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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刊 | 《经典与解释》第49期:“洛克的自然法辩难”

洛克 古典学研究 2019-05-25





主编:娄林
出版时间:2018年07月

  ISBN: 9787508094908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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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与解释》第49期主题为“洛克的自然法辩难”,由中国政法大学赵雪纲教授策划,围绕洛克的《自然法问题》(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aw of Nature),尤其是霍维茨教授(Robert Horwitz)的《洛克的<自然法问题>评注》,精心挑选了几篇相关争论文章,以深入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研究。霍维茨教授的《洛克的<自然法问题>评注》虽然由于作者不幸去世而未能完稿,但整体的思路与解释已经清楚可见,依旧是目前关于洛克《自然法问题》的最重要研究。下文摘引《洛克的<自然法问题>评注》一文中的部分重要内容,以飨读者:


洛克《自然法问题》文本介绍


洛克的《自然法问题》(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aw of Nature)极其复杂难解、令人困惑,甚至以洛克其他著作所设的标准来衡量也是如此。[1]《自然法问题》中明显的重大矛盾比比皆是,更不要说下文将要讨论的其他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为何《自然法问题》中到处都是显眼的矛盾?已经有人回答了这个问题,答案是,洛克撰写这一文本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而在这个时期内,他在某些问题上“改变了看法”,[2]而且,在撰写这部著作时,洛克深受自然法理论家们的种种影响,而这些理论家们自己在许多问题上也歧见纷出。在这篇评注中,我试图(初步,而非最终)证明另一条理解思路:洛克的这部著作,前后完全贯通一致,即使从表面来看情况绝非如此。在这一矛盾丛生、看起来困惑难解、甚至有时杂乱不堪的文本内部,洛克却为认真的读者提供了解决本著在在皆是的明显难题所需的一切,至少可以说,正是这些难题才使得本书极把握。

下文的评注,与其说是对《自然法问题》本身的细致分析,不如说是试图为读者提供某种简要概览,切入作为一个整体的论证。就每一个问题,我都为读者的思考提出了一些要点,即使当洛克对问题三、六和九只提供了一个词语的回答——“否(Negatur”——的时候,我也是如此。[3] 如果我认为有些问题在洛克的论证过程中的作用尤其重要,那么,我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就要比另一些问题更为详尽。

洛克《自然法问题》的各章标题表明,这部著作是由四部分构成的,具体如下:问题一提出了是否存在自然法这个问题;问题二到问题七问的是,如果自然法存在,那么它如何能够为人知晓;问题八到问题十讨论了自然法(如果它存在的话)的义务性约束力;而问题十一则问道,是否“每个个体的私人利益构成了自然法的基础?


问题二


“凭借自然之光,能知晓自然法吗?能。”


    洛克以一个未经证明的——而且,基本上也不可证明——论断开始了问题二,这一论断就是,“所有人都承认存在某种美德和邪恶的原则”(对开本,页22)。洛克说,“下一步我们必须要追问,人们以这种全体一致同意服从的自然法,是凭借什么方式而被他们知晓的”(对开本,页22),这是问题一中所提的主要问题之一,而通过这里的发问,洛克把上述论断合并到问题二的标题所提的问题之中。正如我们所知,洛克实际上还没有证明自然法的存在,我们后面也将会看到,他随即直接否定了这个过于笼统的论断:人类以“全体一致同意”服从这种法。

在更确定的、更激奋的修辞之后,洛克在问题二的第二段就开始认真处理眼前要做的事情。他发现,获得自然法的“知识有三种方式”:刻写(inscription)、传统(tradition)和感觉(sense perception)。在简单思考每一种方式之前,洛克再次明确排除了“超自然的和神圣(启示)”可以作为知识的来源。洛克告诉我们,人类在理解“事物的全部本性”上确实已经“获得了巨大进步”,即使当“神灵”没有告知时,即使当人类没有“来自天上的光”即神圣启示时,也是如此(对开本,页23-24),而通过这些说法,洛克其实暗示了更多的东西。人对事物本性的探求也没有被“局限于(此)世的范围之内”,因为“这种探究冥思上天本身,并已相当精确地探究了精神和思想,探究了它们的性质、它们的行动和它们所服从的法”(对开本,页24)。洛克的主张之勇敢肆意非常激动人心:人类凭自己的努力已经洞识了上天,并已经探究了统辖上天之种种存在的法;洛克甚至明确拒绝把神圣启示——即上帝赐给人的恩惠——作为知识的一种根源。“所有这类知识”,洛克说,“都是通过这三种了解方式中的一种进入思想。除了这些之外,绝没有任何其他的致知原理和基础”(对开本,页24)。



洛克很快就否定了刻写可以作为自然法知识的来源,在问题四中,他还会探讨这一主题,并大发议论。在问题二中,洛克集中关注的是获取知识的三种可能方式之中的核心方式,即传统,但洛克否认传统可以作为有效自然法知识的来源。传统能够提供的只不过是一种派生性意见的来源,并且它最终建立在信仰而非知识的基础之上。此外,洛克还提醒我们,传统多种多样,而且每一种传统都还有待解释。

当抛弃了刻写和传统之后,就只剩下“感觉”作为知识的首要来源了:


我要说,我们一切知识的基础……都来源于我们通过自己的感觉所把握的事物。从这些事物开始,我们的理性,或者人所特有的推论能力,必定从物质、运动、以及这个世界的可见构造及其组织体系的种种论证层层深入,进而思考这些事物的创造者……(对开本,页32)


正是我们的“理性”,正是我们“进行推论的能力”,可以引导我们发现自然法。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这个论证在问题五中得到了扩充,并将在那里得到详细讨论。

在这一点上,洛克再次求助于问题一中使用的策略,也就是说,让一个身份不明的反对者进入争论,把注意力引向一个对基督教自然法传统的信奉者来说本就非常明显的难题。这位反对者问道,“如果自然法是凭借自然之光”,或据说所有人都拥有的理性“而被知晓”,“那怎么还会有那么多人对此茫然无知?”为什么“多数凡人还都完全不知晓这种法律,并且几乎所有人都还对它各持己见呢?”(对开本,页33)。

正如上文所言,洛克在这里与问题二开头的判断有着直接的矛盾,因为他在开头谈到了“人们以这种全体一致同意所服从的自然法”,毕竟他们不大可能去赞同和服从一种“多数凡人都完全不知晓”的法律。在问题二接近结尾的时候,洛克承认,“设若我们断言这种自然法被刻写在我们心中,那么(对自然法的广泛无知)这种反对意见,本身就会有某种内在的说服力”(对开本,页33)。不过,洛克又回应说,他在此主张的全部内容就是,人类所具有的仅只是一种理性的能力,并且,正是通过理性,人类在原则上才可以发现自然法。

然而,洛克随即又增加了一种具有超验意义的限制条件。即使“我们的理性能力能够引导我们知晓这种法,这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人都一定会正确地使用这些能力”(对开本,页34)。事实证明,并非每个人都是出色的“几何学家,并非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算术知识”,尽管“由自然之光来看”(或通过理性),“图形和数字的本质和属性似乎显然明白,并且无疑是可知的”(对开本,页34)。

可是,洛克的回答并不针对反对意见的焦点,而是开始把这一讨论推向了另一方向。在数学领域和道德领域之间,至少有两种极为重要的和引人注目的差异。即便多数人都完全不了解“图形和数字的本质和属性”,这也不是一个太令人担心的问题。少数数学家可以阐明演算这些技术,而后再由其他人将他们的发现用于社会的实践需要。但是,正如洛克所强调的,无论是谁,只要想度过一种道德的生活,那么,深刻领会并牢牢把握自然法原则就是先决条件。要是一个社会的为数众多的居民都完全不了解道德原则的话,这个社会的情况就着实不妙了,但我们很难说,那些在算术上犯错的人威胁了社会的织体。



在回应那位反对者时,洛克巧妙地从道德法则转向数字法则,这个转变对洛克的自然法和传统自然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来说,意义重大。传统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坚持认为,上帝创造了人,赋予他包括种种自然倾向在内的许多强大力量,并让这些力量联合行动以使他了解并促使他遵守自然法(霍维茨,《引论》,前揭,页13-16)。从洛克对反对者的回答来判断,他已经远远离开了这一传统理论,如果通观问题二的剩余部分,这一点就会相当清楚。在洛克看来,这位创造者,或者自然,还没有使人类轻易能够发现自然法。相反,“人若想要洞察这些事物的隐秘本性”,就需要“心灵(mind)专心致志的沉思”(对开本,页34)。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明白,洛克用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类比。自然法涉及的范围被比喻成“藏于地底深处的”“上等的金银富矿”。谁要探寻这些金银宝藏,就必须使用自己的“手臂和理性”,必须发明“引擎”以加快自己的探矿工作。发掘这一宝藏必须要付出“艰巨的劳动”,那些“懒散怠惰之人”,在探矿时将一无所获,而且,许多(或甚至绝大多数)勤奋智慧的探矿者也不一定必然成功。谁都不能保证一定会有人发现这些深藏不露的金银富矿。只有为数极少的人会聚精会神去寻求自然法,而只有为数更少的人会成功。更不容易看透的是洛克的这个说法:多数人甚至都还不晓得这种探求的必要性,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无论生活在何处的人,“与其说是受理性的指引,不如说是受他人榜样或者他们国家的惯例和(他们所生活的)地方的习俗的指引”(对开本,页35)。洛克在《自然法问题》通篇都将这一说法作了详尽发挥,而且,这个说法所以非常重要,还与自然法的发布这一问题有关。如果没有正当地发布,自然法就没有任何义务上的约束力。如果不能指望人们遵守这一法律,那么对实践目的来说,它就是不存在的。通过这些不言而喻的说法,针对基督教传统所理解的发现自然法的可能性,洛克提出了从根本上来说非常难解的问题


注  释

[1] 本评注深深受惠于我的老师,已故的施特劳斯教授,我跟随业师研习洛克的《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并对政治哲学有了基本的了解。更具体地说,施特劳斯教授曾就洛克《自然法问题》开设过两次研讨课,我认真钻研了课程讲稿和他关于洛克自然法教诲的几篇公开著作。

[2]参见莱顿(Wolfgang von Leyden),《洛克<论自然法>引论》(Introduction),载于John Locke,《论自然法》(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Oxford,1954,页313-376;Robert Horwitz,《引论》(Introduction),载于《自然法问题》(John Lock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aw of Nature),Robert Horwitz、Jenny S. Clay和Diskin Clay编,Ithaca,N.Y.,1990,页47。本文参考了莱登的《论自然法》译本。对《自然法问题》的参考是指由霍维茨等人确定的洛克的对开本页码。

[3]在手稿B中,似乎一直由洛克自己、而非由他的誊写员来连续标注这些“问题”的数目次序,一直到问题八都是如此。(有关这些手稿及其历史的细节问题,参见《自然法问题》,前揭,页28-33。)洛克不仅为自己给出了长篇回答的“问题”一、二、四、五、七、八、十和十一标注了数目次序,而且也为自己只给出了一个词语的回答的“问题”三、六和九标注了数目次序。这或许是要表明,在安排这些问题时,可能具有某种“模式”,即每隔两个带有较长答案的问题,便有一个只以一个词语来回答的问题。从严格的空间角度来看,我们说,问题六处于这整个一系列问题的中心位置,并且其两侧各有一组问题——每组包括五个问题。而在这每一组(五个)问题的内部,问题三和问题九(这两个问题都是只用一个词语来回答的)又分别处于每一组问题的中心位置。我只是顺便观察到了这个现象,而不作任何评注。洛克是否有意以此种或任何其他一种模式来安排他的《自然法问题》,似乎没有任何据以作出判断的外部证据。




目  录


论题 洛克的自然法辩难  (赵雪纲 策划)
洛克的《自然法问题》述略  莫里斯(赵雪纲 译)
洛克的《自然法问题》疏证  霍维茨(赵雪纲 译)
《自然法问题》中洛克道德观的内在一致  齐奈施 (赵雪纲 译)
论洛克式自然法理论的方案 朱克特 (赵雪纲 译)
洛克思想中的自然和幸福  韦斯特(王涛 译)
古典作品研究
莎士比亚英国历史剧中的自由  巴克(包帅 译)
思想史发微
晚清语境中的荀学解释  孙大坤
旧文新刊 
春秋穀梁傳條指  江慎中
评论
“虔诚的欺骗”、隐微写作与英格兰的保守启蒙  时霄



(编辑: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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