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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股权转让后的“秋后算账”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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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股权转让后的“秋后算账”
 上线律师 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刘新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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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如因标的物涨价、当事人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一方反悔,利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的问题“钻空子”,比如虚构公司债务、利用优先购买权来否定交易、因避税问题要挟少付款等等。总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钻空子、秋后算账的案例也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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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算账一:虚构公司债务


【案例1】
股权转让后,公司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公司在诉讼中发现,该借款发生在很久以前,且汇入前法定代表人(股东)名下,借条上印章真实性存疑。
A法院裁判观点:
第一,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私刻公章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仍然有效,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律责任。理由为:其一,《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人为公司,虽然所盖公章是某某私刻的,但公司对外借款并不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借款时,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实施了代表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故即使公司公章是伪造的,在相对人不存在明知或与法定代表人恶意沟通的情况下,该法定代表人的民事代表行为有效,对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于公司。因此,虽然公司对其公章提出异议,但对于其上法定代表人某某签名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签名与加盖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在法定代表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宇清投资公司公章是否真实也无进一步认定的必要;
第二,关于借款没有汇入公司而是汇入法定代表人名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出借人有权请求企业还款,也有权请求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还款。
【案例2】
股权转让后,公司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公司在诉讼中发现,该借款发生在很久以前,且汇入前法定代表人(股东)甲名下,14张借条格式完全一样、疑似同一时间形成(事后一起补打的借条),但是14笔汇款发生在不同时间,借条上印章真实性存疑。经司法鉴定,该借条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公司怀疑,原告在之前向甲付了14笔工程款,后来甲与原告串通,伪造公司印章补了14张借条,虚构借款的事实。
B法院裁判观点:
第一,关于公司要求鉴定借条时间的请求。借条只是体现双方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而已,一旦当事人之间借款的合意形成,出不出条、何时出条、原始借条有无公章,案涉借条是否补的公章以及案涉借条形成时间等等,均不影响被告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事实认定。因此,被告公司要求对案涉借条形成时间、汇款凭证上字体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不予准许。
第二,诉讼中,被告公司一直主张案涉借条上印章系甲伪造,由于本案是依据甲对外借款时的身份及权限范围,而非以该印章真伪来确定被告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被告公司是否曾使用过该枚印章以及印章的真伪,没有进一步查证。目前该印章的真伪尚无法确定,且印章真伪也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故被告公司要求先中止本案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被告公司若有足够充分证据证实甲存在伪造印章的事实,其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看人不看章”的法律规定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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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算账二:事后主张优先购买权


【案例3】
甲欠乙500万元,双方商量用A公司的股权抵。甲将其名下10%和丙代持的10%转让给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甲代丙签字。数月后,乙要求甲交付股权。随后,丙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一、签字未授权。二、零元转让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赠与;三、主张优先购买权,原告要求以零元对价购买10%的股权。
C法院裁判观点:
1、无权代理;2、公司注册资本尚有部分未实缴,各方约定受让方不承担股东出资义务,且只享有目标公司权益不承担义务,该约定与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不符,且有损公司权益;3、零元转让且未保障优先购买权。遂法院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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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算账三:阴阳合同造成的税务风险


实践中,股权转让双方为了少缴税款,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股权转让收入。而协议签订后,买方吃准卖方不敢暴露的心态,坚持要按照“阳合同”支付股权款,双方为此扯皮。不仅在股权转让中,在房屋买卖、建设施工合同中也有不少“阴阳合同”的案例。在最近的影视业及直播业的税务整治中,“阴阳合同”成为频繁出现的词汇,甚至成为行业的潜规则,明星及主播签署“阴阳合同”以改变收入性质从而逃避、减少税款缴纳的大量案例更是引发了社会热议。通过阴阳合同避税,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4】
某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鲍某在2017年2月17日之前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在该公司持股20%,李某持股40%,李某所持股份系帮助鲍某代持。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某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同年1至3月,殷某分六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同年1月20日,殷某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同年2月15日,鲍某持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报缴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作价326.0506万元。同年2月17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某。
签订阴阳股权合同的法律风险:纳税人在交易中应当依法纳税,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将会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1、经济损失:追缴税款、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少缴税款0.5-5倍)及加处罚款(按3%/日计算)。特别提醒: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可能会被处以应代扣代缴税款金额的0.5倍至3倍的罚款。
2、刑事责任:逃税罪,最高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补缴应纳税款;(2)缴纳滞纳金;(3)已受行政处罚。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所以说,在补缴税款之后,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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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算账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难以想到的“遗留问题”


一方想反悔,总是想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因为股权转让较为复杂、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时候防不胜防。实践中常见的否定交易的理由有:
1、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显名股东不认账。股权代持难认定。
2、名义股东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实际权利人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法不能取得股权。3、未经股东会决议,不认账。
4、配偶一方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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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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