字际关系。

文字系统是一种贮存状态,个体汉字对应于语言系统中的词位或语素。在文字系统中,个体汉字的职能是靠构形体现的,反映的是字符本义,因而可以说这是构形系统的汉字关系。汉字构形是以汉语词位的音义为根据的,所以每个汉字的属性除了具有形体这个外在的可视物,还负载着某个词位的音和义。如果以汉字的形音义三属性跟所记词位的异同为标准,那么在构形所示音义(也就是本字本词)的条件下,汉字系统中可能形成的字际关系有:

(一)同音字:指读音相同而所记词位不同的字。如“亿义艺刈忆议屹亦异呓邑佚役译易怿诣驿绎轶疫弈羿奕挹益浥逸翌嗌溢肄意毅鹢曀螠翼镱”等字现代都读“yì”,但所记录的都是不同的词位。同音字可以满足记录汉语同音词位的需要,并且能够在字形上起区别同音词位的作用,例如“城市”与“成事”在口语中难以区别,而在书面上却一目了然。由于语音的变化,各个时代的同音字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不同时代的同音字应该根据不同时代的语音系统确定。例如上举现代读“yì”的“益肄逸议易”等字在《广韵》时代分别属昔韵影纽入声、至韵以纽去声、质韵以纽入声、寘韵疑纽去声、寘韵以纽去声,并不同音。

(二)同义字:指义项相同而所记词位不同的字。如“尖”跟“锐”、“舟”跟“船”、“丹”跟“彤”等,它们的本义分别相同,却都属于不同的词。《说文解字》中有380个“互训”字,大都是同义字。如:谄,谀也;谀,谄也。欷,歔也;歔,欷也。追,逐也;逐,追也。桥,梁也;梁,桥也。逢,遇也;遇,逢也。饥,饿也;饿,饥也。以上各组同义字部首相同。部首不同的同义字更多,如:歌,咏也;咏,歌也。束,缚也;缚,束也。头,首也;首,头也。谨,慎也;慎,谨也。邦,国也;国,邦也。逃,亡也;亡,逃也。问,讯也;讯,问也。逮,及也;及,逮也。同义字记录着汉语中的单音节同义词。

(三)同形字:指形体相同而所记词位不同的字。如果一个字形可以记录几个词位,除了临时通假的情况外,我们认为这个字形实际上包含了跟所记词位对应的几个字符。分别记录几个词位的几个字符却共用着同一形体,所以叫做同形字。字典中对同形字的处理应该分立字头或者在同一字头下分词位标注音义。同形字大致有三种情况:

1.造字同形。在为不同词位造字的时候,基于各自的理据联系,恰好选用了同样的形体,这样形成的同形字叫造字同形。造字同形当然有故意的,但大多数情况下恐怕只是一种巧合。例如,甲金文中有个“隻”字,从“又”(手)持“隹”(鸟),表示抓获的意思,显然是记录获得的“获”这个词位的本字。但这个字形的构造理据也可以解释为手里只有一只鸟,所以后来在为量词“只”造字的时候就有意识地借用了这个形体,并且以此类推还造出了手里拿着两只鸟的“雙”字。对于量词“只”来说,“隻”也是本字,是特为它而造的。这样一来,先后替动词“huò”和量词“zhī”所造的本字就共用了同一形体,成为同形字。后来为了区别,替动词“huò”重造了本字“獲”(获),“隻”才成为量词“zhī”的专用字。又如甲骨文中的“帚”字,既表示扫帚的“帚”,又表示妇女的“妇”,但“帚”与“妇”这两个词位既不同音,也不同源,因而用“帚”记录“妇”不可能是同音借用,也不可能是派生词的兼用,那就只能是造字的同形。即用象形的方法替扫帚一词造出本字“帚”,而在替妇女一词造字时,也借用“帚”的形体,因为扫帚是妇女日常劳作所用的工具。用扫帚之形来表示持帚之人,犹如用斧钺之形表示持斧之人(王)、用酒坛之形表示坛中之酒(酉),原是构形表义的方法之一。因此,“帚”也应该是妇女的“妇”的本字,跟扫帚的“帚”字同形而已。再如甲骨文中的“舟”实际上也是为两个词位而造的同形字,一个表示“舟船”的“舟1”,一个表示盘子的“舟2(盘)”。这大概是因为古代的盘子和舟船形体相似,所以用“画成其物”的象形方法造字时造出了同样的形体。“盘”应该是表示盘子的“舟2”的后起字,在象形的“舟2”下加了个表示类属的义符“皿”。甲金文的“受”字中间从“舟”,这个“舟”应是表示盘子的“舟2(盘)”,盘子可以用手授受,如果认为是舟船的“舟1”,那上面授的手(爪)和下面受的手(又)恐怕都是拿不动的,显然不合字理。

隶变以后所造的字也有同形的,如“甭”字,南北朝时记录“bà(罢)”词(见《颜氏家训·杂艺》),宋代记录“qì(弃)”词(见《龙龛手鉴》),现代记录“béng(不用)”词,这三个词意义相近,所以造字时用了同一种会意方法,结果造出三个同形字。“鉈”字作为形声字,也先后代表着三个不同的词。《说文》中的“鉈1”读“shé”,指的是一种短矛;近代文献中有一个“鉈2”读“tuó”,指的是秤砣;现代又有一个“鉈3”读“tā”,表示一种金属元素。三个音义都不同的词怎么会造出同一个形体来记录呢,原来“它”是一个多音字,在“鉈1”“鉈2”“鉈3”中具有不同的示音职能,所以三个读音不同的字符都选它作声旁,结果造成了同形。

现代简化字许多是给原字重造笔画少的异体字,在这一造字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跟历史上曾经用过的某个字符恰好同形的字。例如将身体的“體”简化为“体”,用的是会意造字法,即身体为人之本,故字从人本合成。而历史上曾经有一个“体”字,从人本声,是粗笨的“笨”的本字。《广韵》上声混韵:“体,粗皃。又劣也。”音“蒲本切”,读“běn”。这样一来,读音为“tǐ”表示身体的“体”跟读音为“běn”表示粗笨的“体”就同形了。再如“僅”的简化字“仅”,是用简化记号“又”取代原字的声符“堇”而造成的义符加记号字,但它恰好跟“付”的异体字“仅”同形。古文字从又、从寸常常互为异体。《正字通》:“仅,同付。”《六书故》:“仅,从又。授物于人,仅之义也。”在简化字中,还有故意将本为不同字符的两个字简化为同一形体的情况,如将脏污的“髒”和腑脏的“臟”都简化重造为形声字“脏”,因而现代汉字中的“脏”分别代表两个音义不同而形体相同的词,一读“zāng”,表示肮脏,一读“zàng”,表示腑脏。

2.变异同形。原本不同形的几个字符,由于形体发生变异,也可能造成同形关系。变异可能是无意识的,也可能是有意识的;变异的形体通常不再具有理据。讹异同形有的是甲字不变,而乙字或丙字变得跟甲字同形。如“疋”,这个形体本是记录表示脚义的“shū”词的,后来“匹”(pǐ)字讹变,也可以写作“疋”(还有一个来历不明的“疋”字,读“yǎ”,用法同“雅”),于是“疋”“匹”这两个本来形音义都不同的字由于“匹”字的讹变而同形了。再如《说文》:“萑,艸多皃。从艸,隹声。”读“职追切”。又《说文》:“雈,鸱属。从隹从有毛角,所鸣其民有祸。”读“胡官切”。可见“雈、萑”也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字符,后来“雈”字的上部讹变为“艹”,于是就写得跟“萑”字一样,成了同形字。

有的是甲乙或丙字都变,变成另一个相同的新形体。如“适”,这个形体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古代的小篆“适”字讹变而成,读“kuò”,表示急速的意思;一是由繁体的“適”字简化而来,读“shì”,表示往的意思。简化也是一种变异,所以本来不同形的“适(小篆)”和“適”经过变异成了同形的“适”。又如在古文字中,国王的“王”字本像阔口短柄的斧钺之形,玉石的“玉”字本像系联的玉块之形,两字原不相干。可曾经它们都变成“王”形,难以区别,后来规定表玉石义时加点作“玉”,表国王义时无点作“王”,并且中间一横稍短,才使这两个字符又从同形的状态下区分开来。

3.派生同形。当一个词语因词义引申而派生新词的时候,没有为新词另造记录字符,而是仍然用源词的本字形体来记录,就源词的本字形体来说,它既记录源词,又记录派生词,所以在职能上是兼用。例如长短的“长”引申为生长的“长”(植物生长以枝茎叶增长为标志,动物生长以增加身高或身长为特征),读音由“cháng”变化为“zhǎng”,这就意味着派生出了新词,但并未另造新字,而是兼用源词的本字来记录派生词。但如果从字词的对应关系上来说,“兼用”现象也可以理解为派生词的字符跟源词的字符同形,也就是说实际上为派生词造了一个字,只不过这个字是借用了源词本字的形体而已,我们把这种因派生词兼用源词字符的形体而造成的同形称为“派生同形”,如“长”字既表示长短的“cháng”,又表示生长的“zhǎng”,与其看作一个字符记录了两个词,不如认为是两个字符共用了一个字形,即“长”这个字形包含两个字符:字符一“长1”读“cháng”,表示长短之义;字符二“长2”读“zhǎng”,表示生长之义。这种字例很多,所有的“兼用”字都可以当作“派生同形字”,只是立论角度不同而已。如“传”(传递之“chuán”,传记之“zhuàn”)、“弹”(弹弓之“dàn”,弹力之“tán”)、“冠”(冠冕之“guān”,冠军之“guàn”)、“读”(读书之“dú”,句读之“dòu”)、“少”(多少的“shǎo”,少年的“shào”)等等。

(四)同形同音字指形体、读音都相同而所记词位不同的字。这一类本来也可以并入上面的“同形字”,只是因为它们既同形又同音,所以单独列出来,以便定义。同形同音字也有造字形成的和变异形成的两种情况。如“枋”形,在同一个“fāng”的读音下能作四个不同词语的本用字符,分别表示树木名、方形的木材、用于防堰的木料、用木材扎成的木排等。这四个义项没有必然的引申关系,通常认为属于四个不同的词位,而记录它们的字形都是从木方声,构字方法相同,但由于“木”这个义符可以表示多种相关的意义,所以能跟多个词语发生形义联系,即使完全同音也仍然有构意上的差别,应该看作为不同词位分别造的本字。又如读音为“zhōu”的“胄”其实也是两个词位的同形字符,“胄1”在《说文》中是“兜鍪也,从冃(帽)由声”,读“直又切”;“胄2”则是“胤也,从肉由声”,也读“直又切”。这是两个虽然同音而并不同词的字,本来形体也不同,但隶变以后,“胄1”所从的“冃”变成“月”,“胄2”所从的“肉”也变成“月”,结果两个字形都变成了上由下月的“胄”了。再如当驿站和递送讲的“郵”本为从邑(都城)从垂(边陲)的会意字,现代简化为“邮”,从阝(邑)由声,是用形声方法重造而成的,但这个形体恰好跟古书中作地名用的形声字“邮”既同形又同音。现代将古书中表示量具的“鍾”简化为“钟”,把古书中表示乐器的“鐘”也简化为“钟”,于是现代的字形“钟”也成了同形同音字。

上面提到的“派生同形”是指读音也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果派生词并没有读音的变化,它们跟源词共用字符更是普遍现象,只是人们习焉不察,以为还是一字一词,但严格说来,其实也应该看作异词同形,并且还同音。例如“以”原为动词,后虚化为介词,又虚化为连词,又虚化为助词,虚化也是一种派生,它们不再是同一个词,但读音没有变化,也都用源词的本字形体来记录,因而属于同形同音字。

某词没有本字,借一个现成的同音字形来记录,并且久借不还,使该字形除了原来的本字职能外,同时成为某个或某几个别词的固定字符,这从用字上来说属于“假借”现象,而从字词的固定关系上看,也可以理解为数字同形现象。我们可以不承认“假借”是一种造字现象,因为它没有构造新的形体;但我们可以认为假借方法替本来没有字符的词语配备了可用字符,从而建立了字词的固定对应关系。如果这样,我们把一个字形的本用和假借用法看成几个字符共用一个字形也是说得过去的。例如“花”这个形体,实际上就是两个字符,对应着两个词语:一个是“花”形的本用,表示植物的花朵,它是用形声的造字法则构成的,可以标记为“花1”;一个是“花”形的借用,表示花钱、花费,它没有构造新字,而是借同音的表示花朵的花的现成形体来作字符,有人称之为“音本字”,这个音本字可以标记为“花2”。“花1”和“花2”作为两个词位的固定字符而共用了同一个形体“花”,并且同音,所以属同形同音字。假借字与被借字最初应该都是同音的,不同音的现象(如暮色的“莫”与否定词“莫”)大都是后来音变造成的。因此,所有的假借字都可以看作是被借字的同形同音字。至于有本字的临时“通假”则纯属用字现象,当然不在此类。

(五)异体字:指本用职能是记录同一词位(或语素)而形体不同的字。所谓“本用”是相对于“借用”而言的,字形借用不属于异体字范畴。所谓“记录同一词位”是就字符的本质职能而言,只要所记义项属于同一词的意义系统,就可以算是记录同一词位的,而不必每个字形所记录的实际义项完全相同。异体字可能是异时异地的,因而实际读音也不必完全相同。有人界定异体字必须音义完全相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换,那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用例未必如此。异体字从形成过程来看,可以分为异构字和异写字两种。

1.异构字,指为同一词位而造但构形属性或理据不同的字。跟理据相关的构形属性包括构件、构件数量、构件职能等。异构字大致有两种情况:

(1)造字方法不同,或者说结构模式不同。如小篆中的“鬲”象三足炊器之形,而另一个异体字则从瓦厤声。又“看”的小篆是从手在目上会形,而另一从目倝声的字则为异体。再如“泪”(从水从目会意)与“淚”(从水戾声)、“埜”(从林从土会意)与“野”(从里予声)、“豔”(从豐盍声)与“艳”(从丰从色会意)、“鷄”(从鳥奚声)与“鸡”(从鸟加记号又)、“頭”(从頁豆声)与“头”(纯记号)等,都是结构方式不同的异体字。

(2)造字方法相同,而其他属性不同。有的构件数量不同,例如小篆的“得”从寸从貝从彳会意,另一形则从寸从貝会意,少去表示路的彳构件,而所记词位相同,构成异体字。类似的如“集”(从隹止木上会意)与“雧”(从三隹止木上会意)、“嵬”(从山鬼声)与“巍”(从山鬼声又委声)、“旾”(从日屯声)与“萅”(从日从艹屯声)等异体字,彼此之间都有构件数量的差异。在甲骨文中,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构件数量常常不固定,如“屮”“木”“又”“鱼”“水”“彳”“止”“口”等构件常常或有或无或多或少,但一般并不影响字形的记录职能,因而都可以看作同一字符的异构形体。

有的构件选择不同。如“蚓—螾”“綫—線”“裤—袴”“跡—蹟”“猿—猨”等各组异构形声字所选择的声符不同;“绔—袴”“跡—迹”“杯—盃”“雞—鷄”“唇—脣”等异构形声字所选择的义符不同;而“迹—蹟”“村—邨”“绔—裤”“响—響”“视—眂”等异构形声字则选择的声符义符都不同。不只是形声字有构件选择问题,会意字也可以选择不同的表义构件,如“塵—尘”“災—灾”“間—閒”等组异构字就是因构件表义不同而造成的。

2.异写字,指结构属性相同而写法不同的字。包括变体字、变形字两种情况。所谓变体字,指结构属性相同而书写体式或风格不同的字,例如“鱼”字,甲骨文写作“”,小篆写作“”,隶书写作“魚”,宋体写作“魚”等。这些形体的结构属性和记录职能都是完全相同的,只是书写风格和体式不同而已。

所谓变形字,指同一字体中结构属性相同而形态样式不同的字。有的变形字是由于书写时所用笔画或线条的多少、长短、粗细、轻重、曲直和交接、离合、穿插等因素的不同而造成,如甲骨文中的“鱼”字有“”等不同形态,而其结构属性和记词职能是完全相同的。有的是由于写字时构件的摆布不同而造成的,例如楷书和宋体中的“裡—裏、峰—峯、够—夠、氈—氊、期—朞、雜—襍”等,虽然因构件布局不同而引起形体样式不同,但各组字之间的结构属性和记词职能并没有不同。有的是书写过程中将原字的某些笔画或构件有意(出于便写、美观、简化等目的)或无意(错讹)地加以粘连、并合、分离、减省、增繁而形成的,例如“并—並、吊—弔、霸—覇、遊—逰、羑—羐、朵—朶、久—乆、叫—呌、聴—聼、世—丗—卋”等等。这些形体的变异属于书写现象,不影响构形属性,因而不应该算作异构字,而只能算作异写字。

(六)同源字:指记录不同词位而音义相关的字。同源字关系是由汉语同源词的关系所决定的,或音同义近,或音近义同,或音义相通。父子相承是同源,兄弟相亲也是同源。若就同源字的形体关系而言,则有三种情况

1.形体无关的同源字。例如“贯(毌)”与“冠”。《说文解字》:“冠,絭也,所以絭发。弁冕之总名也。从冂从元,元亦声。冠有法制,从寸。”许慎认为“冠”的音义来源于“絭”,如果能够成立,那“冠”与“絭”也是一组形体无关的同源字。但“絭”的本义是“攘臂绳也”,未必与“冠”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汉刘熙的《释名·释首饰》提出另外一说:“冠,贯也。所以贯韬发也。”毕沅《释名疏证》“贯当作毌,《说文》贯乃泉贝之贯,毌则穿物持之也。从一横贯,读若冠。今则通用贯字。”其实毌象宝货相贯之形,贯应是毌的增旁异构字,它们所记录的是同一词位。“冠”与“贯(毌)”古代同音,冠需要用笄横贯才能固定,所以因贯而得名。可见“贯(毌)”与“冠”音义相关,是父子相承的同源字。又如“欺”与“谲”。《说文解字》:“欺,诈欺也。”又:“谲,权诈也。”《诗经·周南·关雎》序:“主文而谲谏。”郑玄笺:“谲谏,咏歌依违不直谏。”孔颖达疏:“谲者,权诈之名。托之乐歌,依违而谏,亦权诈之义,故谓之谲谏。”可见“欺”是一般的欺骗,“谲”是政治欺骗,即耍弄权谋,采取非常规的手段。它们在意义上有共通的东西,即都是变更常规正道,隐瞒真实情况;声音上“欺”为溪纽咍韵,“谲”为见纽屑韵,溪见邻纽,咍屑旁对转,读音相近。音近义通,实为同根所生,所以是兄弟相亲的同源字。

2.同声符的同源字。源词派生出新词的时候,往往孳乳新字以分化源词和派生词,孳乳字又往往以源词的本字为声符而另加义符构成,于是产生两种同声符的同源字。一种为父子相承关系。如“解”与“懈”。《说文解字》:“解,判也。从刀判牛角。”“懈,怠也。从心,解声。”今按,“解”是判分、分解的意思,《庄子·养生主》“庖丁为文惠君解牛”正是用的本义;引申而有解开、放松、松散等义。其中指心理疙瘩的分解(也就是心情上的放松)的义项,派生为新词“懈”,而“懈”字形体正是以源词的本字“解”作声符。一种为兄弟相亲关系。如《说文解字》:“,散声。从疒,斯声。”“澌,水索也。从水,斯声。”“凘,流冰也。从仌,斯声。”《类篇》:“撕,折也。”“嘶,马鸣。”“廝,山宜切,析也。又相支切,析薪养马者。”“簛,竹器也。可以取粗去细。”“鐁,平木器。《释名》:‘斤有高下之迹,鐁弥而平之。’”今按,这一组字都从“斯”得声,也都含有“分散、分离”的义素,“水索”指小股水流离散消失,“流冰”指解冻后分离的小冰块,“马鸣”声音嘶哑分散,“取粗去细”就是让粗细分离,“鐁”的作用也是刨去高出的木而使木块平整。可见它们声近义通,其实它们都是同一个父亲所生,音义都来源于“斯”。《说文》:“斯,析也。从斤,其声。《诗》曰‘斧以斯之’。”

3.同形的同源字。派生新词时没有分化新的字形而是兼用源词的字形,这就造成几个同源词共用一个字形的现象,它们既是同形字关系,又是同源字关系。例如“数”字有四个读音,各自承担不同的义项,实际上代表了四个词位:“数1”音shù,基本意义为“数目”;“数2”音shǔ,基本意义为“计算”;“数3”音shuò,基本意义为“多次”;“数4”音cù,基本意义为“细密”。这四个词位读音相近,意义相关,字形相同,所以是同形同源字。前文所论“派生同形字”实际上都可以看作同形同源字,归类角度不同而已。



现在来看看文献系统的字际关系。文献系统是一种使用状态,个体汉字对应于言语系统中的词义(义项)。在文献系统中,个体汉字的职能是靠语境显示的,通常只有一个确定的义项。文献系统中的字际关系主要是指字用属性关系和职能对应关系,而不再是汉字的形音义异同关系(否则就与文字系统的字际关系没有区别了)。汉字的使用职能不外乎三种:本用(用本字记本词)、兼用(用本字记派生词)、借用(用借字记他词)。派生词往往是词义引申的结果,在派生词没有专用字的情况下,用源词的本字兼记,实际上也可以算作本用。这样,汉字的职能就可以合并为两种:本用和借用;汉字的使用属性也只有两种:本字和借字。与此相应,文献中的字际关系就职能和属性来说也就只有“本字本用”和“借字借用”两种,例如在“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这句话中,“学、时、习、乐”属本字本用,“而、之、不、亦、乎”属借字借用,但这样归纳过于笼统,实际意义不大。

研究文献系统中的字用职能,主要目的是为了解读文献。因此,我们需要知道两方面的情况:一是某个字形可以记录和实际记录了哪些义项,这属于个体字符的职能问题,与字际关系无涉。二是某个义项可以用哪些字记录和实际上用了哪些字记录,如果一个义项可以用或实际上用了不同的字来记录,那这些字相对于同一职能而言就形成了某种字用关系,这种同职能的字用关系正是我们需要重点考察的文献字际关系。在记录同一义项的条件下,所用的不同字形或可能使用的不同字形之间,它们的职能对应关系和字用属性关系有:

(一)本字——本字


几个字形分别记录同一个义项,而对这个义项来说,这些字形都是它的本字,就这些字形来说,它们所记录的这个义项都属于各字职能的本用。具体包括下面四种情况:

1.异体字 — 异体字。

异体字是记录同一词位而形体不同的字,文献中虽然选用不同形体,而这些形体对于同一词位(义项)而言都是本字。例如,《论语·八佾》第12章:“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其中的“神”字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46号简作“”。今按,“”字即《说文》的“䰠”字,许慎解释说:“䰠,神也。从鬼,申声。”清俞樾《诸子平议补录》:“山䰠也。䰠即神之异文。”这里所谓“异文”其实就是异体字。“䰠”与“神”为义符不同的异体字,“䰠”与“”为构件布局不同的异体字,它们都表“神灵”之义。

2.同义字 — 同义字。

从构形角度看,同义字是指本义相同的字;而从用字的角度看,同义字的范围则要大得多,无论是本义还是引申义,只要有一个义项相同就可以看作同义字。如“治”与“理”、“世”与“代”为引申义项的同义;“元”与“始”、“大”与“京”则是本义跟引申义相同。这些具有相同义项的同义字,在文献使用中表达同一义项时可以互代。同义字所记虽然是不同的词位,但各字对于自己所记的词位来说无论是记本义还是引申义,都属于本字本用。例如,《论语·八佾》:“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其中的“邦”字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59号简作“国”。《说文解字》:“国,邦也。从口从或。”“邦,国也。从邑丰声。”可见“邦”与“国”是本义相同的同义字。《论语·子路》:“斗筲之人,何足算也?”其中的“算”字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350号简作“数”。《说文解字》:“算,数也。从竹从具。”“数,计也。从攴,娄声。”“算”与“数”本义相近,但在此句中都引申为估量、评价之义,应看作引申义相同的同义字。《论语·为政》:“大车无𫐐,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其中的“车”字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31号简作“舆”。又《微子》篇:“夫执舆者为谁?”其中的“舆”字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557号简作“车”。我们知道“舆”的本义为车厢,并不与“车”同义。但在前例中简文“舆”字以部分代全体引申为“车”义,在后例中简文“车”字词义范围缩小而指“舆”,可见这两例中的“车”和“舆”分别为本义和引申义相同的同义字。有些同源字由于词义的引申变化,相互之间也可能造成某些义项相同,文献中如果用异形的同源字表示同一个义项,那也可以看作同义本字关系。如“命”和“令”有时可以互换使用表示派遣、使让之义,就应该看作都是使用本字的同义关系。

3.古本字 — 重造本字。

某字由于频繁用于记录它词,或本词派生而需要分化,因此为该字的本用义重造一个本字,而原字可以不再本用,只负担借用或兼用的职能,但实际上原字仍然有本用的现象。例如“莫”字,本用表示傍晚黄昏时分,同时借用为代词和否定词。为了区别本用借用,为其本义另造了本字“暮”。又如“益”字,本义是满溢,引申派生为利益、增益。为了区别本用兼用,为其本义另造了本字“溢”。对于傍晚时分这个义项来说,“莫”是它的本字,“暮”也是它的本字;对于满溢这个义项来说,“益”是它的本字,“溢”也是它的本字。我们把最初的本字“莫”“益”叫做古本字,把后起的本字“暮”“溢”叫做重造本字。古本字跟重造本字都是为了记录同一个语词而造的,它们本用的职能完全相同,只是形体不同,产生的时代先后不同。如果我们只从本用的角度看问题,可以说“莫”与“暮”、“益”与“溢”实际上是两组历时异体字,因而它们在表示本义时都应该算是本字。但是,就重造本字“暮”“溢”产生的途径和目的来看,跟下文要讲到的后造本字“彩”“谓”及分化本字“懈”“娶”等除了职能对应关系不同外(重造本字承担母字的本用职能,后造本字承担母字的借用职能,分化本字承担母字的兼用职能),又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既然“采”与“彩”、“取”与“娶”是异字符,那“莫”与“暮”及“益”与“溢”看作异字符也似乎未尝不可。那就是说,既然另有专用的本字,那原来的多职能“莫”“益”就不应该算是黄昏、满溢词位的本用字符,因而文献中用“莫”记录“暮”词、用“益”记录“溢”词的现象,就都应该算作有本字的借用即通假了。这两种处理方案似乎都有道理,但我们比较倾向前一种,即认为古本字与重造本字应该是历时异体字,属于同一个字符。因为古本字的借用和兼用实际上是几个字符共用了一个形体,即“莫”这个形体可以分为本用的“莫1”和借用的“莫2”,“益”这个形体也可以分为本用的“益1”和兼用的“益2”,那么本用的“莫1”和“益1”跟重造的本字“暮”和“溢”就应该是职能完全相同的异体字。类似关系的字组还有“它—蛇”、“止—趾”、“责—债”、“采—採”、“奉—捧”、“然—燃”、“共—供”、“酉—酒”、“员—圆”等等。

4.源本字 — 分化本字。

前文已经涉及词语派生而引起文字分化的现象。如“赴”由趋奔义引申出告丧义,当告丧义派生为新词时,形式上也分化出新的本字“讣”。对告丧义而言,“赴”是源本字(用本字记录引申义),“讣”是分化本字,形义上都有联系。源本字和分化本字先后记录了同一个义项,甚至在使用分化本字的同时仍然用源本字记录同一义项,所以源本字和分化本字具有同职能关系。再如“取”本义为割取、取得,引申有娶妻义,开始都用“取”记录,《诗经·豳风·伐柯》:“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后分化为“娶”,专用于娶妻义。源本字“取”和分化本字“娶”在记录娶妻义上同职能。具有类似关系的字组还有“知—智”、“解—懈”、“昏—婚”、“因—姻”、“眉—湄”、“反—返”、“禽—擒”、“内—纳”、“见—现”、“臭—嗅/殠”、“张—涨/胀/帐”等。它们的特点是,源本字和分化本字之间有内在的音义联系,分化本字所代表的词语是从源本字所记词语中派生出来的,因此它们既是同源字,也是同源词。是文字学和词汇学所要共同研究的现象。

(二)本字——借字


在记录同一个义项的不同用字中,有的是本字,有的是通假字或假借字,因而构成本用与借用或借用与本用的字际关系。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本字 — 通假字。

“颂”字从页公声,本义指容貌。“容”字从宀从谷,本义指容纳。这是两个不同的字符。但“容”可以通假为“颂”,因而在容貌的意义上,本字“颂”跟通假字“容”形成同职能关系。如《汉书·儒林传·毛公》:“(鲁)徐生以颂为礼官大夫。”韩愈《独孤申叔哀辞》:“如闻其声,如见其容。”“颂”“容”都是容貌的意思。“容”从容纳义可以引申为容忍、宽容义,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兄弟二人不能相容。”而“颂”也可以通假为“容”,同样具有类似意义,如《汉书·刑法志》:“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毛儒当鞠系者,颂系之。”颜师古注:“颂读曰容。容,宽容之,不桎梏。”这样一来,在容忍、宽容的意义上,“容”是本字,“颂”是通假字,它们也构成同职能关系。“颂”还可以通假为“讼”,“讼”的本义是歌颂(争讼的“讼”为同形字),如《韩非子·孤愤》:“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颂”也可表示歌颂的意思,如《荀子·天论》:“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于是本字“讼”跟通假字“颂”在歌颂的意义上又同职能。“颂”还可以通假为“诵”,表示念读的意思,如《孟子·万章下》:“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然则通假字“颂”与本字“诵”也可以同职能。如果继续系联,我们还会发现“容”“讼”“诵”作为通假字又会与其他本字构成同职能异字符关系。

2.假借字 — 后造本字。

某词原无本字,用假借字记录;后来为了分化假借字的职能,替某词造出专用本字,原则上不再用原假借字,而实际上原假借字在后造本字出现以后仍然可能继续它的借用职能。这样,如果从共时的角度看,可以把它们看作本字与通假字的关系,而如果从历时的角度看,那就是假借字与后造本字构成了同职能关系。如前文提到的“母”与“毋”、“气”与“乞”、“蘇”与“甦”、“辟”与“壁”“臂”“譬”“嬖”、“采”与“彩”“菜”“睬”、“牟”与“眸”“麰”“侔”“恈”等都是。再如“胃”曾经广泛地假借作言谓的“谓”用,东周时代的吉日壬午剑有铭文“胃之少虛”,战国时期的长沙楚帛书和西汉前期的长沙马王堆帛书,也多借“胃”字来记录“谓”词,但秦简已见“谓”字,就是说秦汉之际“胃”“谓”在“谓”词上可以任意选用,而《说文》以后,“胃”就不再借用作“谓”了。那么先秦的假借字“胃”跟秦汉出现的后造本字“谓”在文献中都可以记录“谓”词,因而构成同职能关系。

(三)借字——借字


文献中记录某个义项的不同字形都不是该义项的本字,而是用的通假字或假借字,那几个字形之间相对于这个义项来说就是借用与借用的关系。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通假字 — 通假字。

在某词有本字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借用多个通假字来记录该词的现象,例如具有“刚刚”、“仅仅”等含义的副词“cái”,其本字当用“才”,是由“才”的初始义引申出来的,但文献中该副词“cái”有时通假“纔”来表示,有时通假“财”字表示,有时通假“裁”字记录。“纔”“财”“裁”尽管本义各不相同,但在实际使用中都可以作“才”的通假字,都表示刚才、仅只等副词意义,因而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了同职能关系。再如前条提到“颂”可以通假为“讼”,表示歌颂义。其实文献中“诵”也可以通假为歌颂义的“讼”,如《史记·秦始皇本纪》:“登兹泰山,周鉴东极,从臣思迹,本源事业,祗诵功德。”这样,“颂”与“诵”都可以通假为“讼”表示歌颂义,因而具有同职能。又“颂”可以通假为“容”表宽容义,其实“讼”也可以通假为“容”,表容受、容藏义,如《淮南子·泰族》:“藏精于心,静莫恬淡,讼缪匈中。”高诱注:“讼,容也。缪,静也。”柳宗元《宥蝮蛇文》:“毒而不知,反讼其内。”此“讼”也是容藏义。容纳、容藏、容受、宽容、包容等都是同一语词“容”的不同义项,可见“颂”“讼”作为“容”的通假字也是同职能的。它如文献中“孛”“费”都曾通假为“昧”,“矢”“逝”都曾通假为“誓”,“李”“理”都曾通假为“吏”,等等,它们都分别构成同职能异字符关系。

2.假借字—假借字。

上文提到“女”“汝”作第二人称代词用都是本无其字的假借字,它们在文献中记录了同一个词,因而构成异字符同职能关系。类似的例字很多。如无本字的第三人称代词和远指代词“bǐ”(这两个意义是相通的,可以看作一个词),文献中一般假借本义为“往有所加”的“彼”字表示,《孟子·滕文公上》:“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也假借本义为剥取皮革的“皮”字表示,《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德经》:“故去皮取此。”又假借本义为筐篚的“匪”字表示,《诗经·小雅·小旻》:“如匪行迈谋,是用不得于道。”还假借本义为被盖的“被”字表示,《荀子·宥坐》:“还复瞻被九盖皆继,被有说邪,匠过绝邪。”杨倞注:“被皆当为彼。”在马王堆帛书《老子》中,还有假借本义为罢免谪遣的“罢”来表示第三人称的用例。这样一来,“彼”“皮”“匪”“被”“罢”五个不同的字符由于在文献中先后假借记录过同一个词而形成了同职能关系。

以上我们分“文字系统”和“文献系统”两个大类,结合词位和义项考察了汉字字际之间的种种关系,因为是分类举例,所以每组字例的关系都比较单纯。如果对字组及其相关的字群作全面考察的话,我们会发现字际之间的关系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决不是用某一种术语就能描述清楚的。例如“箸”字从竹者声,本义为吃饭的工具筷子。另有从竹助声的同职能异体字“筯”,又有因书写变异而形成的异体字“著”。“箸”“著”都可以假借表示显著的“zhù”及附着、着衣的“zhuó”,这样,“箸”“著”相互为异体字,而又各自为借用同形字。后来“箸”“著”异体分工,“箸”表示原来的本词,“著”则用于假借义,因而变成两个不同的字符。“著”字分立后,又从附着义派生出着落的“zhuó”、土著的“zhù”及助词的“zhe”,就是说,“著”这个字形是多个派生词共用的同形字。“著”字由于书写变异又出现一个异体字“着”。后来又异体分工,凡原来读去声的各词用“著”,凡原来读入声的各词用“着”,结果又分化为两个不同的字符。如此复杂的字际关系不结合文献实际是很难疏理清楚的。由此可见,字际关系不仅是文字学要研究的对象,也是文献解读所要关心的问题。字际关系不弄清楚,就很容易把本来表义相同的异体字和其他因借用而形成的同职能异形字当作不同的词位,也可能把本来表义不同的几个词位因为表面同形而误会为同一词位。


注释

① 通行的大徐本《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刻本)叙言自称所收正文字头为9353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统计为9431个,今据崔枢华、何宗慧校点为9430个(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标点注音·说文解字》)。

② 通行的大徐本《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刻本)叙言自称所收重文为1163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统计为1279个,今据张晓明《〈说文解字〉小篆重文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00届硕士学位论文)考定为1278个。(后张晓明来信说,她重新统计的结果是:段注本重文共1280个,大徐本重文共1272个。——刊后补记。)

③张涌泉《敦煌俗字研究》第十章,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12月。

④ 参张晓明《〈说文解字〉小篆重文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00届硕士学位论文)、黄天树《〈说文〉重文与正篆关系补论》(刘利民、周建设主编《语言》第一卷,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⑤ 参余国庆《说文学导论》73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⑥ 此节有些字例参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版)“同形字”节,谨致谢意。

⑦ 参王宁师《浅论传统字源学》,见《训诂学原理》126页—143页,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第1版。

⑧ 参裘锡圭先生《文字学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年8月第1版)224页—225页。

END(本文据作者原稿推送,引用请据正式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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