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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巧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促进企业迸发创新活力

范相玉 李维德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3-01-14



经过人类数百年的探索与尝试,各国已经普遍认为专利制度可以促进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之间的专利竞争已经是国际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中的战略制高点。专利制度中包含了众多促进企业竞争、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与方法。以创新为立身之本的科技企业可以利用专利制度,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激励”——以国家认可的有限的“垄断”作为奖励,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之下,吸引各市场主体积极改进自身技术,获得专利权,在帮助专利权人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推动人类的技术进步。



一.

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概述


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之下,专利的申请人往往是企业、科研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我国的专利制度中只有自然人才可登记为专利的发明人。因此大多数专利的发明人以职务发明人的身份出现——发明人作为劳动者,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企业所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之下,专利制度中的“激励”必须下探到“发明人”这一层次,才能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职务发明激励的类型

在我国现有的专利制度中,对于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方式有以下几类:

1、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给予发明人奖励;

2、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之后,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

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中新增加了一种激励的方式:

3、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进行产权激励,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二)职务发明奖励报酬规则的适用


1.约定优先

现有专利制度基于私法自治原则鼓励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与发明人约定具体的激励方式与标准,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约定的激励标准。但是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关于奖励报酬的约定要注意平衡双方的权益,以达到激励效果为核心目的,同时还要兼顾专利权人的权益。


2.无约定时适用法定规则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了专利权人(用人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劳动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奖励与合理报酬的法定发放标准,便于在个案中确定具体数额,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具体法定标准如下:


激励类型

专利类型

法定最低标准

激励方式

专利授权后的奖励

发明

奖金3000元

1、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2、由于发明人的建议被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从优发放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奖金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报酬

发明、实用新型

每年营业利润2%

可以一次性发放

外观设计

每年营业利润0.2%

专利许可后的报酬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

企业如何创新设计职务发明奖励制度,

以达到激励目的


由于专利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对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优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合理报酬和产权激励的具体方式优先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如下模式进行约定:


约定的形式

特点

劳动合同或其附件

1. 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属性,一般在发明创造完成前事先约定,可以使发明人在入职时就对专利的激励产生预期;
2. 在劳动合同中适合做原则性约定,在附件中做具体约定;
3. 但在劳动合同或其附件中约定激励的标准或方式,较难根据发明创造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动态调整,例如某一发明创造完成难度较大、收益较佳或存在多个发明人时,完全依照劳动合同中的标准执行,难以根据实际情况平衡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之间,以及同一专利中各个发明人之间的利益;
4. 发生争议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进行认定。
独立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协议1. 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可以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签订
2. 可以在签订时充分考虑发明创造的实际情况;
3. 可直接在协议中约定具体适用的范围,明确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4. 可在个案中知识产权权属、处置方式进行约定,强化激励的效果。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 具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保证公平,但难以根据个案进行调整;
2. 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较高;
3. 劳动者普遍不重视单位中的规章制度,难以实现较好的激励效果。


(二)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实操:


对于激励具体内容的约定,应当至少包含《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奖励和合理报酬,此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专利的权属、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等方面进行约定。下面对各种的激励手段的内容、效果进行详细介绍:


1.奖励专利申请行为: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于专利授权后的奖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采用奖金的形式发放,也可以采取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多种形式实施。


《专利法》第1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但这种奖励仅与专利是否获得授权挂钩,并不考虑专利的质量、是否有实施的前景等条件,其目的在于激励职务发明人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只能在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所有授权专利的职务发明人都应当获得奖励,但事实上这种法定的奖励模式并没有考虑到专利申请的质量与实际的专利申请策略。


企业在实际制定奖励方案时,可以在满足奖励授权专利发明人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因素:


适当奖励部分为发明创造付出较大精力,但专利申请没有获得授权的发明人,以免因为发明人与专利局对专利法创造性的理解存在差异而影响发明人创新的积极性;



依照企业内部对于不同专利的定位,制定有区分度的奖励标准;



利用制度设计规避为获取申请奖励而编造专利凑数的行为;



对于授权周期较长的发明专利,提前发放部分奖励,减少延迟奖励对激励的负面影响。


2.“先转化后奖励”——构建合理的报酬分配体系:

报酬的主要目的在于构建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使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共享创新所带来的收益,以提高其创新的积极性。


报酬的特点在于其方式或数额与专利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专利转化的方式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对外许可、转让等可以实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手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判决书中的认为,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开支之后也同样属于经济效益,应当作为报酬计算的依据。


报酬发放的方式有一次性发放和定期按比例发放两种形式,二者各有优劣。对于实施、对外许可来说,定期按照营业利润或许可费按比例发放可以使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但在实务中,存在难以在营业利润中确定某一特定专利所带来的具体收益的问题,在具体设计分配方案时应当注意营业利润计算基数的估算对激励效果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企业核心技术专利的发明人,也可以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进行产权激励,将激励与专利的实施情况和前景挂钩,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激发更大的创造能力。


3.“先赋权后转化”——职务专利权属共享: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原则上归单位所有,但在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鼓励单位通过与他人共享权利的形式,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科技企业可以尝试将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作为共同专利权人,以授予劳动者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方式,打破此前专利权人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达到激励创新、促进发明创造实施与运用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共同专利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专利转让、许可、实施的决策权进行约定,同时对实施收益和许可收益的分配比例进行约定,构建合理的专利转化决策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以此达到最佳的现实效果。


此外,部分企业还存在基于各种原因怠于实施专利的情况,而发明人作为技术的研发者,对专利技术理解更深,具有实施专利的积极性。与职务发明人共享专利权可以利用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深入了解和积极性,促进专利权的实施与转化,实现更好的社会价值。


总 结

专利并不是企业研发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实现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手段和工具。与职务发明相关的制度,也仅仅是用来激励发明人创新积极性的众多激励手段之一。我国已经凭借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成为专利大国,但如何由专利大国变身专利强国,还需要社会各界转变思想、勇于尝试,充分利用专利制度中的手段解决现实问题。






相关律师



范相玉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与合规


李维德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技术类)、公司商务(科技型公司)、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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