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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民法典》视域下视频网站格式条款的合规建议

沈志君及其团队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2-06-28


在20世纪90年代全球大范围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面对巨量的交易对象,格式条款因其具有减少磋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被视频网站广泛应用。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普遍面临的难题,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格式条款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在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的订立和效力方面均作了变更规定。本文从分析《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作出变更规定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视频网站目前格式条款方面存在的风险,并基于《民法典》以及相关案例提出视频网站使用格式条款的合规建议。



《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变更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分别对格式条款的订立及效力作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均对格式条款作了规定,具体条文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知,《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是在格式条款的订立及效力方面作了变更规定。


1.格式条款的订立
相较于《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扩大了提供格式条款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条并没有明确“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判断标准。另外增加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可撤销,《民法典》此种变更规定表明若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对方就该种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与提供格式条款方达成合意。


2.格式条款的效力

相较于《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不当然的无效,而是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无效。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认为提供格式条款方只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后,相关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格式条款成为合同内容后,需分析格式条款在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是否具有合理性基础,若具备合理性基础,该类格式条款仍然有效。《民法典》作出此种变更规定,似是为在发挥格式条款高效率性的优势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间求得平衡。



我国视频网站格式条款存在的风险

格式条款与视频网站具有天然的适应性,格式条款因其具有预先拟定、无需协商、可重复使用的特点,可以满足视频网站高效率交易的要求从而被视频网站广泛应用。目前我国主流视频网站的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VIP会员服务协议》以及《充值协议》,视频网站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格式条款展示方式不明显的风险


视频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均篇幅较长,因此视频网站多采取超链接的方式展示格式条款,即在登录页面不对格式合同具体内容直接展示,而需要另行点击超链接才能查阅相关合同条款。这种展示方式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及现实意义,然而有些视频网站消费者点击“同意”并非其与视频网站订立格式合同的必经程序,在用户注册登录时页面出现“点击登录或完成账号注册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字样,用户无需点击阅读超链接格式合同、不用采取积极行为勾选同意,注册登录结束即已与视频网站签订相关格式合同。并且有些视频网站对提供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未辅助以任何下划线或加粗等方式进行提示,此种情况下很难期望一个普通用户能够注意到超链接文本中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导致的后果便是隐藏在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很容易被用户忽略并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图片截自爱奇艺网)





2.默认勾选同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风险


通过浏览相关视频网站及其移动端相关界面可知,视频网站用户在注册登录或者充值会员时,大多数视频网站直接为用户选择了“我同意”选项,仅需按步骤点击注册登录或付费,即可直接完成视频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所有程序。不可否认的是此种方式确实极大的提高了交易效率,但是视频网站对超链接格式合同的默认勾选同意,并没有给用户正在缔结一份事关自身权益的合同之印象,以及可以自由选择的明显提示。超链接格式条款本身存在警示不明显的问题,加之以默认勾选同意的方式,用户在注册登录时无需点击进入阅读格式合同,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风险。


(图片截自来疯网)

在发生纠纷时,如案号为(2016)京01民辖终633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提供格式条款方此种默认勾选同意的方式,让消费者无论是否点击阅读相关格式合同,均不影响消费者同意相关格式合同并注册或登录,提供格式条款方通过技术手段设置,导致阅读并同意相关格式条款不是消费者同意相关格式条款并注册登录的必经环节,因此,法院认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相关格式条款。





3. 单方变更协议条款损害用户权益的风险


视频网站提供的服务具有与时俱进性,网站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用户的喜好等对网站提供的服务作出调整,因此我国视频网站的格式合同中多规定了 “单方修改协议条款”。但视频网站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网站享有单方变更协议的权利时,应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否则单方变更协议的规定有被法院认定为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如在备受关注的“爱奇艺超前点播案”【案号:(2020)京0491民初3106号】中,法院认为视频网站基于其服务模式的特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单方变更条款,形式上并无不妥,但视频网站约定单方变更的条款,应当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该案中爱奇艺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在涉案电视剧的播放过程中开启超前点播服务,实质性的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主要权益。因此法院认定爱奇艺单方增加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视频网站使用格式条款的合规建议

针对前文所述视频网站使用格式条款存在的风险,在《民法典》的规定及相关案例裁判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以弹窗形式列明格式合同主要条款


《民法典》和《合同法》均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均未明确何为合理方式。在案号为(2017)湘11民辖终37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本案中涉及的网络平台虽非视频网站,但有一定的参考性)中,原告在注册登录淘宝网与淘宝网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由淘宝网以超链接的形式向用户提供,协议中有关于管辖的约定,法院认为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目前,淘宝网在用户注册登录时,改为以弹窗的形式要求用户审慎阅读相关格式条款。

(图片截自淘宝网)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规定: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笔者建议视频网站亦可参考该纪要规定,以弹窗形式对免除或者减轻网站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并要求用户点击同意。





2.将用户勾选同意设置为注册、登录、付费的前置程序


视频网站对格式条款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另一个有力证明为用户对与视频网站签订格式合同形成了合意,以弹窗的形式展示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将用户对相关格式合同的同意设置为用户注册、登录、付费的前置程序,在弹窗底部清晰展示“同意协议”的按钮,并在格式合同中对免除或者减轻网站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加粗或者下划线提示,以提醒用户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类型,以及勾选同意的法律意义。通过前述操作,督促用户对事关自身利益的格式条款审慎阅读,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3.单方变更协议时实质保障用户权益


从“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中可知,法院认为视频网站基于其服务模式的特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与用户约定单方变更条款,有其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但是视频网站在单方变更协议时,需实质保障用户的权益,不仅包括不能损害用户原有的权益,还包括单方变更协议后需通过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另外,目前国内主流视频网站的会员服务协议中均规定,用户在协议发生变更后,若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有权选择停止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若继续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协议,但另一方面视频网站的会员服务协议中亦规定用户在支付服务费用后,网站概不退费。视频网站在用户不同意变更后的格式合同时,并未为用户提供便捷解除合同的渠道,如退还会员费,因此“用户继续使用视频网站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协议”缺乏实质公正。因此,笔者认为,视频网站在保留单方变更协议条款时,不仅需保证不损害用户的权益,还需为用户提供便捷解除合同的渠道,从而实质保障用户的权益。




团 队 简 介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沈志君律师团队长期关注互联网领域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客户供优质的互联网合规法律服务及相关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团队律师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影视著作权、互联网广告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拥有成熟的法律服务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法律服务方案,倾力满足每一位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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