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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逢春 张 天 | 国家治理场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谱系、建构逻辑与实现机制

范逢春 张天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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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范逢春,张天.国家治理场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谱系、建构逻辑与实现机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20,21(06):4-12.


摘要: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为政治话语体系与学术话语体系中的重要范畴。作为“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怎样建设这个社会”这一问题的中国方案,社会治理共同体必然会成为彰显“中国之治”制度优越性的现实图景。从理论的历史谱系来看,当前中国场域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之根是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理论之本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理论之用是西方共同体思想。国家治理场域中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遵循了组织化、失组织化到再组织化的历史逻辑,秉承了从综合治理、协作治理到共同治理的现实逻辑,彰显了社会自治、社会法治与社会德治的未来逻辑。国家治理场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通过“认识论”升华来重塑社会治理结构,需要通过“方法论”升华来重造社会治理过程,需要通过“价值论”升华来重置社会治理目标。


关键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谱系;建构逻辑;实现机制

作者:范逢春  男(1973- )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行政管理系主任

张 天  女(1988- )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球化进程带来了许多亟待关注的问题和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共同体是这些诸多问题与机遇中的核心。”在国家治理场域中,如何调和身份、利益、文化的多样性,进而实现政治统一、经济合作与社会凝聚,是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大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迅速成为政治话语体系与学术话语体系中的重要范畴。诺曼·菲尔克拉夫 ( Norman Fairclough) 认为,“话语不仅是表现世界的实践,而且是在意义方面说明世界、组成世界、建构世界。”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作为可以实现“价值”的符号,必将回应社会运行,建构社会认同,实现社会的价值引领。


国内外学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已进行了诸多探索。在国外,往往以社区共同体(community)研究替代社会治理共同体(the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德里克·珀杜(Derrick Purdue)、威廉·马洛尼(William Maloney)等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论证了社区治理对于促进邻里构建伙伴关系的有效性。塞缪尔·鲍尔斯(Samuel Bowles)和赫伯特·金迪斯(Herbert Gintis)通过实证研究认为,社区是对市场和国家失灵的补充,社区治理在未来的重要性可能会增加。辛齐亚纳·多罗班图(Sinziana Dorobantu)等人通过分析认为参与性社区治理能够对公共决策制定发挥重要作用。国外这种“社区”视角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缺乏“整体”与“更大的背景”,没有自觉站在“人类社会”的高度去深度思考未来社会治理问题。在国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后,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迅速站上社会治理领域理论前沿。学界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推动“强政府—弱社会”过渡为“强政府—强社会”的社会建设需要,是党从发现社会、关注社会、管理社会到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递进,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创新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探索社会治理的系统化方案。有学者从“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视角切入,探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关系网络构建机理及实现路径,提出需要实现从“政府的”社会治理迈向“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的社会治理。这些多角度、多方面的研究已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既有研究仍然缺乏元理论、元问题、元设计的思考。如何以“文化自信”与“理论自觉”更新传统研究惯例的潜在预设,深入把握当下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律,在理论视域内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谱系、建构逻辑与实现机制进行深度审视,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思想发展提供重要生长点,具有学术与实践层面的双重紧迫性。


理论谱系: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的历史考察


国家治理场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宏大叙事。对于这样一个“整体性”的话语创新,必须在对共同体思想的历史知识进行“传统—现代—后现代”谱系学考察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实现继承与转换,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实行发展与创新,对西方社会共同体思想实施反思与批判,进而完成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双向解释,才能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


1.中国传统的共同体思想: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之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认识今天的中国、今天的中国人,就要深入了解中国的文化血脉,准确地把握滋养中国人的文化土壤。”同样,国家治理场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建构,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想正是来自中华民族传统共同体思想的文化基因。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思想具有丰富多样的类别和形态,中国传统的共同体思想始终贯穿其中,内容丰富,观点多样。传统的共同体思想具有高度抽象性、最大包容性以及超长历史性,难以对其进行全面、完整、细致的考察,但是我们可以按照主要、主流、主旨的思路,对中国传统的共同体思想进行回顾与反思,进而在国家治理场域中进行继承与重构。


儒家思想构建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思想的主体框架,是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主导思想。在儒家思想内部,一直具有一种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在儒家经典中,持续存在对共同体建设的思考。在先秦时期,《论语》提到“和而不同”,倡导求同存异,提供了纲领式的共同体建设原则。《大学》讲求的“修齐治平”之道、《中庸》中治理“天下国家”的“九经”,设计了从个体道德实践入手,推及社群、国家以至于天下的共同体建构路径。西汉《礼记·礼运》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的理想,“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描述,都充满着对共同体的向往。道家思想主要体现在《道德经》中,其中对“混而不同”和谐之治社会的期盼,对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较高的现实价值。墨家追求“爱无等差”,主张“兼爱互利”,认为“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乃是“天下之治道也”,也是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是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中凝炼成的宝贵财富,既是我们文化自信的不竭源泉,也是今天国家治理场域中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形成的历史基础。通过对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的整体性诠释,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总体强调“责任先于自由”,普遍认为“义务先于权利”,一致体现“群体高于个人”,全面认可“和谐高于冲突”。传统共同体思想中民为邦本、德法共治、和而不同等内容,对于中国国民性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直至今天仍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当然,传统共同体思想在当下境遇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例如,以伦理纲常束缚个性自由,以礼治方略阻碍法治建构,等等。因此,我们必须从正反两个维度,对传统共同体思想进行合理化“扬弃”,为实现传统共同体思想“辩证的连续”打下基础。


2.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之本


对共同体特征与规律的探索贯穿马克思唯物史观理论的创立和发展全过程,而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经历萌芽、初创、形成、发展与完善等历史分期,在感性经验与理性认识逐渐丰富基础上,不断得到完善。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是在探索“人该怎样存在,社会该如何发展”这一宏大命题过程中,借鉴空想社会主义者对理想社会的天才设计,汲取卢梭“公意”学说的思想精华,对黑格尔共同体思想进行反思与批判,结合无产阶级解放的时代要求凝练而成的。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以其无与伦比的科学性、革命性与批判性,为国家治理场域的社会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元理论基础。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包含了共同体的建设必要、共同体的真实基础、共同体的发展阶段等丰富内容。首先,马克思论述了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马克思指出,个人的发展以及自由都不可能离开共同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共同体是个人实现发展、实现自由的平台。其次,马克思将人类的实践活动确定为共同体的真实基础。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将人的“类本质”界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超越了黑格尔先验性的国家伦理意志,指出实践活动构成了共同体的真实基础。最后,马克思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正确把握,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将社会共同体的演进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的自然共同体阶段、物的“依赖关系”的“虚假共同体”阶段以及“自由人联合体”构成的“真正的共同体”三个阶段。马克思所描绘的第三阶段共同体的形象,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同体”,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出发点与归宿点。“真正的共同体”既代表了共同体的整体精神,也代表了全部个体的精神。从虚假共同体向真正共同体的迈进,需要经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阶段,即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阶段。


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为切入口,探索人性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内在一致性,是其“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理论与现实两方面都展现了强大生命力。马克思之后的西方诸多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例如费迪南德·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等共同体主义者,都深受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启发,但由于受到他们自身的阶级立场的局限,都没有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国家治理场域,中国共产党人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共同体理论,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以“人的解放”为逻辑起点,以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为目的,紧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建造完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宏大理论架构。


3.西方的共同体思想: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之用


在西方,共同体思想从古希腊、古罗马直至中世纪,一直都是政治哲学的主流观念。古希腊的柏拉图(Plato)、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提出了基于“善”的“公民共同体”,古罗马的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提出了基于“自然法”的“法的共同体”,中世纪的圣·奥勒留·奥古斯丁(Saint Aurelius Augustinus)提出了基于“神性”的“上帝共同体”,开启了西方共同体研究的先声。文艺复兴之后,先有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约翰·洛克(John Locke)等人基于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政治共同体”的主张;其后,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基于“自由”之价值提出了“最高的共同体”的观点;而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则基于“绝对精神”提出了“伦理共同体”的理想,将共同体思想发展至新的境界。到了现当代,共同体思想在个人主义的侵蚀下曾经一度式微,“由于现代社会复杂性的增加,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点寻求社会治理确定性的话语体系正在逐渐失去其对于社会现状和社会问题的解释能力,并呈现出一种话语适应性的局限。”发展至今,受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的带动,共同体思想才重新恢复了生机。


在西方,共同体思想具有哲学、政治学与社会学三条研究路径。在哲学的视野下,柏拉图认为个体的灵魂是维系于社会本体之上的,排除了人的个体任意性。亚里斯多德基于人在本质上是“政治动物”“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推理出城邦是“公民的共同体”,区别于家庭共同体、村落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等“次级善”,是“至善的社会团体”,它成就了人之为人的高贵德性。在社会学的视野下,1887年,斐迪南德·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提出并阐释了“共同体”与“社会”这两个对立性概念。在他看来,“共同体”是具有共同价值及融洽情感的“结合体”,是有机的生命;“社会”则是依赖于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聚合”,带有鲜明个体主义色彩,是机械的形态。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在 1893年出版的《社会分工论》里,认为古典共同体只是一种“机械的团结”,现代社会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来构成社会,是一种奠基于劳动分工的“有机的团结”。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在其《共同体》中则提出,“共同体和个人之间的争执,永远也不能解决”,若想拥有个人自由就必须失去共同体,如果在共同体之中就会逐渐失去个人自由。在政治学的视野中,主要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分野。自由主义者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依据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的“社会联合”概念,以“诸种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来表达“政治共同体”,强调个人优先于共同体,正义必须优先于善。社群主义者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则提出“构成性共同体”,以实现对“工具型共同体”以及“情感型共同体”的超越,主张共同体优先于个人,善优先于正义。 


在价值理性层面,西方共同体思想与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场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存在“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如果我们不加分辨地借用,就意味着对西方政治哲学与政治道路的“前反思性接受”,因此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为武器,对西方共同体思想进行科学批判。但是在工具理性层面,由于西方共同体的治理工具并非天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只要它符合客观社会规律,就同样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因此,我们需要融通中外、积极对话,借鉴、利用和吸收西方的共同体思想资源与学术营养,提出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创见。


建构逻辑: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实践必然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回答了“应该如何科学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方案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提供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话语体系重构的“中国场域”,也使社会治理话语体系有了融通中外社会治理理论的“真实场域”。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出现,是在“中国场域”破解社会治理问题过程中的话语转换。“话语转换是人类社会文化发展与传承过程中始终存在的主题”,但是新“话语的生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并受实践方式和社会文化结构的影响”。国家治理场域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其背后必然存在深刻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与未来逻辑。


1.历史逻辑:组织化、失组织化到再组织化


“历史是从昨天走到今天再走向明天,历史的联系是不可能割断的,人们总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向前发展的。”从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历史传承来看,“天下一家”的济世情怀,“大同世界”的国家理想,造就了中华民族浓厚的“共同体”意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的持续探索来看,其跌宕起伏的社会治理实践始终贯穿着“组织起来”的历史逻辑。


“哲学就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要完整理解今天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意蕴,需要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社会治理实践进行整体性回顾。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虽然有以礼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集体化”表现形式的家族制,但基层社会总体处于“自组织”状态。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革命型的方式,采取“组织化”的逻辑进路,推动中国社会从“无组织”到“有组织”转变,从“旧组织”到“新组织”转变,从“弱组织”到“强组织”转变,在中国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制”为表现形式的“集体化”,在城市实现了以“单位制”为代表的“集体化”。“人民公社制”与“单位制”的背后推力都是国家政权,其建立方式都是自上而下,因此都是“政治共同体”。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引发了中国社会深度转型,在社会治理中践行了“失组织化”的逻辑进路,人民公社逐渐解体,单位制逐渐式微,使得社会结构的有机团结面临挑战,社会原子化现象加剧,大范围出现如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说的“私人利益侵入公共领域”的现象,中国社会出现了“共同体困境”。然而,“人在第一大形态只能是‘群体本位’”,消解多元利益冲突、实现“美好生活”需要“共同体”的加持。当前社会治理中的区域化党建、公共性构造、社区制发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都是推动“再组织化”、营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必然。


2.现实逻辑:综合治理、协作治理到共同治理


在现代性的塑造下,个体会经历一个“脱域”的过程,社会进入“机械聚合”状态,个体的自由与共同体的集体性可能会产生冲突,国家治理必须要回应这种冲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进入了新阶段。然而,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的社会治理已然成为相对短板。从后者的现实需要来看,当前亟需推进从综合治理、协作治理到共同治理的逻辑演变。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本身充满同质性,运行具有封闭性,结构具有稳固性,社会治理还没有从国家治理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逐步开放,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增强,“总体性社会”逐步解构,社会充满着“流动的现代性”。针对这样的社会转型,首先探索出来的是社会治理的综合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的综合治理模式以“权威—遵从”为特征,以“效率”为中心,强调政府部门权力的整合。综合治理模式区别于西方的多中心治理话语体系,充分尊重了中国国情,彰显着中国的制度特色,在今天的社会治理中仍然多有运用。但是,中国“超大型崛起”的过程也伴随着“超大型治理”所带来的巨大问题,人口流动规模化、利益诉求多样化与社会观念多元化赋予了社会治理以巨大的不确定性、高度的复杂性,“单一主体”的政府已无法完成有效应对。因此,社会治理需要从“综合治理”向“协作治理”迈进。社会治理的协作治理模式以“契约—服从”为特征,以“公平”为中心,强调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公民的互动。协作治理模式实现了社会治理权力的横向分散,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线性治理权力分配模式,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仍然具有发展空间与积极意义。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中,需要真正实现由协作治理向共同治理的转变,从而实现“个体”与“集体”间的利益与责任整合。社会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以“服务—信任”为特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力图实现国家“公权力”和市场“私权利”、个人“微权利”多元治理结构性力量的均衡。社会治理由“协作治理”话语向“共同治理”话语的转变,实际上是社会治理理念的一次深化。在共同治理模式下,才能达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个体”与“共同体”的双向互构。


3.未来逻辑:社会自治、社会法治与社会德治


社会治理作为一个国家治理图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发展道路与治理能力的缩影。在“国家治理”场域中,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体系裹挟着中国实践界对中国经验的沉淀和申发,携带着当代中国学术界的想象与叙述,集中呈现了话语主体的价值追求、治理理念与方法选择,展示了对未来社会治理的理想构造。面向未来的中国社会治理,以“共同体”话语演绎了社会自治、社会法治与社会德治的发展逻辑。


“社会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提出了自己的社会自治思想,指出个人获得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是社会自治的核心。无论是从理论归依出发还是现实情况着手,都应该探索如何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鼓励社会参与、推进社会自治过程中,构建“国家—市场—社会”的新型关系。通过社会治理主体结构重建,形成“国家—市场—社会”的“合作的三维”,回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社会需求,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发展基石,也必然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追求与实现手段。“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既包括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制度的法治化,也讲究实现路径的法治化,即追求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融合。”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要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晰责权、化解矛盾,彰显法治的“价值理性”的作用,展示法治的“工具理性”的功能。德治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传统,是中国最大的“本土资源”。传统的德治理论在当今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在现代意义上,德治主要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是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秩序的治理观念和方式。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实现个体之间相互信任,实现社会层面的价值承继,实现国际层面的政治认同。只有在社会治理中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系统耦合,才能形成合理的未来“共同体”技术路线。


实现机制:社会治理共同体理想的现实路径


“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又是现实治理的必然,既是理想的逻辑应当又是未来的理想目标。国家治理场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能超越历史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而是需要秉承历史基因、结合现实国情、着眼未来空间,通过认识论、方法论与价值论升华,来推动这一系统工程的进展。


1.实现认识论升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重塑


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话语构造,首先意味着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在西方话语体系中,这种变化意味着多中心治理的呈现,意味着“中心—边缘”的消散。而在中国场域,这种“人人有责”式的社会治理结构重组乃是一种“一核多元”新型同心圆结构的建构。在同心圆结构中,中国共产党担当着“领导者”的角色,政府部门履行着“主导者”的职责,社会组织承担着“辅助者”的功能,公众发挥着“参与者”的作用,从而在“共建”理念下实现社会治理的“人人有责”。


在很大意义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意味着从“政府的”社会治理到“社会的”社会治理的转向,这种转向内在地要求社会治理要从以科层治理网络为中心转向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然而,这里的“中心”乃是社会治理出发点与落脚点意义上的“中心”,并非治理主体构成的“中心”。在国家治理场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叙事中,“党委领导”是社会治理结构的第一特征,这也意味着社会治理体系的“中心”乃是“党委”。这种“中心”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党始终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顶层设计者,彰显出执政党的领导力与引领力;另一方面,党还要依靠和动员广大基层党组织以及共产党员来覆盖整个治理网络, 以此来实现强大的凝聚力与组织力。在同心圆结构中,党是作为同心圆的“核”,发挥着核心政治力量的多种功能,推动着社会治理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结构中,“政府负责”乃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结构的第二特征。“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话语,赋予政府角色定位的相对中观与具体。政府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节点,因其在公共资源中的占有与分配能力,承担着广泛的治理责任。这些责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应当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运行规则,包含正式的制度设计与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塑造,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互信、互惠与互动发展过程;第二,政府应当发挥资源优势和政策导向,通过多种机制来激发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动性,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力;第三,政府要实现治理重心下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精准化、高效能的公共服务供给,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结构的第三特征。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填补社会治理中的政府治理空缺,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通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满足多元化的用户需求。公民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结构中是最为基本的力量,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主体地位,实现了认识论的深化。公民可以借助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载体,实现深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参与。


2.实现方法论升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重造


如果说“人人有责”体现了社会治理主体的认识论深化,那么“人人尽责”则体现了对社会治理过程的方法论升华。“人人尽责”,意在“共治”理念之下,通过体制、机制、平台的塑造,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治理主体的作用,实现对传统治理方式的改进,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促使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兼容磨合。在政治哲学理论视野中,“共同体”一直与责任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责任不仅仅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治理实践的要求。如何通过“人人尽责”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需要多层面的建构。首先,在社会治理体制层面,需要构建整体性的治理框架。通过厘清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责任分工,避免因权责不清而导致的治理失灵问题;通过治理主体之间的垂直管理和横向协作,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体化运行;通过社会治理网络的经纬互构,实现社会治理的公私合作与集体行动。其次,在社会治理机制层面,需要完善法治—德治—自治的多维度治理机制。通过法治机制,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与“私利性”的有机统一;通过德治机制,推动社会治理的“现实性秩序”与“境界性秩序”的相互促进;通过自治机制,达成社会治理的“参与性”与“合作性”的共同成长。最后,在社会治理平台层面,需要搭建多样化的参与平台。一方面,要构建社会治理的实体平台,推动社会治理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合作与直接参与;另一方面,要推动“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平台建设,通过“网络”与“现实”交融与镶嵌,以智能社区治理为抓手,实现民主协商与科技支撑的相互促进。


3.实现价值论升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重置


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创立,是基于价值视角的“一致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从逻辑设计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人人享有”治理目标体现了社会治理的价值论升华。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必须基于“共享”理念,进行社会分配制度创新,实现多元主体利益的多轮调适,在“最大公约数”基础上,为各方共同参与提供激励机制,进而推动社会走向“善治”。


从价值维度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理论指导下,通过国家治理场域的社会治理体系安排,形成多元主体差异化价值取向下的内部共识,最终实现从“排斥他者”到“人人享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深层次理解“人人享有”的目标性,可以发现其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享有的内容,即“共享什么”?第二个层面是享有的机制,即“如何共享”?第三个层面是享有的结果,即“共享带来什么”?在享有内容层面,当前需要基于“发展性”,推动从物质层面转向精神层面转变,推动从数量型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推动从区域层面向整体层面转变。在享有机制层面,当前需要基于“平衡性”,在国家—社会—公民的主体关系建构下,通过“表达—行权—分配—再分配—相容”的过程,建立基于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理念的公民诉求表达机制、决策参与机制、利益再分配机制,达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享有结果层面,当前需要基于“认同性”,实现个体层面上“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社会层面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最终将“人人享有”置于国家治理的场域,实现国家层面的国家认同


结 语


“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创造,彰显了人的社会性,阐明了人的存在形式。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论述,是在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创新,既秉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又汲取了西方社会治理思想中的一些合理因子。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党和政府面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做出的战略布局,是将我们所处的“新时代”置身于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演进过程中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产物。


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是关于“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怎样建设这个社会”问题的中国方案。以共同体的理念为基点展开的社会治理话语的重构转变了社会治理思维模式和行动方式。社会治理共同体呼吁每个公民都要以主人翁的意识及身份参与社会治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场域,也必然成为彰显“中国之治”制度优越性的现实图景。



注释:略

参考文献:略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中的社会治理问题研究”(17VZL007)及四川大学哲学社科青年杰出人才培育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中的社会治理重大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矫海霞

排版:秦施爽

              审核: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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