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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时代,合伙型基金自主清算的20个细节实操流程

WWWMMM 法律与投资 2023-08-28



导言:近年来,私募基金清算问题等成为行业内愈发关注的问题。而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基金清算不仅涉及到中基协层面的监管规定和流程要求,也涉及到工商层面以及《合伙企业法》层面的相关要求。
2020年3月2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重大变更及清算申请材料清单》,明确了清算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明细。
2022年6月20日,中基协发布《【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增加了单独的附件《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申请材料清单》,且就基金清算程序提供了如下示意图:

但其实,上述示意图没有完整涵盖合伙型私募基金在清算过程中可能需要关注的细节实操流程。

202351日,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正式施行。本文将结合新规的相关内容并站在管理人/GP的角度,对合伙基金自主清算涉及的细节工作流程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目录:
一、清算前准备:与清算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清算前准备: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如适用)

三、清算前准备:合伙基金的财务审计及报送

四、清算前准备:及时完成在中基协的基金信息变更/报送手续

五、清算前准备:基金清算前的部分收益分配及减资(如适用)

六、清算启动:确定基金终止事由并通知全体投资人/形成决议

七、确定清算人/成立清算组

八、中基协层面就基金清算进行信息报送及提交“清算开始”申请

九、工商层面就清算组成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及债权人通告

十、清核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十一、制定基金清算方案及履行基金内部审批程序

十二、处置非现金资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十三、以现金清偿基金清算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

十四、合伙基金剩余财产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编制、审议及签署基金清算报告

十六、中基协层面的“清算结束”程序和清算报告备案

十七、工商层面的清算报告备案及合伙基金实体注销

十八、基金清算未尽风险事宜处理和补充约定

十九、清算后事项:保存基金相关资料

二十、基金管理人失联、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时的应急机制

 一、 清算前准备:与清算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相较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合伙基金的清算往往涉及更为复杂的问题和风险,尤其是针对合伙基金所投底层项目较多的情况。
因此,笔者建议管理人/GP在启动基金清算之前,考虑选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这些中介机构提早介入清算流程并提供相关服务。尤其对于基金律师而言,其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协助管理人/GP对合伙基金清算的各环节进行合规风险把控。
需要准备的文件:合伙企业、管理人或GP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聘请合同。
     二、清算前准备: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如适用)

如果合伙基金最初注册成立时系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则在启动基金清算之前亦可能需要提前向该等部门报备或报批,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需要准备的文件:根据合伙基金设立时金融办审批文件或其他文件要求,准备相应的基金清算报备或报批文件。(如适用)
三、清算前准备:合伙基金的财务审计及报送

为避免合伙基金后续清算过程中面临任何合规障碍或影响,建议基金管理人持续做好中基协要求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送的相关工作。
其中,根据新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需要报送合伙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一条)
需要准备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伙基金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清算前准备:及时完成在中基协的基金信息变更/报送手续

产品季度更新:实操中,中基协可能会要求管理人先限期完成基金产品季度更新,才能继续推进基金清算的办理。比如,合伙基金实际投资人数量、投资者信息等已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完成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上的产品季度更新,并上传相关文件(包括新投资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
信息披露备份:基金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仍应按时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定期信息披露文件备份以及临时重大信息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对于股权/创投基金而言,定期披露范围仅限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信息变更手续:此外,在基金清算之前及清算过程中,建议管理人按时完成基金已涉及的变更手续。《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二)私募基金类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四)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五)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之外,管理人也需密切关注其他合规信息报送事项。
五、清算前准备:基金清算前的部分收益分配及减资(如适用)

合伙基金的合伙协议中通常可能会约定,若有项目退出时则基金应向投资人进行阶段性分配;因此,合伙基金启动清算之前,有可能会先进行一些收益分配工作。
对于合伙基金而言,为减少合伙人的税负成本,可能需要就部分收益分配款项以减资款的名下支付给各合伙人,减资款对应各合伙人部分实缴出资款(原则上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但具体还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机关确认);对于其他减资款之外的分配款,则作为合伙人实际收益进行缴税(对个人LP而言由合伙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退出项目收益分配涉及的“减资”涉及合伙基金在工商层面的登记备案手续,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的信息更新及信息披露备份等工作。
需准备的文件:关于分配事宜的合伙人大会决议或管理人/GP关于分配的通知函、各合伙人收款账户确认函、合伙人关于基金减资的决议、新的基金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新的工商版合伙协议及其他工商减资申请材料等。
六、清算启动:确定基金终止事由并通知全体投资人/形成决议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中基协AMBER系统上会列举相关选项,即基金终止和清算的不同情形。
约定事由:即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基金终止和清算的事由。
法定事由:对于合伙基金而言,《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几大事由:(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对于基金存续期限已届满的情形: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属于较为常见的情形。而对于合伙人众多的情况下,有可能对于基金是否延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向全体合伙人发函告知的方式,询问合伙人意见,如果有一定数量的合伙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延期,则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可以认定合伙基金出现了解散情形并可启动清算。基金管理人此时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合伙基金尚未到期,但管理人或LP认为基金应清算的情形:通常而言,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特别同意基金终止并清算,或者按照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决策机制确定(比如管理人/GP可以决定启动清算)。为应对部分LP反对提前终止清算,建议基金管理人和GP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通知程序(包括遵守提前通知程序、通知内容要求等);召开会议或做出决议时,应当依法满足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会议召开的最低参会人数要求及会议决议通过的最低表决比例要求等。
需要准备的文件:合伙基金相应的合伙人大会决议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决策文件(明确同意或决定基金提前终止并清算),涉及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纪要等程序性文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或GP就基金终止及启动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投资人,涉及的相关通知文件及签收确认函等文件。
七、确定清算人/成立清算组

清算人/清算组的法定构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组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基金合伙协议对清算人或清算组成员的问题另有约定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通常可能约定原则上由管理人/GP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清算组及时确定的必要性:对于管理人、GP而言,如果未在合伙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的期限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参见《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因此,为避免丧失清算主导权以及避免被认为涉嫌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管理人/GP应当及时推进清算人/清算组的确定。
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建议:我们建议合伙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条件以及程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成员,一般而言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比较合适,当然必要时托管人也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之一。另外,对于部分LP,也可能希望参与到基金清算组中。
需要准备的文件: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决策文件,明确同意基金清算启动、确定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成员。
八、中基协层面就基金清算进行信息报送及提交“清算开始”申请
临时信息报告:在基金终止并启动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进行信息报送,具体为通过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等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提交“清算开始”申请:如果预计自清算程序开始后一定期限内(按现有规定为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结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进入相应基金产品清算界面勾选清算开始,并填写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时间、清算人构成等信息,并提交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文件。根据协会AMBERS系统中的相关定义,清算开始日期指的是基金终止日的日期。(如果自清算程序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完结的,则不需要走清算开始程序;但需要注意,在基金产品存续期到期之后3个月届满之前仍建议管理人提交清算开始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开始申请,均由系统自动办理通过;一经通过无法修改,需要管理人谨慎填报。
注:
1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对于“一定期限”的理解,按照中基协20226月《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的规定,应指清算程序开始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 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 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3清算公告的内容可以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清算事由、基金终止日期、宣布基金开始清算等;建议由管理人加盖公章;清算承诺函则按照中基协系统中的模板加盖管理人公章即可。
需要准备的文件:关于基金清算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清算公告、清算承诺函(基金管理人签章)等。

 九、工商层面就清算组成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及债权人通告
清算组信息公示:在合伙基金的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参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通知债权人(参见《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发布债权人公告:《合伙企业法》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应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为45天,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清算组在通知债权人之后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相关公告。
债权登记:45日的债权人公告期间,清算人/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对于合伙基金而言,通常情况下不会涉及重大债权申报)
提示:目前合伙基金无需通过传统线下窗口办理清算组的备案,也无需通过登报公告债权人,只需要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发布债权人相关公告。
需要准备的文件:债权人通知函、债权人公告(若登报公告)等。

十、清核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伙基金的清算人/清算组需要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规定或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必要时,需要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共同协助梳理和审核。
需要准备的文件:合伙基金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十一、 制定基金清算方案及履行基金内部审批程序

市场上的基金合伙协议版本中,通常不会就清算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法律法规层面对基金清算方案的具体内容也无强制性要求,《合伙企业法》甚至未提到“清算方案”的表述。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则简单提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考虑到基金清算方案对合伙基金清算的纲领性作用,合伙基金的清算方案可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 基金终止及清算的事由

- 清算人/清算组的具体组成

- 清算人/清算组的分工及职权范围

- 清算人/清算组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 基金财产情况、财产清单及资产负债表

- 基金财产的处置原则、作价依据等安排

- 基金清算费用及其支付安排

- 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

-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案

- 基金的注销安排

- 其他事项

合伙基金的清算方案制定后,需要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经合伙人大会决议或其他决策机制通过;若合同约定不明,建议就清算方案提交全体合伙人审议并取得其一致同意。
需要准备的文件:合伙基金的清算方案、相应的合伙人大会决议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决策文件。

 十二、处置非现金资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清算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应“处理与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实际上,对于合伙基金而言,清算人/清算组需要处理的“未了结事务”主要就是处置基金的非现金资产,比如对外投资形成的项目股权、债权和收益权等
此外,《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清算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还应“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如果管理人/GP担任清算人,需要及时启动对底层项目方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实现投资退出和变现(比如主张股权回购),否则可能会被投资人追究失职和违约的责任
由于非现金资产的变现可能存在各种难题,以非现金资产直接分配给投资人是清算人/清算组通常需要考虑的一个选择(受限于基金合伙协议关于非现金分配的条款)。但这里面又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财务、评估、证券等多层面的实操性问题,本文不再具体展开。
正是由于上述清算工作的不确定性最大,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完成清算的实际期限过长。不过,法律法规或中基协并未明确限制基金应完成清算的最长期限。

 十三、以现金清偿基金清算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合伙基金而言,在其进行最终的收益分配之前,应当以基金财产清偿各项应付应缴的基金清算费用、税款、应偿债务等(包括基金管理费等各项基金费用)。一般而言,清算期内管理人不会再收取管理费,除非基金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因基金清算持续周期过长,管理人取得投资人的同意后可收取必要的管理费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因此,理论上合伙基金自主清算的过程中,还可能会在特定情形下被动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十四、合伙基金剩余财产进行收益分配

合伙基金以剩余财产向各投资人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原则应按照基金清算方案及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这里最终用于分配的基金财产,不仅包括现金资产,也可能包括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股权、债权、收益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个人LP进行现金收益分配前,合伙基金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准备的文件:分配所需的通知函/合伙人大会决议、清算人/清算组会议决议或决定、合伙人收款账户确认函、非现金分配涉及的协议文件等等(具体还需结合合伙基金协议的条款、清算方案确定)。

 十五、编制、审议及签署基金清算报告

上述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人/清算组需要编制基金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是清算人/清算组编制的对私募基金清算情况的汇报与总结,中基协未就清算报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要求。一般而言,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基金基本信息、投资运作情况、基金终止及清算事由、清算人/清算组的情况、清算流程和方式、基金财产的处置情况、基金清算费用的支付情况、基金税款及其他债务的清偿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
a)清算报告的审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但对于清算报告是否需要审计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中基协并未强制要求,应结合基金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而定。
b)清算报告的签字主体。根据中基协于20226月发布的《【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清算报告应有管理人签章,并经托管人或投资者签章;因涉及基金财产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的最终确认,实践中通常建议全体基金投资人一并对清算报告进行签章确认。
c)建议由合伙基金全体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议,除非基金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需要准备的文件:清算报告、关于清算报告的审计报告(如需)。
十六、中基协层面的“清算结束”程序和清算报告备案
根据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
注:虽然法律或中基协并未强制规定基金完成清算的期限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提交清算开始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清算的基金产品,中基协信息公示平台将作特别提示。(即6个月是较为合理的清算完成期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AMBERS系统上提交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表、清算情况表等,还需要填写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时间、清算截止时间、清算次数等信息。如果涉及投资顾问,还需要上传投顾关系解除文件(投资顾问解除协议等文件的各方当事人应签章)。
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及清算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包括文件齐备性以及合规性审核),并可能提出反馈意见,要求管理人回应或补充提交材料。中基协审核通过后,进行基金清算结果公示。
注:根据中基协于20226月发布的《【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的办理时限为:清算材料齐备后20 个工作日内。
需要准备的文件: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表;基金清算情况表;清算承诺函;投资顾问关系解除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十七、工商层面的清算报告备案及合伙基金实体注销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的版本差异性问题: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报送的清算报告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属性,因此工商登记机关是否接受和认可该等清算报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建议清算人/清算组提前与工商登记机关沟通确认。如果其不认可,则可能需要按照登记机关要求的格式另外准备清算报告(且一般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工商营业期限的问题:由于合伙基金清算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果合伙型私募基金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较短,且预计清算期限较长,可能还需要向主管登记机关申请延长营业期限,以避免合伙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黑名单。
实体注销登记未完成的问题:对于工商层面的清算报告备案和注销登记,由于需要全体合伙人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任何一方无法及时签署的,均可能导致无法完成相关手续,因此,在此过程中的各方沟通协调较为重要。如私募基金主体无法顺利完成工商清算备案及注销登记的,在已完成中基协清算备案的前提下,尽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承担相关管理职责,但仍为未来的一些投资者关系处理遗留相关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建议就相关未尽风险事项提前进行约定,具体见下文)。
实体注销前的必要手续: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前,还需完成合伙基金募集账户、证券账户、托管账户(如有)及其他银行账户的注销,并另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取得税务机关的出具的清税证明文件等。
需要准备的文件:银行账户注销、税务注销所需程序性文件;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署)、办理合伙企业实体注销需要准备的其他注销申请材料(例如全套合伙人注销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等)。

 十八、基金清算未尽风险事宜处理和补充约定

首先虽然法律或中基协并未强制规定基金完成清算的期限问题,但需要关注基金合同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是否对基金清算期限有具体的约定,以避免引发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失职问题。如果相关合同中约定的基金清算期限过短,且客观上无法在约定期限完成清算的,建议各方提前通过书面方式合理延长该等期限。
其次对于GP与管理人分离的基金模式,通常合伙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会另外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对此,建议根据该等委托管理协议的条款约定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签署终止协议或其他协议、办理合伙企业相关资料(比如公章、银行印鉴等)的交接(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监管要求及必要性原则相互交接相关资料)。
此外,为免后续管理人/GP与基金投资人的潜在纷争,建议就基金合同相关附属协议、补充协议、抽屉协议、单方承诺等特殊安排和文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由相关方签署必要的书面协议以终止相关安排、确认不存在其他赔偿、补偿问题或其他未结事项等;对于后续如果合伙企业实体不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或因合伙人未能配合的原因导致未能注销的,各方就后续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建议签署相关的书面协议。
当然,建议在清算开始阶段即可着手梳理相关风险事项。
需要准备的文件:基金清算期延期协议或决议(如需);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的终止协议或其他协议(如需)、合伙基金资料交接确认文件等(如需);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之间的特定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如需)。

 十九、清算后事项:保存基金相关资料

中基协在多个监管规定中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妥善保存基金资料的要求,比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注:该项工作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非合伙基金之GP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

 二十、基金管理人失联、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时的应急机制

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基金合同应当订立生前遗嘱条款,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因此,进入私募新规时代,在合伙基金启动清算之前或清算过程中若发生上述的极端情况,合伙基金应如何继续推进自主清算程序,需要结合基金合伙协议中按照私募新规所订立的“生前遗嘱”条款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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