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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对企业审计的影响分析

旭盟 旭盟
2024-09-16

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审计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保持了原有的章节结构,从具体内容上看,主要从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于企业审计来说,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拓展企业审计监督范围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而在原审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本次审计法修订将原审计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内容进行了合并,直接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列为法定审计对象,不再强调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丰富企业审计内容

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企业审计实践的发展来看,企业审计内容不仅包括资产负债损益,还包括政策落实、风险揭示等内容,在原审计法的基础上,新修订审计法对企业审计的财务收支范围、重点内容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在财务收支审计范围上增加了内容。原审计法关于企业财务收支的范围是“资产、负债、损益”,从企业经济活动的范围来看,上述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展,因此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另一方面,增加了政策措施落实和风险隐患防范的内容。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更好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新修订的审计法增加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即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在审计项目中发现和报告经济社会运行中风险隐患。

更加注重企业国有资产审计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新修订审计法第四条增加“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从未来发展看,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增加将有利于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有力保障审计对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更加注重审计整改

结果运用是企业审计的重要内容,而审计整改又是结果运用的关键环节,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新修订审计法对审计整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明确了整改的概念。原审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实践发展的角度看,除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外,还要从根本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标本兼治”预防同类问题的发生,新修订审计法第四条第二款将其中的“纠正”修改为“整改”。

二是增加了企业作为问题整改、报告和公布的主体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督促整改以及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除了明确企业应当及时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报告和公布,为了更好地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也需要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和审计机关继续进行跟踪检查,促进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新修订审计法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是增加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五是明确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支持、配合审计的义务

从提供资料的及时性、提供资料范围、配合数据分析结果的核查等角度来看,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的义务。

一是在提供资料的承诺上增加了“及时性”。原审计法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了对及时性负责的要求,并且从表述上看,及时性是在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面。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提供资料的范围。企业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管理资料,记载了有关经济活动的动态变化过程,上述资料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审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的资料范围,新修订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三是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对电子数据的综合分析。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已经在企业审计以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利用,促进提高了企业审计工作效率和覆盖范围,从实践来看需要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进行配合的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增加“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作者:王海滨)来源:中国审计报

编辑整理:旭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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