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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帛》 | 凌文超: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諸卒

凌文超 武大简帛 2023-02-18

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諸卒

凌文超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摘  要: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諸卒,與秦漢徭役制下的“更卒”“正卒”應具有源流關係,主要是從編户民中徵發而來的役卒,身份爲“吏民”,屬性偏重於“吏”。他們在不同機構中服役,當差遣服兵役、進行軍屯時兼具“兵”之身份。

關鍵詞:走馬樓吴簡  諸卒  吏民  兵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有不少與“卒”有關的身份,例如“州卒”、“郡卒”、“縣卒”、“佃卒”、“郵卒”、“度卒”。這些“卒”的身份,學界大多理解爲“士卒”“士兵”。例如,蔣福亞先生認爲,縣卒、郡卒、州卒和士屬兵的範圍,差别在於縣卒、郡卒和州卒服務於縣、郡、州,士則由中央直接調遣和分派。于振波先生認爲,州卒、郡卒和縣卒是州、郡、縣所屬的地方兵,出則爲兵,入則爲民,農忙務農,農閒講武,户籍均在當地;郵卒當屬常備兵種,平時處於戰備狀態,只服兵役,并屯田積穀,他們的户籍與普通的民籍不同,不歸地方行政部門掌管。李均明先生認爲,州卒、郡卒、縣卒,郵卒、度卒爲服務於州、郡、縣級機構,郵站,津渡的士卒。

關於“郵卒”身份,有些學者提出了不同意見。劉家軍先生認爲,郵卒當是地方兵,平時在家務農,户籍也在居住地所處的鄉里。侯旭東先生根據漢代律令和文書記録,指出漢代郵人没有從軍的責任,屬於行政系統,并非士兵。吴簡中的“郵卒”是專事郵遞業務的人員,不屬於常備兵系統,而且應當由當地人充當。他們日常從事文書的遞送,不可能從事屯田,因而,不能認爲郵卒爲官府屯田上的勞動者。沈剛認爲,吴簡中記載的郵卒已經成爲國家控制的特殊人口,近似於國家依附民。因爲職業的特殊性,他們有集中居住管理的傾向。

秦漢以來,“卒”或泛指士兵、士卒;或指被征調服徭役的人,如《漢書·溝洫志》載:“孝文時河決酸棗,東潰金隄,於是東郡大興卒塞之”。按秦漢徭役制度,“又加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成年男子既要服更卒之役,又要服正卒征衛、屯戍之役。秦漢征兵制之下的衛士、戍卒服兵役,其身份自然是士兵、士卒。而那些在地方服役的卒,則多以“月爲更卒”的形式服役,并非皆爲兵卒,其中很多是普通役徒。據里耶秦簡記録,縣内服役的卒,有的稱“踐更縣者”,有的則稱“乘城卒”,“乘城卒”有時也被稱爲“縣卒”(J1⑯5正面)。所謂“乘城卒”,即登城備守之卒。秦漢時期,在戰爭緊張之時,普通吏民乃至老弱女子都“乘城”守備。既然普通吏民可任“乘城卒”,平時“乘城卒”也可由“更卒”等役卒來承擔。

總的看來,秦漢時期,衛士、戍卒的身份爲“兵”,而“更卒”的身份要視職事來定,“踐更縣者”基本上是一般的役卒。“乘城卒”的身份比較模糊,來自役卒的“乘城卒”恐怕也難以遽然認定爲“兵”。這些情形均表明秦漢時期并非所有的“卒”都是“兵”,“正卒”“更卒”因差役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身份。

東漢以後,徵兵制日益式微,募兵制迅速發展。隨着職業兵和長期爲兵者的大量出現,“兵”與“吏民”身份日益區隔。特别是三國時期,“士家制”普遍推行,這類“兵”的身份世襲,反映在國家户口登記當中,“兵”“吏”“民”三者分别進行統計。如孫吴末年圖籍登記的人口數分别是“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蜀漢末年“士民簿”所記人口數爲“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那麽,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諸卒,其身份究竟是“兵”,還是“吏”“民”?是否也需要根據其職事來判定?先行研究除了“郵卒”身份存在爭議外,將其他諸卒的身份皆認爲是“兵”,這類觀點又是否可取?本文嘗試著以吴簡簿書爲依據對諸卒的基本特征加以總結,圍繞上述問題作進一步辨析。



州卒

據嘉禾吏民田家莂記録,嘉禾四年州卒佃種的二年常限熟田畝收米一斛二斗,布二尺,錢七十;旱田不收米,收布六寸六分、錢卅七。嘉禾四年下伍丘州卒區張還佃種了餘力田(4.20),皆爲旱田,其田租與二年常限旱田一致。嘉禾五年州卒的二年常限熟田畝收錢八十,旱田不收錢布,其他田税與嘉禾四年一致。總的看來,州卒的田租畝收米定額與平民相同。

田家莂中的州卒與户籍簿、倉米賬簿中的一些州卒存在人名對應關係,例如:

廣成鄉

1.夢丘州卒蔡通……(5.784)

2.州卒蔡通年卅二  通妻大女年廿七筭(貳·1822)

3.入廣成鄉嘉禾二年州卒蔡通僮客限米一斛八斗胄米畢嘉禾三年四月十九日空溲丘民烝友(柒·4357)

4.入廣成鄉嘉禾二年州卒蔡通僮客限米二斛胄畢嘉禾三年四月廿日桑都丘民邸閣董基付倉吏鄭黑受(柒·4359)

5.弦丘州卒栂誌……(5.443)

6.州卒梅誌(?)年卅二(貳·1539)

7.(?)丘州卒區汙……(5.1061)

8.州卒區汙年卌二  汙妻大女婢年五十三 (貳·2110)

9.東薄丘州卒潘止……(5.421)

10.廣成鄉勸農掾黄原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攝録私學索簟詣廷言。案文書,,與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鄉領民,不應給私學。願乞列言。原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小武陵鄉

11.丘州卒區張……(4.20)

12.楮下丘州卒區張……(5.699)

13.陽里户人公乘區張年廿八給州卒(柒·3607)

14.吉陽里户人公乘區張年廿八筭一給州(壹·10367)

夢丘(壹·4661)、弦丘(伍·1860)、東薄(簿)丘(陸·4927)與廣成鄉,下伍丘(陸·4857)、楮下丘(壹·4458)與小武陵鄉對應。簡2、6、8屬於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簡13、14屬於小武陵鄉户籍簿。相應地簡1、5、7、9屬於廣成鄉田家莂,而簡11、12爲小武陵鄉田家莂。從上述記録看來,州卒登記在户口簿籍中,不少編户民通過“給州卒”具有“州卒”身份(簡13、14),嘉禾四年、五年州卒佃田繳納税米。吴簡簿書關於州卒的種種記録,顯示州卒身份與郡縣吏、卒及平民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只是,倉米入受莂簡3、4記録的“嘉禾二年州卒蔡通僮客限米”與田家莂記録的嘉禾四年、五年州卒繳納税米相比似乎有所不同,需要作進一步解釋。雖然倉米入受莂中有州卒輸送税米的記録:

15.嘉禾月十七日橫溪丘州卒周碩關邸閣馬統付倉吏……(捌·5275)

16.入西鄉嘉禾二年税米二斛胄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上俗丘州卒何碧關邸(玖·1519)

但是,正如鄧瑋光先生所指出的,這類同文符之後的人名只是運輸者,與同文符之前的繳納物無必然聯繫。簡21、22并不意味着嘉禾二年州卒繳納税米。

那麽,嘉禾二年州卒繳納何種米呢?“嘉禾二年州卒蔡通僮客限米”很難説是州卒本人繳納限米,而應是州卒蔡通的僮客繳納限米,其性質是“僮客限米”(“嘉禾二年僮客限米”的記録見簡陸·2949、玖·4334)。與“州卒僮客限米”類似的還有黄武六年、嘉禾二年“(州)吏僮客限米”(參見簡伍·6043、伍·6031、伍·5522)。吴簡中“僮”“客”連稱的記録是客的奴化和奴的客化的具體反映。這些“僮客”是州卒、(州)吏依附者,地位低下,近乎奴僕。吴簡中以奴代役的記録:

17.假郎吏尹釋奴勤自(肆·1496)

18.……奴得自代如(肆·1501)

19.以户下奴自代如故(肆·3278)

即以奴代替主人服役。相應地,“(州卒)僮客限米”、“(州)吏僮客限米”,或許意味着僮客代替州卒、(州)吏繳納田租米,即州卒、州吏的僮客繳納限米之後,州卒、州吏就無須再繳納田租米。

嘉禾四年之前州卒繳納何種米,吴簡中有這樣一枚殘簡:

20.□□卒限米    (貳·1189)

據殘存字痕,“卒”似爲“州卒”。如果釋讀不誤,簡20中州卒繳納就應是限米。這不同於嘉禾四、五年州卒繳納税米。聯繫郡縣卒的田租來看,郡縣卒在嘉禾二年以前繳納限米(詳下),嘉禾四年、五年則繳納税米,嘉禾三年前後郡縣卒田租經歷過一次改革。相應地,州卒在嘉禾二年之前繳納限米的可能性很大,簡20可能是相關的記録。

總之,州卒廣泛見於田家莂、户籍簿、倉米賬簿等,與普通吏民相比,其身份并無特殊之處。州卒的身份是普通編户民(吏民)。



郡縣卒

在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中,常見“郡縣卒”合并統計:

21. ·其四户郡縣卒(貳·2298)

22.·其六户郡縣卒下品(貳·2311)

23.·其三户給郡縣卒(貳·2318)

這表明,“郡卒”“縣卒”應有共性。

(一)郡卒

田家莂中郡卒的田租與州卒完全相同。嘉禾四年穀丘郡卒潘調還佃種“餘力火種田”,其熟田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旱田與二年常限田一致,皆與其他吏民佃種餘力火種田的田租額一致。

田家莂記録的郡卒與嘉禾六年廣成鄉户籍簿、嘉禾元年倉米賬簿記録的郡卒有人名對應的簡例,如:

24.弦丘郡卒潘囊……(5.471)

25.郡卒潘囊年廿三(貳·1708)

26.常略丘郡卒烝禿……(5.634)

27.郡卒限米六斛冑畢嘉禾元年十一月廿六日常略丘烝禿付三州倉吏谷漢受中(肆·2127)【注】“中”爲朱筆迹。

與州卒一樣,郡卒也見於田家莂、户籍簿、倉米賬簿、户品出錢簿等,又如:

28.都鄉郡卒張仲故户下品出錢四千四百侯相(貳·6753正)

可見,郡卒也是普通吏民中的一員。

據吴簡記録,郡卒在黄武七年至嘉禾二年無一例外皆繳納“限米”,例如:

29.入平鄉嘉禾二年郡卒限米五斛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常略丘謝(壹·4837)【注】第二“斛”應爲衍字。

30.其卅四斛一斗黄龍三年郡卒限米(叁·4431)

31.其卌三斛三斗黄龍二年郡卒限米(叁·4673)

32.入廣成鄉黄武七年郡卒限米廿斛就米畢嘉禾二年七月廿九日周陵丘區五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谷漢受(叁·3751)

這不同於嘉禾四年、五年郡卒繳納税米。據此,郡卒田租在嘉禾三年前後應當有過一次調整,其税負有所減輕。

(二)縣卒

田家莂中縣卒的田租與州卒、郡卒一致。田家莂記録的縣卒與嘉禾六年廣成鄉户籍簿中的縣卒有不少人名對應的簡例:

33.弦丘縣卒蔡庫……(5.458)

34.縣卒蔡庫年卅三(貳·1877)

35.弦丘縣卒潘囊……(5.470)

36.卒潘囊年廿一(貳·1590)

37.弦丘縣卒唐懸……(5.449)

38.縣卒唐懸年廿三(貳·1950)

39.……里户人公乘唐懸年卅  給縣卒(肆·2559)

40.弦丘縣卒謝牛……(5.474)

41.縣卒謝牛年廿四   ·(貳·1698)

42.周陵丘縣卒周驚……(5.424)

43.縣卒周驚年廿一(陸·880)

44.□□丘縣卒區象……(5.1063)

45.縣卒區象年十八  象妻大女沾年廿一筭一   (貳·2119)

46.夢丘縣卒吴帛……(5.761)

47.縣卒吴帛年廿七  帛妻大女貪年廿三(貳·1550)

48.彈溲丘縣卒鄧雷……(5.952)

49.縣卒鄧年卅四   (貳·2478)

這些人名對應的縣卒應爲同一人。與州卒、郡卒一樣,縣卒也應是普通編户民。

    有簡例表明,縣卒曾繳納限米:

50.入廣成鄉縣卒限米四斛斗胄畢嘉禾(伍·3376)

這與郡卒繳納限米相同。同時,也有簡例顯示,縣卒曾運送税米入倉:

51.入廣成鄉嘉禾二年税米二斛三斗七升冑畢嘉禾二年十二月廿八日桐渚丘縣卒黄㵋關邸閣董基付倉吏鄭黑受(陸·2722)

52.入模鄉嘉禾二年税米七斛嘉禾二年十二月廿日田丘縣卒馬謝關邸閣李嵩付倉吏(伍·4608)

如前所述,同文符之後的縣卒只是運輸者而不是納税人。簡51、52并不意味著縣卒在嘉禾二年繳納税米。縣卒的田租應與同時期的郡卒一致,在嘉禾二年之前應繳納限米。



郡縣卒

 “佃卒”不見於田家莂。有迹象表明户籍簿中登記有“佃卒”:

54.其一户郡佃卒(肆·531)

與“佃卒”同類的身份還有“郡佃卒”(簡54)。户籍簿中未見“(郡)佃卒”姓名的記録,應當是相關户口簡遺失的緣故。

吴簡中的“佃卒”,主要特征是耕種“佃卒田”,并繳納“限米”,如:

55.右二年佃卒田三頃六十畝,々(畝)收限米二斛,合(壹·1534)

更多的簡例顯示,“(郡)佃卒”從黄武五年至嘉禾五年皆繳納限米,相關簡例如:

56.入三州倉運黄武五年佃卒限米廿斛  中(壹·9523)

57.入黄龍元年佃卒限米五斛  中(壹·1992)

58.入三州倉運黄龍二年佃卒限米一百六十七斛五斗(壹·9606)

59.其二百七十斛五斗九升黄龍三年佃卒限米(叁·4417)

60.出嘉禾元年佃卒限米三百七十五斛七斗,被縣嘉禾元年四月廿七日壬子書,付大男傅刀(壹·2172)

61.其二百九十三斛二斗嘉禾二年佃卒限米(貳·7205)

62.其三百卅三斛三斗嘉禾三年佃卒限米(玖·4457)

63.入平鄉嘉禾五年佃卒限米(貳·8446)

64.入平鄉嘉禾二年郡佃卒限米十二斛胄米畢 (壹·4409)

可見,“限米”是“(郡)佃卒”長年繳納的田租種類,與州郡縣卒的田租在嘉禾三年前後有過調整不同。

按原釋文,還有所謂的“郎中王毅黄武六年佃卒准米”(簡78-80),事實上“佃卒准米”乃“佃禾准米”的誤釋,與“佃卒”無關。

65.入鄉吏王毅黄武六年佃禾准米三斛四斗(叁·1326)

66.入三州倉運郎中王毅黄武六年佃禾准米十八斛四斗(壹·9530)

67.其三斛四斗郎中王毅黄武六年佃(柒·664)

另外,還有一些倉米流轉帳目記録了“一斛佃卒黄龍元年限米”。但是,按原釋文,佃卒的姓名,或釋爲“周柔”(簡69),或爲“周吴”(簡71、72),或爲“周奚”(簡73),或爲“周”(簡74),或爲“周”(簡70、75),核對圖版:

壹·1813

壹·1838

壹·2238

壹·2252

貳·7067

貳·7563

叁·1678

壹·1813

壹·1838

(可左右滑動)

實際上是同一名字的不同釋讀,今統一從“周吴”:

69.其一斛佃卒周吴黄龍年麦米(壹·1813)

70.其一斛佃卒周吴黄龍二年麦(壹·1838)

71.其一斛佃卒周吴黄龍二年麦准米(壹·2238)

72.其一斛佃卒周吴黄龍二年麦准米(壹·2252)

73.卒周吴黄龍二年麦准米一斛  中(叁·1678)

74.·其一斛佃卒周吴黄龍二年麦准米(貳·7067)

75.其一斛佃卒周吴(貳·7563)

簡69-75記録米的數量相同,皆與“佃卒周吴”有關,指的應爲同一種米。簡69、70原釋作“限米”“粢限米”,核對圖版,乃“麦准米”的誤釋。

在另外一些倉米流轉賬目中有“佃卒限麦種”的記録,如:

76.其斛八斗三州倉所運黄龍二年佃卒麦(壹·2119)

77.入三州倉運黄龍二年佃卒麦種五斛八斗  中(壹·9528)

78.其五斛八斗黄龍二年佃限麦種(叁·4423)

79.其五斛八斗黄龍二年佃卒限種(叁·4683)

80.斛八斗黄龍二年佃卒麦種(叁·4940)

81.·其五斛八斗黄龍二年佃卒限麦種(伍·3594)

82.入黄龍二年佃卒限種五斛八斗(伍·3883)

結合“佃卒限麦種”和“佃卒麦准米”來看,部分佃卒被要求種麥,繳納麥租。也准許以稻米代替麥繳納。麥與稻的折納比例爲2:1,如:

83.年麦租廿六斛七斗,准米十三斛三斗五升  (貳·7474)

總的看來,“佃卒”被安排耕種多種農作物,其職事與佃種直接相關。

至於“佃卒”的具體身份,據吴簡記録:

84.草言府條列佃卒廿三人爲簿事  八月十九日部曲(柒·4464)

佃卒由部曲田曹管理。他們很有可能在部曲田曹的管理下進行屯田,繳納限米。“佃卒”既然由“部曲田曹”進行管理,那麽,他們的身份是否爲“兵”呢?按原釋文,吴簡中有這樣一枚簡:

85.中倉士限米卅斛(伍·1488)

似乎“佃卒”和“士”身份相近,一起繳納限米。然而,核對圖版,這裏的“”乃自首士的誤釋。

有迹象表明,有的“佃卒”實際上由“縣卒”出任,例如:

86.其一斛縣卒周吴黄龍二年麦准米(叁·1553)

87.其五畝佃卒蔡庫限田收米十斛(玖·5084)

簡86記録的“縣卒周吴”,即簡69-75記録的“佃卒周吴”;而簡87記録的“佃卒蔡庫”即33、34記録的“縣卒蔡庫”。同理,那些“郡佃卒”應當也有由“郡卒”充任者。

總的看來,“佃卒”在户籍簿中有登記,有的由“縣卒”充任,這類佃卒來自普通的編户民。“佃卒”在部曲田曹的管理下進行屯田繳納限米,考慮到“部曲田曹”的特殊性,部曲與軍隊相關,如果“佃卒”采取軍事化管理,其身份似乎也帶有“兵”的屬性。


郵卒、驛卒

田家莂中未見“郵卒”“驛卒”的記録。但是,“驛卒”“郵卒”在户籍簿中比較常見,如:

88.·馬男姪碩年卅給驛卒    年廿四  ·(貳·2285)

89.夫秋里户人公乘郵卒

90.里户人公乘郵卒(玖·3279)

91.  張兄囊年卌六給□□□□妻姑年卌五  (伍·5331)

    (柒·443)

93.年廿三給(玖·7137)

94.其一户給郵卒(肆·273)

95.其一户郵卒(柒·248)

96.其一户郵卒(柒·370)

可見,郵卒也來源於普通編户民。“郵卒”“驛卒”的職事應與郵、驛有關。郵驛傳送文書,步遞曰郵,馬遞曰置,曰驛。“郵卒”與“驛卒”的職事相近,兩者爲同類身份。因此,在吴簡中也常見“郵驛卒(限)米”的統稱,如:

97.領受都鄉二年郵驛卒限米七(?)(伍·1570)

98.領受二年郵驛卒限米二百斛  (伍·3030)

99.入郵驛卒米一百斛……(伍·4723)

“郵驛卒(限)米”實際上就是“郵卒限米”與“驛卒限米”的合稱。

郵卒佃種“郵卒田”,繳納限米,如:

100.領二年郵卒田六頃五十畝,々(畝)收限米二斛,合爲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壹·1635)

那麽,究竟是所有的郵卒都需要繳納限米,還是只有部分郵卒專門佃種“郵卒田”。筆者注意到,户籍中有時會專門登記若干户“郵卒出限米”:

101.  其二户郵卒出限米(捌·2669)

由此看來,“郵卒”群體可能分爲兩部分:一部分仍然從事文書郵遞工作(簡95、96),另一部分則被發派去佃種限田,繳納限米(簡101)。後一類郵卒在户籍簿中注明“出限米”。

吴簡中記録的郵卒限米從黄龍二年持續到嘉禾五年,相關簡例如:

102.其五十斛五斗黄龍二年郵卒限米(壹·2142)

103.其二百卅六斛五升黄三年郵卒限米(壹·1762)

104.其一百九十九斛四斗嘉禾元年郵卒限米(叁·1368)

105.·右諸郷入嘉禾二年郵卒限米卅四斛五斗(貳·520)

106.入嘉禾三年郵卒限米七斛五斗(叁·1835)

107.州中倉吏郭勳、馬欽、張曼、周棟起十月十四日訖十六日領受五年租税雜限米合一千七十二斛八斗五升……其十六斛五年佃卒、郵卒限米……

其繳納限米的時段與專門從事佃田的“佃卒”不同,與“郡卒”限米見於黄武七年至嘉禾二年也不相同,黄龍元年以前未見“郵卒限米”的記録。

按原釋文,吴簡中還有所謂的郵卒“税米”:

108.領郵卒黄龍二年税米……(貳·1137)

109.其十五斛一斗二升郵黄龍元年税米(肆·5087)

難道黄龍二年以前,郵卒繳納税米,之後改繳限米?核對圖版,簡126“税米”二字處磨滅難以辨識,而簡127“”處顯然有三字痕迹。原釋文“税米”“”皆應爲誤釋,前者應爲“限米”,而後者爲“吏□□”。由此看來,應當并不存在所謂的“郵卒黄龍元年、二年税米”。

郵卒、驛卒的本職工作是傳遞文書,他們爲何會在黄龍二年開始繳納限米呢?孫吴於黄龍三年二月至嘉禾三年十一月征討武陵蠻。可能是爲了籌措軍糧,孫吴安排一部分郵卒佃田繳納限米,以彌補軍糧的不足。此後,“郵卒限米”一直延續下來。


度卒

“度卒”,即渡卒,在渡口服役的役卒。在田家莂和征賦户籍簿中未見記録,主要見於派役户籍簿,如:

110.其一户給度卒下品(壹·5327)

111.  其一户給度卒下品之下(壹·5490)

112.度卒下品之下(壹·5654)

113.其二户劉口度卒、驛兵(捌·233)

114.其一户漻口度卒(捌·1833)

“度卒”由普通編户民充任,在“劉口”“漻口”等渡口服役,只是地方普通的服役者。吴簡中没有直接證據表明他們具有“兵”之身份。



其他

吴簡中還有其他一些與“卒”相關的身份,比如“田卒”:

115.其八十四斛五升田卒嘉禾(陸·1790)

116.臨湘□□□□田卒租税襍米二百八十六斛八斗一升(捌·5482)

117.其五十一畝池民田不收租,又池民田卒五十一畝(玖·1371)

“田卒”出現的次數很少,或即“佃卒”。但是,簡116記録的“□□□□田卒租税襍米”,未明確提到限米,“田卒”似與繳納限米的“佃卒”又有所不同。簡117記録的“池民田卒”究竟是一種身份,還是“池民”“田卒”兩種身份,難以遽下定論。不過,據“池民田”以及“池魁”的記録:

118.簿□□□負(?)家相比近池魁鄭常主乞(伍·3663)

“池民”應是“池魁”管領下的平民(相當於里中吏民與“里魁”的關係),其役事與“池”有關而無需繳納田租。既然“池民”爲一類平民的身份,“田卒”又與“池民”并提,且多次出現,“田卒”或有可能是一種不同于“佃卒”的身份。至於“田卒”與“池民”的關係,以及“田卒”的身份内涵,因相關史料太少,難以展開探討。

    吴簡户籍簿中還有“郡消卒”“縣捐卒”以及單稱“卒”等身份:

119.  郡消卒一户中品(伍·5350)

120.□□(?)年卅三給縣捐卒    ……妻姑年廿一(伍·6681)

121.小赤里户人公乘五兵年卅四筭一給卒□□足(肆·473)

122.嘉禾六年東㚘里户人公乘雷楊年卌一給卒(伍·2873)

123.陽貴里户人公乘□□□□□筭一  卒(柒·1917)

124其三户給卒(肆·699)

“郡消卒”“縣捐卒”含義也不明,“消”“捐(?)”或與其職事有關。“給卒”之“卒”可能是統稱。這類“給卒”之“卒”可能不宜直接將其身份視作“兵”,例如:

125.草言府部吏蔡忠逐捕叛卒伍少事  閏月一日尉曹掾番棟白(陸·529)

“叛卒”由臨湘侯國尉曹具體負責處置。漢代以來,更卒等的差派由尉史、尉曹負責。例如,《史記·遊俠列傳》云:

(郭解)乃陰屬尉史曰: “是人,吾所急也,至踐更時脱之。”每至踐更,數過,吏弗求。

《續漢書·百官一》載,太尉掾史屬之“尉曹主卒徒轉運事”。《洪範五行傳》曰:“尉曹主本〔卒〕使”。翼奉云:“尉曹以獄司空爲府,主士卒、牢獄。”孫吴臨湘侯國由尉曹管理卒、叛卒,延續了漢代以來的習慣做法。尉曹管領下的“卒”,其身份一開始只是來自編户民的役徒。

不過,在軍事事務繁劇的三國時期,一些“卒”被安排去處理與戰事有關的事務。負責此事的部門不再是“尉曹”,而是“兵曹”,例如:

126.草言府大男五杭不是卒子弟不應給卒事  八月卅日兼兵曹掾潘因(?)白(柒·770)

簡126記録的由兵曹負責的“給卒”之事,應與軍事有關。另外,督軍糧都尉簡中有不少發放廩直給都尉管領下的“卒”的記録,如:

127.尉肅所領吏士卒師士一百卅八人嘉禾二年直起五月訖閏月,其卌二人,人月三斛八斗(捌·3194)

128.都尉兒福倉曹掾阮父所領師士九十人嘉禾元年六月直,其卒六人,人三斛廿二人(壹·1993)

129.年正月直,卒六人,人二斛五斗,三年十二月五日付書史楊操(肆·4120)

簡127中“吏士卒師士”應爲“吏”“士”“卒”“師”的合稱。他們參與征討武陵蠻,處理相關軍事事務,也因此具有事實上的“兵”之身份。簡128記録的“卒”似包含在“師士”之内,而“師士”應爲“吏卒師士”的省稱。“吏卒師士”之所以能省稱爲“師士”,也是因爲他們服兵役而具有“兵”之身份。



結語

從吴簡户籍簿記録的情況來看,鄉里户口簿籍主要登記“吏民”,其標題簡如:

130.小武陵鄉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紀簿(壹·10153)

131.廣成鄉謹列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爲簿(貳·1798)

在這類户籍簿中,按“吏”與“民”登録鄉里編户民。吴簡户籍簿是否登録“兵”,迄今缺乏明確的證據。吴簡中常見的由都尉統領的軍人——“郡士”“士”,在户籍簿中未見登録。在這種情形下,户籍簿登記的“州郡縣吏”“佃卒”“郵卒”“驛卒”“度卒”等,究竟是“吏”,還是“民”,抑或是“兵”呢?

筆者注意到,在户籍簿中,“郡縣吏”與“郡縣卒”有時會合并并統計,如:

132.其三户郡縣吏卒(肆·527)

“郡縣吏卒”乃“郡、縣吏”與“郡、縣卒”的合稱。“吏”“卒”之所以能够合稱,是因爲他們都被徵派服役,前者服“吏役”,而後者服“卒役”。“吏役”與“卒役”應當具有一些共性。孫吴臨湘侯國無論是“吏”,還是“卒”,因軍務繁劇,都會被差遣去服兵役,吏、卒的身份因其負責的職事而帶有其他屬性。如吴簡中有不少“卒”服兵役(參簡126-129),甚至因此而出現“軍卒”的身份:

1.……互年□□  筭一給軍卒復(玖·6213)

這些被差遣服兵役的“卒”事實上也具有了“兵”的身份。

總的看來,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諸卒,與秦漢徭役制下的“更卒”“正卒”應具有源流關係。從本質而言,他們主要是從編户民中徵發而來的“役卒”。因爲事役的需要,“役卒”或在州郡縣機構中服役,稱作“州郡縣卒”;或進行屯田繳納限米,稱作“佃卒”;或在郵、驛、渡口服役,稱作“郵卒、驛卒、度卒”。有時因爲軍糧等需要,“州郡縣卒”“郵卒”等也被發派去屯田繳納限米,成爲事實上的“佃卒”。因戰事緊張和軍事任務的需要,“役卒”也被派遣去服兵役,“佃卒”可能大多在“部曲田曹”的軍事化管理下開展屯田,導致這些“役卒”在事實上具有“兵”的身份,或兼帶部曲屬性。質言之,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諸卒本質上是“役卒”,身份爲“吏民”,屬性偏重於“吏”;差遣服兵役、進行軍屯時兼具“兵”的身份。

本文原載《簡帛》第24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志鵬

審核|魯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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