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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帛》 | 吴紀寧:秦縣尉與士吏關係新探

吴紀寧 武大简帛 2022-10-30

秦縣尉與士吏關係新探

吴紀寧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摘  要:秦縣廷中除了常見的處理政務的“令、丞、令史”組合之外,還存在“令、尉、士吏”的軍務組合。縣尉在廷中除了承擔軍務之外,還可以在縣丞出缺的情況下代行職責;士吏是廷内吏員,分擔了縣尉的部分職能,通過與縣尉共同治事的方式,作爲縣尉與縣廷之間的聯絡點,同時也對縣尉形成制約。

關鍵詞:秦  縣廷  縣尉  士吏

嚴耕望指出,漢代郡國的行政官署稱爲府,縣的行政官署稱爲廷,并依據《墨子·號令篇》有“諸城門若亭謹視往来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的記載,認爲縣行政官署稱之爲廷,戰國已是如此,不始於漢。然囿於資料的缺乏,嚴氏對秦代縣廷的架構并未深入辨析,其以“廷”指代整個縣的組織結構,并將之分爲綱紀、門下、列曹三大類,主體架構是西漢中期之後的規制。

仲山茂依據睡虎地秦簡的材料,率先揭示出秦縣的行政組織有“官”和“曹”的區分,“官”是縣的下屬機關,具有較强的獨立性,“曹”是縣廷的一部分,獨立性較弱。在仲山茂的基礎上,青木俊介依據里耶秦簡更進一步區分了廷和官,他認爲廷和官有制度和空間上的區分,廷是縣的决策機構,是位於官之上的機關。隨着對於新出簡牘研究的深入,仲山氏和青木氏的意見逐漸爲學界所接受。

而基於上述意見,學界對於“廷”的架構的研究,往往也表達爲“廷”(“曹”)和“官”的兩分,“曹”是“廷”的組成部分,負責處理文書往來,“官”是“廷”之下的實務機構,負責管理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這一意見的代表如土口史記,他認爲“廷”指稱的是以縣令、丞、令史爲中心的縣行政中樞,令、丞是位於縣行政頂點的縣的長官、次官,令史是以令、丞直屬的縣廷爲職場的屬吏,主要職務爲監督司法實務及各“官”,其立場應概括爲令、丞的心腹。土口氏將縣廷的範圍概括爲下圖:

圖1  土口史記關於縣廷範圍的結構圖

按照這一種意見,“廷”與“官”之間,令、丞、令史之間的關係確實相對明了,但在這一框架下,廷被局限爲行政事務的决策機構,幾乎不涉及與軍事相關的職官。這導致了兩個結果,其一,與軍事相關的職官在這一架構中難以措置,同時,作爲三長吏之一的尉被排除在廷的架構討論之外;其二,對於“廷”内是否有其他職官,没有進行討論。

我們先説尉。誠然從里耶秦簡的政務文書來看,尉確實有獨立的官署,也很少與廷内事務產生交集,這或許就是學者不將之視爲廷内一員的原因。但作爲總攬一縣之政的决策中樞,“廷”不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行政中心,同樣也是軍事决策中樞,尉作爲三長吏之一,縣内軍事事務的負責人,廷内軍事事務顯然是無法繞過他的,而即使不看尉的軍事屬性,他也在廷内的事務中發揮着作用。在特定情況下,尉也會參與廷内政務。如里耶秦簡8-157: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Ⅰ郵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爲典,匄爲郵人,謁令Ⅱ尉以從事。敢言之。Ⅲ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卻之:啓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又除成爲典,何律令Ⅰ應?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Ⅱ正月丁酉旦食時,隷妾冉以來。/欣發。壬手。Ⅲ8-157背

鄒水傑、楊振紅等學者已據此指出,尉有置吏權,鄉要除吏,須請示縣,由尉負責除。這表明尉參與廷内事務是有法律依據的。

更爲關鍵的證據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簡102-103提到的:“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讞獄,皆令監臨卑官,而勿令坐官。”這枚簡提到,縣丞缺位的時候,代理職位的守丞不得斷獄、讞獄,但如果是尉擔任守丞,就可以斷獄、讞獄,監臨稗官而“勿令坐官”。對於“勿令坐官”,彭浩解釋爲“無須值守”,朱紅林認爲“坐”意爲“連坐”,應當理解爲稗官有罪,不要使主官收到牽連。《二年律令》簡350同樣提到“坐官”,“吏坐官當論者,勿遝免、徙”,代入彭浩的説法,顯然無法讀通,而朱紅林的説法相對更順暢。從這枚簡來看,廷内的行政人員安排有一定的序列。令作爲一縣之長自不待言,丞是第二序列,負責日常行政,緊接着是尉,在丞出缺之後,可以代理丞的職務,處理廷内事務,但不需要承擔下屬犯錯時的連帶責任。顯然,尉是作爲廷内行政事務負責人的候補人員存在,在丞缺位的時候補位,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表明尉與廷内事務還是有一定的疏離,這與其作爲軍事主官,獨立衙署的地位相吻合。但無論如何,存在於這一序列之中,表明尉并未被排除出廷的决策機構之外。

同時,里耶秦簡中也存在一枚與尉治獄相關的記録:

丗年十一月庚申朔丙子,發弩守涓敢言之:廷下御史書曰縣Ⅰ□治獄及覆獄者,或一人獨訊囚,嗇夫長、丞、正、監非能與Ⅱ□□殹,不參不便。書到尉言。·今已到,敢言之。Ⅲ8-141+8-668

縣廷下發御史的公文到尉的官署,説縣廷治獄、覆獄有時是獨自一個人審問囚犯,嗇夫、丞、正、監没有參與,不便,要求上述人員必須參與。對於治獄、覆獄的人員,御史要求的是嗇夫、丞、正、監,本與尉無涉,但文書卻下發到尉,并要求其回復,説明廷内認爲這件事與尉也有關係,很有可能就是因爲《二年律令》中提到的尉爲守丞的制度。《二年律令》簡102-103,鄒水傑認爲它體現了以尉守丞的制度化,結合里耶秦簡的内容來看,或許這種制度化在秦代已經出現,或者是呈現出常態化。

尉作爲丞的候補人選可以得到確認,那麼作爲軍事主官的尉與廷之間的日常聯繫是如何建立的呢?

我們認爲,關鍵在於廷士吏身上。士吏在傳世文獻中數次出現,但長期未得到學界的重視,西北漢簡出土之後,王國維、勞榦、陳直等先生對其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有創見,但這一時期的士吏研究局限於軍隊,縣級機構中的士吏進入研究者的視野,則有賴於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里耶秦簡等簡牘的出土。

睡虎地秦簡中有三處提到縣級機構中的士吏,但并未明確指出士吏的具體性質。于豪亮對此展開研究,認爲秦代士吏的級別比僕射、屯長高,但比尉、候低。可以看出,于氏依舊認爲縣級機構中的士吏屬於軍事職官的範疇。

張家山漢簡出土後,其中有一枚簡明確提到了廷士吏: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在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101

邢義田結合居延漢簡的材料指出,“廷士吏”指的是縣廷中的士吏。士吏既可以是文吏,也可以是武吏。邢義田明確指出了士吏位於廷中,同時强調士吏具有文吏屬性,這對於我們理解士吏頗有啟發。

水間大輔對秦及漢初的縣級機構中的士吏進行了系統研究,認爲士吏是一類總稱,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在縣尉指揮之下;2、擁有自己的管轄區域;3、對盜賊的發生負責;4、在距離縣廷較遠的地方可以受理告訴、自首;5、爲國家從事征發徭役;6、至少包括校長。

對於水間氏的意見,我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首先,水間氏提出的士吏是總稱之説,里耶秦簡5-1有“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的記載,士吏與獄佐相提并論,而獄佐是一個實在的官職,士吏是總稱的概率不大。

其次,水間氏認爲士吏在距離縣廷較遠的地方可以受理告訴、自首,這可能是出於誤讀。對《二年律令》101號簡的内容可以劃分爲兩個部分,“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在鄉”是一部分,説的是遠離縣廷的人想要上訴、自首,可以找所在鄉受理;“廷士吏亦得聽告”是一部分,指的是廷士吏也可以受理上訴、自首。“廷”已經標明了士吏的歸屬,并不是説士吏駐扎的機構比較偏遠。我們認爲士吏應當如邢義田所指出的是廷内人員,或者至少有一部分士吏的歸屬在廷内,所以才會標上“廷”的標識。

對於士吏的職能,水間氏認爲它是位於尉的指揮之下,從事捕盜、治獄、征發徭役等事務的職位。水間氏注意到了士吏與尉的關係,但他并未留意兩者之間是否有更深的聯繫。

沈剛也注意到了士吏和尉的關係,并進一步意識到兩者在諸多事務上幾乎是相互綁定的。他指出在簡牘律令中,“尉、尉史、士吏”與“令、丞、令史”是兩個幾近模塊化的組合,縣丞是輔佐縣令管理縣内民政和行政系統長官,尉負責一縣軍事,因而“尉、尉史、士吏”是縣之武職系統,士吏的武職性工作主要體現在軍務和處理刑獄上。

沈氏的意見很有啟發,但從沈氏所指出的兩個組合來看,這兩個組合的關係并不對等,尉史、令史是辦事人員,丞、尉是直接負責人,令是縣級機構最高領導。正常來説,文武兩套班子承擔責任的組合應當爲“令、丞、令史”和“令、尉、尉史”,如以下相關律文:

徭律曰:……發吏力足以均徭日,盡歲弗均,鄉嗇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貲各二甲,左遷。令、尉、丞徭已盈員弗請而擅發者貲二甲,免。(嶽麓肆·255)

材官、趨發、發弩、善士敢有相債入舍錢酒肉及予者,捕者盡如此令,士吏坐之,如鄉嗇夫。貲丞、令、令史、尉、尉史各一甲。(嶽麓肆·381-382)

這兩組簡文均出自《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255是正常的行政人員和武職人員的配合,除去地方上的配合人員鄉嗇夫、吏,實際辦事人員爲令史、尉史,負責人爲令、丞、尉,可以拆解爲兩個組合“令、丞、令史”和“令、尉、尉史”。簡381-382,士吏作爲主要責任人,承擔了較重的責任,而令、丞、尉、令史、尉史承擔次責,次責依然是我們前面所指出的兩個組合。綜合來看,沈氏所指出的“尉、尉史、士吏”似當爲“令、尉、尉史、士吏”,其中縣令作爲縣的最高負責人,往往只承擔領導責任,不負直接責任,從而被我們忽視。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相較於“令、丞、令史”的行政組合,武職人員的組合多出了一個士吏,暗示士吏所起到的作用相對特殊。

除了沈氏所留意的“尉、尉史、士吏”,簡牘中還有“令、尉、士吏”的組合: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廢;非吏也,戍二歲;徒食、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11-12)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39)

●禁軍以其寄盜縣官兵□與盜同灋。耐辠以下,其辠又遷之。徒食、屯長、僕射知弗告,城旦辠,貲戍四歲;遷辠,貲戍三歲。賈人買者,買二枚以上,遷,没入贓縣官。募軍齎之軍者,遷之。受寄者與同辠。車食、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二歲。令、尉、士吏、吏主者弗閱,閱弗……(嶽麓陸·001-004)

在上述例子中,我們留意到令、尉、士吏承擔的是同等責任,且都是領導責任。《秦律雜抄》11-12中稟食有具體的人員負責,令、尉、士吏承擔的是稟食出錯之後,没有及時抓獲責任人的領導責任,嶽麓秦簡中跟在士吏之後的是吏主者,更説明士吏不是直接的辦事人員。

我們可以大致勾勒出對士吏的一個初步印象,第一,士吏是廷中吏員,身份可能較高,大致與官嗇夫持平,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載:“縣、道司馬,候、廐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内、校長、髳長、發弩、衛將軍、衛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士吏的秩級與少内、倉、發弩等縣級機構的官嗇夫持平,爲百廿石,前引嶽麓肆簡381-382也説“士吏坐之,如鄉嗇夫”,可以斷定,士吏的地位大致等同於官嗇夫。

第二,士吏不是單純的尉下屬人員,從“令、尉、士吏”的組合來看,士吏不以尉的屬吏身份活動,他們之間的聯動不是“尉史—尉—令”這樣的單向聯動,而是它同時對令和尉負責。

那麼,在這個組合中,士吏起到的作用是什麼呢?嶽麓秦簡爲我們提供了一條綫索:

·尉卒律曰:縣尉治事,毋敢令史獨治,必尉及士吏與,身臨之,不從令者,貲一甲。(嶽麓肆·139)

尉卒律規定,縣尉處理政務,不可以讓尉史獨自處理,必須尉和士吏親自參與,不從令者,貲一甲。朱紅林認爲,嶽麓秦簡的記載表明,秦代地方政府機構似乎實行着一種三人以上的集體負責制。較爲明顯的是以縣令爲中心的縣令、縣丞和令史集體負責制,和以縣尉爲中心的縣尉、尉史和士吏集體負責制。正因爲如此,在追究連帶責任時,往往是“令、丞、令史”并稱,或者“尉、尉史、士吏”并稱。……令史、尉史都屬於秦代龐大的史官隊伍的一部分,對於以文書行政爲特點的秦帝國來説,史在基層行政機關的作用尤爲不可或缺。也正因爲如此,法律也對其活動多所限制,防止其舞文弄墨而濫用權力。嶽麓秦簡此處所記載縣尉機構限制尉史獨自治事,就是法律采取的措施之一。

朱紅林的意見與沈剛有相近之處,他認爲這枚簡意在强調不能讓史單獨治事,但此説未能解釋爲何要令士吏參與治事。我們認爲士吏參與治事,有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建立尉和廷之間的聯繫。縣尉雖然在編制上屬於廷内决策人員,但他的官署相對獨立,里耶秦簡8-141+8-668提到“書到尉言”,可見尉的官署通常不與令在一處。士吏作爲廷中吏員,與尉一起共事,能建立起尉和廷之間的聯繫,了解尉的動向及其日常的軍務行政,及時向廷内匯報,有利於廷的軍事决策,同時也有利於及時把廷内的决策傳遞到尉。

二是分擔縣尉的事務。前引水間大輔的論述已經指出,士吏的職能有捕盜、征發徭役、治獄等。但在這之中還有輕重之分,征發徭役是配合令、丞的工作,并非縣尉、士吏可以獨立從事的事務;治獄的主要負責人是獄史,士吏只能聽取告訴,并無斷獄、讞獄的權力。斷獄、讞獄均不是士吏的主要職能,士吏最主要的職能是捕盜。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提到“士吏捕盜”,更説明此點。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假校長壯敢言之:唐亭Ⅰ旁有盜可卅人。壯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謁Ⅱ遣卒索。敢言之。/二月辛巳,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主,以律Ⅲ9-1112令從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貳鄉上司馬丞。/亭手。即令Ⅰ走涂行。Ⅱ

二月辛巳,不更輿里戌以來。/丞半。壯手。Ⅲ9-1112背

9-1112是一起針對盜賊的事件處理,遷陵守丞將任務分派到尉,最終的應對舉措是“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也即是説捕盜的主力是士吏。士吏幫尉分擔了捕盜的事務,尉得以更專心於軍務。

三也是對尉的限制。《管子·參患》説到:“君之所以卑尊,國之所以安危者,莫要於兵。故誅暴國必以兵,禁辟民必以刑。然則兵者外以誅暴,内以禁邪。故兵者,尊主安國之經也,不可廢也。”軍隊是國家的重要組成,是君主統治的重要基石。秦人威行六國,靠的就是甲於天下的雄兵,如何掌握這支軍隊,使其不脱離君主的意志,靠的不是選賢任能,而是制度性保障。士吏與尉共治,應該就是秦人防止軍隊淪爲私兵的一項制度。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秦縣廷内除了“令、丞、令史”的行政組合,還存在“令、尉、士吏”的軍務組合,士吏是廷内吏員,分擔了尉的部分職能,同時也負責協調尉與廷之間的工作。通過共同治事的方式,士吏對縣尉形成制約,可以時刻掌握尉的動向,以供廷内應對。這一組合是秦人創立的國家掌控軍隊的制度性保障,對於我們認識秦代縣級基層組織的運作有所幫助。

本文原載《簡帛》第24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志鵬

審核|魯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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