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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帛》 | 唐佳、肖毅:楚簡“戔”字補釋

唐佳、肖毅 武大简帛 2023-03-28


楚簡“戔”字補釋

唐佳

武漢大學文學院

肖毅

(武漢大學文學院)

摘  要:楚簡所見从“戔”諸字,出現頻率高,形體變化大,各家考釋意見紛繁,向難論定。綜合字形排比、辭例分析以及文獻對讀等三方面的證據,我們認爲,裘錫圭先生早年釋“戔”的意見最具卓識。受裘先生的啟發,我們從字形演變規律出發,考釋出楚簡“戔”字系列變體,梳理了从“戔”諸字的各種用法。結合楚簡“戔”字變體或近“小”“少”形,而“小”“少”又可與“雀”通假的情況來看,《尚書·秦誓》中的“”,應即“”之訛,古韻應歸“元部”,與其異文“戔戔”“諓諓”爲一字異體,當從僞《孔傳》訓“察察”。清華拾《四告》中的兩個“”字,亦是“”字訛體,分別讀爲“察告”“察叩”,與包山簡可相互證。

關鍵詞:楚簡  訛變  戔  《尚書》 

楚簡所見“戔”字,形體變化較大,以致各家解釋歧異。综合字形排比、辭例分析以及文獻對讀等三方面的證據,我們認爲,裘錫圭先生的説法最中肯綮,裘先生指出(下文簡稱“裘文”):

包山和郭店簡所見的“詧”(察)、“竊”二字和郭店簡所見的“淺”、“俴”(見《語叢二》19號簡,原未釋)等字的聲旁(以下以“”代替),其實已見於三體石經,石經《春秋》“踐土”之“踐”的古文,所从聲旁與郭店簡“淺”字所从之“”,寫法幾乎全同。楚簡从二“戈”的“戔”字及“戔”旁,其二“戈”多作並列形,“”實即由此種“戔”形訛變而成。郭店簡有“”字(見《性自命出》),可視爲“戔”之繁體;又有从“口”“”省聲之字(見《尊德義》),有學者釋讀爲“察”,可從。包山簡有與“殺”連文的“戔”字變體,讀“戔”或讀“殘”均可;又有从“邑”聲之字,其旁加“刀”,或可視爲“剗”。

由於裘文扼要,對楚簡“戔”字形體演變過程以及从“戔”諸字在楚簡中的用法等問題並未展開,對“竊”字的看法也有可商之處。因此,我們草成此文,作爲裘説的補正。爲便行文,我們沿用裘説,將“戔”字構件亦稱“”。

“戔”字形體演變過程

根據楚文字形體演變的一般規律,我們認爲,楚簡“”字演變過程可分爲兩類四系,具體如下。

第一類,“”之二“戈”作上下結構,自成一系:

A1、帛書·乙5·33

此類構形極罕見。無獨有偶,《十鐘山房印舉·三·九》著録下揭一方秦單字印:

應釋“淺”,其二“戈”亦作上下結構。殊可注意的是,該印“戈”字表戈柲的豎畫斷開,其橫畫下部變作“×”形,這一現象在第二類“”變體中常見。

第二類,“”之二“戈”作左右結構。裘文指出:“楚簡从二‘戈’的‘戔’字及‘戔’旁,其二‘戈’多作並列形,‘’實即由此種“戔”形訛變而成。”誠如斯言,此類訛變可分B、C、D三系。

先説B系,“”作如下諸形:

B1、上博七·武王·9

B2、包山·30

       包山·22

       上博二·容·18

B3、清華八·邦道·10

B2第一例,其右部所从之“”,實由B1省變而來。楚簡“戈”字構件,長橫末端多作弧筆,末端弧筆偶與橫畫下一撇(即與戈柲交叉的撇畫)粘連,或並作一筆,“”(清華十·四告·8)右部“”形即其例。在B1基礎上,橫畫下兩“×”形構件重複,省略其一,剩下的“×”形,其撇畫與上部橫畫粘連,即變作B2第一例所从之“”(“”上部豎畫的來源,請參看C系的討論)。上揭B2第二例,其右半所从,譚生力先生以爲“累增義符”,與B2第一例之“”爲一字異體,非是。據上揭B2第三例,知是楚簡“剗”字,不必與B2第一例之“”混同。

B3所从之“”,可視爲B2第一例之“”所訛,即橫畫下本應交叉的兩筆,起筆粘連,變作“人”形。

再説C系,“”作如下諸形:

C1、郭店·成·34

C2、郭店·語一·68

       清華九·命一·10

C3、安大一·小戎·45

C4、郭店·五行·13

C5、清華六·子產·1

C6、包山·19

C7、郭店·五行·46

C8、郭店·五行·39

C9、包山·128反

C10、包山·128

C11、包山·126

我們知道,在楚文字中,如果豎畫與橫畫交叉,則豎畫在與橫畫交叉處斷開。這就是説,C1上部表戈柲的四筆在上橫畫處斷開,由並列兩“V”形構件,變作四筆(或省作三筆)豎寫;中部兩橫畫之間的豎筆下部粘連,變作“”形;下部兩“×”形構件與下部橫畫斷開,變作“廾”形,則整體變作C2右半之“”。

上揭C3,安大簡整理者隸作“”:

簡文作“”,从“車”,“竎”(“竎”字从“廾”,“䇂”省聲)聲。上古音“䇂”屬溪紐元部,“戔”屬精紐元部,二字古音相近。“”爲“輚”之異體。“輚”“俴”諧聲可通。毛傳:“俴,淺。”

此説可商。從文字形體演變規律來看,C3右部所从,係C2之“”變體,即C2之“”,省略頂部四筆(或三筆)變作一橫筆。綜合B、C、D三系形變來看,“”頂部多作四豎筆(或三豎筆),因此,C3右半部分,似乎與“”無關。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參考表1“對”“業”諸字的變化:

表1

集成·2803·

令鼎

集成·4271·

同簋

集成·2831·

九年衛鼎

集成·3783·

仲業簋

由此看來,C2所从“△”頂部四豎筆(或三豎筆)是可以變作一橫筆的。又,上引整理者已經説明“”字對應今本作“俴”。那麼,“”右半从“”,釋爲“輚”,則與今本若合符節(詳下文)。

C4所从之“”,則是在C2右部基礎上,下部替換形符,由“廾”換作“又”。

C5所从之“”,則是在C4右部基礎上繁化,於頂部豎畫上加橫筆。

C6所从之“”,亦是在C4右部基礎上繁化所致。我們發現,楚文字“又”字右側常加斜筆繁化,如“𠭁”“事”諸字。對比C4之“”,C6之“”不同之處即在於下部所从“又”右側加一斜筆。

C7所从之“”,裘文已经指出與三體石經“踐”字古文的聲旁相同。今按,三體石經“踐”字如下:

三體石經·僖公

裘説是。C7右下部分,譚生力先生以爲“水”字,非是。應當注意,楚簡“水”字如上揭C2(第二例)、C5、C7等左半所从,其區别特徵在於:第一,兩側四點或與中部筆畫平行,或向下呈“𠔁”形;第二,中部筆畫彎曲呈“乙”形。而C7右下所从與此不符,絶非“水”字。我們認爲,C7右下實从“手”,係C4之“”下半所从“又”的形符替換。石經古文“踐”字右下作“手”,與此可相發明。因此,C7所从之“”可視爲C4右半所變。

關於C8,裘按認爲與C4的“”有别,謹慎存疑。從字形上看,C8與C7之“”相似,特别是與上揭三體石經“踐”字古文聲旁近同。其不同之處,僅在於C8末尾有“刀”形構件。楚簡“義”字或作:

上博四·曹沫·36

其右下所从“戈”字構件,亦有類似的變化。湯餘惠、何琳儀、曹錦炎等先生曾先後提到,齊系文字有一種尾形飾筆,一般多加於豎畫末尾,如“𢓜”或作“”(《璽彙》0328)即其例。與之相似的飾筆也見於燕璽、晉璽、楚璽,我們稱其爲“尾飾”。C8末尾的“刀”形,其實就是在中部豎畫末尾附加贅筆,亦即“尾飾”,應即C7之“”的變體。

C9所从之“”,應直接來源於C1。即C1上部斷作四筆(或三筆);中部兩橫畫之間的豎筆下部粘連,變作“”形;下部兩“×”形構件重複,省略其一,剩下一“×”形構件,與“”形下橫畫粘連。上部和中部的變化,與C1→C2類似;下部的變化與B1→B2類似。

C10所从之“”,應是C9之“”所變。楚簡文字有一種“筆畫剥離”現象,即X構件離開Y構件時帶走Y構件的部分筆畫,且不影響Y構件的形體,如表2“異”“絹”等字的變化:

表2

包山·52

包山·114

望山·2-21

包山·277

C9右下“×”形與“”形下橫畫粘連,若剥離“”形構件,即可變爲C10右下所从。因之,C10之“”源係C9之“”。

C11右部的“”,亦是C9之“”所變。上文提到,楚簡文字常見筆畫斷開現象,在斷開過程中,筆畫往往也會發生省略,“速”或作“”(包山·219)即其例。由此反觀,C9之“”,“”中部兩筆斷開省略,也就變成C11右部的“”。

再説D系,“”作如下諸形:

D1、清華八·邦道·12

D2、郭店·語二·19

D3、郭店·性·38

D4、清華二·繫年·44

D5、安大一·黃鳥·53

D6、郭店·性·22

D7、郭店·尊·17

       郭店·成·19

D8、清華七·越公·44

       上博七·凡乙·15

D9、上博七·凡甲·24

D10、清華九·成人·19

         上博七·凡甲·14

         上博七·凡乙·10

         上博七·凡甲·20

         上博六·季桓·27

D2,裘文釋“俴”,可從。D2右邊的“”,來源於D1,其演變過程,與C1→C2相仿。即豎畫在與橫畫交叉處斷開,上部兩“V”形筆畫變作四豎筆,中部變作“”形,下部變作兩豎筆。

D3,裘文釋“”,視作“戔”之繁體,可從。至於D3所从之“”,只是在D2所从之“”基礎上略有變化。即D2“”中部“”形第二橫畫起筆作弧筆,下部兩豎筆起筆粘連,變作“人”形,所以貌似與D2“”略異。然究所由,皆與楚簡文字演變的一般規律相符。

D4所从之“”,是在D2右半的基礎上,下部兩豎筆變作三豎筆。類似的變化可參表3“保”、“辛”諸字:

表3

《集成》194

包山197

包山258

新蔡乙三·50

D5所从之“”,則是在D2右半的基礎上,簡化“”形下兩豎筆。或許是出於文字整體構形考慮,在“”形構件下繁化加“止”,如“及”或作“”(新蔡乙四·9)是其例。當然,也有可能是先繁化加“止”,因“止”占用“”形下兩豎筆的空間,導致“占位簡化”。

上揭D6,裘按釋爲“淺澤”二字合文,可從。其所从“”,中部“”形第二橫畫起筆作弧筆,與D3“”形相似;下部受“澤”字合文影響有所省略,也可能和D5一樣,屬於“占位簡化”。應當注意,D6之“”,受“澤”字上部“罒”形的影響,構形特徵不太典型。

D7,裘文認爲“从‘口’‘’省聲”,我們的觀點與此不同。一方面,從簡帛用字習慣的角度來看,B2、C4、D10用法與D7相同(詳下文),這説明从“言”从“”之字,來源較早。另一方面,從文字構形的角度分析,D10第一例本从“言”。上揭D5説明“”形下部筆畫可以省略,在此基礎上,D7之“”,中部“”形構件與“言”字“口”上所从相同,其“”形構件兩者共用,即成D7左半。因此,我們認爲,D7之“”與“言”相糅合的可能性更大,即从“言”,从“”省聲。換句話説,D7所从之“”與D5所从之“”相同。

D7左上豎筆,或作三畫,或作四畫,訛變成D8左上“小”“少”二形。在D8左上“少”形的基礎上,中部橫畫與豎畫交叉,訛作“十”形,與兩側“八”形筆畫構成近似“”(清華一·皇門·1)右上所从,整體變作D9字。因此,D8、D9所从之“”與D5、D7的“”相同,只是“”形上部四豎筆(或三豎筆)有所變化。

至於D10之“”,則是在D7、D8、D9“”進一步省變而來。這就是説,“”形構件本是“”與“言”共用,但在形變過程中,“”形構件逐漸與“”脫離,變爲“言”字的獨立構件。必須注意,上揭D10諸字有一共同特徵,即“言”字獨立構形,則“”之豎筆(或“小”“少”形)下方必有一橫畫。這一橫畫或獨作,如D10第四例;但多數情況下,與右部“戈”之橫畫共作一筆,即D10前三例。易言之,D10之“”,已變作“”,即“”爲“△”的區别性特徵。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楚簡中“△”的演變歷程,可分兩類四系,詳見圖1:

圖1、楚簡“戔”字演變譜系

“戔”及从“戔”之字的用法

認識了楚簡的“”字,可以連帶認出楚簡从“”之字。下面,我們從用法的角度,對這些字予以梳理。

(一){淺}:淺、輚、俴

表4

郭店

·性·22(合文)

上博六

·用曰·20

清華九

·命一·10

清華六

·子産·1

清華六

·子産·1

郭店

·五行·46

郭店

·五行·46

上博四

·曹沫·46


_


_

安大一

·小戎·45

郭店

·語二·19


_


_

(1)笑,喜之~澤也。樂,喜之深澤也。(郭店·性·22)

(2)深,莫敢不深;~,莫敢不~。(郭店·五行·46)

(3)有袒之深,而有弔之~。(上博六·用曰·20)

(4)求信有事,~以信深,深以信~。(清華六·子産·1)

(5)而不告我於~深。(清華九·命一·10)

表4前7例“淺”字,辭例皆與“深”對文,讀如本字。

安大簡《小戎》的“輚”字,整理者從毛傳訓爲“淺”,可從。馬王堆漢墓帛書《脈法》:“膿深而砭輚,謂之不遝,一害;膿輚而砭深,謂之過,二害。”張家山簡本《脈書》“輚”作“淺”,是其證。上博四《曹沫之陳》的“輚”字,讀法待考,暫附於此。

至於《語叢二》的“俴”字,文例如下:

﨤(急)生於欲,~生於﨤(急)。

“﨤”字李零先生讀爲“急”,可從。“俴”字,劉釗先生讀爲“㥇”,意爲嫉妒或固執。我們認爲,“俴”或可讀爲“淺”,上引今本《小戎》“俴”字,毛傳訓“淺”即其例。簡文是説急迫生於欲望,淺薄生於急迫。

(二){殲}:

表5

安大一·黃鳥·52

安大一·黃鳥·53

安大一·黃鳥·54

(1)彼蒼者天,~我良人。……彼蒼者天,~我良人。……彼蒼者天,~我〼

表5諸字,整理者隸作“”,並謂:

《毛詩》作“殲我良人”。“”……“淺”之異體。……上古音“戔”屬精紐元部,“殲”屬精紐談部,音近可通。

其右上从“”,右下加“止”爲繁化,應釋“”,即“淺”字。整理者據今本《詩經·黃鳥》讀爲“殲”,可備一説。我們認爲,“淺”似可讀爲“踐”或“殘”,亦“滅”義。馬王堆漢墓帛書《戰國縱橫家書·虞卿謂春申君章》“淺亂燕國”,整理小組“淺”讀爲“踐”。銀雀山漢墓竹簡《孫臏兵法·見威王》“商奄反,故周公淺之”,整理小組:“淺,當讀爲‘踐’或‘殘’。《尚書大傳》:‘周公以成王之命殺祿父,遂踐奄。踐之云者,謂殺其身,執其家,潴其宮。’《史記·周本紀》:‘召公爲保,周公爲師,東伐淮夷,殘奄。’”皆其證。

(三){察}

上揭C4郭店簡《五行》“諓”字,馬王堆漢墓帛書本《五行》作“察”,裘按據以將見於包山簡、郭店簡的“諓”讀爲“察”,[1]可從。“諓”字古音從母元部,“察”字古音初母月部,聲母同爲齒音,韻部月、元對轉,音近可通。

應當注意,{察}這個詞,在楚簡中有幾種不同用法。從詞性的角度分析,有名詞與動詞之别;同爲動詞,根據其所接賓語的不同,可分若干小類。

1.{察}:

表6

清華七·越公·33

(1)其見有~、有司及王左右。

整理者謂:“有察與有司、有正等結構相同,疑專指掌糾察之職官。”{察}用爲名詞,作職官名,僅1例。

2.{察}:諓、

表7

包山·12

包山·15反

包山·22

包山·24

包山·27

包山·30

包山·42

包山·54

包山·125

包山·126

包山·128

包山·128反

包山·137

包山·137

江陵M370·2

上博四

·曹沫·45


_

清華七

·越公·38

清華九

·成人·19

清華九

·成人·25


_

(1)子左尹命漾陵大夫~郜室人某瘽之典之在漾陵之三鉨。(包山·12)

(2)新俈尹不爲其~。(包山·15反)

(3)不以死於其州者之~告。(包山·27)

(4)鄢大夫命少宰尹𨝻𧧏~問大梁之戠之客苛坦。(包山·157)

(5)凡市賈爭訟,反背欺詒,~之而孚,則詰誅之。(清華七·越公·38)

這一類的{察},凡19例,都與獄訟相關。《周禮·秋官·鄉士》“(鄉士)聽其獄訟,察其辭”,鄭玄注:“察,審也。”即其義。

3.{察}:戔、、諓、

表8

郭店

·語一·68

郭店

·五行·8

郭店

·五行·13

郭店·窮·1

郭店·性·38

郭店·尊·8

郭店·尊·17

郭店·成·19

郭店

·五行·37

郭店

·五行·39

上博五

·鮑叔牙·5

上博五

·融師·6

上博六

·季桓·16

上博六

·季桓·18

上博六

·季桓·27

上博七

·凡甲·14

上博七

·凡甲·18

上博七

·凡甲·20

上博七

·凡甲·22

上博七

·凡甲·22

上博七

·凡甲·22

上博七

·凡甲·23

上博七

·凡甲·24

上博七

·凡甲·25

上博七

·凡甲·24

上博七

·凡甲·24

上博七

·凡甲·25

上博七

·凡乙·10

上博七

·凡乙·15

上博七

·凡乙·15

上博七

·凡乙·15

上博七

·凡乙·17

上博七

·凡乙·17

上博七

·凡乙·17

上博七

·凡乙·17

上博七

·凡乙·17

上博七

·凡乙·18

清華六

·子儀·12

清華七

·越公·52

清華七

·邦道·10

清華八

·邦道·10

清華八

·邦道·11

清華九

·命一·3

清華十

·四告·19

清華十一

·五紀·63

清華十一

·五紀·64

清華十一

·五紀·64

清華十一

·五紀·126

(1)~其見者,情安失哉。(郭店·性·38)

(2)毋以一人之口毀譽,徵而~之,則情可知。(清華八·邦道·11-12)

(3)~者出所以知己,知己所以知人。(郭店·尊·8-9)

(4)~天道以化民氣。(郭店·語一·68)

(5)不柬,不行。不匿,不~於道。有大罪而大誅之,柬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誅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於道也。(郭店·五行·37-39)

(6)~智而神,~神而同,~同而僉,~僉而困,~困而復。(上博七·凡乙·17)

這一類的{察},出現較多,凡48例,多與某種具體行爲或抽象的“道”相關。《禮記·喪服四制》“皆可得而察焉”,鄭玄注:“察,猶知也。”《吕氏春秋·本味》“察其所以然。”高誘注:“察,省。”是其義。

4.{察}:諓、

表9

上博六

·季桓·6

上博九

·舉治·25

清華七

·越公·40

清華七

·越公·44

清華七

·越公·44

清華七

·越公·45

(1)如夫仁人之未~。(上博六·季桓·6)

(2)~之於堯,堯始用之。(上博九·舉治·5)

(3)王乃好徵人,王乃趣使人~省城市邊縣小大遠邇之勼落。(清華七·越公·44)

(4)王既~知之,乃命上會,王必親聽之。(清華七·越公·45)

這一類的{察},凡6例,皆與舉薦人才有關。《史記·刺客列傳》“嚴仲子乃察舉吾弟困污之中而交之”,司馬貞《索隱》:“察謂觀察有志行乃舉之,劉氏云察猶選也。”《後漢書·班彪傳上》“後察司徒廉爲望都長”,李賢注:“察,舉也。”

(四){蔡}

1.{蔡}:剗

表10

上博二·容·18

(1)田無~。

“剗”,整理者讀爲“蔡”,指野草,可從。

2.{蔡}:戔、剗、       

表11

包山·19

包山·36

包山·41

包山·43

包山·48

包山·140

包山·140反

包山·145


_

包山·183

包山·188

上博九

·陳公·3


_

(1)九月乙巳之日不將~君以廷。(包山·36)

(2)~君之右司馬均臧受幾。(包山·43)

(3)癸亥之日不將~以廷。(包山·48)

(4)~陽人陳楚。(包山·183)

(5)戰於~咎,師不絶。(上博九·陳公·3)

“剗”“”“”字,李家浩先生讀爲“酇”,即《漢書·地理志》南陽郡屬縣,地在今湖北省光化西北。吴良寶先生讀爲“蔡”,即《漢書·地理志》南陽郡蔡陽縣,地在今湖北襄樊市東。今從吴説。上揭包山簡145,舊釋“菐”,非是,當釋“戔”,亦讀爲“蔡”,地名。另外,《鑒印山房新獲古璽印選》005著録一方古璽:

  

釋文“鄦(許)(委)粟鉨”。我們認爲,“”字更可能从阝、从木、从戔。“戔”字在上揭C1基礎上,兩“V”形構件與第一橫畫交叉,第二橫畫下部省略一個“×”形,可釋“”,讀爲“蔡”,亦地名。

(五){漸}:

表12

清華九·治政·23

(1)武威,譬之若蓼䓶之易戲;文威,譬之若溫甘之~㽑。

”字,整理者釋“”,讀爲“雋”,意即“肥美,雋永”。陳民鎮先生指出:“整理者最初將‘’讀作‘漸’,可能更爲合理。”侯瑞華先生舉《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斬”“踐”異文的例子,證成陳説,認爲:“所謂‘漸㽑’,指味道逐漸淳厚悠長,和‘易戲’即味道容易消減相對。”陳、侯二先生之説可從。

(六){殘}:

表13

清華九·治政·35

(1)府庫倉鹿,是以不實,車馬不完,兵甲不修,其民乃寡以不正,亓德~於百姓,虐殺不辜,罪戾刑戮。

”字,整理者讀爲“淺”,認爲“德淺”與“德厚”相對。網友“激流震川2.0”改讀爲“殘”,重新斷句:

府庫倉鹿,是以不實,車馬不完,兵甲不修,其民乃寡。以不正其德,~於百姓,虐殺不辜,罪戾刑戮。

並謂:

《莊子·漁父》:“諸侯暴亂,擅相攘伐,以殘民人。”《戰國策·齊策五》:“夫士死於外,民殘於內。”……皆可説明“殘於百姓”之意。《商君書·慎法》“非侵於諸侯,必劫於百姓”,《逸周書·時訓解》“困於百姓”,並與簡文“殘於百姓”句式一致,可以爲證。

其説可從。

(七){踐}:𡍌

表14

清華二·繫年·44

(1)遂朝周襄王于衡雍,獻楚俘馘,盟諸侯於~土。

”字,整理者讀爲“踐”,可從。“土”即見於《左傳》、《史記·晉世家》等古書中的“踐土”。

據“戔”之變體校讀古書

秦穆公潛師襲鄭,晉襄公敗之於殽,穆公悔過,誓告群臣,即《尚書·秦誓》。其中有一段:

惟古之謀人,則曰未就予忌;惟今之謀人,姑將以爲親。雖則云然,尚猷詢兹黃髮,則罔所愆。番番良士,旅力既愆,我尚有之。仡仡勇夫,射御不違,我尚不欲。惟截截善諞言,俾君子易辭,我皇多有之。

“惟截截善諞言”,僞孔安國傳:“惟察察便巧,善爲辨佞之言。”《經典釋文》:“截,才節反。馬云:辭語,截削省要也。”孔穎達疏:“截截猶察察,明辯便巧之意。”《公羊傳》文公十二年引作“惟諓諓善竫言”,《楚辭·九歎》王逸注引作“諓諓靖言”,《説文》言部引作“截截善諞言”,《説文》戈部引作“戔戔巧言”。

《説文》戈部:“,斷也。从戈,雀聲。”《玉篇·戈部》:“,字亦作截。”是“”“截”一字。上揭D8、D9、D10諸形,主要見於上博七《凡物流形》甲本、乙本,凡22例,詳表8。曹錦炎先生釋“”,以爲“識”字異體。廖名春先生從之,讀爲“得”。何有祖先生釋“察”。徐在國先生釋“”,分析爲从“言”,“(截)”聲,疑“詧”字異體。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已經辨明該字當釋“”,讀爲“察”。但是,徐文對“”字的分析,對我們很有啟發:

我們認爲“韒路”與新蔡簡中的“路”同,當讀爲“雀”。上古音雀,溪紐藥部字;肖,心紐宵部。韻部對轉。還有一條證據,信陽簡2-11有“雀韋”,天星觀簡作“小韋”。劉信芳先生認爲“從辭例分析,‘小韋’即信陽之‘雀韋’”。其説可從。天星觀簡中的“小”也應讀爲“雀”。“雀”字學者多分析爲从小从隹,小亦聲。雀、爵二字古通,例極多不備舉。上博楚簡中的“爵”字从少,馮勝君博士認爲“少”是聲符。可從。小、少一字分化。這也是“小”(或“肖”)讀“雀”之證。……以上可以證明,从“戈”,“少”聲的字應該是“”字。

既然小、少、雀可相通假,那麼,《尚書·秦誓》中的“”可能就是D8或D10的訛體。

第一,從形體的角度分析。上文説到,D8的“小”“少”與“ ”形構成“”,D10的“小”“少”與其下橫劃構成“”。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小”“少”本身獨立成字參與構形,一般作獨立構件看待,上舉曹先生釋“”,徐先生釋“”,即源於此。由此可見,書手在對構形不明的情況下,徑直將“小”“少”視爲獨立構件,亦即D8左半“小”“少”與“言”分離;D10左半“小”“少”獨立,其下部橫劃視爲“戈”字所从。然後誤以“小”“少”爲聲旁,假“雀”替換,省略形旁“言”字,順理成章變爲《尚書·秦誓》中的“”字。換句話説,《秦誓》中的“”字,原來就是“”(或“”)字。

第二,從語音的角度分析。《秦誓》“”“戔”的異文關係,歷代治《尚書》者,都認爲是“音近假借”。但是,《説文》“”以“雀”爲聲符,“雀”字古音在藥部(或歸宵部),“戔”聲係字在元部,相去絶遠。事實上,清人對“”字的古韻歸部問題,意見並不統一,何九盈先生對此有過評述:

聲,王念孫歸祭部,黃侃歸曷部,朱駿聲歸他的“小之犖分部”(藥)。朱誤。致誤之由是拘守“”从“雀”得聲。段玉裁的處理比較靈活。他歸十五部,但又説:“按雀聲在二部,於古音不合,蓋當於雙聲合韻求之。”《詩·商頌·長發》二章叶“撥達達越發烈截”。六章叶“旆鉞烈曷蘖達截伐桀”。依韻文當歸月部。

據此,“”字在《詩經》押韻與《説文》諧聲中相左,段玉裁取《詩經》押韻歸十五部,自有道理。一方面,從古韻歸部原則上説,《商頌》押韻早於《説文》諧聲,更爲存古。另一方面,《秦誓》“”字係“”之訛,是“”本當从“戔”得聲,古音應歸“元部”,在《詩經》中與月部字相押,應屬“元月合韻”。

第三,從語義的角度分析,“”字的來源現在尚不清楚,《説文》訓“斷”,古書有徵,這可能跟“”从“戈”有關。我們注意到,《説文》無“剗”字,從出土文獻有“剗”,以及“”字形、音來源於“戔”等方面來看,“”字可能就是“剗”。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秦誓》的“”實即“”之訛。“”,異文作“戔戔”“諓諓”的情況,也能證明我們對“”字的分析屬實。必須注意,“”訛作“”始於戰國,則“”屬隸古定,係古文《尚書》,與“戔戔”等異文有今古文的差别。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秦誓》‘善諞言’,《説文·言部》引之,馬季長本及枚氏本同,此《古文尚書》也。《今文尚書》作‘戔戔靖言’。”殊爲有見。但從字形關係上講,它們都是一字異體。

明白了“”“戔”“諓”異文的關係,我們再來討論《秦誓》“”的訓釋問題。上引馬融訓“削省要”,僞《孔傳》、《孔疏》訓“察察”,多少與“”相關。但是,從蔡沉《書集傳》訓“辯給貌”以後,治《尚書》學者大都從異文“諓諓”著眼,訓“淺薄巧言”。以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爲代表,上引《公羊傳》文公十二年何休《解詁》:“諓諓,淺薄之貌。”《楚辭·九歎》王逸注:“諓諓,讒言貌也。”又,《國語·越語》“又安知是諓諓者乎”,韋昭注:“諓諓,巧辯之言。”《撰異》據以認爲:“‘戔戔’,何氏淺薄之訓近是。……馬季長曰:‘諓諓,辭語。削省要也。’僞《孔傳》釋爲察察,似皆緣詞生訓。”《撰異》據漢人舊説,從何休“淺薄”之訓,似可通。但是,放在《秦誓》文本之中,則稍嫌滯礙。

應當説明,《秦誓》是穆公歸咎自身語,襲鄭敗殽的相關史實,見於《左傳》僖公三十二年至文公二年,並無讒言之臣一類的角色。《左傳》僖公三十三年:

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引者按:即孟明、西乞、白乙三帥),孤之罪也。”不替孟明,曰:“孤之過也,大夫何罪?”

又《左傳》文公元年:

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聽言則對,誦言如醉,匪用其良,覆俾我悖。’是貪故也,孤之謂也。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

由此可見,穆公不斷强調“孤之罪”,自悔其過。所謂“惟截截善諞言,俾君子易辭”,實與芮良夫“聽言則對,誦言如醉”道理相同,其意皆在表明,秦穆公已經意識到,殽之敗的原因是“孤實貪”。這就是説,穆公這句話的意思,其實是告誡自身不要重蹈覆轍,所以緊接有“我皇多有之”的話。既然並無臣子“諓諓讒言”,那麼,“諓諓”訓“淺薄巧言”也就無所來由,不太恰當。劉起釪先生《尚書校釋譯論》也察覺到這一矛盾,認爲“似仍可歸於僞孔所釋”,但苦於無徵,並未詳談。

上文提到,見於郭店《五行》的“諓”字,帛書本作“察”。《秦誓》“”,本係“”之訛,僞《孔傳》訓“察察”。彼此互相發明,可知“”訓“察察”淵源有自。因此,上引僞《孔傳》“惟察察便巧,善爲辨佞之言”,應是相沿已久的故訓,可以據信。

説到這裏,我們順便談談清華十《四告》中的兩個“”字:

(1)曾孫滿拜手稽首,敢告。(簡26)

整理者謂:

截,“告”的修飾詞。“截”的本義爲截斷、割斷,可引申爲直接、坦誠一類的意思。

我們認爲,“截”的“直接、坦誠”義,出現很晚,兩漢以前的古書未見用例。既然“”字有與“”相訛之例,那麼,《四告》中的“”也可能是“”之訛,在此讀爲“察”。上舉包山簡常見“不察某某以告”“不以某某之察告”,是“察”“告”搭配之例,可證。

(2)乃沖孫虎哀告叩。(簡40)

整理者謂:“截,從攵旁。”“截叩”無説。我們認爲,“截”亦爲“”之訛,“戈”“攵”形旁替換,讀爲“察”。“察叩”與上舉包山簡“察問”義近。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以裘文爲綫索,從字形演變規律出發,考釋出楚簡“戔”字的各種變體,將其分爲兩譜四系。在此基礎上,我們統計了楚簡从“戔”諸字的各類用法,認爲楚簡从“戔”諸字可表{淺}、{殲}、{察}、{蔡}、{漸}、{殘}、{踐}等詞。

根據楚文字“戔”D8、D10兩類變體,我們認爲,《尚書·秦誓》“”字,實即“”字之訛,本从“戔”得聲,古韻應歸元部。其異文作“戔”“諓”諸形,當屬一字異體,其文本差異是漢代今古文之别。“”,僞孔傳訓“察察”,可與郭店簡《五行》“諓”字,馬王堆帛書本作“察”互證,確鑿可靠。至於清華簡《四告》中的兩個“”字,我們也認爲是“”之訛,讀爲“察”,“察告”“察叩”都可與包山簡相關文句對讀。


附録:篇名簡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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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簡帛》第25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志鵬

審核|魯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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