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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加祖母信托避坑指南

搭建需谨慎的 信知也学社 2023-04-19
家中有加拿大税务居民,资产总量在500万美元以上,现金资产在200万美元以上,就属于安排祖母信托的黄金时间。

简单回顾一下祖母信托的税务优惠机制:海外居民(加拿大非税居民)设立一个境外家族信托,加拿大税务居民作为受益人从信托里获得资本分配可以免税。

祖母信托其实不难搭建,但必须谨慎避坑。现在不少客户学习意识很强,实践意愿强烈,但深入访谈后却会被我们泼一盆冷水:这种情况去做祖母信托可能是“白搭”(白搭建),还会造成更高的税务负担。

易踩坑情形1.0:小白篇


📑 客户A女士准备携家人从中国大陆移民加拿大。因为了解到加拿大的全球征税制度,A女士设立了家族信托,将名下现金、股权等资产多数装入其中,希望移民后能作为受益人从信托里免税拿钱。设立完成后,才提交加拿大的移民申请。两年后,A女士移民申请获批,其携家人顺利登陆加拿大。


A女士的意愿能达成吗?
加拿大确实曾有一个“Immigration Trust”政策,对新移民所设立的信托提供60个月的免税优惠。然而可惜的是,这项政策已于2014年废止。现在,从A女士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当天起,信托也将被视为一个加拿大居民信托(deemed resident trust),而非祖母信托——在此情况下,就要做好以50%左右的超高税率(联邦税+省税)对信托分配纳税的准备了。

加拿大政府官网对deemed resident trust的定义[1],也可参考加拿大ITA Ss. 94(3)(a)

易踩坑情形1.5:那我走?

📑 客户B先生早年携家人移民加拿大。后来,B先生夫妇回到中国打理生意,孩子继续留在加拿大念书、生活。回国后,B先生设立了一个离岸信托,并将名下现金、股权等资产多数装入其中,妻儿为信托受益人。


B先生一家能否享受祖母信托的税务优惠?不一定。
虽然B先生在设立信托时已经离开加拿大,但若当时距离他不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未满60个月,B先生将是信托的"connected contributor"在此情况下如信托受益人中有加拿大税务居民(resident beneficiary),该信托将成为deemed resident trust,虽然风险隔离、传承规划等功能不受影响,但信托将会遭受“税务玷污”。
如果B先生非常谨慎,在离开加拿大5年、并且专门向加拿大国税局申请了非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函之后,才着手设立信托——暂时安全了。然而依然需要注意:如果B先生有未来赴加和子女团聚的打算,那B先生重新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之时,又将使信托变成一个加拿大居民信托
是拆是留,须得仔细斟酌一番。
对于这类“双回流”客户的财富规划,学社也有专门的课程分享,感兴趣的学友可以自主学习
易踩坑情形2.0:换个人行不行?

📑 客户C总夫妇一家四口将在六个月内登陆加拿大。C总打算:把自己的资产交给不移民的父母代持;父母设立祖母信托,C总一家移民加拿大后,作为受益人从信托里免税拿钱。


想法不错,但是先等等!

加拿大对于信托“contribution”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了直接和非直接的财产转让或贷出。因此,如果加拿大税局认定父母放进信托的钱正是来源于C总,而父母仅仅承担"代持"、"通道"的角色,那信托很有可能被视为加拿大居民信托,遭受税务玷污。



加之此时距离C总一家登陆仅有不到半年,不引起税局关注才奇怪呢。
都是自家关上门讲的事,税局怎么知道我猴年马月转让的资产?

加拿大国税局可是很精明的。语言早就不是障碍,企查查这样的查询工具自然不在话下;甚至他人举报也是查税官产生“合理怀疑”的途径(加拿大鼓励举报海外偷漏税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税收的15%作为奖励)
举报指南就挂在加拿大政府官网上

补充一些背景信息:GAAR(反避税总原则):如果一项或一系列交易导致所负税款的减免或递延,而该交易只是为了税收利益而进行的,则该交易可能被宣布无效。[2]

加拿大政府“离岸税务信息计划”(Offshore Tax Informant Program, OTIP),与各国税务部门合作,重点追查以下行为[3]:1. 纳税人在加拿大有业务或财产,但没有报告其所有收入,并将未报税的国内收入转移到国外;2. 纳税人在海外获得收入(包括投资和租金,就业或养老金收入等),但没有在加拿大报税;3. 纳税人在海外设立/利用信托或公司,以不适当地减少或避免在加拿大的应纳税额;4. 纳税人参与了涉及离岸交易的主动避税或逃税计划。
一旦被查税官启动调查程序,即使最终“真金不怕火炼”免于处罚,准备极其严格和详尽的说明材料、一轮轮访谈等个中程序也往往旷日持久,动辄以年起计,对客户来说如同“扒了一层皮”。
税局敏感的触角,能不触动就不要触动了。

祖母信托避坑要点总结


前文所述的1.0、1.5和2.0情形仅为举例,实践中还有更多更复杂的情况。简单来说:
  • 只要有在未来移民加拿大的打算,就不适合出面设立海外信托(或者往该类信托中置入资产);
  • 不仅要关注当下的税务居民状态,还要关注过去的状态和未来的规划;
  • 尊重税局的业务能力,不要用简单粗暴的规划方案,不要把税局当傻子;
  • 积极征求和听取专业人士意见,切不可"想当然"行事或者抱有"鸵鸟心态"。

祖母信托用不了,还有效果类似的方案吗?
架构方案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信托虽好,但架构工具不止这一种。发现架构可能“白搭”的时候,大可不必吊在一棵树上不放。
以现金资产为例,家人或许不适合担任信托设立人,但可以担任人寿保单的投/被保人。善用人寿保单投保人转换快速灵活的特点,可以在信托筹划时间短、没有合适的设立人人选等情况下实现良好的税务过渡;长期与信托方案结合使用,既能解决风险隔离问题,也能兼顾本金安全和稳定增长,同时打出“定向传承”和“定量传承”组合拳。

如有疑问或案例,欢迎与我们讨论。我们下次来详细聊聊“定向传承”和“定量传承”。

💻引用

[1]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tax/trust-administrators/types-trusts.html#drt[2]Canada Income Tax Act Ss. 245[3]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compliance/offshore-tax-informant-program.html

本文作者/ Su

专业审核/ Moning

责任编辑/ Ei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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