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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重要提示!如何应对防疫期间专利事务与诉讼期限延误

范相玉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2-06-28




   从2019年12月份开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不断蔓延,不少企业和个人的法律事务受到影响,其中的专利法律事务,因涉及诸多事务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而受到较大影响,对此,相关管理部门近期发布了一些配合防疫工作的规定。那么在疫情发展期间,我们应当如何做好相应工作,准确地适用这些新规定以及现有的规定,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文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企业和当事人给出一定的处理建议。







一、 专利申请和维持阶段如何应对期限延误?


专利行政审批由于疫情对相关期限造成了延误,需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做相应处理,根据《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以下简称“《305号公告》”),可以做相应的期限恢复:

(一) 专利申请与专利权维持阶段的期限问题

由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及维持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有可能会针对专利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包括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制定的期限)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或者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费用,如果当事人未在相应期限内答复或修改,该专利就会被国知局做出视为撤回或终止的决定,从而导致专利得不到授权或者失效。但是针对目前爆发的疫情这一类情况,当事人并非因为自身原因而无法进行答复、修改或者缴费,而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原因无法进行处理,那么上述《305号公告》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

1. 相关规定

《30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 应对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相关期限,属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那么具体而言,哪些情况属于“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呢,办理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供何种证明文件呢,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 个人申请人因疫情被隔离或收治的。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有:因患病而被隔离治疗的,可以提供诊断证明、入院和出院证明;因被其他原因被隔离而无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应的隔离机构或政府机关出具的公文,例如在目前疫情较为严重的武汉市,我们注意到,武汉市将对 “四类人员”集中收治和隔离,“四类人员”,即确诊患者集中收治,疑似患者集中隔离,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这其中后三类人员如果被集中隔离观察的,应当注意索要和保留隔离实施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出具的公文或文件。

2) 当事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因所在地疫情防疫而无法办公的;

根据目前疫情的情况,不少地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私家车不允许在市区通行,公交系统停止运行,出租车由政府或社区统一调度,仅用于防疫或其他紧急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实质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无法办公,无法及时办理专利的相关答复和缴费事宜,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政府相关通知、公告或公文,以备后续疫情恢复正常后办理相关恢复手续。

 

(二) 其他

这里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主要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于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也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流程及法律事务可参考专利事务进行办理,具体而言:

根据《30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具体的适用不可抗拒事由恢复的适用情形和证明材料的准备,可以参考上述申请与专利权维持阶段的期限问题部分的内容。



二、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如何应对期限延误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案件中,涉及可能因疫情而导致的期限延误主要包含:1、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期限;2、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详细规定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和第4.3.2节。

(一) 相关规定

    《305号公告》并未涉及这一部分期限延误的处理方案,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3.3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本章第4.3.1节和第4.3.2节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二) 应对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需要延期增加无效宣告理由或者举证的,需要书面提出延期请求,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无法提交延期请求的情况,应当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于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因交通管制无法办理的

案件当事人为单位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或者委托的代理机构同时受交通管制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可在交通管制结束后提出延期请求,但是应当提供交通管制的证明文件。对于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受交通管制影响而当事人不受影响的,当事人可提出延期请求,并提供交通管制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也可选择更换代理机构或自行处理案件。

2. 对于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因疫情而被收治或隔离而无法办理的

案件当事人为个人未委托代理机构,因被收治或隔离而无法办理的,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可在收治或隔离结束后提出延期请求,但是应当提供收治或隔离的证明文件。案件当事人为单位但单位整体因收治或隔离无法办理的,或者委托的代理机构同时受收治或隔离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可在收治或隔离后提出延期请求,并提供收治或隔离的证明文件。对于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受收治或隔离影响而当事人不受影响的,当事人可自行提出延期请求,并提供收治或隔离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也可选择更换代理机构或自行处理案件。



三、 专利诉讼案件如何应对期限延误?



根据《专利法》第41、46、6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针对相应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相应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且逾期起诉的将被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专利法》第66、67条还规定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起诉的法定期限,逾期未起诉的,将解除相应的禁令或保全措施。

(一)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 应对建议: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在被耽误的期限之后起诉。但起诉时,应当提供期限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证明文件。我们认为具体应对如下:

案件当事人为个人未委托代理人,因被收治或隔离而无法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在收治或隔离后起诉,但是在被收治或隔离期间,应当注意保留收治或隔离的证明文件,例如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隔离开始及结束的证明。

案件当事人为单位但单位整体因收治、隔离或交通管制无法办理的,当事人在收治或隔离后起诉,但是应当提供收治、隔离或交通管制的证明文件,如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隔离开始及结束的证明,交通管制措施的相关公告、公文,在延期起诉时作为延期起诉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虽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略有差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要求应当在障碍消除后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因此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在上述但无期限的事由解除后起诉时,还应当提交一份期限顺延申请书。另外,上诉案件可以比照上述一审起诉的情形处理。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满足上述情况可以或延期办理或起诉的情况,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或代理人尽力地在期限内办理相应的事项,以免国知局不批准延期请求,或者因为延期请求而耽误了案件审理。



附件


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零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28日


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便于当事人办理恢复权利相关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五零号公告。公告发布后,受到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高度关注。当事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一、第三五零号公告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

  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明材料?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三、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四、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

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和来访接待等诉讼服务一律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例如,书记员为张三,则电子邮箱地址为zhangsan@court.gov.cn。不明确书记员姓名的,可以发送至ipc@court.gov.cn。)


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人员进入法庭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检查、询问、登记。


六、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咨询电话:010-67558832。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0年1月29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审判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案件的开庭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除涉及公告、涉外送达及利用互联网在线开庭的案件外,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在此期间,经我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谈话等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京,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拟于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审理的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在线旁听。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邮寄立案时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邮政编码:100097,收件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邮件请注明提交人及联系电话。我院立案咨询电话:010-89082000。


四、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到我院参加诉讼活动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并如实告知近期出行及身体健康情况。如有体温异常等特殊状况,本院有权拒绝其进院参加诉讼活动,行为人应及时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近期如需向我院申请立案、阅卷,请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选择网上办理;如需来访、缴费,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为登录我院官方网站(http://www.gipc.gov.cn)“诉讼服务”栏目办理;如办理退费、递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请尽量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邮编:510500),尽量避免现场办理,减少出行,降低风险。如需旁听、联系法官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20-62932203、62932300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12时、13时30分-17时)。


六、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七、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28日



作者简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范相玉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主要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刑事业务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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