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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以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进行商标注册、广告宣传、低俗直播应当如何进行法律规制?

廖怀学、贺丹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2-06-28


前言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1.3亿中国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少先队标志以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成为激发少年儿童荣誉感、归属感、责任感的宝贵财富。在第71个国际儿童节前夕,共青团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多部门合力加强对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依法监管整治的提案》,建议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加强对少先队标志滥用行为的监管,护育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环境。为此,《中国青年报》特刊发评论文章《团中央: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使用乱象亟须整治》,其中就网络主播使用红领巾进行低俗直播、企业以红领巾进行商标注册、广告宣传等法律政策问题,专访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廖怀学律师。本文系根据记者采访与律师解析内容改编,部分内容有调整。


《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后,《学习强国》平台、共青团中央官微、中国共青团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党建网、中国知识产权网、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官微、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环球网、民主法治网、光明网、中国网、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等主要新闻网站分别进行了转载。报道原文请参见:《团中央: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使用乱象亟须整治》(王姗姗),载《中国青年报》(2020年5月22日03版):

http://news.cyol.com/yuanchuang/2020-05/22/content_18623941.htm

 

以下为具体访谈内容:





《中国青年报》:请问如何看待未经授权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此行为法律法规是否有所规制?


【律师解析】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的。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制作、使用都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印发的《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确需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及其图案的,须经省级或全国少工委批准。同时,《管理规定》和全国少工委《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亦要求不得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和图案用于商标注册等商业活动。

目前,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商标法》对此予以了否定性评价。红领巾作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的标志,代表红旗的一角,凝聚着革命先辈的奉献、拼搏精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与其特定的精神内涵相悖,极易引发公众对先锋队荣誉、社会主义美好道德风尚的误解。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将不被允许注册为商标并使用。

 

《中国青年报》:请问能否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使用完全与商业广告对立?


【律师解析】我们并不能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使用与商业广告完全对立。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是否被禁止要结合具体的使用场景加以分析。具体地,在目前的商业广告实践中,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使用场景主要有两种:

一是将其作为广告发布的载体。《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作为承载中小学生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的标志,对中小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商业广告载体与其特定的精神内涵相悖,亦会因其与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紧密关系对他们产生误导,自该解释进《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等”字范畴,因而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作为商业广告载体违反《广告法》规定。

二是将其作为广告内容的一部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如果广告内容中包括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将其使用于与中小学生无关,或对其健康成长有消极影响、与标志内涵不相符的场景,将引发舆论谴责,该使用行为可能被视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而为《广告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明确禁止。

 

《中国青年报》:请问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用于商业广告会面临什么处罚?

【律师解析】《广告法》针对上述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商业广告使用行为设置了不同了处罚水平。若是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作为商业广告载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暂停其广告审查申请一年。

就将少先队标志作为广告内容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因其行为较恶劣,处罚范围亦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更强。《广告法》五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暂停其广告审查申请一年;还将没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广告费用,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其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中国青年报》:请问如何界定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公益使用和商业使用行为?两者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是否有区别?


【律师解析】对于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使用性质的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界定的核心在于对使用目的的分析,比如是否以实现经济价值为最终目的,而不管经济价值的大小。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直接对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公益使用或商业使用进行明确定性,但针对是公益使用还是商业使用,在广告、商标注册等具体场合,法律仍予与区别对待。如上所述,《商标法》禁止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注册和使用行为,《广告法》第九条要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也即,如果是为公益目的,比如公益广告需要通过红领巾等特殊标志与中小学生产生联系,则可以利用红领巾等发布广告。

 

《中国青年报》:请问主播戴红领巾拍摄低俗视频的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现有处罚力度如何?

【律师解析】主播戴红领巾拍摄低俗视频的行为,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博取关注,增加粉丝,通过打赏、广告等方式获得商业利益,本质属于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商业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述低俗直播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对英雄烈士的精神进行了丑化、亵渎。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主播戴红领巾拍摄低俗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此外,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于主播戴红领巾拍摄传播低俗视频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封停等措施,将相关主播纳入“黑名单”。根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同时,网络直播平台还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

 

《中国青年报》:请问您对依法监管整治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不当使用行为有何建议?


【律师解析】对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不当使用行为的治理是一个综合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首先,行政监管机关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建立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不当使用人“黑名单”制度,特别是针对网络直播平台上的网络主播。其次,最为关键的是,各地学校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丰富内含和深刻寓意纳入日常教学内容中,从小培育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员遵守少先队标志的使用规范,提高爱护红领巾的意识。最后,加强宣传和普及少先队标志的使用规范,促使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少先队标志红色内涵的维护活动,在发现有关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使用不当行为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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