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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疫情影响下的文化企业资金困境和融资模式

许爱国、王淑焕等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2-06-28




2019年底,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如同飞来的黑天鹅,给中国经济蒙上了阴影,其冲击力之强,破坏力之大不可小视。从行业来说,文化企业所受影响更为严重,生存压力更大。文艺演出、院线、影视拍摄、会展、文博单位等的运行均处于暂停状态。北京作为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文化企业在经济中所占比重更大。根据在北京文化企业大数据平台检索的信息,截至2020年2月26日,北京共有文化企业318588家。2019年1-12月,北京4000多家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收入12849.7亿元,同比增长8.2%,在北京GDP所占比重达到10%以上,为北京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相关机构调查显示,受本次疫情影响,近四成受访文化企业初步估计经济损失超百万,超四成受访企业预估本年度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甚至有些文化企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边缘。值此攸关时刻,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制定针对文化企业的纾困政策,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和2月21日相继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28条)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延缴社保、返还失业保险、畅通融资渠道为文化企业解决资金难题。本文将结合文化企业资金周转的特点和面临的资金困境,探讨文化企业可以使用的融资模式和渠道。




一、文化企业的概念、种类及发展现状




(一)文化企业的概念

文化企业是生产、经营和销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2019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到,文化产业同公益性文化事业相对应,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涵盖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等领域,涉及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职能部门。


(二)文化企业的种类

各国对文化企业分类都不尽相同,美国文化产业分类采用“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主要有三个大类:1、娱乐与电子传媒业。2、电影,电视剧,光盘,有线电视,广播印刷与出版业。3、报纸,杂志,书籍的出版印刷,以及其他商业品的印刷旅行与旅游产业。

我国对文化企业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将原来的大类由10个修订为9个、中类由50个修订为43个,小类由120个修订为146个。其中1-6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7-9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具体包括1、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如广电集团、搜狐这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公司等;2、内容创造生产类公司,如图书出版类公司、影视创作类公司、动漫类公司等;3、创意设计服务类公司,如广告类公司;4、文化传播渠道类公司,如出版物发行、影视作品发行放映、广电传输、互联网文化艺术平台、艺术品拍卖等;5、文化投资运营类公司,如文化投资与管理、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等;6、文化娱乐休闲类公司,如歌厅、游乐园、旅游景区等;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类公司,如文化用品生产、印刷、版权服务、演艺经纪等;8、文化装备生产类公司,如文化设备制造、影视设备制造等;9、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类公司如文具、笔墨的制造、电视制造等。


(三)我国文化企业的现状

我国从2003年开始文化改革试点以来,文化产业活力不断增强,文化企业如雨后春笋,发展迅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挫,文化产业却在影视和新媒体等领域出现了超常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亮点,被称为“逆势增长”和“口红效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据对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6.0万家企业调查,2018年,上述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9257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8.2%。2005年-2018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8.9%,高于同期GDP现价年均增速6.9个百分点。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看,2004年-2012年间,文化产业对GDP增量的年平均贡献率为3.9%,2013年-2018年进一步提高到5.5%。2018年,全国居民用于文化娱乐的人均消费支出为827元,比2013年增长43.4%。2018年,中国电影票房收入突破600亿元,占全球票房总量的约19%。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看出,文化产业正在逐步向国家支柱产业迈进,文化企业的发展势头非常强劲。

在文化市场繁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文化企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美国是文化产业头号强国,拥有1500多家日报,8000多家周报,1.22万种杂志,1965家电台,1440家电视台,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全国广播公司三大电视网,全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电影生产基地,号称“三片”文化(薯片,大片,芯片)。文化产业大概占全国GDP的10%,拥有全世界56%的广播和有线电视收入,85%收费电视收入,55%的票房收入。和美国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和问题:

第一,我国的文化产业总体起步晚,市场发育程度低。很多文化企业是从国有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市场竞争意识还有待提高,集中度不高,全国出版企业产值甚至不如一家德国贝塔斯曼公司高。大部分文化公司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足。

第二,我国文化企业亟待转型升级。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传统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文化业态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增长点。我国大多的文化企业还驻足在传统行业,没有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缺少发展的前瞻性,造成企业缺少竞争力,抗风险能力较差。

第三,文化企业输出的是文化产品,以智力劳动为主,属于轻资产类公司。但文化产品又具有非标准化的特点,对创作人员的要求很高,而我国在文化领域的专业人员还很难满足文化企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我国文化企业要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同时,政府也要给予资金政策支持,为文化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动能。




二、文化企业的资金周转特点及资金困境




2014年3月17日,针对文化企业融资途径单一、融资难、缺乏配套针对性融资产品导致普遍性资金困难的现状,原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各地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及银行为对象,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通过呼吁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为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题迈出了重要一步。2019年1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也正式生效,进一步通过对财政税收政策、投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置的调整及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的形式推动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但鉴于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其资产类型主要为轻资产,与我国传统的融资渠道所注重的抵押、担保目标不相符,导致融资困难的现实仍然普遍存在。


(一)文化企业的资金周转特点

与其他行业不同,文化企业的项目和产品变现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且其盈利能力不固定,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多,故其资金周转最大的特点即周期较长。我国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而对于非国有文化企业而言,在财政政策明显倾斜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但是对于非国有文化企业的投资人而言,其在对以项目运行为主的非国有文化企业进行投资时,也面临着偿债风险、投资收益风险等不可控风险。因此,文化企业的资金周转既存在较长的周期,亦存在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大的风险,故需要对其融资方式进一步丰富和改革。


(二)文化企业现处的资金困境

与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或具有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担保产品从而融资压力较小的传统行业企业不同,文化企业作为新兴产业,自2005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后文化体制改革在稳步推进的基础上,走上了全面推开的新里程。但实际上,直至2009年10月华谊兄弟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通过,才成为了内地第一家成功上市的影视制作公司,迈出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步。因此,我国文化产业经历改革后发展时间并不长,产业不够成熟,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既缺少针对性的金融投资产品,又没有吸引投资者的强有力担保财产,故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对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较高的融资难度。文化企业所处的资金困境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从外部来看,主要包括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政策约束、缺乏针对性的评估体系、金融产品单一等因素。

第一,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措施仍不完善。虽然文化产业亦是社会支柱产业,且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发扬传播国家文化软实力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其并未像建筑行业一样,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体系,而是集中于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立法的滞后导致文化产业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行业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容易束手束脚,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融资者,面临文化企业的融资困境,无法大胆发挥创造能力,制约了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二,行政控制导致文化企业本身的吸引力下降,政策导向的行业特性压抑了投资者的投资欲望。我国针对文化企业仍然存在较为严格的行政政策约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相对于其他行业的投资,对于文化影视行业的投资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我国每年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剧集产量巨大,但是却并非每部剧(电影)都能得以如期播出。除了排期、演员影响的因素外,因题材等原因影响主管部门的审批导致剧集无法如期播出,甚至遥遥无期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预测且无法控制,因而对投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市场上缺乏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文化企业的资产多属于“轻资产”,即非固定资产的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意、商誉等。对于以固定资产为主要资产的企业而言,其融资渠道较为丰富,既可通过资产抵(质)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又可通过发布私募基金、上市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达到融资的目的。然而因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及未来收益预测体系并不完善,投资者无法准确预测对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文化企业进行投资后的风险大小、收益回报比例,索性丧失对文化企业的投资兴趣。因此,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和标准,对于增强投资者对于文化产业的投资信息和准确地决策投资方向,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四,市场上缺乏针对性的文化企业融资产品。经过近些年的发展,与融资配套的产品建设已经逐步成熟,包括信托、基金、股权、资产抵押质押等途径下的企业融资,均能够找到相对应的金融产品及在法律规制下以有序的途径实现融资目的。但是对于文化企业而言,缺乏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资产特征严重限制了其对于上述融资途径的运用。

第五,财政对于文化企业的投入不够。由于社会融资方式和来源的匮乏,财政资金仍然是文化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虽多数省市均发布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市于2006年11月发布的《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厦门市2008年发布的《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2019年底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六十五条亦规定,“国家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对财政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但在实践中,依据上述政策所提供的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仍然有着严格的项目条件等限制,主要集中在省市级重点项目或产品,而这些项目或产品又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对于新成立或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而言,其获得上述财政支持的机会不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受到限制。

从内部来看,文化企业的融资困境主要来源于其与其他行业企业不同的资产构成,导致其无法有力地以充分的担保措施吸引投资者并降低投资者的资金风险,从而影响了其通过融资发展壮大的目标。

第一,文化企业的商业模式和财务业绩难以达到上市融资的要求。上市是很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之一,证监会对于企业上市的条件有着较高的规定,或者说其上市标准对于以中小微规模为主的文化企业而言,是一个较难实现的目标。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等。然而文化企业普遍存在着投资周期较长、盈利不稳定、财务业绩成绩不够优秀的特点,能够通过主板上市实现融资目标的企业寥寥无几。因此,尽管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实现融资目标,然而文化企业却因自身限制而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文化企业多为轻资产、无形资产,无法通过财产担保吸引投资者。担保是投资者进行产业投资时规避风险的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因此,若融资方无法提供有效全面的担保措施,将很难吸引到投资者的目光。文化产业缺乏像传统产业企业拥有厂房、机械设备、产品、稳定的应收账款等类型的担保财产,在与投资者谈判时,其只能凭借项目本身的潜力和未来收益去说服投资者,但这些因素如同其主要财产类型—无形资产一样,均无法通过评估方式或其他判断方式准确评判。面对缺乏担保的融资项目,投资者将难以下定投资决心,文化企业也往往就此丧失了融资机会。

第三,文化企业发展风险较大,盈利不稳定,投资风险较高。近两年来,因政策原因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影响,导致”影视寒冬“季仍然在持续中。除前述政策因素影响之外,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演员、资金、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面临流产风险。如2019年因某演员在国外涉嫌刑事案件导致其参演电视剧无法播出、因在某种题材类型的影片制作方面政策收紧导致影片无法上映、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出行管制从而使所有春节档影片无法上映等等。另外,一部电视剧或电影从策划、筹备、拍摄、制作通常将持续一至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均是投资方所无法承受的。

第四,我国文化企业数量庞大,融资难问题突出。根据2019年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的结果,截至2018年末,全国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210.3万个,比2013年末增长129%,从业人员2055.8万人,比2013年末增长16.8%。这个增长速度和基数导致文化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也存在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一方面,中小型的文化企业缺乏财政资金的扶持,也难以寻求针对性的融资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庞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也进一步碾压了文化企业的生存空间,导致其在庞大的文化企业数量中,难以脱颖而出吸引投资者的目光。

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导致文化企业作为一个新兴并迅猛发展的产业,却并未在融资市场上找到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截至目前,文化企业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微企业仍然身处资金困境,存在着巨大的融资需求。文化产业是我国产业发展中的短板行业,需要在其发展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才能进一步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和在世界的影响力,其中的关键则是丰富文化企业的融资途径,解决其融资难的突出问题。




三、可供文化企业使用的融资模式和渠道




自2014年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发布后,实践中针对文化企业采取的融资渠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丰富,在现实中也衍生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融资模式。对于文化企业而言,其进行对外融资时应根据自身的规模、特性、产品特征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融资模式,以纾解资金困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专门在第二节“关于投资和融资”中用七条规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倾向及鼓励对文化企业提供投资核准、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面的支持,并提供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再融资、发行债券、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等融资思路。

在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2020年2月21日《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也分别提出了支持文化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和版权质押、股债联动融资、新三板挂牌等多种融资方式。

就目前市场上可供文化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通过联合出品增加投资方主体,达到融资目的

伴随着近两年来的“影视寒冬”现状,投资者在进行影视投资时也愈加谨慎,更加关注投资风险。联合出品,即多方投资拍片作为一种由来已久的影视投资方式,也是被广泛选择的投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通过联合出品的方式一方面能够达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因其能够有效降低和分散投资方的风险,使得联合出品方式成为业内普遍采用的投融资方式。


(二)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融资

针对文化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内容为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的资产特性,针对上述资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确认现存价值及未来收益后,可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向投资方提供担保,并获得融资。另外,还可通过收费权、电影电视制作权质押等方式的适用和创新,与金融机构或投资方协商采用进行融资。在影视制作公司通过版权处置采用的融资方式中,还包括预售发行权或放映权并收取定金或其他资金来支持影片制作的形式,这种形式一般适用预期收益较好、未来价值评估较高的项目。对于文化企业而言,利用这种方式吸引投资方的前提是拥有好的项目或作品。


(三)发行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也是文化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主要针对国有文化企业利用发行债券融资应遵守的原则、决策程序、备案审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虽然该通知是由北京市主管部门针对北京市内的国有文化企业发出,但根据该通知可以确认这样一种现象及趋势,即债券融资方式在文化产业融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未来的发展中,亦将作为一种将被继续鼓励和完善的融资方式而存在。在北京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也明确提出了支持文化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并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于非国有文化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债券投资方式能够满足其固定收益要求,规避其所顾虑的投资风险,同时这种融资方式成本有限,压力较小,对于文化企业而言也是一个适当的选择,这也是近年来债券、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方式风靡文化企业市场的重要原因。


(四)上市融资

对于能够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盈利模式稳定的文化企业而言,通过主板上市实现融资的目的并扩大企业规模,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但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在主板上市都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和壁垒。但是除主板之外,文化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亦可选择创业板或新三板市场上市融资。在《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支持文化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依托北京文化企业上市培育基地和北京企业上市服务综合平台,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强文化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支持和服务。在《若干措施》中还提出了“连续三年每年开展拟挂牌企业培训不少于150家次。三年建立不少于300家的新三板挂牌后备文化企业数据库,争取到2022年底实现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总量超过100家”的目标。对于中小规模文化企业而言,这将是难得的融资机会。另外,文化企业也可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资本运作方式,与上市公司合作,实现融资目的。


(五)利用保险、票据、私募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

除上述几种主流融资方式之外,目前保险、信托、票据、基金等融资方式也在悄然发展之中。对于文化企业的发展而言,一方面其局限性较大,应充分开发,尽可能多地适用融资方式,以开发出最符合其行业特点的融资工具;另一方面,当前文化企业的融资方式正处于改革变化的阶段,对于融资者而言,应改变过去以实体行业为主的投资模式,有效运用新的投资模式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也将通过对各种投资模式的适用,寻求新形势下文化企业的融资倾向和目标。如中小企业采用票据融资的方式吸收银行贷款,可以加速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因为票据融资无需担保,亦不受资产规模限制,且利率通常远低于银行进行商业贷款的利率,融资成本较低,已成为受到中小企业广泛欢迎的一种融资方式。上述融资方式各有优势,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对于文化企业而言,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尽可能创新融资方式,增强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也是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之一。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导致文化企业进一步陷入融资困境,而文化企业本身的资产特点,包括固定资产比例小、盈利周期长等,也导致融资难的情况进一步加剧。故对于文化企业而言,在产业政策进一步倾斜的情况下,自身亦应多尝试、多开发,以丰富的融资途径实现融资目的。




四、影视制作中的主要融资模式




影视制作的融资在文化企业融资中占有很高比例,上面所述的各种融资方式也都有涉及。但影视制作具有本身的行业特点,所以在相同的融资方式中产生出比较鲜明的特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版权质押银行贷款和联合出品(出资),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两种融资模式。


(一)版权质押贷款

所谓版权质押贷款,是指文化企业以其享有的作品版权中财产权为质押标的,对债务进行担保,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模式。

相较于其他融资模式,版权质押贷款对于中小型文化企业具有自身的优势。同私募基金比,银行贷款利息较低,可以为融资方节省不少资金,同时也较少受私募基金中的各种苛刻约束,只要能保证按时偿还贷款,主创方可以在制作过程中有最大的创作空间;与通过公司上市融资相比,银行贷款的门槛低,影视公司上市条件要求高、手续繁琐,成本还高,非一般企业所能为;与共同投资联合出品相比,银行贷款只要支付固定的利息,作品的制作与买卖、利用都能自主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作品的利润;而通过提前出售版权的方式融资,不但创作本身受到一定限制,在转移投资风险的同时,也把作品未来的利润空间让渡出去。所以,虽然融资模式有各种创新,但银行贷款仍不失为获得发展资金的便捷渠道。

虽然银行贷款具有重大优势,可以说是一种优选,但是,影视制作企业基本是轻资产,很难达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资产担保条件,实际处于一种贷款难的境地。缓解或者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利用作品的版权质押,换取银行的信用肯定,从而获得贷款。为此,相关各界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版权质押贷款的法律基础来源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但能够被金融机构所接受并使文化企业得到实惠的,还有赖于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鼓励、推广。

从2008年国家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6月)开始,后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年7月),《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年3月),《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17年5月)等等,在支持文化企业通过版权质押贷款,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方面给出了积极的指导性意见。而文化部亦先后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建立部行合作关系,为银企搭桥,对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提供支持,以期促进文化企业的快速发展。

版权质押贷款,虽然成功的案例时有出现,但是至今仍在少数。究其原因,除了缺乏具体的指引和操作方法规范之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版权价值评估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解决,未形成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如果不能解决版权价值评估这一版权质押贷款的关键问题,影视制作中的版权质押贷款总归是雾里看花,看上去很美,实惠难得。


(二)联合投资(出品)协议

在影视行业蓬勃发展、民间资金大举进攻的情况下,催生出联合投资(出品)这种融资模式,并大行其道。如果说IPO、银行贷款等对于影视制作是融资的阳春白雪,联合投资(出品)就是影视制作融资的下里巴人,简单、易行、门槛低、参者众、花样多等等。这种方式,积极发挥了参与投资的各方优势,对于降低制片方的投资金额与分散投资风险大有裨益。当然,也有不足,比如投资者众,认知差别大、利益主体分散、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多,造成发生纠纷的概率高。因此,事先签订一份全面、细致、公平、合理的协议就非常重要。

实践中联合投资(出品)协议,按照投资收益回收是否确定,分为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及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结合三种类型。有固定收益条款约定的,通常有一方是主控方(作者偏好这种称谓),是出品人,是专业的影视制作企业或个人,而另一方(或另几方)是纯粹的资金方,是联合出品人,基于对影视制作、发行等不了解、利益无法把控的担忧,会要求保证投资的本金和一定利得。但也有主控方、出品人在吸收投资时,主动要求给予固定回报的情况,大概是因为对于资本的投入产出比较有把握,外加不愿意有太多肥水外流。下面的一份结合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的联合投资(出品)协议关于投资与回报的约定条款可一件一般:

1、该剧预算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元。乙方(即投资方,下同)投资【】元,享有该剧总投资金额的【】%的投资权及收益权。

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投资款本金,固定收益及浮动投资收益。乙方以固定投资金额的方式对该剧进行投资,该剧最终投资总额超出上述预算时,乙方无义务另行追加投资,且所占投资权和收益权比例不变。

除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约定的情形、乙方违约及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无论该剧发行收益、许可授权收益等该剧收益如何变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乙方固定投资收益不予变动。

3、乙方固定投资利润回报为:年收益率【】%。投资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投资周期届满时,甲方(出品人,下同)保证一次性归还乙方投资款本金并支付给乙方的固定投资收益。

4、双方约定,如该剧产生利润的,除前述固定收益外,乙方还有权获得浮动收益:

分配浮动收益计算利润时,应扣除经各投资方书面确认的投资成本,向乙方支付的投资本金及固定投资收益、10%的发行代理费、税费及相关附加。

浮动投资收益=(该剧全部利润·10%-乙方固定投资收益)×20%。

5、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进行结算:

(1)固定投资款本金及收益

投资周期届满后7日内,甲方返还乙方的投资款并按照年12%的标准支付固定收益,总计【】元

(2)浮动收益

该剧(包括但不限于该剧完整版本,为全球发行而剪辑的其他延长版本或浓缩版本等)在全球范围内发行产生的利润指:该剧在全球发行获得的发行收入(发行收入包括电视台发行所得收入、全球范围内信息网络传播授权使用所得收入/转让所得收入、全球范围内网络及移动网络或任何其他视频载体传播的发行收入、各种格式光盘的售卖、衍生商品售卖、游戏改编、授权改变等所有收入)在扣除该剧总制作成本(经各投资方书面确认的投资成本、向乙方支付的投资本金及固定投资收益、10%的发行代理费<含中国大陆地区、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所需支付的全部代理费>与税费及相关附加)后的剩余部分。

浮动投资收益的支付时间: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台/新媒体平台首次播映后【】个月内,甲方需每【】个月向乙方提供乙方可分配收益的全部发行渠道之发行收益报告,甲方在收到发行收益,乙方确认发行收益报告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浮动投资收益。若双方对收益报告有异议,应先行结算无异议的部分款项”。

司法实践中,对于联合投资(出品)合同中的固定收益条款,又称保底条款,最初有观点认为是类似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得到支持。随着民间借贷合法化,法律对这类条款采取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态度,基本上都认可其效力,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裁判。笔者代理一起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纠纷,投资方要求出品方偿付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在立案时被法院直接按照民间借贷的案由处理。



五、为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增信服务




毋容置疑,和其他行业一样,银行贷款这种债权融资模式,仍然是文化企业获取融资的一种便捷的途径。银行贷款融资权利义务关系简明扼要,利益划分明确,对于不擅长资本运作或者没有更多精力进行资本运作的中小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办法。但同时,银行基于对贷款的风控要求,在中小企业不能提供合规的信用保证的情况下,再高调的政策支持、政策鼓励,也难以落到实处。毕竟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贷款是一项经营活动,需要遵循市场规律。银行在不能获得企业足够信用保证的情况下,要么不放贷要么提高利率,以防控贷款本金受损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贷款难,资金成本畸高,仍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除了政策支持等外,提供各种切实可行的增信服务,不失为符合市场规律的法治化途径。所谓增信,就是采取一定措施增加企业申请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的信用。银行贷款经常会用到“增信”,大企业因其强大的信用支持,不仅容易获得贷款,利息也更低。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相对较低,为了获得贷款或者降低融资成本,就需要向银行提供多种担保、保证等,以增加企业信用等级。传统的担保如财产抵押担保、权利质押担保,都需要企业有这些实物财产或权利财产。如果没有,就需要出资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即使承担较高的担保费率,也不一定获得银行的认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0年2月22日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北京市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在明确号召增强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表示要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发挥增信服务作用。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企业一起申请发行的债券,也就是“捆绑发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创新,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是企业债券发行的创新,是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

集合信托,是指多家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信托公司统一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把募集到的资金分派到各家企业。在集合信托中,各中小企业根据自己的身份需求,确定资金需求额度,各自承担债务,相互之间没有债务担保关系,而是共同委托一家担保公司为所有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信托意味着获得了信托公司、担保公司、投资者的认可,提高了市场认可度,有利于企业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具有筹资成本较低、筹资数额比较大、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等优点。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又有增进企业信用,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环境、降低了融资成本,规范了信息披露等作用。

除上述融资增信措施外,还有其他多种措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19年11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表《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一文中明确“推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广完善以线上直连方式运用涉税数据信息、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税互动”模式,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等企业信息资源,探索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可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征集机制,整合中小企业的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司法及水、电、燃气多领域的信用信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中小企业增信融资的可行之路。



中国是文化大国,但离文化强国还有很远的距离。而中国成为文化强国,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战略方针指引,更离不开广大文化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文化企业的资金需求,疏通各种融资之道,政策和法律都应做出努力。



作者简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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