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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之声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合理“界定”

中联重庆 中联重庆 2023-08-25


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向前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类犯罪的与日俱增。近年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件在重庆乃至全国不少地方都成高发态势,该罪通常涉及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成为侵犯人民财产,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从非法吸存的概念以及相关规定来看,它与民间借贷存在大量的“交叉地带”。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之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非法吸存的主要特点


通过比较二者的概念不难看出,非法吸存通常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都非常相似。嫌疑人无一例外均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在投资前期通常会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分红,打消被害人顾虑,坚定其投资信心,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利息和退回本金。

具有欺骗性和煽动性强特点。嫌疑人均以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运作,有完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租有办公场所,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对普通民众来说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很难辨别。 

此类案件受害人为不特定群体,涉及的人员众多。一旦红利、利息发放有问题就会引起受害人的恐慌,这就使得案件存在潜在的不可控性,稍有不慎,就会使案件的社会效应急剧扩大。

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达到快速吸收存款的目的,且投资款大多被嫌疑人挥霍或去向不明,案发后其自身偿还能力也有限,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在索赔难的情况下,受害人经常会采取上访闹访等极端方式讨要,导致维稳压力进一步增大。 


民间借贷转化为非法吸存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发现,非法吸存与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的“交叉地带”。可以说很多非法吸存的行为存在着一个从合法到非法的过程,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区分呢?笔者认为:

首先,应探究借钱的目的是什么?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俗称资金池)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其次,两者的行为对象也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二者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利率也大多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相对较低,而非法吸存吸存着大多允诺的利息都非常高。

笔者认为,虽然二者从借款目的来讲有着本质区别,但主观心理目的系心理活动,很难辨别同时也难以量化,所以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当然是否存在合理性,笔者以为正式对主观状态的一种量化性规定。



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快速达到吸存目的的原因


风险意识淡薄,存在投机心理。追逐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常心理。但是,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高利率、低风险、快回报”的诱饵吸引下,受害人渴望快速致富,从而忽视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及时获取高额利息的甜头后,更是头脑一热地把更多钱财投入到不法分子编织好的圈套之中。

社会闲散资金多、投资理财渠道不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人民群众手上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但是,传统低利率的理财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理财方式又让人眼花缭乱。现阶段,股票、国债、保险等正规投资虽然品种较多,但是专业性要求高,所以期限短、利息高、回报大的存款成了人们乐于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 

监管乏力,惩罚手段单一。打击该类犯罪涉及到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的职能管辖,具有环节多、过程长的特点。虽然各部门也肩负打击该类犯罪的职能,但是各部门阶段性、半封闭式的打击方式收效甚微。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手段也仅限于每个部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没有整体性的打击与预防措施,等到案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已经无法挽回。 

企业回笼资金难,存在发展困境。有些涉案公司有合法的实体经营项目,所非法吸收的资金也用于企业经营上。这类企业往往因为在创业早期,自身的经营规模有限,导致合法融资渠道遭遇瓶颈,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选择使用非法融资的方式。 


怎样避免非法吸存遭受损失


理性投资,不被“高利息、高回报”所诱惑。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 高收益”宣传。不法分子就是抓住贪图便宜的心理特点和金融投资知识匮乏弱点,编造无风险高额回报谎言骗取资金,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骗入局。  

投资前作为全方位评估,不轻信营销人员的夸大虚假宣传。要了解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小心谨慎,不要盲目地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多方确认认真考虑后再行动。

不轻易投资自身认知范围以外的产业或项目。遇到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受到宣传误导盲目投资,要认真了解产业或项目的资质许可、经营模式、真实性、资金去向和获利方式等,考虑自己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市场规律和潜在风险,做到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

总之,通过梳理非法吸存类案件,我们发现其实嫌疑人均是抓住了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人性弱点,以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从而达到占有本金的目的。所以中联律师提醒各位读者,谨慎理性投资,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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