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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业绩丨我所代理蛙力买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范相玉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2-06-28



近日,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泰和泰代理的蛙力买(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一审胜诉,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69504号关于“橙石感应”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决对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简介


蛙力买(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蛙力买公司”)是著名的防伪服务提供商,专注于借助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库为企业及消费者提供防伪查询咨询服务,其产品可应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酒类、汽车零件等诸多领域。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蛙力买公司就“橙石感应”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申请注册,该案历经注册申请、复审、行政诉讼,几经波折,最终于2020年7月27日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胜诉判决。

蛙力买公司为泰和泰长期客户,在此次商标申请前就已经与律师团队进行了沟通,律师团队对其欲申请商标进行了详尽检索和分析,发现该商标的授权前景并不乐观,在想要申请的类别中,存在近似程度较高、指定使用服务类别类似的数个近似商标,但考虑到蛙力买公司已经使用该商标开展商业活动且该商标对于公司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商业价值,最终仍决定在42类上提出申请,并同时开始考虑进一步的应对策略,积极监控可能被作为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和权利人动向。


得益于此,在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律师团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立刻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第二,积极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进行谈判,以期获让商标或达成共存协议;第三,全面搜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且蛙力买公司存在积极使用行为、该商标已获得一定社会认可度等事实;第四,着手准备提出商标申请驳回的复审请求。


虽然该商标在复审程序中被维持驳回,但案件在进入行政诉讼后却迎来了转机。首先是2019年12月27日,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湖北橙石公司注销,这对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来说是逆转性的变化,在获知这一有利事实后,为能够最大程度说服法官,律师团前往引证商标三、四权利人住所地工商局对档案进行了调取工作,除证明该公司确已注销外,我们还通过清算报告、股东协议等材料证明了该公司注销前并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分,这也成为了行政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随后,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撤三”申请也获得了成功,该撤销公告于2020年7月20日挂网刊登。至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最终,在律师团队积极举证和详尽证明下,法院认定被诉裁定应依法撤销并重新做出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运用新证据获得胜诉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所涉新事实及证据主要为:


(一)

申请撤三获得成功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即俗称的“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权人积极、合法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了清理闲置商标的作用。申请撤三成功会直接导致涉案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消失,在如今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是非常常用的诉讼手段。


(二)

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识别性,如果商标权利人已经不存在(例如,本案中相关公司已经注销),则该商标无法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商标的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即识别性)也就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公众通常不会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混淆。在这类新事实的证明中,应注意额外说明权利人注销以前未对商标权进行处置,从而更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因此,在商标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注意商评委行政行为合法性之外,更为重要且常用的诉讼策略是,密切关注各方事实的变化,以及时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从而使己方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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