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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刘洋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2-06-28


引言:

2021年6月18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指导全国法院顺利开展在线诉讼工作。该《规则》覆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等内容,其中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也作了专门规定。此前《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只是将区块链证据在互联网法院适用,如今《规则》扩大区块链证据的适用范围,可以预想到区块链存证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本文以《规则》为出发点,先就国内现有法律对区块链存证的规定阐述,接着对区块链存证的法院裁判思路分析总结,最后为相关人员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提供参考意见。



区块链存证的现有法律规定


首先,有必要对近日出台的《规则》中区块链存证新规研究,之后阐述国内其他有关区块链存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最后对《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与衔接问题总结。


(一)《规则》有关区块链存证的规定



《规则》第16条至19条对区块链存证问题予以规制。通过对条文研读发现,此次《规则》明确认可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问题也予以明晰,这几个方面对当事人、司法人员、律师等对区块链存证的理解与运用也影响较大。


1.区块链存证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的“区块链证据”的证据种类,只是将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处理,此次《规则》对“区块链证据”也依旧没有正名。


此次《规则》肯定了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电子数据上链后,经过哈希值校验,司法机关肯定其效力。


2.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核

《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事人若对上链后的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上链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存证平台的资质、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清洁、可靠可用以及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规范和有效。这主要考虑到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共识机制及智能合约等技术特性,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比如:区块链技术在一般情况下不可篡改,但是在拥有全网节点算力超过51%时,就具有被篡改的机会。


3.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

《规则》第1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具体而言,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落到了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司法机关围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重点审查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判断上链前的数据是否真实,若不具备真实性,利用区块链存证的该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其他法律对区块链存证的规定



近年来,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当事人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较多,除了已有的《电子签名法》,各地、各部门及最高法、最高检等纷纷出台相关的解释及规定,对区块链存证的具体适用及理解上解释。


1.法律:

《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具体作出规定,其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司法机关多以《电子签名法》第8条为主要依据,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2.司法解释及规定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具体含义,其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确立了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电子数据的定义予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同时,该通知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作详细规定。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提出

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存证、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等,均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司法机关根据证据的形成过程、表现形式、具体内容等,结合新技术的特点,综合判断区块链技术所存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因素以确定其证据效力。区块链存证保全的,还要从区块链存证记录的生成过程、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环境等方面予以审查。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技术固定的网页等证据。

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涉及的事项进行解答,但未涉及区块链存证事项。

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提出,完善第三方电子存证证据等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获取、固定、提存证据。


3.仲裁机构:

广州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针对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和防篡改,并且经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核验无误的电子数据,以及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或者与仲裁委员会合作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建设的电子存证取证平台认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受广州仲裁机构采信。


(三)《规则》与其他法律就区块链存证的衔接与适用



司法机关认定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真实性时(主要对真实性审查),首先多依据《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种类及真实性审查。在具体审查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时,还需依据司法机关的解释或者答复处理具体的案件。


目前多地法院有其自身的电子证据平台,比如北京、吉林、山东、郑州、成都与广州等地法院。当事人在这些地方法院进行诉讼,就可以在线诉讼并适用《规则》。司法机关在认定区块链存证的效力、真实性及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时,不仅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部分规定裁判,同时,还可视情况适用《规则》与《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由于最高院刚出台的《规则》对《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区块链存证事项有做进一步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规则》指引更方便。


区块链存证的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利用区块链存证的经典案例如华泰一媒与深圳市道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王玉民诈骗罪、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对三个典型案例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法院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关注点。


(一)经典案例评析



案例一

华泰一媒与深圳道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管辖及案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


特点: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华泰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向法院请求判令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可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认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证据的效力,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证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评析:该案是全国首例运用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的著作权侵权案。此后,司法机关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的案件,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可以说是区块链存证取证规则的先行者,明确相关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


案例二

王玉民诈骗案


管辖及案号:(2019)浙0604刑初486号


特点:刑事领域首次使用区块链存证


案情简介司法机关对支付宝公司出具的光盘内储存内容的哈希值与“法证链”区块链上存放的哈希值是否一致进行校验,并依此认定王某是否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


评析:区块链基于自身技术特点,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本身,所存储的是经过加密算法所得的哈希值,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认定区块链存证是否被篡改时,一般是对哈希值检验,判断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


案例三

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管辖及案号:(2018)京73民终2163号


特点:北京法院区块链电子证据第一案


案情简介: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阅读”手机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IP360”平台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并通过区块链进行存证,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法院最终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评析本案中,办案机关依据《电子签名法》第8条规定,司法机关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由此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二)法院认定区块链存证的关注点



从前述的案例中可以得知,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认定区块链存证的效力时,一般对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及存证过程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重点审查。


1.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审查

目前当事人可选的区块链存证平台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司法机关自身搭建运营的存证平台、公证机构搭建运营的存证平台以及其他第三方存证机构。现有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内部的架构主要有公链和联盟链形式,为了加强数据的可信度,实践中联盟链较多使用。


(1)司法机关联盟链

目前,司法机关主导的区块链存证系统主要有: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等。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司法区块链是一条联盟链,是由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区块链提供底层技术支撑。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现有节点31个,其中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家互联网法院及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作为节点。


(2)公证机构的存证平台

多数公证处应用区块链技术深化电子数据保全服务,建立区块链公证取证平台。公证处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在线取证、存证、固证的全流程电子证据服务。公证处的存证平台也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符合司法认可的固化和保存,为各类当事人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易篡改的问题。


(3)第三方存证机构

第三方存证机构一般是由高新技术企业主导运营搭建,其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共识机制、时间戳等技术优势,可以在不获取电子数据内容的情况下证明电子数据的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目前市面上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时间戳服务、电子证据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产品及服务、行业电子数据认证服务、电子档案原始性保障服务、溯源认证服务、区块链产品及服务等。


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该三种存证平台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把握

对于区块链存证的数据真实性审查,司法机关区分上链前的数据真实性审查及电子数据存证过程中的真实性审查。


(1)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

司法机关对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仅在对方当事人存在异议时审查,必要时也会主动审查。主要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司法机关也会结合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修改的时间、修订次数等附属数据信息,数据信息的发送人和接收人、日志记录、源代码等痕迹信息,考量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2)上链后数据的真实性

司法机关对上联后数据的真实性审查,首先审查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其次审查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第三审查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最后审查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比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前是否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先行检查,存证平台是否对所有操作步骤、获取的内容予以记录,该过程是否通过国家权威系统进行时间认证,以此保证本地系统预先清洁和取证环境真实性。还能排除因操作者不当介入、取证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当事人采用区块链存证的建议


当事人应首先明确传统公证与区块链存证的区别,才能选择合适的路径保全电子数据。若选择区块链技术存证,存证过程中要注意存证平台的资质、存证平台的独立性、存证平台的清洁、安全性、可用性等,必要的时候选择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辅助认定。


(一)传统公证与区块链存证的比较——明确是否确需区块链存证



通过区块链存证可实现从确权到维权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纠纷发生后,权利人一般只需输入存证编码即可实现一键调证,确保权属证据上链后未被篡改。与传统公证方式相比,极大降低了当事人举证成本。利用基于深度学习算法区块链存证平台保全电子数据,可快速适配相应的比对方法,实现精准比对,加快案件事实认定。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快速审结案件,实现纠纷简案快审。


但是,区块链技术存证也并非不可篡改,只是正常情况下难以被篡改。类似THE DAO事件,黑客等犯罪分子为了获取信息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当控制全网算例超过51%以上,就可篡改链上数据信息。另外,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认知落后,很难认可区块链存证的司法效力。因此当事人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按需选择使用。


(二)选择区块链存证的注意事项



1.存证平台的资质

实际上,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区块链存证的行业准入设定行政许可,理论界有多数学者提出区块链存证机构的资质不应作为区块链证据合法性的依据。个案审判中,司法机关对区块链平台的可靠性审查,主要看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存证于何者运营主导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就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数案例中,当事人多选择在最高院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司法区块链平台。该种平台往往为联盟链的性质,链上的节点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家互联网法院等司法机关、多元调解机构等,共同见证链上活动。满足个案中需提供数据上链存证、链上数据核验功能,具有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等特征。当事人选择其他主体(如科技公司)搭建运营的第三方平台在案件中有被司法机关认可。总之,当事人选择区块链存证平台,需事先查证平台的可信度。


2.存证平台的独立性

区块链存证平台采取分布式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原始性进行验证,确保数据传输的可信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该种存证平台即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经该种平台核验真实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确认。


3.存证平台的清洁、安全性、可用性等

区块链存证平台所有计算、取证过程以及证据存储的过程均写入联盟链,通过采用分布式数据实现数据的链外访问,平台有对链上数据访问控制授权设置,有账户管理策略,也具备多级数据加密技术,可保障计算机环境和软件程序环境清洁、网络路径清洁、取证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当事人在选择存证平台时,可对平台是否具备前述条件查证。


4.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辅助认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比如之前的Filecoin被盗案件。受害人在抹茶交易所的虚拟货币被盗,而后为了固定攻击者在抹茶交易所的攻击者地址的数字货币交易记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盗的Filecoin交易提现的过程出具分析报告。当事人在个案中,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与案情相关的鉴定分析报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强区块链存证的可信度。


总  结


《规则》的出台,再次对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加强,也显示了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对审判模式创新的强大推动作用。当事人应当选择适合案件需求的电子数据保全方式,保证所需的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保存、传送的各阶段不被篡改或伪造,使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更好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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