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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丨李迎春:悬泉汉简与汉代文书行政研究的新进步——以公务用券和简牍官文书体系为中心

简牍学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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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泉汉简与汉代文书行政研究的新进步

——以公务用券和简牍官文书体系为中心


文/李迎春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  要:与里耶、甲渠候官等遗址相比,悬泉置遗址更具基层性,是很多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地,因此与甲渠候官等遗址簿籍类简牍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不同,其出土官文书中公务用券等占比较高,接近《周礼》等典籍所示官文书体系。同时,悬泉汉简也能推动簿籍和通行公文研究。尤其是其中“关书”“辞”等此前不为学界所重视的材料,对理解《文心雕龙·书记》有所裨益。悬泉汉简的出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学界关于汉代简牍官文书体系的认识,为重新思考汉代简牍官文书分类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悬泉汉简 券 簿籍 关书 辞


悬泉汉简集中出土于1990至1992年。2019年,由简牍发掘、收藏和主要整理单位编纂的包括彩色图版、红外线图版和简牍形制尺寸表在内的《悬泉汉简(壹)》正式出版,2020年《悬泉汉简(贰)》出版。近期,收录了悬泉置遗址1990年Ⅱ区0113、0114两个探方2228枚简(帛、纸)的《悬泉汉简(叁)》出版。至此,已完整公布的悬泉汉简图版、释文近7000枚,超过有字悬泉简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悬泉汉简(壹、贰)》一样,《悬泉汉简(叁)》收录的简牍也以官文书为主,并包括部分佚籍和私人书信。其中不乏编绳完整的《甘露元年悬泉置请易折伤传车盖蒙文书》文书(Ⅱ90DXT01134:54-61)和帛书《元致子方书》《建致中公书》等。

关于悬泉汉简的学术价值,吴礽骧、张德芳、何双全等学者都曾全面评价。[1]由于悬泉置遗址丝绸之路重要邮驿机构的性质,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悬泉汉简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西域、邮驿制度、丝绸之路和中西文化交流领域。[2]关于官文书,虽有张德芳、郝树声、王子今、袁延胜、孙富磊等学者对《失亡传信册》《传置道里簿》《元康四年鸡出入簿》《过长罗侯费用簿》《康居王使者册》《甘露二年病死马书》等重要简册簿籍的研究,及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悬泉汉简:社会与制度》等论著对文书形制和律令文书、诏书、赦令的专题研究,但这些研究宏观把握不多,与悬泉汉简中官文书简牍的数量相比,仍不够充分。尤其是与居延汉简、马圈湾汉简等其它西北官文书简牍相比,悬泉汉简官文书的特色是什么?悬泉汉简对基于居延汉简而构建起的简牍文书学体系有何补充?对汉代基层文书行政研究有何特殊价值?学界似乎仍着意不够。因此,值《悬泉汉简(叁)》出版之际,笔者拟以《悬泉汉简(叁)》的材料为主,并结合《悬泉汉简(壹、贰)》,以公务用券为中心,对前述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引起学界对悬泉汉简官文书的进一步重视。


一、关于券和简牍文书分类体系的传统认识


官文书是汉代行政管理、维系官僚体制的重要纽带。20世纪以来出土秦汉简牍中有大量反映基层日常行政的文书类简牍。对这些文书简牍分类,一直是简牍文书学的核心问题。从王国维《流沙坠简·屯戍丛残》到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再到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李均明和刘军《简牍文书学》、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经历了从按事物内容分类,到按内容与文书性质综合分类,再到主要按文书性质分类的过程。[3]其中李均明、刘军按简牍文书自身性质将简牍文书分为书檄、律令、簿籍、录课、符券、检楬六大类,立足于当时所见简牍实物,对通行公文、律令条文、统计与会计文书、实录文书、契约文书、标识文书予以区分,体系完整,资料详实,得到了学界普遍认可。

在李均明、刘军的简牍文书分类中,服务于经济与行政管理、作为统计与会计文书的簿籍类文书包括30种簿、39种籍,所占比例最大。[4]而录课和符券类简牍占比较小,尤其是券,只有债券、日迹券和先令券,收录的基本是私人债券和遗嘱契约,与行政公务所涉不多。[5]券的公务属性未得到特别强调。

《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贾公彦疏:“以官府之中有八事,皆是旧法,成事品式,依时而行之,将此八者经纪国之治政,故云‘经邦治’也。”[6]孙怡让《周礼正义》进一步解释:“‘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者,此即《大宰》八法之‘五曰官成以经邦治’也。彼注云:‘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谓成事品式著于簿书文券可以案验者,其目有八也。”[7]所谓“八成”应即官府中常用的八种“成事品式”,也就是“簿书文券”。至于其具体内容,郑司农释曰:“比居谓伍藉也。……简稽士卒、兵器、薄书。简犹阅也。稽犹计也,合也。合计其士之卒伍,阅其兵器,为之要薄也。……版,户藉。图,地图也。……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礼命,谓九赐也。书契,符书也。质剂,谓巿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要会,谓计最之薄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8]郑玄称:“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凡薄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9]据此,八种“簿书文券”中包括了簿书、户籍、地图、策书和书契券约。其中至少“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三者与我们所说的广义的“券”相关。《文心雕龙·书记》称:“书记广大,衣被事体;笔札杂名,古今多品。是以总领黎庶,则有谱、籍、簿、录;医历星筮,则有方、术、占、式;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朝市征信,则有符、契、券、疏;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万民达志,则有状、列、辞、谚。并述理于心,著言于翰,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10]也明确指出以“明白约束,以备情伪”为功用、以“字形半分”[11]为特点的“符券”是“衣被事体”的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至少应与“籍簿”相当。古代行政管理文书中,“券”与债务、付受取予和市场贩卖等行为有关,实为一大类。这与李均明、刘军等学者关于简牍文书分类以及各种类占比的研究有一定出入。究其原因,主要是应受了当时所见出土材料内容所限。

2012年《里耶秦简(壹)》出版,其编者根据简牍所记内容和名称,将里耶秦简文书分为书传类、律令类、录课类、簿籍类、符券类、检楬类,大类划分基本同于《简牍文书学》和《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在小类划分中,符券类中的“券”则列有出入券、出券、入券、辨券、三辨券、中辨券、右券、别券、责券、器券、椑券。[12]其中三辨券,是一种可以分为三份的木券,[13]与一般分为左、右两份的券不同。中辨券是“三辨券”的中券,与辨券、右券都是针对券特定部分的称谓。别券则可能是作为副本之券。[14]这些称谓皆非对券的功用和内容的分类。出券、入券,都属于出入券。椑券,应是器券的一种。而器券,据《里耶秦简(壹)》8-893号简“〼少受牢人文所受少内器券一千二百六十六同齿受〼”,[15]则为付受器之券,从本质上讲也是出入物资之券。故里耶秦简所见券的功能,主要是“听取予以书契”的物资出入券和“听称责以傅别”的责券。其中“出入券”的使用主要体现于公务领域的“出予受入”。[16]2015年,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等又对里耶古井第八层出土的115枚刻齿简进行系统考察,认为它们主要是授受金钱、物品时制作而成,是里耶简文中提到的“校券”,并对其功能和使用方式进行了分析,[17]使学界对有关物资出入付受的公务“券”的使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公布后,大家对“券”的使用了解更多。《田律》称:“吏归休,有县官吏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贷刍稾、禾、粟、米及买菽者,县以朔日平贾(价)受钱,先为钱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月尽发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雔(雠)钱,钱辄输少内,皆相与靡(磨)除封印,中辨臧(藏)县廷。”(111/1284+112/1285+113/1281正)其中涉及对买卖行为平价受钱的规定,是“听卖买以质剂”的体现。[18]《徭律》:“岁兴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244/1241正)这种券被称为“徭徒券”(246/1363正)。[19]《廷卒》:“取(娶)妇嫁女必参辧券。”(188/1099正)[20]《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301/0630正)[21]由此可知,不仅出入钱物、买卖质剂、相贷资缗、先令需要用券书,即使是取妇嫁女、国家徭戍也需“以券行之”。此后,吴方基、杨怡等学者主要依据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等材料对秦及汉初“券”在买卖交易、借贷债务、抵押典当、罚款赔偿、租税徭役券书等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进行论述,对作为“信誉凭证”的券的研究有所推动。[22]张驰、曹天江等则在胡平生、邢义田讨论“三辨券”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秦代物资出入中“三辨券”的使用。[23]

根据秦及汉初律令和相关行政文书,可以发现“券”在行政活动中的使用实较《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所列为广,不但《周礼·小宰》“八成”中的“听称责”“取予”“卖买”环节皆有实证,且有超出这些,适用于兴徭、取妇、先令者。但需注意的是,通过秦及汉初简牍,我们虽可发现“券”的使用场合较多,但由于相关简文多是律令,故其真正在基层行政中使用的普及程度如何,与簿籍相比在行政文书中占比如何,我们仍不得而知。如仅据里耶古井第八层简牍,1000余枚刻齿简与2500余枚简牍总量相比仍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与《周礼·小宰》中八分文书有其三的记载仍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反映了什么现象?秦及汉初基层行政中使用券的情况,在西汉中期之后是否延续,有无变化?券与簿籍究竟是何关系,其数量是否真的远少于簿籍?随着悬泉汉简的公布,这些原本没有太多材料可资研究的问题逐渐清晰起来。


二、悬泉汉简所见公务用券

悬泉汉简有较多基层行政中实际用券的记载。《悬泉汉简(壹)》有“阳朔元年十二月民入谷券”(Ⅰ90DXT0109②:38)、“司御钱券”(Ⅰ90DXT0116②:23)、“三年十月以来吏民入目宿券刺”(Ⅰ90DXT0110①:80A)。《悬泉汉简(贰)》有“■县泉置鸿嘉四年六月以来受它县置谷券”(Ⅱ90DXT0111①:28),有悬泉置佐“持券校书”(Ⅱ90DXT0111①:179)行为的记录。新刊布的《悬泉汉简(叁)》则有“茭钱券”(Ⅱ90DXT0114③:146)、“入粟券”(Ⅱ90DXT0114④:7B)等。在基层行政中,举凡出入谷物、茭、目宿及茭钱、司御钱等钱物,都需以刻券的形式“明白约束,以备情伪”,保证付、受双方对出入钱物数量的共同认可。

除了各种券的名目外,悬泉汉简中还有较多券的实物。仅《悬泉汉简(叁)》收录的1990年出土的T0113探方第三层的简中,就有大量带有刻齿或券别痕迹的悬泉置出入粟(钱、茭)的记录,如:


简1:入粟廿石  今十二石  鸿嘉四年二月庚寅县泉啬夫敞受冥安=里□赏 (Ⅱ90DXT0113③:4)

简2:出钱四万五千  鸿嘉四年二月丙置啬夫敞付仓曹史赏(Ⅱ90DXT0113③:8)

简3:入粟二斗  鸿嘉四年五月壬戌县泉置佐恽受遮要置啬夫(Ⅱ90DXT0113③:9)

简4:出粟□□□  鸿嘉五年□月……县泉奴便付遮要置啬夫庆(Ⅱ90DXT0113③:10)

简5:入茭十五石  鸿嘉四年二月己丑县泉置啬夫敞受广至富利里□□ (Ⅱ90DXT0113③:11)


以上简牍都有刻齿,从内容看是公务用券。其中简3涉及粟的数量较小,应是悬泉置佐恽因公务停留遮要置禀食二斗时,与遮要置共同制作的入券。简4是悬泉置禀给遮要置啬夫庆时的出券。简2“丙”字下漏书地支,是悬泉置啬夫付仓曹钱的出钱券。简1和简5是悬泉置接受敦煌郡居民粟、茭供应时与供应者作为凭证的券,可能即“民入谷(茭)券”。这种出入类券书一般成对出现,由出入双方在钱物付受时,根据钱物数量和受付时间共同制作、剖分,剖分后付受双方各持一券,以为凭证。且有某一机构(一般是出入行为发生地机构)提前制作出半成品,使用时在简正反面分别以“出”“入”口吻补写物资数量和付受时间及付受机构、人名,然后在简侧根据出入数量刻齿,再从中剖分的情况。[24]

该简左侧有削切痕迹,可能是制作不太谨严的刻齿,从内容看是悬泉置留存的有关目宿的“出券”。

简7:出正月司御钱四百    甘露四年二月癸亥县泉厨佐宪付司御徐光(Ⅱ90DXT0114③:219)

该简左侧有三道刻齿,应即前述“司御钱券”的实物。

除“出予受入”之券,《悬泉汉简(叁)》中还有“送客券”(Ⅱ90DXT0114②:116)等作为行政行为凭证。送客是丝绸之路沿线县置机构的重要职责,悬泉汉简中常见置吏“持传马送客往来过禀”(Ⅱ90DXT0112③:6)的记载。《悬泉汉简(叁)》中有“送客史”,应即敦煌郡县属吏中承担送客职责者。所谓“送客券”,可能是送客史或其他承担送客职责的属吏交接送客职责或证明曾送客至沿途县置的文书凭证。

《悬泉汉简(叁)》有一些内容与“邮书刺”简类似,但侧面刻齿,并书写时间的简牍,如:


该简左侧刻齿内有“日餔时”三字右残半字迹,是元始四年十月壬戌日餔时悬泉御张并从遮要置佐督处接受东书时作为付受凭信而制作的券。两个机构间邮书付受,邮书券从中剖析,一侧为一机构之入券,另一侧为另一机构之出券。此简当由悬泉置和遮要置的邮书传递人员共同制作,未剖分前正反面皆书写有文字,一面是悬泉置入东书记录,一面是遮要置出东书记录。简侧书写付受时间。使用时,从侧面剖简为二,其中入东书券留悬泉置存档,即本简。

敦煌汉简载:

简9:四月威胡隧卒旦迹西与玄武隧迹卒会界上刻券(2296)

简10:十二月戊戌朔博望隧卒旦徼迹西与青堆隧卒会界上刻券/光(1392A)

十二月戊戌朔青堆隧卒旦徼迹东与博望隧卒会界上刻券/显明(1392B)

简9左侧有20道刻齿,是某年4月威胡和玄武两隧迹卒在徼迹区域边界刻齿的券书。简10无刻齿,曾一度被李均明、刘军认为是“日迹券”。[26]其实该简双面书写,应是已完成书写、但尚未予以刻齿剖析的未制作完成的券。[27]由简9、10可知,戍卒徼迹也需通过刻券的方式保证双方都抵达了自己徼迹区域的边界。

送客、邮书传递、日迹候望等行政事务皆须用券,远远超出“听称责”“取予”“卖买”的范围,反映了汉代券在基层行政中已广泛使用。[28]


三、简牍文书体系中的券与簿


既然悬泉置中券的使用已具普遍性,为什么学界此前未充分关注到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与部分券未以刻齿形式出现有关,以致部分学者模糊了“券”与“簿”的性质。



这两枚简都与邮书付受有关。简11无刻齿,但左侧向下削去部分木片,削切面书写“辛未下夕时”,其作用与简8刻齿中的“日餔时”一致。简12制作更简单,无刻齿,且左右两侧看不出有类似简11的向下削切痕迹。B面是侧面,书写有付书时间“十二月癸丑日食时”的左半字迹。付书时间与A面一致,且文字恰为一半。据此,该简经过剖分无疑。右侧字迹剖开,显然具有合验功能。虽无刻齿,性质仍为公务用券,而非仅记录邮书传递情况的邮书刺、过书刺。作为邮书券,简8是“入……悬泉某受……”句式,简11、12是“出…… 悬泉某付……”句式,分别对应了入券和出券的形式。      剖分是以“契合”为功能的券的首要特点,刻齿则是为了进一步保证数量、序号等要素的不可改易。由于表示时间的文字繁复,可改易性不强,故邮书券这种以时间为要素的券普遍存在简11、12这样以书写代替刻齿的契合方式。这不影响其合验及作为券的功能。其实,还有一些虽易改易,但改易可能性较低(比如用于政府机构间)及使用规模庞大的券,简化刻齿工序的现象也同样存在。张俊民曾指出,悬泉汉简具有合验功能的简牍中,除刻齿简和合“同”简外,还存在部分无明显刻辞齿、合“同”的简,称:“这类简牍的剖符与核验是通过简牍自身剖分的过程,利用简牍木质纹理自然形成的状况体现出来的。在这一类简牍的上面是看不到刻齿痕迹的,剖符的核验是根据木质纹理可以完成。”具体表现为“简牍的背面,即没有书写文字的那一面很粗糙,凹凸不平现象很明显。部分简牍的侧面薄厚不均”,由于“木简自身纹理就是最好的勘验证据”,故“不需要再在侧面契刻符号”。[29]
      这个认识具有合理性。然而遗憾的是,张俊民虽认为这些简有“剖符合券”的功能,但又受简牍文书中簿籍多、券书少等主流观点的影响,仍称其为“簿”,认为“出”“入”类的刻齿文书仍属“‘出入簿’类文书”,或“‘出入簿’类文书的券”。[30]这种认识上的混淆可能与“(符券)亦常与出入簿籍混用”的看法有关。[31]

笔者认为,券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物质反映。刻齿或剖分的目的是合验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及所涉时间或钱物数量是否准确,而非以统计、会计。其内容虽涉及出入,但性质是“听取予”之“书契”,而非“听出入以要会”之“要会”“簿书”。其与簿书有本质区别,不能被含混地归入簿籍。《悬泉汉简(叁)》有“茭钱券出入簿”残楬(Ⅱ90DXT0114③:146)。该简右残严重,但从文意看,应为悬挂在收纳“茭钱券”和基于券制作的“(茭钱)出入簿”的匣笥上的楬。券和簿收纳一处,说明二者密切关联,但名字各异,也说明本质不同。

关于券和簿的区别,1990年日本学者籾山明就曾有所讨论。他指出居延汉简中原被认定为《食簿》《戍卒病死衣物名籍》《吏受奉名籍》等簿籍的简牍里混有一些有刻齿、简背保存着剖分面、制作粗放的各自具有功用的券,与“无刻齿、背面整治平滑、总体较薄”的簿籍不同。[32]籾山明对内容相似的简牍,从形制,尤其是有无刻齿角度辨析了簿籍和券之别。其对于刻齿的强调,显然受了《说文解字》“券,契也,从刀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33]的影响。其实,在出土实物中,也存在一些与券内容相似而无刻辞齿的简牍。如果可以判断这种简牍也具备剖分、合符功能,则也应被纳入到“券”的范围。如苏卫国就曾发现瓦因托尼遗址(通泽第二亭)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出……付”和“入……受”简与“出……以食”简的不同,认为曾被陈公柔、徐苹芳归为《谷出入簿》的前者应更名为“付受”文书,并指出这种“付受”文书即使没有刻齿,也仍可能是“券”。[34]悬泉汉简出土后,大量无刻齿但具有剖分痕迹、合验功能简的出土,不仅证实了苏卫国观点的合理性,也提示我们原来被认为是簿籍和刺的部分简牍不排除有券的可能。

券和簿形制、性质皆不同,产生于行政事务中的不同环节。《悬泉汉简(叁)》载:

简13:甘露三年十月辛亥朔渊泉丞贺移广至鱼离县泉遮要龙勒廏啬夫昌持传马送公主以下过禀

穬麦各如牒今写券墨移书到受簿入十一月报毋令缪如律令(Ⅱ90DXT0114③:522)

甘露三年广至、鱼离、悬泉、遮要、龙勒厩的传马“送公主以下”时途经渊泉县,在渊泉曾廪穬麦,当时制作有券(对渊泉来说是出券,对广至、鱼离、悬泉、遮要、龙勒来说是入券)。廪食完毕后,出券留在渊泉,入券由各置人员带回。至十月结算时,供给粮食的渊泉根据留在本置的“出券”要求广至、鱼离等县置在制作本机构粮食出入簿时将己方所提供的粮食“簿入”,即核对后入账,[35]并于次月(十一月)回复。广至、鱼离等县置在收到“簿入”文书及供给方所抄录的“出券”副本后,与本方人员带回的“入券”核对,无误后履行“簿入”程序。[36]如果有误差或上级机构核对相关簿书发现问题,则会根据出入券实物予以合验。       简14:神爵二年正月丁未朔己酉县泉置啬夫弘敢言之遣佐长富将传迎长罗侯煌稟小石        九石六斗簿入十月今敦煌音言不簿入谨问佐长富稟小石九石六斗今移券致敦煌□□(Ⅰ91DXT0309③:215)       简15:入粟小石九石六斗  神爵元年十月己卯朔乙酉县泉厩佐长富受敦煌仓佐霸成(Ⅰ91DXT0309③:188)简14、15同属0309探方第三层,从内容看可能为一事。神爵元年十月悬泉厩佐长富持传至敦煌迎长罗侯,接受了敦煌仓稟食小石九石六斗,并带回入券,履行了“簿入十月”的手续。但由于某种原因,敦煌县认为此次“簿入”有问题。简14是悬泉置回应公文,提出要“移券致敦煌”,也就是要将己方所藏的入券移送敦煌以供合验。简15即此入券。由此可见,谷出入行为实际操作时制作的出入券是其后各县置制作谷出入簿以及合验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

综之,券和簿的性质、形制、制作时间皆有不同,属于完全相异的两种文书。券产生于行为发生时,簿产生于统计、会计时,分属行政事务的不同环节,不能相混。

行政事务由具体的行为构成,作为行为发生时产生的凭证文书,从理论上讲,如前述《周礼·天官·小宰》所示,券的数量不应该远少于统计、会计时产生的账簿。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中券书的数量、种类远少于簿籍,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笔者认为,《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簿籍”“录课”“符券”“检楬”类所资材料主要是以甲渠候官鄣(A8)出土汉简为主的居延汉简。而甲渠候官,作为边塞地区的县级军政单位,既以管理日迹候望为主要职责,也要统领一个候官内的所有后勤保障、文书事务,在基层发挥“总领黎庶”的功能,需要大量的会计、统计。其文书既包括“所辖的候、隧通过报表的形式呈送上来的某某簿或某某名籍”,也包括“甲渠候官作成的簿籍或甲渠候官备置的簿籍”。[37]因此以簿籍为主也就容易理解了。至于在实际行政中如此重要的“券”为什么很少见于居延汉简,则既与此前学界较拘泥于对券的刻齿的要求有关,将部分原属券的简也视为簿籍,更与大量“朝市征信”类行政操作实际存在于烽燧、候部等更基层的行政单位,而非主要存在于候官有关。相反,悬泉置作为最基层的邮驿招待机构,需承担出入谷物、检校物品、邮书传递等具体事务,故能保存大量的公务用券。

永田英正说日迹簿、作簿都是“最原始的第一次性记录”,认为汉代文书行政的基本轴心是“簿籍制度”,候官与县是“行政文书作成的最末端的行政机构”,“县以下的乡等则不具有文书处理能力”。[38]由于这些结论没有考虑到基层行政行为中“券”的普遍使用,可能并不准确。之所以有上述误解,主要原因应是考古发现的出土简牍的汉代乡里机构遗址太少。悬泉置作为效谷县下辖一线邮驿机构,其大量的券及部分簿籍文书,可以促使我们对这一问题重新思考。前引简9和10,作为迹券(或迹券半成品),分别出土于敦煌酥油土和斯坦因编号T23l遗址,也都不是候官治所。相反,甲渠候官遗址虽出土有大量日迹簿,却未见迹券,也可证明迹券这种文书大部分情况下是由最基层执行单位制作并保管的。以这些具体行政文书为基础,各级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制作实录文书刺和统计账簿。尽管据前引秦律,部分需县令、丞审核的与受钱于缿有关的三辨券的中辨需藏县廷。但真正进入县级行政机构的文书主要是供考课用的刺和统计用的账簿,而非最原始的券。作为主要收藏秦迁陵县廷文书的里耶古井简牍,其中虽包含部分出入券,但也主要与县直辖行政机构少内、仓付受钱物有关,而基本未见乡里居民直接向乡、里交纳钱、粮的出入券。

悬泉汉简出土后,我们见到了大量公务用券的实物。悬泉汉简中涉及“出”“入”的简,虽有簿、刺实物,但显然以券为主。其中书写有明确的出入付受时间及机构人名的简,有刻齿的自然是券,没有刻齿的,只要有剖分痕迹也很可能是券,而非此前认为的簿或刺。大量券的制作比较粗糙,也应与券在基层行政中使用的广泛性有关。如果我们不局限于刻齿,而以剖分痕迹和简面文字、文例来判断的话,会发现悬泉汉简中“券”的占比要远高于簿籍和刺。这种现象与《周礼·天官·小宰》有关“官成”中各类文书占比的记载是一致的。 


四、悬泉汉简对簿籍和通行公文研究的推进


悬泉汉简的券改变了学界关于简牍文书中簿籍券刺占比的传统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对汉代简牍文书体系和基层行政运作的认知有所更新,对准确把握券在汉代简牍文书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有重要价值。但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对于券及其在简牍文书体系中地位的研究只是悬泉汉简推动汉代文书行政研究的一个具体表现。其实,悬泉汉简中关于文书行政的内容非常丰富,其对于簿籍和通行公文研究也都有重要价值。

如前所述,悬泉汉简中簿籍占比不是很高,但其中仍有值得关注的材料。仅《悬泉汉简(叁)》中就出现有20余种簿籍名称,其中“卖雠付钱簿”(Ⅱ90DXT0113④:13)、“付糜簿”(Ⅱ90DXT0114④:112)、“䊮谷簿”(Ⅱ90DXT0114①:111B)、“䊮得谷石斗数直钱簿”(Ⅱ90DXT0114③:387)、“诸厨见器物米粟簿”(Ⅱ90DXT0114①:32)、“官奴婢出入簿”(Ⅱ90DXT0114③:531)、“杂书出入簿”(Ⅱ90DXT0114⑥:58)、“使徒复作御初靡名籍”(Ⅱ90DXT0114④:284A)、“赋御名籍”(Ⅱ90DXT0114④:238)、“译骑名籍”(Ⅱ90DXT0113⑥:5)、“死马名籍”(Ⅱ90DXT0114④:179B)、“家别名籍”(Ⅱ90DXT0114③:235A)等都是首次出现。“牛车什器簿”(Ⅱ90DXT0114①:100)、“所校厨见食禀簿”(Ⅱ90DXT0114③:453A)等簿名,则丰富了我们对“什器簿”“禀簿”的认识。“命籍”(Ⅱ90DXT0113④:17)是肩水金关汉简“今闻命籍在顿丘邑狱”(73EJT37:776A)后的第二次出现,两相对比,显然有助于对其内涵的把握、理解。Ⅱ90DXT0114④:5 号简“王里宗高心里迁广大里封致籍移玉门关令歆憙得冒宗迁姓名出所不当得为兰出入边关者 械”虽只是某册书的一部分,语意不是特别完整,但其反映了由于“封”“致籍”中的问题而导致冒姓名、兰出入边关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推动“致籍”研究。Ⅱ90DXT0113⑤:7号简“·渊泉左尉移茭簿籍”标题简,说明当时围绕伐茭、积茭、出入茭等有关茭的活动已形成了系列簿籍,其下有至少包含了“茭日作簿”(Ⅱ90DXT0114①:8)和“茭出入簿”(Ⅱ90DXT0114⑥:28)的“茭簿”(Ⅱ90DXT0114③:164,Ⅱ90DXT0114③:270,Ⅱ90DXT0114④:222C)。[39]“第四部丁未作簿”(Ⅱ90DXT0114④:192)是首次出现的直接以干支命名的日作簿,将其与居延汉简“三月甲辰卒十四人”(EPT51:117)、敦煌玉门关出土“二月廿三日乙巳卒十九日作簿”(Ⅱ98DYT4:28)和一棵树烽燧“候长佐日作簿”(DYK:4)简对比研究,则可推动“作簿”研究。更重要的是,《悬泉汉简(叁)》有“茭谷度支簿”(Ⅱ90DXT0113⑤:22)简文和“·置一月用谷度”(Ⅱ90DXT0114③:172A) 等关于“度”“度支”和“度用”的简文,将其与《悬泉汉简(壹)》中的“一岁用谷若干石 度支”(Ⅰ90DXT0206②:4)和居延汉简中的“度簿”简参看,可以开展对度、度支行政行为和“度簿”这种具有预算性质的簿的研究,会进一步开拓我们对簿的性质的认识。

除了对券、簿籍等文书的研究外,《悬泉汉简(叁)》对于通行公文研究也有重要意义。《文心雕龙·书记》:“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万民达志,则有状、列、辞、谚。”然而受材料所限,此前学界在关于简牍通行公文的研究中,虽有对“状”“刺”“牒”的关注,但更多的是以具体事类将书檄类简牍分为“语书”“除书”“病书”“直符书”等,而未以“关、刺、解、牒”和“状、列、辞、谚”的思路整体分析。如“关书”,此前居延汉简、马圈湾汉简和五一广场东汉简中虽也有“关书”简,但因数量少且简本身残断、文意不明,未得到学界重视。《悬泉汉简(叁)》“关书县”(Ⅱ90DXT0114⑤:1A)和“唯廷关书府”(Ⅱ90DXT0114③:472)简较集中的出土,显然会促进我们对“关书”及“关”这一行政行为内涵、程序的把握。尤其是Ⅱ90DXT0113④:54-61八枚简,编绳完好,由两个内容相关的简册二次编联而成。其内容都与甘露元年悬泉置“唯廷关书府”请易折伤传车盖蒙有关。两册书的内容既反映了悬泉置在行政事务上与敦煌郡、效谷县的管辖关系分野,也为我们深入研究“关”这一行政程序和“关书”的格式、内容、运行提供了可能。同样,《悬泉汉简(叁)》“■右徒井奉亲辞”(Ⅱ90DXT0114①:64)标题简明确了简牍文书中存在“辞”这一种类。[40]而Ⅱ90DXT0114③:420号简“·诸辞者必令家长会平旦乡官及辨告决之不能决令上廷会平旦”则进一步显示了官府处理“辞”这种文书和行为的一般程序。“辞者”向官府提出“辞”后,首先应由“乡官”和“辨告”裁决,如“乡官”“辨告”不能决,则交由县廷会决。而“·归义敦隗种留良等辞曰以诏书冬十月入徼就草常居广至”(Ⅱ90DXT0114②:194)等简则显示了“辞”的内容。通过这些有关“辞”的简牍,可知汉代“辞”的功能与《文心雕龙·书记》篇所言“万民达志”“通己于人”是一致的。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书檄”类未列入《文心雕龙》中的“关”和“辞”,我们据悬泉汉简则可补入这方面的内容,进而可以思考依据《周礼》或《文心雕龙》等古代典籍为包括通行公文在内的简牍文书分类的可能性。    

《悬泉汉简(叁)》内容丰富,其中还有不少关于简牍形制的规定和“平等”标尺简,有利于我们对简牍文书形制和制作方式的认识。有不少可能是邮书收发记录的“户曹言”“功曹言”简,有利于促进我们对简牍文书收、发、封、奏制度的认识。有大量关于“绿纬书”传递的邮书记录,其中“绿纬书”究竟何指?其是不是只针对某种身分使用?与其有关的“觚署”“检绳”如何封缄文书?这些内容都会引发读者的思考,促进简牍文书行政研究的深入。悬泉汉简是简牍文书研究取之不竭的宝库,由于悬泉置遗址性质更具基层性,其文书特点与甲渠候官、肩水金关等遗址出土文书汉简有所不同,为我们更全面认识汉代官文书制度和文书行政的细节提供了可能,值得珍视。


注 释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视阈中西北汉代官文书简牍形制研究”(22AZS001)的阶段性成果。

[1] 吴礽骧:《敦煌悬泉遗址简牍整理简介》,《敦煌研究》1999年第4期;何双全:《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张德芳:《悬泉汉简的历史与学术价值》,《光明日报》2019年2月13日11版等。

[2] 韩华:《1995-2005年敦煌悬泉汉简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7年第2期;马智全:《悬泉汉简二十年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1年第5期;刘全波、李若愚:《敦煌悬泉汉简研究综述》,《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刘全波、李若愚:《敦煌悬泉汉简研究述评》,《吐鲁番学研究》2019年第1期等。

[3] 李均明等:《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1949-200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74-281页。

[4] 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目录”,第6-9页。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中列22种簿、33种籍,参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目录”,第5-7页。

[5] 在《简牍文书学》“符券类·券”中,李均明、刘军除“债券”和“先令券书”外,还有与公务有关的“日迹券”,并以《散见简牍合辑》205简(即敦煌汉简1392简)为例。但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中,则没有“日迹券”。究其原因,当为《散见简牍合辑》205简虽言“刻券”,且可证明“(日)迹券”的存在,但其本身并未刻齿、剖莂,非制作完成以供实用的券。关于该简,详见后文。参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422-426页;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第435-439页。

[6] 《周礼注疏》卷三《天官·小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54页上。

[7] 孙怡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67页。

[8] 《周礼注疏》卷三《天官·小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654页上。

[9] 《周礼注疏》卷三《天官·小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654页上。

[10] 刘勰著、詹锳义证:《文心雕龙义证》卷二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942页。

[11] 刘勰著、詹锳义证:《文心雕龙义证》卷二五,第954页。

[1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前言”,第2-3页。其分类中还包含历谱、九九术和药方、里程简、习字简等,由于这些类别与简牍文书性质无关,故不赘。

[1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9页。

[14] 李孝林:《从秦汉简牍研究古代商业经济》,《重庆商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其实,“别”即“辨”,传世本《小尔雅》称:“辨,别也”,《周礼·天官·小宰》郑玄注:“傅别,故书作‘傅辨’,郑大夫读为 ‘符别’,杜子春读为‘傅别’”,《说文解字》未收录“辨”,收录有“辧”,称:“辧,判也。”段《注》:“小宰傅别,故书作傅辨。朝士判书,故书判为辨。大郑辨读为别。古辨、判、别三字义同也。辧从刀,俗作辨,为辨别字。”可见汉时,辨、辧、别相通,“别券”可能即“辨券”的异称,就是经过剖析的券。

[1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释文”,第54页。

[16]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也都有关于“券”的使用规定,其功用也主要与钱物出入有关。此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有“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334-336)的规定,是应用于“先令”中的券,可与扬州仪征胥浦出土先令文书参看。

[17] 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 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

[18]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04-105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429号简内容与本简相似,称:“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范围较本简更广,不仅“贷”“市”,包括“受租、质钱”等与钱的出入有关的行为都要用到“券”。

[19]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49页。

[20]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30页。

[21]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94页。

[22] 吴方基:《里耶秦简“校券”与秦代跨县债务处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4期;杨怡:《秦及汉初契券中的券书凭证》,《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4期。

[23] 张驰:《里耶秦简所见券类文书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 二〇一六(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132-136页;曹天江:《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简帛》第20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89-226页。

[24] 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刻齿文书概说》,《简帛》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后更名为《悬泉汉简刻齿文书概说》,收入《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384-409页。

[25]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简9见第309页和图版171,简10见第272页和图版126。

[26] 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424页。后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符券类”未收入此简,反映了作者认识的变化。

[27] 关于该简的制作和使用,可参籾山明:《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胡平生译,《简帛研究译丛》第2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页。

[28] 悬泉汉简中还有部分正面记载有里人名和田亩信息,侧面有刻齿痕迹,刻齿中书写“符”(如Ⅰ90DXT0109②:4AB)或具体亩数(如Ⅰ90DXT0111②:15AB)的简。袁雅洁等认为这种简即肩水金关73EJT34:11号简所说“田关外以符出者”中的符,也有学者认为其“具有证明土地位置和所有权的性质”的功能。笔者认为,这两种简的性质是券还是符,及其使用方式,甚至刻齿中仅留有半字痕迹的所谓“符”字是否正确,目前尚不能断定。故暂且存疑不论。参袁雅洁:《<悬泉汉简(壹)>中出入符初探》《敦煌研究》2020年第5期;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刻齿文书概说》,《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第396-399页。

[29] 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刻齿文书概说》,《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第384-409页。

[30] 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刻齿文书概说》,《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第389、386页。

[31] 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第436页。

[32] 籾山明:《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简帛研究译丛》第2辑,第159-160页。

[33] 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92页下。

[34] 苏卫国:《试论简牍中所见谷物“付受”文书》,《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35] 《悬泉汉简(贰)》Ⅱ90DXT0111①:217号简载:“鸿嘉五年二月壬戌朔辛未县泉置啬夫□敢言之遮要置樊□治所遣吏御持传马送迎客往来过禀谷谨写券墨移唯治所抅校受簿入…… □□敢言之”,悬泉置要求遮要置收到禀谷的“写券墨”后,“拘校受簿入”,可见“簿入”前是有“拘校”环节的。遮要置拘校的依据当为“入券”,与悬泉置所“写”出券相合后,把悬泉置支出的谷物“入”遮要置接受粮食的簿籍中。根据文书中常见的“写券墨”用语,以及悬泉置大量保有己方“出券”的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粮食供给方应该不会将“出券”实物发给对方。只有在账目出现问题、对方提出要核对出券时,才会将出券发至对方。

[36]该简布满裂痕,不易判断是否原件。据简14,“入券”要移给“敦煌”,原件似乎不应留在悬泉置,不排除有悬泉置归档此案时抄录的可能。但也不排除合验后敦煌归还原件至悬泉置的可能。 

[37] 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一》,收入氏著《居延汉简研究》,张学锋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9页。其中“所辖的候”当为“所辖的候部”之讹。

[38]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第320页。

[39] 居延汉简有“省卒伐茭积作簿”(EPT50:138)、“省卒茭日作簿”(EPT52:51)等,应该也属于“茭簿”。

[40] 《悬泉汉简(壹)》Ⅰ90DXT0111②:22号简:“御皆可验=问置佐延年主辨徐当爰书验问辞未尝留”,  “未尝留”也说明辞是一种文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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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晓梅

审核:马玉倩

来源:公众号“出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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