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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研究 | 国有创投机构如何开展员工跟投初探

乔兆姝 白艳艳 PE之道 2023-08-25

 引    言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制定员工跟投制度,员工跟投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一方面可以激励员工,使员工有机会共享收益,从而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员工跟投将高管、员工和公司的利益深度捆绑,使得相关人员在投资项目决策时,会更加审慎认真。现实情况下,受限于国资监管政策的原因,国有创投机构在员工跟投制度的建立和实践中相较于民营和外资创投机构仍较为保守。但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均相继出台系列文件支持国有创投机构开展员工跟投,因此,本文将就国有创投机构开展员工跟投制度设计进行政策解读、要点分析及方案设计建议。


一. 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政策梳理


关于国有创投机构开展员工跟投,我国的政策导向从限制逐渐发展为放开与鼓励

▨ 严格限制阶段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企业员工通过关联关系等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 逐步放开阶段

自2016年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允许国有创投企业开展员工跟投,主要为表现在,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在印发的《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首次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

2016年9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首次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

国家大力支持阶段

2019年4月19日,国务院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19]9号),提出“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

紧随《改革方案》,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6月3日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其中,“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国资委备案”。国有创投核心团队跟投事项的审批、备案程序得以明确。

2020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明确“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在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领域实施员工跟投机制。”

各地竞相鼓励阶段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明确“国有创投高管可持股30%。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进一步放宽新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

2020年1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倡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控股、全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其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差异化薪酬制度改革以及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

2020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双创”示范基地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69号),鼓励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投资监管考评、员工跟投机制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突破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制度障碍。

2021年8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期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1〕12号)明确,落实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相关政策,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指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完善员工跟投机制。

2022年4月1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打造中部地区风投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22〕6号),允许国企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探索开展核心团队持股、员工跟投机制和容错机制试点。

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市关于国企改革方案中明确“适时扩大国有创投企业跟投机制试点,建立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加快形成完善的创新政策体系。”同时,北京市国资委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推动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建立健全与基金运作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灵活运用跟投、超额收益分成等手段,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团队积极性,同时和适当设置薪酬递延发放、预留风险准备金等条款加以约束”。

二. 国有创投机构开展员工跟投的特点


在国家和各地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根据现行监管要求和实务经验,国有创投基金员工跟投有以下特点。

企业类型

目前,国家主要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开展员工跟投。比如不少央企/地方国企在集团层面出台了涵盖全集团的跟投制度,针对基金投资领域,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制定了有关投资项目的员工跟投制度。

跟投周期

员工跟投一般会约定在项目结束后或一定周期后(3年、5年或更长)强制退出。员工跟投一般不得继承、转让和质押,员工离岗后一般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退出。

跟投范围

由于跟投原则上都是针对新项目、新设公司,是天然的“上持下”,即企业员工跟投企业的下级企业。政府类、公益性、承担特定任务的非市场化项目不纳入跟投范围。

跟投主体

员工跟投主体一般限于企业中具有重要决策影响力的核心层和骨干成员,但是其他员工也可以自愿跟投。从跟投制度的初衷出发,公司管理人员参与跟投,可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相关项目决策人员参加跟投,可有效实现利益捆绑。

跟投原则

跟投原则以强制为主、自愿为辅,对项目决策和后续发展影响程度较高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一般采用强制跟投方式,充分体现风险收益对等原则。但在实践中,也有一些企业允许普通员工自愿跟投。

禁止要求

针对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应避免侵占国有资本权益;避免跟投进入公益性和承担特殊任务的项目,影响跟投实施效果。

三. 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的常见架构


基于现行员工跟投的特点,实践中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的常见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跟投员工直接投资于标的项目

跟投员工出资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跟投平台

跟投员工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国有创投机构或部分跟投人员可作为跟投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跟投平台。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跟投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所处的层级不同,又可以分为该跟投平台直接投资于标的项目以及跟投平台参与设立私募基金投资于标的项目。

1.跟投平台直接投资于标的项目


2.跟投平台作为LP直接参与国有创投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

3.跟投平台作为LP通过SPV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并委托国有创投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通过有限合伙形式的跟投基金进行跟投

国有创投机构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员工可作为有限合伙人直接投资于该私募基金。通过该私募基金实现对标的项目的投资。

跟投员工委托国有创投机构代持

跟投员工可通过将跟投资资金金委托给创投机构或其他合格投资者,以创投机构或其他合格投资者名义对标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在该种跟投架构下,实质是由创投机构代持股权等权益。

鉴于当前的法律监管体系及相关政策中并未对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的具体制度安排做出规定,员工跟投制度的建立是系统性的工作,需要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基金管理规模、员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符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的跟投方案。

四. 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的实操要点


结合相关政策、案例及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的特点你,我们就实务中关于员工跟投开展的常见问题和方案建议进行了总结。

常见问题分析

1.关于管理模式

国有创投机构与基金之间可以是直接出资的模式也可以是委托管理的模式。

如采用委托管理的模式,需要在委托管理协议中对管理人及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划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形。同时,在委托管理模式的情况下,需要符合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普通合伙人担任,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须存在关联关系的要求。

2.关于母基金

如国有创投机构管理的是母基金,同样也可以通过员工跟投实现管理团队和投资项目的利益捆绑,收益共享。

3.关于跟投员工

我们理解,如拟采用员工跟投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员工跟投的,则需要满足目前基金业协会关于员工跟投的要求。即,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可以被认定为员工跟投。管理人分支机构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未直接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管理人的股东如果是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即若该员工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的管理人兼职高管,与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近期由管理人发放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工资,该员工将被认定为在实际在管理人处履职,进而认定其为员工跟投),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反之,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按普通投资者认定。

方案设计建议

与其他机构相比,国有企业的员工跟投方案除考虑对基金合规性、被投企业运作及上市的影响等常规因素外,还需严格避免触及占用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等监管红线。具体而言,在跟投方案设计及执行过程中,重点注意如下方面:

1.资金来源

员工跟投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为员工合法自有资金。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混改相关文件中,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垫付款项等财务资助,我们理解员工跟投安排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

此外,实践中跟投资金的主要来源通常为员工的薪酬奖金。在此情况下,用于跟投的员工薪酬应当是根据公司薪酬制度实际归属于员工的部分,对于由于薪酬考核机制、奖金递延发放制度等尚不归属于员工的部分,不应预付给员工用于跟投。

2.投资环节

在投资机会的取得和投资持有过程中,员工跟投部分应当避免与国有创投机构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损害企业利益,具体环节主要涉及,第一,在与跟投有关事项的决策方面,建议设置相对独立的内部机构,避免员工职责与其自身利益发生冲突,在投资额度分配、投资项目选择方面出现倾斜;第二,在跟投项目的选择方面,员工跟投的部分原则上应为整体跟投,参与国有创投机构的所有投资项目,或者按照统一的、有成文制度的标准分配不同项目的跟投额度,避免项目的选择具有不合理的倾向性或随意性;第三,投资时点原则上应与国有创投机构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国有创投机构为员工跟投垫资的情况;第四,员工跟投部分取得的权益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层面的直接或间接的表决权,原则上应与国有创投机构保持一致行动。

3.退出环节

原则上员工跟投的部分应与基金同时退出,员工跟投部分提前退出应作为例外情况,并在跟投方案中设置一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满足条件方可提前退出,退出方式应避免由国有创投机构回购。

4.员工离职

跟投员工离职,不得随意转让跟投份额。如果员工可以随意将跟投份额转让给其他人,或擅自要求基金赎回跟投份额,那么员工就可以通过离职来规避投资风险给其自身造成的损失,最终对员工无法起到足够的约束作用,强制跟投的风控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一方面,在员工跟投之前,管理人可以与员工约定跟投的锁定期限,在锁定期限内,员工不得擅自离职,否则需要缴纳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另一方面,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人事变动,在员工离职前,管理人可以对员工及其所参与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员工是否存在损害基金利益的潜在行为以及项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再进一步决定是否允许离职员工转让跟投份额。

五. 结语


结合目前的实务,我们建议国有创投机构员工跟投首先需要明确采用员工跟投想要实现的目标,再进一步考虑适用何种跟投方案以及跟投方案的细节性问题,平衡员工、私募基金以及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实现私募基金的平稳、良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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